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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骨折诈骗

发布时间:2021-02-25 11:01:37

1、碰瓷就是诈骗罪,为什么不判不抓

数额较大的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四破碰瓷诈骗案他们都干了啥?

三四年前,重庆人田某等人在福建省厦门市,以挣大钱为诱饵,招募涉世不深的青年入伙并将其手或脚砸断,然后带着伤者专门找“摩的”“碰瓷”。团伙成员诈骗技术“炉火纯青”后,即“分家”到转战到其他地方“另立山头”,“分区作战”。他们还建立微信群,用“行话”相互交流,结果该碰瓷团伙业务很快扩展到广东、江西、重庆、四川等省(市)。

10月初,一伙人到四川阆中片区“开发市场”,没想到在该片区才做4笔业务就折戟沉沙。1月中旬,阆中市公安局在兄弟省市警方协助下,成功将涉嫌“碰瓷”诈骗的31名头目和骨干成员抓获,初步查明作案百余件,作案区域跨福建、四川、广东、江西、重庆等5省市。

该“碰瓷”诈骗案,组织之严密、涉案人员之多、作案区域之广、诈骗次数之多,完全堪称“中国第一碰瓷诈骗案”。

1月6日、7日,阆中市公安局组织30余名侦查员奔赴厦门、内江等地成功将李某华、田某、江某、王某梓为首的碰瓷诈骗团伙主要成员抓获归案。到1月中旬,已抓获碰瓷诈骗犯罪嫌疑人31人。

经过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以福建省厦门市为据点,辐射广东、重庆、江西、四川等地,作案百余件。

该团伙称“碰瓷”为“搬车”,犯罪成员主要为缺少必要管教的务工民工子女。作案一般4至6人为一作案团伙,角色清晰、分工明确、手法娴熟,作案前通过同伙用石头或U型铁锁故意砸手或脚致骨折,受伤者一般为新入伙的未成年人。

作案时由“伤者”和一名成员两人出面租乘摩托车至偏僻路段,故意摇晃至摩托车倾斜或倒地,造成“伤者”受伤的假象,后经医院拍片检查出骨折,其他成员有的扮演“伤者”的“哥哥”或“姐夫”出面谈判解决,有的跟随、看守摩托车驾驶员,有的扎场子助威,指挥者一般在租来的车内观察和指挥,如遇不愿出钱私了的便会遭到众人的威胁和恐吓,如拒不出钱的甚至会遭到团伙成员的殴打,达到驾驶员被迫出资数千元至3万元私了的目的。

警方还查明:该诈骗集团有40余人,共分6个“团队”在6个片区开发“市场”:田某为首数人主要在厦门市及周边作案;江某为首数人主要在广东、重庆等地作案;李某华为首数人主要在川南内江市一带作案;敬某伟为首等人主要在阆中及周边作案(包括绵阳、盐亭);刘某为首等人主要在南充周边作案(包括重庆、广安周边);王某梓等人主要在福建、江西等地作案。

警方介绍,因一个“伤者”最多只能使用15天(超过了医院就能发现系旧伤),因此“伤者”一般在15天内都会疯狂作案。同时,“伤者”要定期轮换,因此有专人联系未成年人陆续为每个团伙制造、输送新的“伤者”。

仍有少量犯罪嫌疑人在逃,抓捕工作仍在继续,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3、男子碰瓷后终被判全责,为什么碰瓷不能算诈骗罪?

碰瓷不能算诈骗罪,是因为碰瓷完全可以归结为交通事故,并按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什么是碰瓷。是个人有目的的靠近正在行驶的车辆,佯装被车辆撞到进而要求车主支付赔偿的行为。所以,问题的关键是车主是不是真的撞到了碰瓷者,以及如果真的酿成了交通事故,车主和伤者各应当承担多少责任。因此,碰瓷事件的处理和任何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并无不同,也就没有必要将碰瓷定性为诈骗罪。

当前,我国的法律要求按照事实过错严格区分责任,车主有错,则车主担责,行人有错,则行人担责。所以,当车主首要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规范行驶,不给碰瓷者以可乘之机,其次,车主要提高法律意识,一旦发生事故,应以法律手段解决,不能私了了事,不纵容碰瓷这一行为。

不将碰瓷者纳入诈骗罪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我们无法将任何一起交通事故事先判断为有意为之。即使一个碰瓷者之前有过多次碰瓷记录,但当他躺倒在车轮前,在未经责任认定之前,简单的将其归结为碰瓷行为是对其本人的不公平。也就是说,我们无法从他之前碰瓷过100次,就判断第101次的事故判定为碰瓷。毕竟,内心深处的动机只能靠推断,而不能作为证据。

那么多的碰瓷新闻,我从中看到的是悲哀,当一个人为了金钱能丧失廉耻、尊严甚至生命健康时,这是多么不幸、愚昧的人生。

4、碰瓷团伙为断制造交通事故诈骗将同伙锁骨敲断被拘?

