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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弓板骨折

发布时间:2020-12-28 19:42:27

1、环椎左右弓骨折怎么办

描述不准确啊,寰椎只有前后弓,没有左右弓哦 。
无论什么弓,寰椎骨折是否需要手术,还需评价这个骨折是否影响了寰椎和枢椎之间的稳定性。怎样评价?这个关键是要看寰椎附近“横韧带”的受损情况。如果横韧带无明显断裂,则保守治疗。如果横韧带断裂,寰椎和枢椎之间不稳定,甚至明显脱位,则倾向于手术治疗。当然这个还要通过相关的影像学资料来分析。

保守治疗主要是要“制动”,至少要佩戴颈托外保护,甚至还要行头颈胸石膏托外保护,除了制动之外,只要对症治疗诸如消炎止痛之类即可。注意每月复查。

手术方面,手术的必要性主要来自两点:1、如上所言,急性外伤后,影像学检查提示横韧带断裂,寰枢椎脱位。2、经3月左右保守治疗后,复查发现骨折恢复不良。

至于如何手术,就不是三言两语的事了。

2、寰椎左侧前弓骨折的恢复

一定要戴上,现在还早。左侧前弓骨折,不易长好,稍加活动,骨折长上处又易崩开。所以定期照片很必要。颈椎左侧开始肿酸,可能是骨折又崩开的表现。

3、颈椎生理曲度正常,颈6椎体左侧椎弓板骨质断裂,骨质无明显分离移位;其余椎体及附件形态及密度未见明显

严重,如果骨折处错位,会导致椎体前移,严重的会高位截瘫。

4、椎弓板骨折算几级

常由于颈部仰伸暴力造成。此型骨折的暴力方向多来自下颌部,以致引起颈椎仰伸,颅骨可因直接撞击第1颈椎后弓,并传递至第2颈椎后弓,而在第2颈椎椎弓根部形成强大的剪应力,当其超过局部骨质承载负荷时,即引起该处骨折。此时,如果仰伸暴力继续作用下去,将会相继造成颈2~3椎节前纵韧带断裂、椎间隙前方分离,以致寰椎压应力增加,并可出现骨折,最终引起高位颈髓损伤,并波及生命中枢迅速死亡。

5、颈椎椎弓根骨折,伤残签定能评几级

一、根据《劳动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认定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
1、必备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相关材料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3)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劳动部门做职工劳动伤残鉴定。
依据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h)八级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i)九级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你说的伤情如果腰椎压缩超过1/2以上,可以评定为八级伤残,否则只能评定为九级伤残。你以前的腰椎间盘突出与本次外伤导致的椎体粉碎性骨折没有直接关系,外伤后照样可以以此评定伤残等级的。
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椎弓板骨折算工伤吗

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骨折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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