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医鉴定骨折怎么判刑
看什么类型什么位置骨折,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都有可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欢迎采纳
2、骨折后司法鉴定主要依据是什么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规范政出多门,凡是有点权力的部门都在自己的业务领域规定了自己的标准,劳动部在工伤领域,公安部在交通肇事领域,最高法、最高检在追究刑事犯罪的领域规范轻伤、重伤都有自己的标准,可谓非常热闹,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给你汇总下,你看下你的鉴定目的不同用百度搜索相应的法规: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把握不准的站内信告知。
3、骨折类的民事案件,请问做法医鉴定要多久?
骨折进行法医鉴定,一般伤情稳定就做就可以,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骨折做法医鉴定几天出来结果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伤情复杂,涉及医学专业较多的可以延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司法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5、骨折可以做司法鉴定吗
6、民事案件,骨折的,要多久时间内做法医鉴定为有效?
骨折进行法医鉴定,一般伤情稳定就做就可以,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7、如何判断骨折属于轻伤还是重伤?
轻伤的认定需要做法医鉴定,具体的标准可以看看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般轻伤的认定是骨折的情况比较严重,不严重的只能构成轻微伤。
程度分级
5.9.1 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 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7)骨折法医鉴定扩展资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8、骨折法医鉴定的话属于什么类型的伤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5.4 手、足骨骨折。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内容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九条 眼损伤(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线性骨折除外) 。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三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以上为人体损伤程度涉及骨折的鉴定标准条款,自己根据病历来比照相应条款,并作出判断。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