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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骨骨折赔偿

发布时间:2021-01-02 07:15:31

1、轻伤二级要赔偿100万行吗?趾骨三处骨折,被领导打的,领导想私了,

被领导打成轻伤抄二级要赔偿100万元,肯定是不行的,私了要价也应当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左足第一趾骨远节趾骨骨折如果工伤鉴定属于几级?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

1、左足第一趾骨远节趾骨骨折,按工伤伤残鉴定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十级伤残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工地上工作中从楼梯上摔下,诊断为左耻骨骨折,该如何向老板索赔?没有签合同。

你好,需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然后申请工伤。

4、因为打架造成右手耻骨远端骨折,索要赔偿应当多少

打架要看哪方负主要的责任,接着要经过法院审理。最终法院怎么判就是什么样了,如果不服,可以在15天内复议

5、交通事故,造成右侧耻骨上下骨骨折,请问应该要多少赔偿金,流程需要注意什么?

1、首先要让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
你自己也可以先预期一下责任:特别是你爸爸的电动车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机动车”的界定,这个直接关系到责任分配原则和赔偿原则。

2、如果对责任认定无异议,按照责任分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30条、第32条内容进行索赔。建议打官司比较好,协商挺扯皮的。如果打官司,对方以及保险公司都是被告。另外,查一下对方有没有商业险,有的话就更好了。
如果造成一般的人身伤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这个一般叫做常规费用。
如果造成了残疾,除了要赔常规费用外,还要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局费;造成对方死亡的,除赔偿常规费用外,要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用等。
如果造成财产损失,按损失赔偿即可。

3、误工费、交通费是可以要求赔偿,但是要有证据。比如说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税单据、交通费的车票或计程车的小票等。另外,受害人的误工费可以直接要求,但是陪护人员的陪护费(误工费)有人数的限定。营养费最好有医生的医嘱。具体要赔偿什么费用,看上面第2点给你建议的法律。

4、关于扣车问题,公安机关扣车有时间限定的,过了期限就必须还回给肇事方。如果你想让对方拿不走车,并且决定要起诉对方的话,建议去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扣押肇事车辆,直到最后判决生效拍卖执行。

6、我是农民工,在工地干活受伤,左脚第三,四趾骨骨折,应赔偿多少钱

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10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之规定,应评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7、老人被狗惊吓摔倒,造成右耻骨骨折,我应该主张的合法的赔偿是多少?报出明细。谢谢。(请懂法律的回答)

必要的医药费用,住院费用,及孩子们的误工费用,甚至老人的精神损失费用。具体去看《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
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
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
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
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
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
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
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
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
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
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
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
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
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
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
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
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
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
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
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
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
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
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
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
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
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
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
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
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
活动".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
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
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
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
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
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
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
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
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
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
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
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
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
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
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
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
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
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
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
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
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
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
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
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
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
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
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
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
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
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
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
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
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
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
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
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
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
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
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
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
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
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
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
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
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
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
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
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
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
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
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
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
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
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
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
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
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
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
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
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
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
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
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
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
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8、耻骨骨折属于几级工伤?可以赔偿多少钱

10级工伤,赔偿金额要根据你所在地来确定,每个地方不一样,以上海为例,差不多能赔偿58000

9、第一趾骨骨折工伤要怎么赔偿啊?

10、我家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左侧耻骨下支骨折。对方付全责该怎么要求赔尝?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详见全文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全文阅读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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