1、骨感染怎么治【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低毒性感染】
从长抄期低热的表现看基本可以诊断为内固定装置周围感染,从X片上可以清楚的看到骨折断端的不连续及骨吸收,股骨头负重区的关节间隙变窄,提示股骨颈骨折后骨不连及股骨头坏死鉴于时间已经接近5个月,目前看骨折愈合的可能性已经很小,而股骨头坏死已袭经引起了髋关节的骨性关节炎,虽然病人年龄较轻,我初步建议考虑行关节置换治疗。但由于局部有感染的存在,一次性完成关节置换有较大的风险,建议可以在停用抗生素2周后行髋关节穿刺抽液作细菌培养,根据结果在进一步决定手术方式。
(南京军区总医院赵建宁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2、骨盆骨折手术1年后。取出钢板后多久才能过性生活?取出...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是骨盆骨折行钢板内固定术后一年取出钢板的回,一般来说,骨折答术后取出钢板,这些钉眼会在一个月时形成骨痂的,这样骨折部位就相对牢固了,可以进行性生活了。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您可在取出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一个月行性生活,但力度不要过大,防止损伤就行。
3、受伤后多长时间做伤残鉴定无效
受伤后,员工需要达到最低医疗期,才能进行残疾鉴定。申请工伤鉴定时需要最短的医疗期。
1-2个月:头皮裂伤,血肿;
3个月:颅骨,颅底骨折,头面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横突,棘突,层状骨折,截肢(手指,趾),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器官挫伤的保守治疗,烧伤 (小面积,浅层),一般眼科(外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体异物除外),一般耳鼻喉科(鼻腔和鼻窦良性肿瘤除外),严重软组织挫伤;
6个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体骨折,脑挫伤,器官破裂手术,烧伤(大面积,深度),眼科(损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眼内异物),良性鼻腔和鼻窦肿瘤,严重软组织 口腔正面挫伤
1年:气管损伤,股骨颈骨折,脑出血
1.5年:脊柱骨折和脊髓损伤。
(3)骨盆骨折鉴于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伤害事故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首先,残疾鉴定的时间是基于事故造成的伤害或由伤害引起的并发症的治疗结束。
二,残疾人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批准。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和残疾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残。 这些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异常以及由此导致的生命,工作和社交活动的丧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残疾状况,将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分为10级,从一级(100%)到十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残疾识别的时间安排,地方法院的做法是不同的。 有些法规是从受伤之日起6个月,有些是3个月,有些法规是1年,有些甚至更长。 鉴于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起点为:损伤明显,自受伤之日起;
在确认检查后,当时未发现损伤,并且可以证明是由于侵权造成的,从伤害诊断之日算起。 通过这种方式,如果一些受害者在受伤一年后被确定为残疾,则可能有权“正确睡眠”,并且一些受害者由于一般意图而通过了诉讼时效。
三,交通事故处理人身伤害评估的程序一般如下:
被评估人应携带案件处理单位签署的残疾评估申请表和案件处理人的签名;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损伤开始时和治疗结束后的诊断证据,检查结果以及CT,X射线和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用和复制相关的医疗记录和检查记录;
4.在评估受抚养人的劳动能力时,还应携带评估员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指示;
