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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伤骨折

发布时间:2020-09-13 02:04:51

1、我是荆州人,上班时公伤脚骨骨折,比较严重。老板不给药费,已经停药2天,因本人家中经济不好,请问该怎

先找公司主管工伤人的交涉,如果不给处理就找劳动保证部分。如果有工会也可以找工会出面。

2、公伤骨折了为什么鉴定不上

不是凡事骨折都能评上残级的,关键在于骨折后的后遗症评估结论。

3、您好!我上班时受的公伤,腿骨折了,老板花钱看的,但是好了他从我工资里扣,所以一气之下就利用职务拿...

桥归桥,路归路,不过你是事出有因,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自已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该怎么办全套办法都有了。按照上面的要求去做就行了。都要经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最后按伤残等级确定补偿。如果你想解除劳动关系,再看一下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某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肯定在这里面有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是关键,工伤得到了认定,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伤残等级可以根据诊断结论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自己做个初步判断,最终以劳动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为准。

4、你好,我厂里上班时公伤了脚骨折了,医好了,老板一点赔偿的不给,叫

骨折的X光片,病历本,医生开的出院证明,你的厂牌,你的鉴定等级拿这些去劳动仲裁呀

5、公伤骨折休息不给误工费该怎样解决

员工抄在工伤休息期间,员工是享受一定期限的停工留薪期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工资,按照员工原工资福利保持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应该在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在煤矿公伤,右足骨折,能定十级吗?

右足骨折,完全可以定十级工伤。

7、公伤骨折都能评到级吗?

除轻微骨折达不到伤残鉴定的标准外,其他的都可以。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8、公伤左尺骨一骨折事后赔偿1

根据GB/T16180一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初步判定为十级伤残,具体结果要以治疗结束后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准。
1、工伤十级伤残可以领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
2、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进行计算。以浙江省为例,10级伤残可领取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2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4、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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