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颧骨勾骨折构成轻伤么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属于轻伤,如果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属于重伤。当然最好是去鉴定一下的。详细可通过律师咨询贴吧,求教律师。
2、颧骨骨折是二级轻伤吗?
骨折以后伤残鉴定的标准方面,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劳动和保障部门已经制定了伤残标准。伤残标准分为十个级别。第一级伤残是最为严重的伤残,患者基本上要长期依靠医疗支持,不能生活自理。最轻的伤残分为第十级伤残,第十级伤残也是患者有部分的组织缺失,生活还能够自理,也不用依赖医疗支持来生存。总体上骨折能够算到几级伤残,要按照国家的标准来对照执行。比如肋骨有4个肋骨骨折或者有2个肋骨缺失,就能算到第十级伤残。如果肋骨有8个骨折或者有4个缺失,就能算到第九级伤残。如果12个肋骨全部骨折,就能算到八级伤残。所以关于骨折能够算到几级伤残方面,要按照国家的具体标准详细对照才能做出明确的判断。
具体的可以去附近医学做个专业的鉴定,祝你早日康复!!!
3、我朋友叫人打了,颧骨骨折,是轻微伤,还是轻伤害.另外我还想问问,伤好了以后还可以做伤害鉴定吗?有没有时间
根据《人身伤害轻伤鉴定标准》规定,骨折应该构成轻伤。伤害发生后就可以申请对伤情进行鉴定。是否构成伤残需要等治疗终结以后。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4、颧骨骨折是轻伤吗
您好。1.一般轻伤是构成犯罪的标准了,但是法律规定轻伤的允许当事人民事赔偿之后,达成和解,对于当事人不予处罚。
2.处罚标准:一般轻伤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颧骨骨折算不算轻伤
不是轻伤。
轻伤需要当地派出所制定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伤检报告。各地法医鉴定中心收费标准不一。
6、颧骨轻微性骨折算是轻伤吗.问律师一件事
颧骨骨折,是轻伤二级。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 轻伤二级 u)颧骨骨折。
7、被人打成右颧弓骨折,属于轻伤吗
颧骨骨折是轻伤二级,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刑三年以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判缓刑。
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 c㎡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 0 c㎡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 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 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突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8、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么
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面部、耳廓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8)颧骨骨折属于轻伤吗扩展资料: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具有本罪名第1条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3)故意伤害他人头、胸部等要害部位的;
(4)伤害手段特别残忍的(适用本罪名第1条第(3)项确定量刑起点的情形除外);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告方无过错并对引发犯罪不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