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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上颚骨折

发布时间:2021-02-25 06:02:12

1、出车祸,上颚骨折,门牙掉了,嘴唇撕裂缝合,能评上几级伤残

按照你的描述,大概可以评为十级伤残,伤残共分为十级,最低的伤残为第十级。内你属于头面部损伤,而相容关的十级评定标准为: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或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或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如果你经过修复,不影响语言,张口顺利,不影响进食,不影响外观的话,就不算是伤残了。

2、我的上颚骨骨折影响不影响种植牙了

提问题喷嚏预知自我保护式机体内病菌直接排要刻意打喷嚏

3、本人上颚骨骨折,门牙也磕掉了四颗,脸和脖子都肿了,.

你好,是我姑姑这儿,这很可能是由于,碰撞引起来的,一般治疗,没有什么特殊的内方法儿就容是自然恢复就可以了。现在医院给你所用的药物只是对症治疗。同时,预防感染。只要没感染,有半月左右就能基本恢复。现在最好是少吃食物可以吃冷饮,比如冰糕

4、打架造成上颚骨额突骨折应该是什么伤害,是重

打架致人上额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规定: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上腭骨骨折至整符牙齿痛和麻木。不手术行吗

不手术肯定是不行的必须马上手术因为上颚骨的神经特别多,万一骨折的断端扎到神经后果是严重的,所以说你必须马上手术

6、口腔颌面部骨折的分型及其相对应的固定方法?

Le Fort I 型骨折:又称为上颌骨低位骨折或水平骨折
Le Fort II型骨折:又称为上颌骨中位骨折或锥形骨折
Le FortIII型骨折:又称为上颌骨高位骨折或颧弓上骨折
颌骨骨折应该如何治疗?一颌骨骨折后主要是复位与固定颌骨骨折复位的重要标志是恢复上下颌牙齿的正常咬合关系即牙齿的广泛接触关系否则将影响骨折愈合后咀嚼功能的恢复常用的复位方法有三种:

1.手法复位:在颌骨骨折早期骨折段比较活动可用手将移位的骨折段回复到正常位置

2.牵引复位:颌骨骨折后经过较长时间(上颌骨三周以上下颌骨四周以上)骨折处已有部分纤维组织愈合手法复位不成功可采用牵引复位法下颌骨骨折多用颌间牵引就是在下颌骨有移位的骨折段上安置分段牙弓夹板(图1)然后在与上颌的牙弓夹板之间用小橡皮圈作弹性牵引使之逐渐恢复正常的咬合关系上颌骨骨折后如骨折段向后移位可在上颌牙列上安置牙弓夹板在头部制作带有金属支架的石膏帽在牙弓夹板与金属支架之间作弹性牵引使上颌骨骨折段向前复位(图2)需要较大牵引力时也可作卧式重力性牵引



 图1 分段式牙弓夹板

 图2 金属支架石膏帽将上颌骨骨折段向前牵引复位

3.切开复位:切开复位的适应证较宽骨折段移位较久已有纤维性愈合或骨性错位愈合手法和牵引都不能复位时则应施行手术切开复位将骨折断端间错位愈合中所形成的纤维组织切除或凿除骨痂重新离断使颌骨恢复正常的位置手法复位困难的或复位后不稳定的新鲜骨折或开放性骨折一般均采用手术切开复位

二颌骨骨折复位后的固定是治疗中的重要环节常用的固定方法有单颌牙弓夹板固定法颌间固定法颌间结扎固定法小钢板(miniplate)或微型钢板(microplate)固定法颅颌固定法其他方法还有颌周固定法加压钢板固定法等

1.单颌牙弓夹板固定法:是用直径2毫米的铝丝或成品带钩牙弓夹板按牙弓形态成形然后用较细的金属结扎丝穿过牙间隙将牙弓夹板结扎在骨折线两侧的部分或全部牙齿上(图3)以固定骨折段这种方法适用于无明显移位的骨折如下颌骨颏部正中线性骨折局限性牙槽突骨折

2.颌间固定:常用的方法是在上下颌牙齿安置带钩牙弓夹板然后用小橡皮圈作颌间固定使颌骨保持在正常咬合关系的位置上(图4)此法稳妥可靠适用于多种下颌骨骨折优点是能使颌骨在良好的位置上愈合有利于恢复功能缺点是伤员不能张口进食也不易保持口腔清洁卫生应加强护理

 

 图3 单颌牙弓夹板固定 

 图4 颌间牵引固定法

3.骨间结扎固定:手术切开复位的病例可在骨折两断端钻孔然后穿过不锈钢丝作结扎固定(图5)这也是一种可靠的固定方法小儿颌骨骨折和无牙颌骨骨折也可用此法固定

 图5 骨间结扎固定法

4.小钢板或微型钢板固定:在手法切开复位的基础上将适当长度和适合形态小钢板或微型钢板跨置于骨折两断端的骨面上用特制的螺钉穿骨皮质固定钢板达到固定骨折的目的(图6)小钢板一般用于下颌骨微型钢板适用于上颌骨

