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财维权:意外骨折致死该不该获赔
“人家鉴定机构都已经证明骨折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我们也先把钱赔给人家家属了,可回头保险公司却耍赖不肯赔钱了,这算哪门子道理呢?”在法院遇到上海长宁区某知名敬老院员工史秀菊(化名)的时候,她忿忿不平的对记者说到。
原来前年该敬老院为居住在他们那里的40名老人集体投保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老来福”综合意外保障套餐。主险是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险两项,每年保险费6000元,其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4万元。
老人跌跤引发连锁悲剧
敬老院没想到的是,2008年8月投的保险,2008年9月敬老院里就不幸出现了意外:一位叫顾星宇(化名)的七旬老人在下楼时不慎跌倒,工作人员马上把他送到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左股骨胫骨折。骨折之后,顾星宇不得不长期卧床治疗,然而由于长期卧床不起,引发了深度的肺部感染,而后造成坠积性肺炎,虽经医院竭力抢救,2009年1月8日,顾星宇还是不幸离世。
老人的离世让其家人十分悲痛,而敬老院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此时成了安抚家属受伤心灵的及时雨。但还有一个问题:顾星宇老人并不是摔跤直接致死,而是由摔跤导致骨折,骨折导致肺部感染,肺部感染导致肺炎,老人最终是死于肺炎的。这能否算做意外致死呢?为此,敬老院和都邦保险一同前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咨询,结果被告知顾星宇的肺部感染与骨折后卧床的确有因果关系。于是2009年7月,敬老院与顾星宇家属达成调解,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3000元。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的养老入住协议第八条规定,老人意外跌伤,我们敬老院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但既然我们事先已经为老人投保了意外险,鉴定中心也给出了老人死亡的确是由意外导致的,而且当时都邦的理赔员也口头承诺能给予赔偿,所以我们就先把保险里约定的死亡赔偿金4万元还有其他丧葬金和安抚金3千元都赔给家属了。”史秀菊说到,“但没想到后来我们向都邦要求赔偿时,他们又耍赖了。4万块又不是一笔小数目,没办法,最后我们只能告他们了。”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都邦保险原来明明答应理赔,又为什么临时变卦了呢?
在法庭上,他们给出拒赔理由有这么两条:一是保险合同上没有看到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根据《保险法》规定,此合同应无效;二是即使顾星宇的确是被保险人,但他并非由于意外伤害而死亡,死亡条件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至于双方之前去鉴定中心咨询因果关系问题则属于“咨询”,而非“鉴定”,咨询结果也只是表明肺部感染与死亡有因果关系,而不是骨折与死亡有因果关系,骨折并不是顾星宇死亡的近因。保险公司还特意从网上下载了3篇关于老年人骨折对肺部感染的预防和护理的资料,证明目前这种预防和护理已很成熟,只要注意护理的卫生、通风以及适当活动都可以保证护理的成功率。顾星宇意外伤害骨折后并不一定会导致肺部感染,即使肺部感染也不一定会导致死亡。
没有签名依然有效
先看第一条,为保证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我国旧版《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新《保险法》已有了新的表述,具体为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此即使没有顾星宇老人的亲笔签名,也不能简单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更何况敬老院为其所护理老人向都邦保险投保团体险时,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明知的,敬老院的投保行为符合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不存在《保险法》所规定的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道德风险的可能,而且敬老院已按规定交纳了保险金,保险合同理应有效。
意外骨折是死亡诱因
那保险公司提出的第二个拒赔理由又是否成立呢?
法院认为,导致顾星宇死亡的原因有两个,意外骨折和肺部感染。确认保险责任承担与否关键是老人死亡原因是意外骨折还是肺部感染。
《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依据。所谓近因是指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如果造成事故的数个原因连续发生,前因与后果间有因果联系且未中断,则数个原因都是在第一个原因的引发下不可避免的发生的;若各原因虽有先后之分,但是不存在任何时间上或者空间上的因果关系,则因果关系断裂。
本案从表面看来,似乎是肺部感染强行介入了保险事故发生原因,从而切断了最初原因骨折和死亡之间的联系。但法院从相关医学专家处了解到,在实际生活中,老年人由于骨质疏松,对病毒细菌的抵抗力也较弱,因此摔跤后极易骨折,一旦骨折势必卧床不起,这又极易引发肺部感染,进而导致死亡,这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可能性非常高。
因此法院认为,意外骨折和肺部感染都是顾星宇死亡的原因,两者连续发生且有先后之分。骨折虽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但确实导致肺部感染引发死亡,骨折、肺部感染和死亡之间具有先后的因果联系,骨折是死亡的诱发因素。如果仅因为直接导致死亡的肺部感染不是保单规定的非意外事故而拒赔,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尽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但却并没有让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如果顾星宇纯粹是由摔跤导致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当然应该承担全部赔付责任,但事实上顾星宇意外骨折并不是导致其死亡的近因,如果保险人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显然也有失公允。
最后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法院判决都邦保险承担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金30%,也就是12000元的赔付责任。”
2、致人骨折间接导致死亡怎么判
单根的一处肋骨骨折,一般断段无明显移位的,基本上没有生命危险;
多根的肋骨单处骨折,如果断段无明显移位的,基本上也没有生命危险;
多根的肋骨单处骨折,如果断段有明显移位的,合并胸膜损伤的,是比较危险的;合并气胸、血胸或血气胸的,要赶快住胸外科,手术置管引流,避免感染和进一步损伤;
多根的多处肋骨骨折,称“连枷胸”,高能损伤,致命危险!
