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颅骨骨折怎么才算恢复
嗯,你对你哥的情况介绍得还是比较清楚的,从病情上来分析的话,主要就是一个颅骨线形骨折(延伸到了颅底或直接就是颅底的骨折),产生了脑脊液的鼻漏,一般而言这种脑脊液漏都能在数天内自我修复成功而停止、消失(你哥的情况就是这样),这期间医生会给你应用抗生素,并告诉你别做填塞鼻孔、用力擤鼻涕等动作,防止脑脊液逆流产生感染。现在离你哥受伤已经半个多月了,感染应该不会了,至于你描述的吐出的淤血其实就是积在鼻窦处的淤血,通过鼻窦的开口逐渐排出,不用紧张,这是一个恢复期的自然过程。个人意见是,如果你哥现在感觉没有什么不适的话,可以出院。
正常脑脊液的性状看起来就象是白开水,外伤时往往合并有周围组织出血,所以引起的脑脊液漏多表现为流“血水”或“洗肉水”,而且一般是从鼻子里慢慢流出来的而不是病人倒吸鼻子后从嘴里吐出来的,如果是淤血的颜色,肯定就不是脑脊液。
另外个人认为没有合并其他伤情的话,甘露醇可以不用了。
根据你哥的情况,出院后按医嘱适当用一些活血化瘀的药物,颅骨骨折能自愈的,不会有后遗症。
颅底的骨质结构比较复杂,不是严重的颅底骨折的话CT往往也分辨不清的,而做磁共振来看骨折部位效果还不如CT呢,颅底骨折一般都是根据临床症状(如脑脊液漏)就可以确诊,既然现在脑脊液已经不流了,就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去了解骨折缝的具体情况。
嗯,有脑脊液漏存在的时候医生不让起床是正确的,不过我觉得现在已经愈合了这么多天了,起床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我鼓励你哥试试看。
2、请问一下好心专家,对于颅骨修复手术几个月是最佳时期?病人有颅底骨折现象
医生说的没有错,颅底骨折最少是半年,风险和后遗症就不用考虑了,不会有的,这个手术不算开颅,只是皮下小手术,装钛合金头骨就可以了,放心.
3、颅骨骨折,法医鉴定属于重伤吗?
单纯给出颅骨骨折这样一个诊断是不能鉴定的,还必须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规定之第五条:程度分级
颅脑、脊髓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请核对损伤程度分级体征并以司法鉴定最终结果为准。
4、颅骨骨折的临床表现
常系强大打击或高处坠落在有突出楞角的物体上所致,往往头皮、颅骨、硬脑膜与脑均同时受累,而引起的开放性颅脑损伤。临床所见开放性凹陷骨折有洞形骨折及粉碎凹陷骨折两种类型。
⑴洞形凹陷骨折多为接触面小的重物打击所致,多为凶器直接穿透头皮及颅骨进入颅腔。骨折的形态往往与致伤物形状相同,是法医学认定凶器的重要依据。骨碎片常被陷入脑组织深部,造成严重的局部脑损伤、出血和异物存留。但由于颅骨整体变形较小,一般都没有广泛的颅骨骨折和脑弥散性损伤,因此,洞形骨折的临床表现常以局部神经缺损为主。
⑵粉碎凹陷骨折伴有着力部骨片凹陷,常为接触区较大的重物致伤,不仅局部颅骨凹曲变形明显,引起陷人,同时,颅骨整体变形亦较大,造成多数以着力点为中心的放射状骨折。硬脑膜常为骨碎片所刺破,脑损伤均较严重,除局部有冲击伤之外,常有对冲性脑挫裂伤或颅内血肿。 颅底骨折绝大多数是线形骨折,多为颅盖骨折延伸到颅底,个别为凹陷骨折,也可由间接暴力所致。按其发生部位分为:颅前窝、颅中窝、颅后窝骨折。
⑴颅前窝骨折:
累及眶顶和筛骨,可有鼻出血、眶周广泛瘀血斑(熊猫眼)以及广泛球结膜下出血等表现。其中“熊猫眼”对诊断又重要意义。若脑膜、骨膜均破裂,则合并脑脊液鼻漏及/或气颅,使颅腔与外界交通,故有感染可能,应视为开放性损伤。脑脊液鼻漏早期多呈血性,须与鼻衄区别。此外,前窝骨折还常有单侧或双侧嗅觉障碍,眶内出血可致眼球突出,若视神经受波及或视神经管骨折,尚可出现不同程度的视力障碍。
⑵颅中窝骨折:
中窝骨折往往累及岩骨而若累及蝶骨,可有鼻出血或合并脑脊液鼻滑,脑脊液经蝶窦由鼻孔流出。若累及颞骨岩部,可损伤内耳结构或中耳腔,病人常有第Ⅶ、Ⅷ脑神经损伤,表现为听力障碍和面神经周围性瘫痪,脑膜、骨膜及鼓膜均破裂时,则合并脑脊液耳漏,脑脊液经中耳由外耳道流出;若鼓膜完整,脑脊液则经咽鼓管流往鼻咽部,可误认为鼻漏。若累及蝶骨和颞骨的内侧部,可能损伤垂体或第Ⅱ、Ⅲ、Ⅳ、Ⅴ、Ⅵ脑神经。若骨折伤及颈动脉海绵窦段,可因动静脉瘘的形成而出现搏动性突眼及颅内杂音;破裂孔或颈内动脉管处的破裂,可发生致命性的鼻出血或耳出血。
⑶颅后窝骨折:
累及颞骨岩部后外侧时,多在伤后1—2日出现乳突部皮下瘀血斑(Battle征)。若累及枕骨基底部,可在伤后数小时出现枕下部肿胀及皮下瘀血斑;枕骨大孔或岩尖后缘附近的骨折,可合并后组脑神经(第Ⅸ一Ⅻ脑神经)损伤。
5、颅骨骨折
抽搐是在颅内压高、压迫神经的时候才产生,颅骨骨折是人体最容易恢复的骨折,因为颅骨上没有关节。只要颅内没有出血不会有什么影响的。
6、颅底骨折 临床表现
颅骨骨折
颅骨受到暴力作用后,当暴力强度超过其弹性限度而发生骨折称为颅骨骨折(fracture of the skull)。
颅骨骨折在颅脑损伤中的重要性不在骨折本身,而在于骨折造成的颅内血管、脑组织等损伤。