5.评估应基于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已确定的并发症的治疗结束。 如果治疗尚未结束,并且调解需要提供补偿依据,则应在申请中说明;
6.评估员需要亲自检查并支付规定的评估费。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伤害人员伤残情况评估
4、感动生命例如何玥,张丽莉等人,写一篇作文
5月日晚,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发生了一件感人的故事:80后青年女教师张丽莉,在失控的汽车冲向学生时,一把推开了两个学生,而自己却被车轮碾压,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双腿高位截肢,至今仍躺在重症监护室,尚未脱离生命危险。张丽莉的事迹迅速传遍佳木斯市、黑龙江省、全国各地,她的伤情也牵动着人们的心,人们通过各种方式为这位“最美女教师”祈祷、祝福。
客车撞来瞬间,她奋力推开学生
5月8日20时38分,一个让人心痛的时刻。在黑龙江佳木斯胜利路北侧第四中学门前,满是刚下晚自习的学生,谁也没有想到,一场惨剧即将发生……
“每天下晚自习之后,学校门口都会停着几台接送学生的大客车。当天晚上,有3台车在门前停成一排。”十九中学生刘晔说,她走出校门时,就看到停在最后面的大客车,不知道为什么猛然启动,猛撞向中间大客车的尾部,又推着大客车向前面的依维柯撞过去。“当时有几个同学正走在两辆车中间,眼看着就要被挤住。”刘晔说,自己尖叫了一声,吓懵了。
“这时,张老师向前一扑,用臀部顶出一名学生,又用手将另一名学生扯到路边,而张老师自己被撞倒在地……”还在住院的学生孙智鸿说。
当十九中教师李金茹抢到张丽莉身边时,发现车轮从张丽莉的大腿辗压过去,牛仔裤全破了,肉都翻卷起来,路面满是鲜血,惨不忍睹。师生们立即扑过去,围住了张丽莉,喊着她的名字。
“先不要管我们,快救老师、快救老师、快救老师……”学生们哭喊着。人们自发地围成一圈,将老师挡在中间,生怕她再受到伤害。
“也就是一眨眼的工夫,丽莉就躺在那儿了,我们急忙打了120,把丽莉和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李金茹哭着说自己永远也忘不了那一幕。
被轧后清醒时,她说要先救学生
张丽莉老师舍生忘死,被她推开的两个学生安然无恙,其他5名同学也只是轻微擦伤。而张丽莉由于抢救学生,导致腰椎骨折、骨盆骨折、双下肢软挫伤、双下肢毁灭伤,并伴有视觉性休克。
佳木斯市中心医院院长曹洪涛表示,医院对张丽莉进行了快速、积极的救治,为了保住其生命,不得已为其做了双下肢截肢手术。“考虑到她还年轻,还没有生育,我们只截断了她大腿根以下的部位,如果情况继续恶化,恐怕连臀部也保不住了。”
李金茹和张丽莉同在语文组工作,她当天整夜一直陪着张丽莉。“被轧伤后她有时清醒有时昏迷,在医院时还对我们说要先救学生,后来就完全昏迷了。”李金茹数度落泪。
鉴于张丽莉的病情严重,涉及多学科、多系统。10日,曹洪涛院长请来哈医大二院ICU主任李海波教授、骨外科主任韩剑锋教授,与医院各科专家一起会诊。曹洪涛表示,医院已专门组成救治小组,全力以赴救治张丽莉及其他受伤学生。
作为班主任,她把学生视如己出
张丽莉出生于1984年,2007年从哈尔滨师范大学中文系毕业后,来到佳木斯市第十九中学任教。今年,是她走上讲台的第5个年头,也是她人生中最美好的季节。
走进张丽莉工作的佳木斯市第十九中学,在一楼大厅,迎面看到的就是一个大大的“爱”字,“爱乃生命之血脉,爱是教育之真谛”,不知道张丽莉曾多少次面对这些鲜红的大字,她一定是把这句话融化在血液里了。
张丽莉深深地爱着自己的学生。为了带好班级,她选择先不要孩子,每天把大量的时间花在学生身上,这一点一滴的付出,既让同事敬佩,又让家长心疼。
在张丽莉的病房外,第十九中学教师王筱芊在默默流眼泪:“张丽莉发现学生没吃早饭,她都把自己的饭给学生吃。她把班里53名学生都当成自己的孩子。虽然没做过母亲,她却把母亲这个角色诠释得最美。”
说起张老师,学生闫泓佚眼泪刷地就下来了。在她眼中,张老师就像自己的妈妈一样。2009年冬天,班里的一位同学病了,张丽莉领着班里的几个同学去看望,这时,一辆自行车向闫泓佚冲来,雪天路滑,车子根本停不下来。
情急之下,张丽莉一下子挡在了她的身前,结果,裤子被车刮坏。可是,她丝毫没有顾及自己,却转身关心地问闫泓佚:“你没事吧?”“那种温暖,只有从母亲那里才体会得到。”闫泓佚说。
听说张老师被车撞了,学生家长赵亚波的肾病一下子又重了,脸苍了起来。“好人啊,没有她,我家孩子哪能有今天!”原来,2009年,张老师担任初一(三)班的班主任,得知赵亚波家特别困难,便从工资中每月拿出100元资助她,寒暑假也从不落下。张丽莉还将爱人的衣服拿来给赵亚波的儿子,现在,孩子身上穿的绒衣、裤子、外衣都是张丽莉给的。
“夏天她在教室地上洒水为我们降温,冬天她买来电水壶给我们烧开水。”学生张佳岩说,放学时学生等不到来接的家长,她就主动打车送学生回家。开家长会时,她给每个家长买水喝。“我们全家都喜欢她。”
张老师,还记得黑板上写的“爱你”吗?