简单地说,肋骨是保护胸腔用的,单处肋骨骨折是没有生命危险的,但是肋骨骨折合并心肺损伤的,就会危及生命,导致死亡。
3、人骨折了,为什么能长好
因为骨头上有成骨细胞
(一)撞击期
从受力的一刹那开始,直到能量消除为止,时间短暂。骨与周围软组织损伤程度与能量吸收大小密切相关,高能量高速度损伤所致骨折越严重。
(二)诱导期
主要表现为血肿形成,骨折断端的骨细胞、破损的骨膜和周围细胞发生坏死。骨折后,骨的营养动脉及其分支和周围肌肉遭受撕裂.有不同程度的出血,其严重程度与骨折类型、骨的体积、解剖部位和移位大小有关。出血可外渗至周围形成血肿,出血量常被低估,严重者如长骨干和骨盆,可引起低容量性创伤性休克。骨折断端细胞死亡后,血肿内氧分压降低.酸度升高.局部含有激肽、前列腺素及非胶原蛋白,并释放多种细胞因子。
(三)炎症期
伤后早期即开始,直至软骨细胞和骨细胞出现。局部炎症反应表现为血管扩张、血浆渗出、水肿及炎性细胞浸润,其中包括嗜中性粒细胞、肥大细胞和巨噬细胞,并有破骨细胞开始清除死骨。血肿内的纤维蛋白网受到新生血管的侵犯,伴随血管侵入其周围有大量间充质细胞增生,并分化为成纤维细胞及吞噬细胞等。随着血肿内红细胞的破坏,纤维蛋白渗出,血肿逐渐被清除,被纤维蛋白、网状原纤维和胶原纤维的松散网络所代替,并很快机化为肉芽组织,继而形成纤维性骨痂。
(四)软骨痂期
血肿已机化,骨折端充满细胞成分,且有明显新生血管,破骨细胞继续清除残留死骨。邻近骨折端部位有骨膜下新骨形成,在断端间隙也开始有成软骨细胞出现,以软骨样组织代替纤维血管性间质。
(五)硬骨痂期
骨折后一方面在断端附近的骨膜及骨内膜开始增生、肥厚.并有血管侵入,以膜内骨化方式成骨;另一方面,在骨折断端之间和被掀起的骨膜下,由血肿机化形成的纤维血管性肉芽组织大部分转变为软骨,以软骨内骨化方式成骨,软骨细胞由增殖、肥大、变性、骨化而成骨。软骨样成分已为碱性磷酸酶染色呈强阳性的细胞所代替。
根据部位,来自骨外膜的膜内骨化及部分软骨内骨化而包绕骨折外围的新生骨称外骨痂;来自骨内膜两种骨化而包绕骨皮质内层的新生骨称为内骨痂。随血肿机化,其纤维组织亦逐渐经软骨内骨化,最后与内、外骨痴相连,形成桥梁骨痂。至此完成原始骨痴。
内、外骨痂及桥梁骨痂进一步改造。骨折断端的死骨经过爬行营代过程,新生血管伴成骨细胞和破骨细胞侵入,死骨被清除,排列杂乱的骨小梁逐渐趋向规律,皮质骨的哈佛系统重新建立,幼稚的交织骨逐渐为成熟的板层骨所代替,骨质连接更趋坚固,骨髓腔也为骨痴封闭。此一过程大约需8~12周完成。
(六)塑形与改建期
再生的骨根据力学原则及人体的需要不断进行改建.即不断有破骨细胞吸收和成骨细胞形成新骨。如果骨折对位对线良好,骨折处可完全恢复原状,髓腔亦重新畅通,不留任何骨折痕迹 即使有轻微移传及成角畸形,特别在儿童及少年患者多能完全纠正,凹侧缺损的部分可通过膜内骨化而得到补充,凸侧多余的骨则被吸收,以适应局部的负荷。但这种改建有其一定的限度,畸形严重者将很难完全矫正。
4、骨折与骨裂对伤残鉴定有区别吗
会有点区别,首先,骨裂合股着是一样的至少十级,如果在不同的位置骨折和骨裂还是有区别的,骨折相对比骨裂要厉害些,不同的地方对将来的功能恢复也不一样。
5、女子骨折手术后为何会去世?