7月20,广西柳州市交警部门通报,抓获一碰瓷团伙。该团伙将一成员锁骨敲断,制造交通事故碰瓷诈骗。最终,其行为被民警发现,该团伙中两名成员被拘留,其余成员仍在追查中。

7月18日18时许,男子韦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乘两名年轻男子到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江大队。据韦某介绍,当日下午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双方经商议,由韦某赔偿1.2万元后双方互不追究,其到交警大队让民警出具事故协议书作见证。

民警受理该案时,察看伤者情况,发现受伤男子衣着毫无碰擦痕迹,其锁骨骨折部位也无外伤遂起疑心。随后,民警对两年轻男子询问,两男子闪烁其词,对事故发生的详情陈述漏洞百出。民警便请法医对受伤男子锁骨X光照片进行核查,发现其骨折部位有陈旧性痕迹,由此推断,其碰瓷嫌疑较大。

据梁某介绍,其锁骨被同伙敲断,以制造假的交通事故碰瓷诈钱。事发当日,一男子驾驶小汽车寻找作案目标,发现目标后就故意在目标车辆前方低速行驶,压着其不让超车,致使目标车靠左道超车,此时,同伙的自行车恰好被“碰刮倒地”,梁某作为搭乘自行车人,捂着肩膀装受伤。事故中,小汽车司机、自行车司机、拦车的均为该团伙成员。

得知案情暴露后,其余同伙已经逃跑。目前,公安机关正全力追查中。

5、四川如何破获碰瓷诈骗案?

三四年前,重庆人田某等人在福建省厦门市,以挣大钱为诱饵,招募涉世不深的青年入伙并将其手或脚砸断,然后带着伤者专门找“摩的”“碰瓷”。团伙成员诈骗技术“炉火纯青”后,即“分家”到转战到其他地方“另立山头”,“分区作战”。他们还建立微信群,用“行话”相互交流,结果该碰瓷团伙业务很快扩展到广东、江西、重庆、四川等省(市)。

10月初,一伙人到四川阆中片区“开发市场”,没想到在该片区才做4笔业务就折戟沉沙。1月中旬,阆中市公安局在兄弟省市警方协助下,成功将涉嫌“碰瓷”诈骗的31名头目和骨干成员抓获,初步查明作案百余件,作案区域跨福建、四川、广东、江西、重庆等5省市。

据悉,该“碰瓷”诈骗案,组织之严密、涉案人员之多、作案区域之广、诈骗次数之多,完全堪称“中国第一碰瓷诈骗案”。

1月6日、7日,阆中市公安局组织30余名侦查员奔赴厦门、内江等地成功将李某华、田某、江某、王某梓为首的碰瓷诈骗团伙主要成员抓获归案。到1月中旬,已抓获碰瓷诈骗犯罪嫌疑人31人。

经过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以福建省厦门市为据点,辐射广东、重庆、江西、四川等地,作案百余件。

该团伙称“碰瓷”为“搬车”,犯罪成员主要为缺少必要管教的务工民工子女。作案一般4至6人为一作案团伙,角色清晰、分工明确、手法娴熟,作案前通过同伙用石头或U型铁锁故意砸手或脚致骨折,受伤者一般为新入伙的未成年人。

作案时由“伤者”和一名成员两人出面租乘摩托车至偏僻路段,故意摇晃至摩托车倾斜或倒地,造成“伤者”受伤的假象,后经医院拍片检查出骨折,其他成员有的扮演“伤者”的“哥哥”或“姐夫”出面谈判解决,有的跟随、看守摩托车驾驶员,有的扎场子助威,指挥者一般在租来的车内观察和指挥,如遇不愿出钱私了的便会遭到众人的威胁和恐吓,如拒不出钱的甚至会遭到团伙成员的殴打,达到驾驶员被迫出资数千元至3万元私了的目的。

警方还查明:该诈骗集团有40余人,共分6个“团队”在6个片区开发“市场”:田某为首数人主要在厦门市及周边作案;江某为首数人主要在广东、重庆等地作案;李某华为首数人主要在川南内江市一带作案;敬某伟为首等人主要在阆中及周边作案(包括绵阳、盐亭);刘某为首等人主要在南充周边作案(包括重庆、广安周边);王某梓等人主要在福建、江西等地作案。

