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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图片

发布时间:2020-12-01 04:48:45

1、右跟骨粉碎性骨折

下地活动脚肿涨是正常,是血液循环不好,下地活动以后逐渐就好了。可以下地活动,脚不要用力吃劲,两个月后拍个照片看看。

2、右脚跟骨粉碎性骨折能评几级工伤

内固定的,应评定为九级伤残;未经内固定的,应评定为十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3、左跟骨粉碎性骨折

不是从医人员。
我爸爸从高处坠落,左脚跟骨粉碎性骨折。2010年11月3日出事,11月5日在照了X光和CT后,医生建议入院开刀,今天11月15日做手术。有医保(报销额度大概是20%-25%),入住医院10天,目前自行承担部分的花费为2800。植入的钢板选用的是进口的价格为1.2万,自行承担15%的那种。估计按照现在这个形式,总的要交给医院的费用(自付部分)在7000左右。
如果医生建议开刀的话,最好还是开吧。毕竟如果里面的骨头已经七零八碎了,你光靠养是养不好的,还是要通过手术把骨头排列固定才行。
现在有肿胀是正常的,一般出事后7-14天是最佳手术时间,但必须等消肿后,否则不退肿强行做的话,怕以后有组织会坏死,那就更麻烦了。

4、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等 需要手术吗?对以后回复影响怎么样

断端明显错位,骨折累及跟骨关节面
必须手术,否则以后这个脚就不能走路了。
手术后能否回复正常人走路那样,要看手术质量,你自己的功能锻炼情况的。
你描述的情况i,骨头是成为三块,这样的一般恢复都比较好的。

5、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为几级工伤

九级按照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的应当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两项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5个月。

6、请问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怎么治疗

具体时间并不是按照骨折手术以后多长时间判断的,因为骨折以后愈合快慢是不同的,会有一部分出现骨折延迟愈合和不愈合的情况,需要通过拍片检查来确定。
指导意见:
当检查显示骨折线模糊,可以拄拐下地行走,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可以去拐行走,建议多吃含钙丰富的饮食如牛奶,肉,骨头汤等。

7、右跟骨粉碎性骨折鉴定几级

根据相关标准,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可定为十级伤残。

相关法条:
一、《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二、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您先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只有认定工伤后,才能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结果享受 工伤待遇 ,具体 到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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