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对方打的骨折,对方要我私了,谅解书我写给对方,司法鉴定还要做吗?
如果你不做伤情鉴定的话,那么对方就很可能不会受到刑事处分。但是刑事拘留的时间是1个月,而对方在看守所里有4个月了,说明对方已经被批准逮捕的可能性非常高了。这个时候你就是不做伤情鉴定,但是对方很可能也会以别的罪名提起公诉的(毕竟检察机关捕后撤案的情况就是检察院自己打自己的脸,是几乎不可能的)。所以你做不做伤情鉴定都可以的。
但是,给你个建议,你还是去做一下伤情鉴定,对于你来说不需要承担任何鉴定费用的。并且对于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也能正常的继续进行。你向法院提请对于其人从轻减轻判决。这样子对方也应该会判缓刑,公安和检察院也不会出现考核上的问题。对方也能从看守所里出来了。
2、骨折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
骨折不是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_度及_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3、锁骨骨折,司法鉴定一般定伤残程度
属于几级伤残需要由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伤残等级鉴定的结果为准,只有鉴定的结果才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3)骨折需要司法鉴定吗扩展资料
司法鉴定流程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申请进行伤残司法鉴定的,同样也是需要先提出申请,也就是提交书面的申请书。然后受理后就开始进行具体的鉴定程序。
4、司法鉴定骨折要多少钱
不同的鉴定类型收费标准不一样,看你需要做哪方面的鉴定。
5、手指骨折伤残司法鉴定时间法律如何规定
1、手指骨折伤残司法鉴定适用的依据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版。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0.5 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派出所执法过程造成骨折,用做司法鉴定吗?
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受伤,可以要求派出所申请工伤,按工伤保险的标准给予补偿。
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以便确定伤残后的劳动能力,因为赔偿伤残补助费时,需要伤残等级结论书。
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7、受伤后多长时间才可以做司法鉴定
8、我是脚骨折了,不是工伤做司法鉴定要多少钱
这需要根据本地的收费标准与鉴定项目来确定收费额,在黑龙江地区是500—1000元。
根据是,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所下发的《关于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2〕4号) 。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鉴于《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黑价联[2010]98号)试行期限已满,以及试行一年来执行情况良好的实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附件: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9、骨折后司法鉴定主要依据是什么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规范政出多门,凡是有点权力的部门都在自己的业务领域规定了自己的标准,劳动部在工伤领域,公安部在交通肇事领域,最高法、最高检在追究刑事犯罪的领域规范轻伤、重伤都有自己的标准,可谓非常热闹,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给你汇总下,你看下你的鉴定目的不同用百度搜索相应的法规: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把握不准的站内信告知。
10、骨折需要伤残鉴定吗
在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一般情况下在没有功能性障碍时,是无伤残等级的。而且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一样,是需要员工在伤情恢复之后才能进行鉴定的。员工或者代理人递交齐全资料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申请。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涉及到骨折的判定标准:
八级标准: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2、12肋以上骨折。
九级标准: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十级标准: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