警方介绍,因一个“伤者”最多只能使用15天(超过了医院就能发现系旧伤),因此“伤者”一般在15天内都会疯狂作案。同时,“伤者”要定期轮换,因此有专人联系未成年人陆续为每个团伙制造、输送新的“伤者”。

据悉,仍有少量犯罪嫌疑人在逃,抓捕工作仍在继续,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6、碰瓷涉嫌诈骗罪,性质严重么

1、目前碰瓷案涉及两种罪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诈骗罪。2、前者以其行为定罪,不论所谓碰瓷的金额;后者只有所谓的碰瓷事实成立则犯诈骗罪,以金额不等处罚力度不同。3、碰瓷案件性质恶劣,私了会助长不正之风,应当给予应得的惩罚。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7、碰瓷属于诈骗罪吗碰瓷未遂被判多少年

碰瓷,属于诈骗性质;诈骗罪是涉财案件,全国的标准不统一,最低要达到3000元,经济发达内的地方最低是容10000元。如果碰瓷时诈骗的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以治安处罚。

一、诈骗罪的刑事立案的标准。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如果数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报案后,仍然是可以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8、碰瓷团伙为断制造交通事故诈骗将同伙锁骨敲被拘?

7月20日, 广西柳州市交警部门通报,抓获一碰瓷团伙。该团伙将一成员锁骨敲断,制造交回通事故碰瓷诈骗答。最终,其行为被民警发现,该团伙中两名成员被拘留,其余成员仍在追查中。

据民警介绍,7月18日18时许,男子韦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乘两名年轻男子到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江大队。据韦某介绍,当日下午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双方经商议,由韦某赔偿1.2万元后双方互不追究,其到交警大队让民警出具事故协议书作见证。

民警受理该案时,察看伤者情况,发现受伤男子衣着毫无碰擦痕迹,其锁骨骨折部位也无外伤遂起疑心。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后,民警得知当日下午15时,韦某驾车在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偏僻乡道行驶,在超越一辆白色小汽车时被前方路人拦停,说该车辆撞倒自行车。韦某回头看到自行车倒地,乘车人捂着肩膀说受伤,但事故过程其未察觉。

随后,民警对两年轻男子询问,两男子闪烁其词,对事故发生的详情陈述漏洞百出。民警便请法医对受伤男子锁骨X光照片进行核查,发现其骨折部位有陈旧性痕迹,由此推断,其碰瓷嫌疑较大。

得知案情暴露后,其余同伙已经逃跑。目前,公安机关正全力追查中。

9、2018年8月18日被碰瓷团伙诈骗12000元,事先被同伙弄断手指,再碰瓷

现在报警也不晚,对于碰瓷者绝不能姑息,否则这些社会流碴会坑害更多的人。
我记得网上传播了一女司机遭遇破瓷时,直接压过去,虽然女司法付出了法律代价,但对碰瓷客一定是一种震慑。

10、碰瓷是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您好,
一、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的定性,应定敲诈勒索罪为宜,而不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特征方面有相同之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骗取财产;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在犯罪客体方面,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还危及公民的人身权益或其他权益。
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的情况下,一旦“碰瓷”出现,基于弱势群体备受保护的社会认识,被害人多害怕受到行政处罚,而愿意“私了”。此时,还会有部分“好事者”及时出现,充当“调解员”。从根源上讲,“碰瓷”者虚构事实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以达到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如果有少数受害人不愿“私了”,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就违背了“碰瓷”者的初衷,一定会有口头恫吓:如不拿出钱来,就要“公了”!或者,直接使用轻微暴力,这就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二、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的,碰瓷人多采用急刹车等手段故意与他人车辆相撞或刮擦,制造交通事故,其侵犯的直接对象是被“碰瓷”的车辆。但是,由于自身同样驾驶机动车辆并以此为作案工具,对侵犯的对象以及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更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比如撞上易燃易爆物品就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这样就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选择车流量较大的时间段,在主要交通干道上“碰瓷”,就更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造成多辆车的连续追尾或者路人伤亡等,同样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
鉴于我们前面分析的,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利用机动车制造“碰瓷”,仅是工具不同,同样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在车辆碰撞过程中,如果对方财物损坏较大,则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部分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故意“碰瓷”,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仅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满足数个不同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等多个罪名,这在法学理论界称为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按照这一处罚原则,结合我国现有刑法对于上述不同罪名的处罚规定,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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