妻子只是腿部骨折,送到医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出院当天,她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事隔三年,湖南长沙人李扬帆仍不愿接受这个事实。
导致他妻子死亡的病因是肺栓塞。肺栓塞是深静脉血栓流入肺动脉出现的病症,该症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最终导致中枢衰竭死亡。
给妻子进行骨折手术的是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下称中医附二),临终前进行抢救的是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李扬帆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这两家医院讨个说法。
4月10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庭审质证中,李扬帆出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显示:中医附二医院的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为同等~主要因果关系。
不过,中医附二医院认为原告没有对患者进行尸检,对该鉴定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李扬帆的妻子彭智凤曾在湖南中医药大学从教英语十余年。2015年5月30日早上,41岁的彭智凤在进电梯时意外摔到了膝盖骨。李扬帆当即叫了救护车送到附近的中医附二骨科治疗,该医院系其妻任教学校的下属医院。
医院检查摄片显示,彭智凤系右髌骨骨折。2015年6月3日,医院对彭智凤进行了手术,具体方式为切开复位空心螺钉+张力带固定,该手术方式需要住院十多天,李扬帆和岳母照顾,还请了护工。手术12天后,妻子恢复情况不错,6月15日早上8点准备出院。
李扬帆记得,妻子心情很好,吃了一大碗馄饨,跟病友留了电话,还称出院后想换一台车。在跟护工结完账后,李扬帆跟妻子开玩笑,“护工这么容易的工作,还要150块钱一天,不如给我。”彭智凤戏称,“给你250,要不要?”
李扬帆永远都忘不了这句话,因为这是妻子跟他说的最后一句话。就在彭智凤起身准备活动一下腿部时,她突然大汗淋漓,脸色苍白,呼吸困难,不省人事。接着,她深度昏迷,被转入中医附二ICU病房。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引用医院档案材料称,“6月15日8点20分,医院进行抢救的同时,下病危,8点57分呼吸停止,10点患者血氧未测出,血压未测出,考虑肺栓塞所致。考虑给予溶栓治疗,经家属同意给予静推溶栓……但患者瞳孔散大无对光反射,考虑缺血缺氧性脑病所致……”
当晚22点52分,中医附二邀请湘雅一医院教授会诊,记载患者心肺复苏术中心跳停止2小时,脑细胞死亡很难恢复,体查双侧瞳孔散大固定,无自主呼吸,预后极差。
6月16日下午, 家属多方联系,终于弄来一台设备可靠的急救车,紧急转院到湘雅医院,“当时中医附二不同意转院,因为途中随时可能停止呼吸,但当时我们想的是,百万分之一的希望也要去争取。”
然而,湘雅医院在抢救三天之后,于6月19日宣布彭智凤临床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中枢性衰竭。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接受了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的委托,进行了鉴定。
2018年3月26日,该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对中医附二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分析:对附二的骨折手术方式不予评价;对于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并发症的相关书面风险告知方面存在缺陷,无法体现充分风险预见义务,有可能导致在患者术后抗栓治疗方面存在疏忽;未对患者行下肢超声检查,对患者出现凝血功能检查提示的dD-二聚体、 FDP升高之情况未予复查,未见下肢是否肿胀的临床查体记录,未见定期按摩、穿戴弹力袜等预防下肢静脉血栓的相应建议,对患者术后抗栓治疗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患者发病抢救时,按照一般临床经验,首先应考虑急性肺栓塞可能,直至当天10时方考虑到该疾病并给予溶栓治疗,在临床诊断思维方面存在局限,在治疗方面存在延误,存在一定不足。
综上,该鉴定意见认为,中医附二医院在术前告之、术后抗栓治疗、发生急性肺栓塞后临床诊断及对症治疗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最终肺栓塞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同等~主要因果关系的程度范围。
曾代理多起医疗纠纷案的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解释,“同等~主要因果关系的程度范围”,即介于50-80%左右的责任。
对于湘雅医院的医疗行为,该鉴定意见认为,转院时患者深昏迷、无自主呼吸、各种反射消失、提示预后极差,从临床医学角度已难以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仅能暂时维持患者生命体征,所以湘雅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
6、我妈车祸骨折,住院期间突然死亡
下肢骨折容易诱发深静脉血栓,血栓一旦脱落,很容易流入肺部,照成肺部梗塞,病人就很容易突然死亡。
7、交通事故,骨折住院六天进手术室后死亡,尸检报告说主要原因死于冠心病,心肌梗塞。与本次事故因果关系
虽然是交通事故,导致骨折。
可是已经住院六天,才进手术室
后死亡,尸检报告说主要原因
死于冠心病,心肌梗塞。那就和
本次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当场死亡,还可以说吓坏了导致的。
8、一个身体健康的老人,在摔了一跤腿部骨折后引发死亡的可能性大吗?