几天来,佳木斯的大街小巷到处都在传颂着张丽莉的英雄事迹,她的善良感动着所有的人。
人间的真善和大爱,让整个城市都翻涌起温暖和感动的浪潮。5月8日晚,在佳木斯市中心医院的抢救现场,听说手术需要输血,第十九中学的老师纷纷伸出胳膊争着说:“抽我的血!”“抽我的!”护士们一边参与抢救一边流眼泪。
9日下午,张丽莉刚刚苏醒过来,佳木斯市市长孙喆就带领市教育、卫生、交通、保险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来到医院,看望、慰问张丽莉和她的学生。
11日,在得知张丽莉舍己救人的英雄事迹后,黑龙江省省委书记吉炳轩立即向佳木斯市委询问张丽莉的伤情和救治情况,得悉张丽莉尚未脱离生命危险时,吉炳轩要求佳木斯市委、市政府要尽一切力量,全力进行救治,当务之急是确保张丽莉的生命安全。吉炳轩还请佳木斯市委代表省委、省政府和他本人向张丽莉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慰问,并要求省委组成慰问团前去医院看望和慰问,指导协调救治工作。同时要求在全省开展向张丽莉学习活动。
连日来,前来医院探望张丽莉的各界人士络绎不绝,教师、家长、学生、市民,一拨又一拨向这里聚集。很快,鲜花摆满了医院的两间休息室。
张丽莉的事迹迅速向全国传开,5月11日上午,国内门户网站新浪、网易、腾讯等将张丽莉的事迹放到了醒目位置;网民们受到感染,表现了巨大的热情,网络“佳木斯吧”有关张丽莉的帖子有数十条,3天内点击量达6万人次,而新浪微博关于“最美教师”的话题讨论,3天时间就有10万人参与。
张老师的事迹对所有人的灵魂都产生了强烈的震撼,这道冲击波一波又一波地向外辐射,人们纷纷在网络上留言,表达着自己无尽的感动。
“丽莉老师,快点好起来回来吧,记得你的学生管你叫丽莉姐吗?记得黑板上写的‘爱你’吗?快点好起来吧,我们等着你,丽莉老师。”
“张老师,你瘦削的臂膀曾经给了多少孩子栖息的港湾,更给了车祸中被你救下的孩子生命的新岸。老师也会累吗,你怎么就躺下不再起来?你摘下了自己的翅膀,送给别人飞翔。如果可以,我愿意蹲下来,用我的行动拉近你我灵魂的距离,我只是想让你知道你依然是天使。”
5、张丽莉的全力抢救
2012年5月8日,20时38分,在佳木斯市第四中学校门前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年仅29岁的教师张丽莉,为了保护面临威胁的学生的生命,舍身把学生推开,自己却被辗轧在车轮之下。21时05分,当载着气若游丝、处于休克状态的张丽莉的救护车戛然停在中心医院的门前,早已等候在院门前的几十名医护人员立即通过专门开通的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将张丽莉送到急诊室进行抢救,并于第一时间启动了“佳木斯市中心医院突发应急预案”,一场与死神的抗争随之展开。与此同时,由中心医院医务科、急诊科、胸外科、ICU、脑外科、普外科、肛肠科、麻醉科、骨外科、CT室、输血科等科室抽调的骨干专家,立即对张丽莉的伤情进行了会诊。初步诊断结果为:失血性休克、双下肢碾压伤毁损伤、双上肢双手碾压伤、连枷胸、右侧气胸、心脏挫伤、左侧股骨干骨折、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骨盆骨折、多发肋骨骨折。
