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骨折 > 小孩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小孩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13 01:16:54

1、骨折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要先鉴定多少级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赔偿

常见骨折类十级伤残:

1、尺骨或桡骨 粉碎性骨折。

休息满4个月可做鉴定,看肌电图:尺、桡骨神经是否受损。

2、锁骨骨折:观察手臂活动是否受限,是否能上举触摸头顶。

3、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

4、髌骨粉碎性骨折,加内固定,放宽条件可能够上十级;髌骨线性骨折不易构成伤残。

5、内踝或外踝较大面积粉碎性骨折,导致双足高低不平,可做十级;内、外踝同时骨折,可做十级。

6、腰椎或胸椎椎体三分之一压缩性骨折,十级。观察CT压缩面是否达三分之一。

7、颅脑骨折,入院时有昏迷症状,并伴蛛网膜下出血,可做十级;仅颅脑骨折或癫痫,不易做伤残。

8、癫痫伤残标准要求较高。外伤性癫痫:伴颅脑外伤(脑内需有损伤),发作频率较高(出院3到6个月后仍经常发作),并要求此次受伤前没有癫痫病史。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1)小孩骨折伤残鉴定标准扩展资料: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伤残鉴定标准

2、骨折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是的。

【工伤10级】标准:

1、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4、有骨折;

5、关节功能丧失;

6、末节离断。

符合任何一项都可以评10级工伤。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因为骨折的话也需要进行一定的区分的,一般来说骨折如果在康复之后对于当事人以后的生活没有什么大的妨碍的话,那么一般来说是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相信这一点大家都比较的清楚,但是如果康复后对生活有影响的话,那么就不一定是十级伤残了。

(2)小孩骨折伤残鉴定标准扩展资料:

工伤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3、10级伤残鉴定里儿童骨折,怎么签定?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编辑本段]十级伤残标准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标准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基准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企法网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4、小孩伤残鉴定标准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孩子打架锁骨骨折鉴定伤残应按什么标准

是中段骨折 还是远端 中段的话一般不会涉及到关节 以后恢复好了的话 影响不大 工伤中回能评到10级 做了内答固定能评到9级 交通事故中一般评不到级 远端涉及到关节的话 以后也会慢慢恢复 但可能会稍微影响到一点 工伤的话 如果肩关节活动功能受限的话 能定到7级 不影响的话和中段骨折没什么区别;交通事故的话 需要等伤后3个月去鉴定你的肩关节的活动丧失程度,来确定你的伤残等级 一般也比较难到达 需要具体看

6、儿童在幼儿园骨折适用于哪种司法伤残鉴定标准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得看伤残导致的原因,是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还是军人伤残等。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与小孩骨折伤残鉴定标准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