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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骨折等级

发布时间:2020-08-15 23:30:53

1、工伤导致骨折的一般都是几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骨折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要先鉴定多少级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赔偿

常见骨折类十级伤残:

1、尺骨或桡骨 粉碎性骨折。

休息满4个月可做鉴定,看肌电图:尺、桡骨神经是否受损。

2、锁骨骨折:观察手臂活动是否受限,是否能上举触摸头顶。

3、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

4、髌骨粉碎性骨折,加内固定,放宽条件可能够上十级;髌骨线性骨折不易构成伤残。

5、内踝或外踝较大面积粉碎性骨折,导致双足高低不平,可做十级;内、外踝同时骨折,可做十级。

6、腰椎或胸椎椎体三分之一压缩性骨折,十级。观察CT压缩面是否达三分之一。

7、颅脑骨折,入院时有昏迷症状,并伴蛛网膜下出血,可做十级;仅颅脑骨折或癫痫,不易做伤残。

8、癫痫伤残标准要求较高。外伤性癫痫:伴颅脑外伤(脑内需有损伤),发作频率较高(出院3到6个月后仍经常发作),并要求此次受伤前没有癫痫病史。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2)工伤骨折等级扩展资料: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伤残鉴定标准

3、骨折算几级工伤啊

骨折治疗后,没有产生后遗病症情况,一般为十级工伤。
工伤保险待遇是由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支付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骨折是个什么概念?

【工伤9级】标准: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工伤10级】标准: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5、工伤是不是只要骨折就评上伤残等级?

1.工伤只要是骨折就能上伤残10级,标准: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2.最轻的手指骨折基本都能上10级;

3.如果骨折后有功能障碍的,那么等级会更高;

4.其他人的回答是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那个骨折需要看功能障碍,比工伤严格多了。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5)工伤骨折等级扩展资料:

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条。

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

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参考资料:网络-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6、工伤骨折算几级伤

除拇指(拇趾)之外其他手指(脚趾)末节骨折因为鉴定标准伤残评定有专门规定,一些省市不评定伤残等级之外,其他部位骨折一般至少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因为骨折程度、部位、治疗措施等可能更高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41)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7、脚骨折算几级工伤

腿部骨折至少是可以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具体结果要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

2、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4、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5、职业病内科部分。

(7)工伤骨折等级扩展资料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8、法律 工伤是不是只要骨折就能评上等级?比较权威的回答。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合同不一致没关系,以实际用工单位为准。如果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负责承担相应后果。鉴定的话,像类似的骨折,一般应为9-10级伤残。
如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请采纳!

9、骨折工伤级别鉴定标准是什么?

10、工伤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

骨折不是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_度及_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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