伤情异常严重,伤者命悬一线。在进行了初步诊断后,院方迅速将张丽莉送往ICU抢救,进行输血抗休克治疗。同时组织专家对急救方案进行讨论,最终,专家一致认为只有进行截肢手术,才有希望保住张丽莉的生命,在得到了家属的同意后,医院立即抽调骨干力量,为张丽莉实施截肢手术。23时30分,中心医院手术室内,当医护人员围拢在张丽莉身旁时,无不惋惜哀伤——一位身材高挑、相貌美丽、处于青春年华的女教师,即将永远失去双腿。麻醉、吸氧、开放静脉通道、加压输血……面对手术台上的张丽莉,参加手术的医护人员一丝不苟、近乎苛刻地执行着每个程序,因为,在他们的心中都有着同一个念头——在为张丽莉保住生命的同时,还要尽最大努力为她保留残肢,以提高她今后的生活质量。经过医护人员一夜不眠不休的抗争,张丽莉生命体征终于趋于平稳。在随后的监测护理中,为了减轻张丽莉的心理负担,护士长栾卫红总是借着张丽莉短暂的清醒时间故意大声地叮嘱护士说:“注意点张丽莉的腿和脚,别碰着它们。”每当这个时候,护士们都要强忍着眼中的泪水。在随后的治疗过程中,张丽莉的病情牵动着每位医护人员的心弦,重症监护室主任李德崇更是把她当作自己的女儿来看 在李德崇守在张丽莉身边的90个小时里,他总是不厌其烦地嘱咐医护人员说“对张丽莉要24小时精心监测,严密隔离,保证气管通畅,在按摩时一定要做到轻柔谨慎,千万别让她再受到疼痛的折磨。”
经过截肢手术后,虽然张丽莉的生命体征趋于平稳,但生命的救援还在延续。9日8时30许,市中心医院专门成立了“5·8”交通事故应急救治领导小组和医疗救治组,并再次组织ICU、骨外科、胸外科、心内科、肾内科、感染科专家对张丽莉的病情进行会诊,建立病情日报制度,对张丽莉的病情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还在病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特意为张丽莉的家属准备了两间病房,为他们的休息陪护提供便利条件。
9日下午,市委副书记、市长孙喆特意赶到医院探视张丽莉,并现场作出“不计成本,不惜代价,全力以赴,救治英雄教师”的指示。
10日上午,鉴于张丽莉的病情严重,涉及多学科、多系统,院长曹洪涛特意请来了哈尔滨医大二院ICU主任李海波和骨外科主任韩剑锋两位专家,与本院专家共同为张丽莉会诊。12日早晨,业务副院长刘延军、田军华再次组织骨外科、肾内科、感染科和胸外科专家对张丽莉会诊。而此时的张丽莉的输血总量已达到10800毫升,尚未度过危险期。17时许,由黑龙江省卫生厅组织的医疗专家组抵达中心医院,对张丽莉伤情再次进行综合会诊。经过5个小时的讨论,专家组一致认为: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对张丽莉的抢救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当时,张丽莉的生命体征平稳,但仍然处于急性创伤阶段,不排除未来一段时间内会出现新问题,经省内专家和中心医院专家研究后,连夜将张丽莉转往哈医大一院进行治疗。 2012年5月15日3时10分,张丽莉被妥善安置在哈医大一院ICU隔离病房,进入正常的监护治疗状态。王永晨副院长组织ICU、骨科、呼吸科、胸外科、普外科、感染科、超声影像、泌尿外科、血液科、药剂等科室专家和连夜赶来的卫生部专家组为张丽莉会诊。制定周密的治疗方案,并要求严格执行专家组的意见。
