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颌骨骨折做伤残鉴定会是几级?
根据GB/T16180一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标准: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初步判定为十级伤残。
具体结果要在治疗完毕后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准。
2、上颌骨骨折好发部位是什么
伤残等级是指恢复后对原有的生理结构和生活质量的影响,其中十级最轻,您说的这种情况,还需要视最终的治疗效果和事故鉴定中心的最终鉴定。
以下,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既然指致残,那么,就不是说受伤就能得到认定的了,可以说,最好还是别评上的好啊,那样说明身体和生活都没有受到永久性的不可恢复(至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恢复)的创伤。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总则
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鉴定提供依据。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残疾程鉴定,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鉴定原则
鉴定应当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体损伤的后果或结局,实事求是进行。
1.4 鉴定时机
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进行。
1.5 残疾等级划分
本标准依据伤者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及其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将残疾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残疾等级划分依据
1.5.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意识消失;
⑷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依赖;
⑸各种活动严重受限而卧床;
⑹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1.5.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⑸不能工作;
⑹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5.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⑸明显职业受限;
⑹社会交往困难。
1.5.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⑸职业种类受限;
⑹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5.5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⑷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⑸社会交往贫乏。
1.5.6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⑷不能胜任原工作;
⑸社会交往狭窄。
1.5.7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有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⑷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⑸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1.5.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⑶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
⑷断续工作;
⑸社会交往受约束。
1.5.9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⑶工作、学习能力下降;
⑷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5.10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⑶工作、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⑷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1.6 多处(种)残疾的鉴定
被鉴定人有2处(种)以上的残疾等级者,应分别进行评残,并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鉴定结论。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应晋升一级。
1.7 对原有残疾和疾病的处理
受伤器官原有残疾或疾病的,应以本次损伤后实际致残后果或结局为依据进行鉴定,但须说明原有残疾的等级或伤病(残)比。
1.8 鉴定人
1.8.1鉴定人条件:鉴定人应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
1.8.2鉴定人权利和义务: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2 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极重度智能减退;
2.1.2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3 三肢瘫(肌力1级);
2.1.4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5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6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7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2.1.8 呼吸困难级;
2.1.9心功能不全级;
2.1.10小肠切除90%以上;
2.1.11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1.12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偏瘫(肌力1级);
2.2.4 面部明显瘢痕9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2.5 双眼球缺失;
2.2.6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7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8 一侧上颌骨及下颌骨对侧完全缺损;
2.2.9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呼吸困难Ⅲ级;
2.2.10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1 心功能不全级;
2.2.12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2.13 肝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4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2.15 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2.17 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2.18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能减退;
2.3.2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3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4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5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3.6 面部明显瘢痕7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下颌骨一侧完全性缺损;
2.3.12 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 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
2.3.15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6 肝切除3/4以上;
3、左侧上颌骨骨折属于不属于轻伤
左额骨粉碎性骨折左胸部砍伤耳朵砍伤10cm左额骨砍伤8cm左胸砍伤5,0cm算轻伤吗
4、上颌骨骨折的骨折分类
1、LeFort 分类:由Rene Le Fort (1901)提出,分三型:
Le Fort I 型:即牙槽突基部水平骨折,骨折线经梨状孔下缘、牙槽突基部,绕颧牙槽嵴和上颌结节向后至翼突;
Le Fort II 型:即上颌中央锥形骨折,骨折线从鼻根部向两侧,经泪骨、眶下缘、颧上颌缝,绕上颌骨外侧壁向后至翼突;
Le Fort III 型:即高位水平骨折,骨折线经鼻额缝,横跨眼眶,再经颧额缝向后下至翼突,形成颅面分离。
2、改良分类 分为以下四型:
(1)低位(水平)骨折:即上颌骨Le Fort I型水平骨折。临床主要表现为?关系紊乱。治疗原则是恢复?关系。
(2)高位(水平)骨折:上颌骨骨折线在Le Fort II型和/或III型水平。临床表现为?关系紊乱以及面部畸形。治疗原则是恢复?关系,同时矫治面部畸形。
(3)矢状骨折:上颌骨呈垂直断裂,骨折线位于正中或正中旁。临床表现为牙弓增宽,可出现开?,骨折可能伤及颅底。治疗原则以解决?关系为主,关闭创伤性腭裂。
(4)牙槽突骨折:骨折线局限于根尖水平,仅波及牙骨段。治疗原则是复位和固定牙骨段。
5、上颌骨骨折的骨折治疗
1.低位水平骨折的治疗 简单的上颌骨骨折可采用头帽颏兜托或颌间牵引复位,然后颌间固定34周,并辅以头帽颏兜托颌骨向上制动。移位明显的上颌骨骨折,需切开复位,恢复咬合关系,并在颧牙槽嵴和梨状孔边缘用接骨板进行固定。
2.高位水平骨折的治疗 高位骨折一旦发生移位,通常需切开复位。手术应尽早进行。经冠状切口、口内切口和面部小切口联合入路暴露骨折,并进行固定。如伴发眶底骨折,需通过睑缘下或睑结膜切口,复位眶内容物,修补眶底。
3.矢状骨折的治疗 重点是恢复上颌骨牙弓的宽度以及咬合关系。
4.陈旧性骨折的治疗 上颌骨陈旧性骨折通常需根据模型外科设计和定位合板进行LeFort分型截骨复位。矢状骨折并有移位时,需在LeFort I型截骨的基础上,进一步分块截骨。 术后应用抗生素3天左右,预防感染。术后根据咬合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咬合,视情况进行颌间弹力牵引1周左右。术后保持口腔卫生。进软食2-3周。术后CT检查明确骨折复位和固定情况。术后3个月复查,检查咬合及张口情况,复查CT,观察骨折愈合情况,以及上颌窦是否存炎症。
6、口腔颌面部骨折的分型及其相对应的固定方法?