首先,老人是否在骨折前就有其他基础疾病,比如心脏病、肾功能衰竭或者其他问题。
其次,骨折可能引起出血导致贫血、电解质紊乱等。
再次,骨折可能引起脂肪栓塞等,从而导致脑梗死。
最后,进医院不是开放性骨折或者严重的骨折,医院是不可能给你做急诊手术的,所以一般手术都是要在排除手术禁忌症后才上手术台。如果老人有心功能、肺功能、血糖升高等许多手术禁忌症,医院是不可能给你做手术的,因为那样上手术危险系数极高。
如果家属想进一步了解老人死因,可以要求你的管床医生给您解释。因为具体的情况没有亲眼看见,不能解释很清楚。
9、骨折造成的细胞死亡属不属于细胞凋亡
不属于哦,这是属于细胞受到外界强烈刺激造成的死亡,或者说是病理性死亡。
细胞凋亡是程序性的,就跟电脑开关机一样,受到基因控制的。
10、有关多发骨折及内脏手术后为什么导致死亡
多发性骨折
定义 凡两个或两个以上部位发生骨折者均称为多发性骨折。
引起原因:
1、交通事故伤:是首要病因。其损伤机制复杂直接暴力作用于局部可造成局部挤压伤损伤部位以下肢最多多为股骨干或胫腓骨干骨折其次由于病人跌倒或撞击于另一物体上可发生头颅上肢、胸部及骨盆等多处损伤。其临床特点为该类病人多数伤情严重休克发生率及死亡率高最常见的合并伤为胸及颅脑损伤。
2压砸损伤:多因劳动中不慎或意外塌方等外力致伤。伤员多为青壮年劳动者。致伤部位多见于下肢以足踝部、胫腓骨和股骨干骨折为主其次为脊柱骨折、肋骨骨折和骨盆骨折。其临床特点为截瘫发生率高最常见的合并伤为胸部及脊髓损伤。
3高处坠落伤:多因高空作业失足坠落或安全措施不当所造成。最常见的损伤部位依次为足踝、脊柱和股骨最常见的合并伤为颅脑和脊髓伤。
4机器损伤:主要致伤原因为肢体被卷入运转机器的滚轴、齿轮和传送带中多为青年工人或农民最容易造成多发性骨关节损伤。
5生活伤:多发生于老年人由于行动不慎跌伤致伤。
临床表现:
全身表现:1发热症状:骨折后一般体温正常出血量较大的骨折血肿吸收时体温略有升高但一般不超过38℃开放性骨折体温升高时应考虑感染的可能。
2产生休克症状:骨折所致的休克主要原因是出血特别是骨盆骨折、股骨骨折和多发性骨折其出血量大者可达2000ml以上。严重的开放性骨折或并发重要内脏器官损伤时亦可导致休克。
局部表现:1、骨折的一般表现 为局部疼痛、肿胀和功能障碍。2、骨折的特有体征:1畸形:骨折段移位可使患肢外形发生改变主要表现为短缩、成角或旋转。 2异常活动:正常情况下肢体不能活动的部位骨折后出现不正常的活动。 3骨擦音或骨擦感:骨折后两骨折端相互摩擦时可产生骨摈音或骨擦感。
并发症:
早期并发症:1休克:严重损伤骨折引起大出血或重要器官损伤所致。
2脂肪栓塞综合征:发生于成人是由于骨折处骸腔内血肿张力过大破坏脂肪滴进入破裂的静脉窦内可引起肺、脑脂肪栓塞。
3重要内脏器官损伤:①肝、脾破裂。②肺损伤。③膀肮和尿道损伤。④直肠损伤。
4重要周围组织损伤:①重要血管损伤常见的如伸直型肋骨探上骨折近侧骨折端易造成肪动脉损伤腔骨上段骨折的腔前或腔后动脉损伤股骨钥上骨折远侧骨折端可致服动脉损伤。 ②周围神经损伤特别是在神经与其骨紧密相邻的部位如肋骨中、下1/3交界处骨折极易损伤紧贴肤骨行走的挠神经排骨颈骨折易致胖总神经损伤。 ③脊髓损伤为脊柱骨折和脱位的严重并发症多见于脊柱颈段和胸腰段可出现截瘫。
5骨筋膜室综合征:即由骨、骨间膜、肌间隔和深筋膜形成的骨筋膜室内肌肉和神经因急性缺血而产生的一系列早期症候群。
常见的死亡原因多由大出血(特别是骨盆骨折)、重要脏器损伤、脂肪栓塞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