会上,王永晨副院长在转达了周晋院长的指示:哈医大一院要承担起这个责任,也是必须承担的,我们也有能力、有技术、有资源承担好这个责任。他指示医务部全力以赴协助临床科室专家做好张丽莉的抢救治疗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开辟绿色通道,为张丽莉的治疗创造最优越的条件。
为了更好地完成抢救张丽莉的任务,哈医大一院立即成立了由周晋院长为组长的专家治疗组。从那一天起,周晋院长每天两次主持全院专家会诊,每天进入病房看望张丽莉,详细了解张丽莉的各项检测结果,对治疗和护理工作提出严格的要求。周晋院长指出,张丽莉是最美的教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张丽莉的救治工作,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举全院之力,不惜一切代价抢救张丽莉老师的生命。要求医疗组的各位专家要随时注意张丽莉病情的变化,相关病房主任要亲自参加抢救专家组,各病房必须派教授随时参加换药和治疗工作,一定要完成好这项任务。
5月16日午夜,卫生部第二批专家组抵达哈医大一院,忙碌了一天的周晋院长、王永晨副院长没有休息,一直在ICU等候专家。零时30分,哈医大一院专家组与卫生部专家组为张丽莉老师进行了会诊。为随时了解张丽莉的病情变化,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张丽莉入院后,周晋院长、王永晨副院长一周没有离开医院,每天多次到病房看望张丽莉。
张丽莉老师转入哈医大一院时,院党委书记赵世光正在国外参加学术会议,得知消息后,他每天打电话询问救治情况。回国后,他立即来到ICU看望张丽莉,了解专家组的治疗情况。 2012年5月22日中午,哈医大一院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来到“张丽莉老师爱心接待处”为张丽莉老师捐了款。张丽莉转入哈医大一院后,医院在精心救治张丽莉的同时,为了方便张丽莉的家属们休息、社会各界为张丽莉老师献爱心和关注张丽莉的国内各家媒体朋友的采访和宣传,在房屋紧张的情况下,腾出300余平方米的房屋,连夜进行装修,分割成多个区域,建成了“张丽莉老师爱心接待处”。同时,医院利用救治张丽莉的契机,号召全院医务工作者向张丽莉老师学习,学习她那种忘我的牺牲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高质量地做好医疗工作。
2012年5月24日10时20分,爱心接待室里来了一位年轻女士。她叫张莉莉,与最美女教师张丽莉不仅“同名”(音同)、同岁,还同行。
张莉莉是哈市公滨小学校三年六班的语文老师,她带来了全校1600多名学生亲手为张丽莉叠的上万只千纸鹤和幸运星,每一个千纸鹤和幸运星上都写有孩子们的祝福。
对于与张丽莉“同名”同岁同行,张莉莉觉得那是她和张丽莉老师的缘分。“在危急时刻,张老师的选择是本能,而这都来自平时点滴的积累,我也希望能像她一样,教好每一个可爱的孩子。”
6、大连一女子婚内出轨,太狠心开车将丈夫撞死,被判刑15年 ,你怎么看?