Le Fort I 型骨折:又称为上颌骨低位骨折或水平骨折
Le Fort II型骨折:又称为上颌骨中位骨折或锥形骨折
Le FortIII型骨折:又称为上颌骨高位骨折或颧弓上骨折
颌骨骨折应该如何治疗?一颌骨骨折后主要是复位与固定颌骨骨折复位的重要标志是恢复上下颌牙齿的正常咬合关系即牙齿的广泛接触关系否则将影响骨折愈合后咀嚼功能的恢复常用的复位方法有三种:
1.手法复位:在颌骨骨折早期骨折段比较活动可用手将移位的骨折段回复到正常位置
2.牵引复位:颌骨骨折后经过较长时间(上颌骨三周以上下颌骨四周以上)骨折处已有部分纤维组织愈合手法复位不成功可采用牵引复位法下颌骨骨折多用颌间牵引就是在下颌骨有移位的骨折段上安置分段牙弓夹板(图1)然后在与上颌的牙弓夹板之间用小橡皮圈作弹性牵引使之逐渐恢复正常的咬合关系上颌骨骨折后如骨折段向后移位可在上颌牙列上安置牙弓夹板在头部制作带有金属支架的石膏帽在牙弓夹板与金属支架之间作弹性牵引使上颌骨骨折段向前复位(图2)需要较大牵引力时也可作卧式重力性牵引
图1 分段式牙弓夹板
图2 金属支架石膏帽将上颌骨骨折段向前牵引复位
3.切开复位:切开复位的适应证较宽骨折段移位较久已有纤维性愈合或骨性错位愈合手法和牵引都不能复位时则应施行手术切开复位将骨折断端间错位愈合中所形成的纤维组织切除或凿除骨痂重新离断使颌骨恢复正常的位置手法复位困难的或复位后不稳定的新鲜骨折或开放性骨折一般均采用手术切开复位
二颌骨骨折复位后的固定是治疗中的重要环节常用的固定方法有单颌牙弓夹板固定法颌间固定法颌间结扎固定法小钢板(miniplate)或微型钢板(microplate)固定法颅颌固定法其他方法还有颌周固定法加压钢板固定法等
1.单颌牙弓夹板固定法:是用直径2毫米的铝丝或成品带钩牙弓夹板按牙弓形态成形然后用较细的金属结扎丝穿过牙间隙将牙弓夹板结扎在骨折线两侧的部分或全部牙齿上(图3)以固定骨折段这种方法适用于无明显移位的骨折如下颌骨颏部正中线性骨折局限性牙槽突骨折
2.颌间固定:常用的方法是在上下颌牙齿安置带钩牙弓夹板然后用小橡皮圈作颌间固定使颌骨保持在正常咬合关系的位置上(图4)此法稳妥可靠适用于多种下颌骨骨折优点是能使颌骨在良好的位置上愈合有利于恢复功能缺点是伤员不能张口进食也不易保持口腔清洁卫生应加强护理
图3 单颌牙弓夹板固定
图4 颌间牵引固定法
3.骨间结扎固定:手术切开复位的病例可在骨折两断端钻孔然后穿过不锈钢丝作结扎固定(图5)这也是一种可靠的固定方法小儿颌骨骨折和无牙颌骨骨折也可用此法固定
图5 骨间结扎固定法
4.小钢板或微型钢板固定:在手法切开复位的基础上将适当长度和适合形态小钢板或微型钢板跨置于骨折两断端的骨面上用特制的螺钉穿骨皮质固定钢板达到固定骨折的目的(图6)小钢板一般用于下颌骨微型钢板适用于上颌骨
5.颅颌固定法:上颌骨横断骨折不能单纯依靠下颌骨进行固定可利用颅骨进行固定否则面中部易发生拉长变形固定方法是先在上颌牙齿安置牙弓夹板然后用不锈钢丝一端结扎在后牙区牙弓夹板上另一端经口腔内穿出颧颊部软组织悬吊在石膏帽的支架上(图7)同时加有颌间固定
图6 小钢板或微型钢板固定法
图7 颅颌固定法
颌骨骨折固定的时间可根据病人的伤情年龄全身情况等决定一般是上颌骨3~4周下颌骨4~8周可采用动静结合的方法缩短颌间固定时间方法是固定2~3周后在进食时取下橡皮皮圈允许适当的活动采用小钢板或微型钢板坚强内固定后可以适当提前进行功能训练促进骨折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