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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鼻骨折

发布时间:2020-11-08 22:44:30

1、(法律)鼻子被人打骨折了,属于轻伤吗?

鼻子打骨折,应当进行法医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如果打架致人鼻梁骨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如果鼻梁骨线性骨折属于轻微伤。

2、鼻骨骨折是几级伤残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所以该伤应该构成轻伤十级伤残。

标准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发[19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关于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和会阴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鉴定后赔偿标准
由被害方提出赔偿请求,由法院根据情节区别责任,判决被告方承担费用的百分比.
1、医药费:根据被害方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病历及医药费收据确定赔偿额;
2、误工费:根据被害方,事发上月基本工资标准(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据证明,个体工商户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申报纳税额度,无业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局上年度年人均收)计算赔偿;
3、护理费: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据患者需要护理证明,并提供需护理时间期限,再根据实际护理人日均收乘以护理天数计算。
4、赔偿费(这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如果是轻伤,基本没有赔偿费,如果是重伤造成残疾,根据被害人所在地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依据伤残赔偿标准执行赔偿。如果造成需要假肢或辅助器械(轮椅等)被告人根据法院确定的责任轻重,一并赔偿。

3、鼻骨骨折要做手术属于哪种

病情分析:
鼻骨骨折的治疗应及早进行移位骨折片的整复.由于鼻部血运丰富,骨片较薄,骨折后如未早期复位,易发生错位愈合,使复位发生困难.
(一)鼻外复位法 适用于向侧方移位的鼻骨骨折.在局部浸润麻醉及鼻粘膜表现麻醉下,用双手拇指压迫向外突起的骨折片,使其复位.
(2)鼻内复位法 适用于向内塌陷移位的鼻骨骨折.在局麻下用套有橡皮管或裹有油纱布的骨膜分离器,插入鼻腔内,使其前端伸到骨折处,将内陷的骨折片向前外方推动,同时用另一只手的拇指和示指在鼻外侧辅助复位.复位后用碘仿纱条填塞于鼻内骨折部,以防止骨折片再移位,同时有助于止血.5~6天后即可抽除鼻内填塞物.

4、如何判断伤后是否存在鼻骨骨折?

鼻部外伤多合并有鼻骨骨折。鼻骨骨折,最常见的症状是局部疼痛,鼻腔有血液流出(这是因为鼻骨骨折常合并粘膜撕裂),并可见鼻梁下塌或歪斜,数小时后,局部软组织发生肿胀或血肿,这时真部畸形不明显,但伤部常有明显的触痛。若伤员情况许可,仔细触摸骨折部即可发现鼻骨有不同程度的移位和畸形,甚至还可听到骨块移动时相互磨擦产生的“嚓嚓”声,这在医学上称为“骨擦音”,若听不到声音,但可感觉到骨块的移动和相互间的磨擦,即为“骨擦感”。此外,由于粘膜破损,鼻部空气可由粘膜破口钻入到皮下,造成皮下积气,即所谓皮下气肿。若有气肿,触及伤部皮肤时会产生如同搓捻发丝般的感觉,这叫捻发感。鼻骨折还可合并鼻中隔软骨脱位,或歪曲等。那么,发生鼻部外伤后根据伤员的表现和检查所见可初步判断有无鼻骨骨折,但有时由于局部肿胀掩盖了畸形或伤员不配合(如儿童)而造成判断困难,这时则需借助X线片检查,它可显示骨折的部位、性质,以及碎骨片的移位方向,从而有助于诊断。可以说,外伤后判断有无骨折的主要依据就是X线检查结果。

5、鼻骨骨折怎么办

鼻骨骨折的治疗首先要把骨折的鼻骨复位到原来的位置,然后行鼻腔填塞固定以支撑鼻骨,填塞时松紧要适宜,术后注意保护鼻部,2周内避免受压,戴眼镜的患者暂不要佩戴眼镜。鼻骨骨折复位术后可行鼻腔填塞固定,鼻腔填塞一般需要2~3天取出,最长者则需要1周或更长时间,对于粉碎性、复合性鼻骨骨折填塞时间需要更长,但最长一般不超过2周。若鼻腔填塞时间过长,多数患者会出现鼻部胀痛,重则出现反射性头痛,患者长时间张口呼吸引起咽喉干燥、疼痛,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睡眠和休息。因此,近年来采用外被碘仿纱条的橡胶管下鼻道留置,碘仿纱条填塞中鼻道、鼻顶部,术后鼻腔正常通气,可明显减轻鼻额部胀痛及反射性头痛,碘仿纱条可长期填塞,不感染,患者易于接受。对于双侧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患者,也可采用带通气管的膨胀海绵填塞固定,既可止血,起支撑作用,又不影响鼻腔通气,减少了患者由于鼻塞而产生的不适。也可不进行鼻腔填塞。对复合性鼻骨骨折的治疗首先要把抢救患者的生命放在首位,维持呼吸道通畅,积极抗休克、止血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行鼻面部畸形矫正,恢复鼻腔生理功能。
对于合并脑脊液漏的患者不宜进行鼻腔填塞,以免鼻腔细菌逆行感染颅内。陈旧性鼻骨骨折,由于鼻骨骨折断端骨痂已形成,骨折已畸形愈合致歪鼻畸形,用常规鼻骨复位的方法难以整复。

6、请问鼻骨骨折定为几级伤残

这个 要鉴定结果出来后才能定论.不过单纯鼻骨骨折似乎还不属于伤残。

最轻的伤残(也就是十级伤残)要求: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2、从上面看关于鼻子的,要求鼻尖缺失(或畸形);呵呵,你的还不属于伤残呢,其实要恭喜你才对。

3、算工伤的话,主要是医治鼻梁骨折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参考资料:http://jianding.lawtime.cn/gfbzscdj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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