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眶内壁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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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眶内壁骨折司法鉴定
眶内壁骨折,是轻微伤;眶壁骨折是轻伤二级。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包括: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轻微伤包括:
1、面部软组织创。
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4、眶内壁骨折。
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6、耳廓创。
(2)眶壁骨折扩展资料:
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3、2014年新刑法眼眶内壁骨折算什么伤?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这些都是轻伤
眼眶内侧壁骨折,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第二项“眶部单纯性骨折”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伤。
报案处理,申请公安鉴定部门对伤情进行鉴定。可以和对方协商赔偿事宜,也可以待刑事立案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4、单纯的眶内壁骨折属于轻伤 还是轻微伤 只是眶内壁骨折 不是眶壁骨折 也不是眶下壁骨折
单纯的眶内壁骨折属于轻微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轻微伤:d)眶内壁骨折。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5、2015年,被打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和鼻骨骨折,请问构成什么伤害??谢谢
1、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属于轻微伤;
2、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突突骨折则属于轻伤二级;
3、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O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O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O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 O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 O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 O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突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Oc㎡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O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6、被人打伤,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吗?
眼眶内侧壁骨折是否构成轻伤,应当进行法医鉴定,提供鉴定依据供参考。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
(1)轻伤一级:
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4、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2)轻伤二级:
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4、斜视;复视。
5、睑球粘连。
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7、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3)轻微伤: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6)眶壁骨折扩展资料:
轻伤的赔偿标准
在轻伤害案件中,法律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对于医疗费的问题,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于误工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护理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于交通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对于营养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对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7、“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算是轻伤吗?
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3 轻伤一级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5.2.4 轻伤二级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5.2.5 轻微伤
d)眶内壁骨折。
8、左眼眶内侧壁和下壁骨折司法鉴定的话是什么伤,请求专业人士给个准确答案。
眶内壁骨折,是轻微伤;眶壁骨折是轻伤二级。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包括: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轻微伤包括:
1、面部软组织创。
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4、眶内壁骨折。
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6、耳廓创。
(8)眶壁骨折扩展资料:
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9、眼眶内侧壁骨折危害
眼眶内侧壁骨折严重可导致眼球内陷,影响外观及视力。
骨折需要手术一般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手术
1、 眼球运动明显障碍,复视范围大,证实眼外肌嵌塞或粘连者。
2、 眼球内陷明显,影响外观。
建议就医诊断,根据CT结果。证实肌肉被骨折的地方卡的很严重或粘连,或者眼球内陷很明显,就需要做手术了。
10、被人打眼眶内壁骨折算什么伤害轻伤还是轻微伤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4轻伤二级: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5.2.5轻微伤:d)眶内壁骨折。
单纯眼眶内壁骨折的,应当属于轻微伤。
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0)眶壁骨折扩展资料:
鉴定标准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2] (GA/T146-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6-1996,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总则
2.1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
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