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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颅骨折做什么检查

发布时间:2020-10-28 20:33:28

1、颅骨骨折法医鉴定

我国重伤鉴定标准: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被判刑机会很大,但会不会缓刑就要看具体情节严重程度了.

希望对你有用,谢谢!

2、颅骨骨折的临床表现

常系强大打击或高处坠落在有突出楞角的物体上所致,往往头皮、颅骨、硬脑膜与脑均同时受累,而引起的开放性颅脑损伤。临床所见开放性凹陷骨折有洞形骨折及粉碎凹陷骨折两种类型。
⑴洞形凹陷骨折多为接触面小的重物打击所致,多为凶器直接穿透头皮及颅骨进入颅腔。骨折的形态往往与致伤物形状相同,是法医学认定凶器的重要依据。骨碎片常被陷入脑组织深部,造成严重的局部脑损伤、出血和异物存留。但由于颅骨整体变形较小,一般都没有广泛的颅骨骨折和脑弥散性损伤,因此,洞形骨折的临床表现常以局部神经缺损为主。
⑵粉碎凹陷骨折伴有着力部骨片凹陷,常为接触区较大的重物致伤,不仅局部颅骨凹曲变形明显,引起陷人,同时,颅骨整体变形亦较大,造成多数以着力点为中心的放射状骨折。硬脑膜常为骨碎片所刺破,脑损伤均较严重,除局部有冲击伤之外,常有对冲性脑挫裂伤或颅内血肿。 颅底骨折绝大多数是线形骨折,多为颅盖骨折延伸到颅底,个别为凹陷骨折,也可由间接暴力所致。按其发生部位分为:颅前窝、颅中窝、颅后窝骨折。
⑴颅前窝骨折:
累及眶顶和筛骨,可有鼻出血、眶周广泛瘀血斑(熊猫眼)以及广泛球结膜下出血等表现。其中“熊猫眼”对诊断又重要意义。若脑膜、骨膜均破裂,则合并脑脊液鼻漏及/或气颅,使颅腔与外界交通,故有感染可能,应视为开放性损伤。脑脊液鼻漏早期多呈血性,须与鼻衄区别。此外,前窝骨折还常有单侧或双侧嗅觉障碍,眶内出血可致眼球突出,若视神经受波及或视神经管骨折,尚可出现不同程度的视力障碍。
⑵颅中窝骨折:
中窝骨折往往累及岩骨而若累及蝶骨,可有鼻出血或合并脑脊液鼻滑,脑脊液经蝶窦由鼻孔流出。若累及颞骨岩部,可损伤内耳结构或中耳腔,病人常有第Ⅶ、Ⅷ脑神经损伤,表现为听力障碍和面神经周围性瘫痪,脑膜、骨膜及鼓膜均破裂时,则合并脑脊液耳漏,脑脊液经中耳由外耳道流出;若鼓膜完整,脑脊液则经咽鼓管流往鼻咽部,可误认为鼻漏。若累及蝶骨和颞骨的内侧部,可能损伤垂体或第Ⅱ、Ⅲ、Ⅳ、Ⅴ、Ⅵ脑神经。若骨折伤及颈动脉海绵窦段,可因动静脉瘘的形成而出现搏动性突眼及颅内杂音;破裂孔或颈内动脉管处的破裂,可发生致命性的鼻出血或耳出血。
⑶颅后窝骨折:
累及颞骨岩部后外侧时,多在伤后1—2日出现乳突部皮下瘀血斑(Battle征)。若累及枕骨基底部,可在伤后数小时出现枕下部肿胀及皮下瘀血斑;枕骨大孔或岩尖后缘附近的骨折,可合并后组脑神经(第Ⅸ一Ⅻ脑神经)损伤。

3、颅骨骨折的检查方式有哪些

?

4、颅骨骨折拍什么片子看的清楚

您好!
颅底骨折做CT或核磁,可以看到颅内出血等病变,但是颅骨骨折可以做X线。

5、头部骨折算轻伤吗

“头部骨折”应为为“颅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于。颅骨骨折按骨折部位分为颅盖与颅底骨折;按骨折形态分为线形骨折、凹陷骨折、粉碎骨折、洞形骨折及穿透性骨折;按骨折与外界是否相通,分为开放性与闭合性骨折。开放性骨折包括颅底骨折伴有硬脑膜破裂而伴发外伤性气颅或脑脊液漏。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轻伤二级d)颅骨骨折。

6、什么样的颅骨骨折可以鉴定为轻伤?

根据今年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3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这两者为轻伤一级。
d)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望采纳,谢谢!

7、鉴定机构怎么做颅骨骨折伤残鉴定

[编辑本段]伤残评定标准种类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编辑本段]十级伤残标准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标准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基准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企法网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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