5.颅颌固定法:上颌骨横断骨折不能单纯依靠下颌骨进行固定可利用颅骨进行固定否则面中部易发生拉长变形固定方法是先在上颌牙齿安置牙弓夹板然后用不锈钢丝一端结扎在后牙区牙弓夹板上另一端经口腔内穿出颧颊部软组织悬吊在石膏帽的支架上(图7)同时加有颌间固定

图6 小钢板或微型钢板固定法

 图7 颅颌固定法

颌骨骨折固定的时间可根据病人的伤情年龄全身情况等决定一般是上颌骨3~4周下颌骨4~8周可采用动静结合的方法缩短颌间固定时间方法是固定2~3周后在进食时取下橡皮皮圈允许适当的活动采用小钢板或微型钢板坚强内固定后可以适当提前进行功能训练促进骨折愈合

7、车祸导致上牙掉了6颗,导致上颚粉碎性骨折构成几级伤残?

在临床上,只要能够明确诊断出有骨折的存在,就应该能够评上伤残。最低的伤残级别是十级,具体的伤残级别应该和骨折的程度、部位及治疗后是否留有残疾等有关系。如果是粉碎性骨折,发生部位是在非关节部位,一般可以评为十级或者九级伤残。如果粉碎性骨折发生的部位是在关节部位,比如膝关节内发生粉碎性骨折,可以评上九级伤残左右。如果骨折后经过正常治疗,骨折愈合,但是对日常生活有影响,功能活动有受限、障碍,级别程度可能还要高一些。

8、上颚骨折怎么办

喝小米稀饭,补充营养啊
(*^__^*) 嘻嘻
我奶奶是做别人的摩托车摔的,胸骨断了4根,舌头都被咬断了一半,不能吃东西,天天喝小米饭和牛奶
彼此彼此嘛!
他现在都好多了

9、上颚骨折算不算轻伤

看医生医生诊治的结论是!上颚骨骨折严重才算重伤。1、若时间的起因是你在对对方实施不法侵害时,对方采取必要且不超过限度的防卫手段和措施致你轻伤,那么对方的行为叫正当防卫,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若不是前述情况,你们是因为言语不合等原因引起相互斗殴的“肢体冲突”,那么对方的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了。《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顺便提醒,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铁定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3、第2点是案件处理的总原则。法院在处理你的案件时,会综合判断你与对方各自对引起伤害后果的过错。若你对案件的引发确有一定过错责任的话,那么在刑事部分的处理上,会对对方酌情从轻处罚;在民事部分即最终赔偿款的确定上,会扣除你的过错责任的份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234条,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此外,民事方面还需要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赡养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要结合主观恶意和危害后果进行综合分析,这样的案件一般私了的可能性大,如果注意技巧,又争取到对方的谅解,以治安处罚作为结局也是很有可能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如果错全在对方且情节恶劣.在你提出上诉后将会判处对方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赔偿全额医药费.误工费.精 应该是十五天拘留 按国家刑法规定处以1000_2000元罚款并拘留十五天。 这里有刑事和民事两个法律责任问题;
在刑事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之“轻伤”应当适用的是第一款的规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民事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事赔偿具体地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致人轻伤,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如果对方是未成年人则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0、上颌骨骨折的骨折分类

1、LeFort 分类:由Rene Le Fort (1901)提出,分三型:
Le Fort I 型:即牙槽突基部水平骨折,骨折线经梨状孔下缘、牙槽突基部,绕颧牙槽嵴和上颌结节向后至翼突;
Le Fort II 型:即上颌中央锥形骨折,骨折线从鼻根部向两侧,经泪骨、眶下缘、颧上颌缝,绕上颌骨外侧壁向后至翼突;
Le Fort III 型:即高位水平骨折,骨折线经鼻额缝,横跨眼眶,再经颧额缝向后下至翼突,形成颅面分离。
2、改良分类 分为以下四型:
(1)低位(水平)骨折:即上颌骨Le Fort I型水平骨折。临床主要表现为?关系紊乱。治疗原则是恢复?关系。
(2)高位(水平)骨折:上颌骨骨折线在Le Fort II型和/或III型水平。临床表现为?关系紊乱以及面部畸形。治疗原则是恢复?关系,同时矫治面部畸形。
(3)矢状骨折:上颌骨呈垂直断裂,骨折线位于正中或正中旁。临床表现为牙弓增宽,可出现开?,骨折可能伤及颅底。治疗原则以解决?关系为主,关闭创伤性腭裂。
(4)牙槽突骨折:骨折线局限于根尖水平,仅波及牙骨段。治疗原则是复位和固定牙骨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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