王某雪婚内出轨后,与丈夫长期分居,但没有办理离婚。一次王某雪要用家里的车去接其男友,丈夫不同意,并坐在车前以死相威胁。王某雪将其丈夫撞死。
2021年2月,法院二审宣判了此案,王某雪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经查,2017年王某雪与丈夫刘某因她婚内出轨而分居。2018年7月29日下午,二人驾驶白色奥迪汽车带二人的婚生子前往瓦房店市拍摄艺术照,后将孩子留在姥爷处,二人处返回大连。
返程途中,二人因家庭琐事和情感问题发生争执。当日19时许,刘某驾车行至大连市甘井子区,将车停在马路中间,下车并坐在车辆前方地上。王某雪从副驾驶移至驾驶员位置,开车将刘某撞倒,在车辆前轮碾压过刘某身体后停车。刘某被送至大连市中心医院救治,后因双侧肋骨多根多处骨折、双侧血气胸、肝脏破裂、右肾破裂、骨盆骨折、右股骨骨折,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王某雪供述,我和刘某2014年12月登记结婚,案发前分居大半年了。因为我有外遇,刘某发现后,告诉我父母.我父母把我打了。后来我就和现在的男朋友一起住了。我们因为一直没有达成离婚协议,所以一直没办离婚。
2018年7月29日我和刘某带孩子在瓦房店拍完周岁照片后,我爸爸把孩子接走了。我和刘某开车去大连市内。车开到后盐高速出口我对刘某说我晚上要用车,接我男朋友去找我别的朋友。刘某不同意我男朋友坐车,我就和他起了争执。我们为了离婚、孩子的抚养、出轨等问题一直争吵。刘某把车停下,走到车头前面,我从副驾驶位爬到驾驶位上。
我看到刘某拍机关盖,并指着自己,他还说“有种你就来撞死我”。以前他都是以死来让我求他,这次我认为他太过分了,我不想再求他,我当时很生气,就想开车撞他。我记不清当时车熄没熄火,我意识到车启动后,就挂D档,踩油门把他撞倒了。我觉得行驶距离很短,我感觉车左前轮从他身上行驶过去了,就踩刹车,挂P档熄火了。
刘某随后被送至大连市中心医院救治,后因双侧肋骨多根多处骨折、双侧血气胸、肝脏破裂、右肾破裂、骨盆骨折、右股骨骨折,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王某雪在二审中辩称,在伤害行为发生后,她积极抢救被害人,有自首情节、赔偿行为,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所以应从轻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雪因琐事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后故意驾车撞击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因婚姻矛盾引发,上诉人有自首情节,并主动赔偿,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王某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7、骨折打钢板算几级伤残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规定是这样,但也可能评不上级别,所以具体属于几级伤残,在工伤鉴定结论没有下来之前谁也不能确认。
一、工伤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6、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7、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8、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9、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10、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7)骨盆骨折鉴于扩展资料:
一、伤残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出院小结、病历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
二、伤残鉴定的重要性
获得赔偿的多少和能否争取到最有利的司法鉴定意见密不可分。
鉴于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其公正性、权威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容质疑。包括交通事故在内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伤残(司法)鉴定结论对受害人获得赔偿数额的高低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在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中伤残赔偿金是最主要的赔偿项目,是获得赔偿数额最大的一块。另外只有构成伤残等级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抚慰金这个赔偿项目。对于受害人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的赔偿额的确定司法鉴定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误工、营养、护理期限同样需要司法鉴定意见来给法官做计算依据。
8、工伤与职业病等级鉴定国标(GB/T1618—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1996
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得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7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m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缩短<3cm、>2cm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肺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附录c (提示的附录)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c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c1.1 反复发作性的意识障碍,作为伤残的症状表现,多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癫痫发作的一种形式,故不单独评定其致残等级。
c1.2 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
c1.3 鉴于手、足部肌肉由多条神经支配,可出现完全瘫,亦可表现不完全瘫,利手及非利手致残后对于手功能影响也有区别。所以在评定手、足瘫致残程度时,应区分完全性瘫与不完全性瘫,利手与非利手,再根据肌力分级判定基准,对肢体瘫痪致残程度详细分级。
c1.4 神经系统多部位损伤或合并其他器官的伤残时,其致残程度的鉴定依照本标准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c1.5 有关脑神经障碍参见眼、耳鼻喉、口腔科(见表b3)。
c1.6 颅骨缺损、脑叶缺失(外伤或术后)和颅内异物,如出现功能障碍,参照有关功能障碍评级。
c1.7 有关大小便障碍参见普外科(见表b4)。
c1.8 感觉障碍一般都与运动障碍伴随出现,可参考运动障碍定级。
c1.9 由于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前庭性功能障碍,参见耳鼻喉科(见表b3)。
c1.10 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周围神经损害,如出现肌萎缩者,可按肌力予以定级。
c1.11 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同向偏盲或象限性偏盲,其视野缺损程度可参见眼科标准予以定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