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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骨折算几级

发布时间:2020-03-17 22:27:27

1、孩子在幼儿园内摔骨折算伤残吗

1、幼儿园的小朋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日常生活之中的危险源及危险因素毫无辨识、认知与躲避能力。因此,应当由对其负有监护义务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其进行安全知识的日常教育渗透,提高其安全意识与躲避危险的能力。同时帮助其排除日常生活之中的危险因素及危险源,纠正其危险行为。
2、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其法定第一监护权人。在父母将幼儿园小朋友送至幼儿园时,双方的监护义务就已经发生转移,幼儿园或其它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起临时监护幼儿的法定义务,帮助其排除日常园内活动的危险源,纠正其危险行为,监护其人身安全。
3、在幼儿园的范围区域内,因为幼儿园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幼儿受伤或幼儿致他人受伤,幼儿园应当承担与其未尽义务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给幼儿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4、损害赔偿的具体原则,因受伤所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给付。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条、18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条、17条

2、儿童在幼儿园骨折适用于哪种司法伤残鉴定标准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得看伤残导致的原因,是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还是军人伤残等。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3、小孩在幼儿园小腿摔骨折,鉴定十级伤残,该赔多少钱。

如果是幼儿园远方的责任,可以要求赔偿,赔偿的内容如下:

1、治疗费。

2、护理费。

3、交通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营养费。

6、残疾赔偿金。

7、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经过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鉴定以及当事人的治疗情况,方可确定具体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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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6岁女童小诺(化名)在幼儿园跳绳时不慎摔倒致十级伤残,幼儿园在垫付部分费用后拒绝再给钱。协商未果后,小诺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近日,房山法院判决幼儿园支付小诺10万余元赔偿。

小诺的父母诉称,小诺是北京某幼儿园大班的学生。去年9月26日下午,幼儿园教师组织幼儿到操场上进行户外活动。小诺在跳绳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小诺肱骨髁上骨折。经司法鉴定,小诺骨折遗留右肘关节部分功能障碍情况,评定为十级伤残。

治疗期间,幼儿园部分垫付了小诺就医的相关费用和交通费等,但后期拒绝给钱。小诺父母诉请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11万余元。

幼儿园在庭上辩称,小诺受伤是意外事件,没有侵权人,且事发后幼儿园已经垫付了医疗费和交通费,学校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责任义务,所以不同意小诺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小诺在参加幼儿园组织的户外跳绳活动时不慎摔倒致伤。幼儿园对其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幼儿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尽到了相应义务,所以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初中生体育课上摔骨折学校担责30%判赔2万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在体育课上练习引体向上时,13岁的初中生小磊(化名)不慎从单杠上摔下致左臂骨折。在与学校协商赔偿未果后,小磊的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近日,房山法院判决学校承担30%的责任,赔偿小磊经济损失21700余元。

2014年9月,初二学生小磊在体育课上按照老师的要求练习引体向上。其间,小磊不慎从单杠上摔下致胳膊受伤。经医院诊断,小磊肱骨外踝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小磊在医院治疗了一周左右,花费近两万元。小磊的父母认为学校存在过失,在与学校协商赔偿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7万余元。

庭上,学校辩称事故发生是因为小磊自己不听从老师指挥所致,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学校未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职责致小磊在训练中摔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小磊未听从老师指挥导致摔伤,但因证人属于事件的参与者,故其证言不予采纳。

小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引体向上的危险性和自身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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