颅骨骨折按其发生部位可分为颅盖骨折及颅前凹骨折、颅中凹骨折、颅后凹骨折;按骨折的形状可分为线形骨折、凹陷骨折、粉碎性骨折及穿入性骨折。
[病因]
常为直接暴力损伤所致。
[临床表现]
骨折局部的头皮损伤、压痛及头皮血肿等。
颅底骨折的可有眼、耳、鼻出血和流液,颅神经损伤、脑损伤及受压等症状。
[诊断要点]
(1)有引起颅骨骨折的外伤史。
(2)骨折局部头皮损、压痛及头皮血肿等局部症状。
(3)颅底骨折时可有耳、鼻、眼出血和流液,颅神经损伤,脑损伤及受压等症状。
(4)颅骨X线检查可确定有无骨折和其类型。
参考资料:http://www.dqt.com.cn/
7、颅骨骨折算不算重伤害了
不构成。
1.伤害的程度要看医院的鉴定,现在说不清楚;2.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必须负全部责任;3.他必须承担刑事责任;4.刑拘两年是不可能的;5.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刑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公安部)
司法〔1990〕0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受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 丧失听觉〔4〕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5〕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推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有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
行)》。
1990年3月29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国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r)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 力 障 碍
级别
低 视 力 及 盲 目 分 极 标 准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最 好 视 力 低 于
最 低 视 力 等 于 或 优 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 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 光 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8、颅骨骨折的病理生理
颅盖骨折即穹窿部骨折,其发生率以顶骨及额骨为多,枕骨和颞骨次之。颅盖骨折有三种主要形态,即线形骨折、粉碎骨折和凹陷骨折。骨折的形态、部位和走向与暴力作用方向、速度和着力点有密切关系。线形骨折的骨折线常通过上矢状窦、横窦及脑膜血管沟,可导致颅内出血。凹陷性骨折常为接触面较小的钝器打击或头颅碰撞在凸出的物体上所致,着力点附近颅骨多全层陷入颅内,可有脑受压的症状和体征。
颅底骨折以线形为主,可仅限于某一颅窝,亦可横行穿过两侧颅底或纵行贯穿颅前、中、后窝。由于骨折线常累及副鼻窦、岩骨或乳突气房,使颅腔和窦腔交通而形成隐形开放性骨折,故可引起颅内继发感染。
额部前方受击,易致颅前窝骨折,骨折线常经鞍旁而达枕骨;额前外侧受击,骨折线可横过中线经筛板或向蝶鞍而至对侧颅前窝或颅中窝;顶前份受击,骨折线延至颅前窝或颅中窝;顶间区受击,可引起经颅中窝至对侧颅前窝的骨折线;顶后区受力,骨折线指向颅中窝底部,并向内横过蝶鞍或鞍背达对侧;枕部受力,骨折线可经枕骨向岩骨延伸,或通过枕骨大孔而折向岩尖至颅中窝或经鞍旁至颅前窝。
9、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发骨折
非常同情你的遭遇,但是请你一点要坚强,相信你父亲一定会好起来的。
1.手掌和腿部肿胀属于骨折愈合期的常见症状,不用太担心,在骨折愈合后,行功能锻炼时也会发生轻度肿胀,属于正常现象。建议尽量卧床休息,抬高患肢(高于心脏位置),热敷,这样可以加速血液回流,减轻水肿,另外可以服用一些活血化瘀药物治疗。肿胀太明显就需要及时就医,防止骨筋膜室综合症发生。
2.颅脑外伤需要恢复较长时间,一般需要半年左右,在恢复早期需要及时治疗,及时复诊,这是恢复的黄金时机,切勿错过。对于他出现的头痛和脾气暴躁等症状,属于脑外伤后遗症,需进一步到脑科医院治疗,必要时行脑电图检查。一般经过系统治疗可以恢复。
3.因为你父亲伤情较重,需要较长恢复时间,所以一定要保证营养充足,加速组织再生修复。多吃高营养食物,如鱼虾、肉类骨头汤等。
祝您父亲早日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