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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眶骨折图

发布时间:2020-03-17 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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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康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2、人身体哪个部位最脆弱

人体容易攻击和被攻击的几个脆弱部位:面部,左、右、后脑部,腮,喉,后颈脊椎,肺,心脏,腋下,腹,肋,裆,尾椎。
非致命有效打击部位:扭手关节,翻腕、指关节,顿器猛击大腿肌肉、膝盖。
人体要害详解——眼

眼睛是人的视觉器官,在组织结构与生理功能上都有一定的特殊性。眼球的外壁由三层被膜构成。眼球的内部为房水、晶状体和玻璃体,都是无色透明的冻胶样液体,是眼的折光装置。眼球底部在靠近两侧鼻梁的部位,有视神经和大脑相连。

眼睛具有视觉功能,眼睛遭暴力打击,可以使人轻易致盲。因为视觉功能对人的日常生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眼睛常常被列为人体的要害部位之一。不仅古代流传下来的民间拳谱中有“明中暗打消明息”的记载,而且在当代美国陆军作战部队,打击眼睛也被列入单兵格斗训练的教范之中。

使眼睛致盲的方法很多,直接的钝性暴力打击,尖端物戳刺、高速飞溅物射入都可以形成。

1、眼部皮下为什么容易发生血肿

以拳、掌等钝性暴力打击眼部可以使眼睑皮下迅速发生出血和水肿。这是因为上下眼睑皮肤较薄,皮下组织疏松容易积存血液,所以遇暴力打击,充血和水肿比其它部位更容易发生。单纯的眼外挫伤,可以引起大量的眶内出血,致使眼球突出,视觉功能受到严重障碍。

2、眼球是人体是脆弱的器官

眼球受到钝力打击或钝器从眼球表面划擦而过,可致使眼球外层的角膜破裂或脱落。眼角膜中合有丰富的末梢神经,使角膜对外界异物刺激极为敏感,哪怕是轻微的刺激都会引起强烈的生理反应。眼角膜损伤后,会使人眼部剧痛、怕光、眼睑无法睁开,视功能严重障碍。

眼部遭钝器打击后,除剧痛以外,还可以因眼球受到外力压迫或肿胀压迫,反射性地引起心跳减馒,进而导致四肢无力,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下降。在格斗中常常造成被动的局面。

此外眼球质地脆弱,轻微暴力足以使眼球破裂。

用拳刃击打眼部或用指端及其它锐器直戳眼窝,可致使眼球球体破裂,眼内大量出血,眼内容物脱出,视力完全丧失。

视力丧失虽不至于危及生命,但可以直接影响人的行动能力。因此,在敌对的暴力行动中,眼睛常常是重点攻击的目标。

三、人体要害详解——太阳穴

太阳穴在耳廓前面,前额两侧,外眼角延长线的上方。

太阳穴在中医经络学上被称为“经外奇穴”,也是最早被各家武术拳谱列为要害部位的“死穴”之一。少林拳中记载,太阳穴一经点中“轻则昏厥,重则殒命”。现代医学证明,打击太阳穴,可使人致死或造成脑震荡使人意识丧失。

1、太阳穴是颅骨骨板最薄弱的部位

太阳穴的位置是颅顶骨、颧骨、蝶骨及颞骨的交汇之处,称为“翼点”或“翼缝”。此处是颅骨骨板最薄,而且是骨质脆弱的部位。颅骨为一层坚硬的骨板,对脑起着保护作用。颅骨骨板各处薄厚不一,平均厚度为5毫米,最厚处为1厘米。而太阳穴处的骨板厚度仅为1——2毫米,是颅骨最薄弱的部份,受到打击或挤压,很容易形成骨折。骨折后可直接影响脑的功能。

2、太阳穴深层颅内有众多的出血来源

在颅内的这一部位,血管分布相当丰富,因此构成了众多的颅内出血来源。起于颌内动脉的脑膜中动脉,在硬脑膜外沿颞骨鳞部向上行走,并在太阳穴处的颞骨鳞部分支为脑膜中动脉前、后两支。同时,脑膜中静脉也与脑膜中动脉相伴行。在颅内更深一层的硬脑膜下,还分布有大脑颞叶的皮质动、静脉。

太阳穴遭暴力打击,不仅可以因颅骨颞鳞部骨折损伤脑膜中动脉,而且常常可以在颅骨完整的情况下损伤脑膜中动、静脉,在中颅窝基底部形成硬膜外血肿。脑膜中动脉破裂形成血肿,不仅十分迅速,而且后果极为严重。脑膜中动脉破裂,可使人立即陷入昏迷,昏迷后的间歇清醒期极短,多则不足1小时,少则只有10分钟,常常在损伤两小时后完全昏迷。如果伤后6小时仍不能有效地制止出血,即可以致命。

脑膜中动脉的两个前后分支损伤以及大脑颞叶皮质沟内的动脉损伤,会在脑膜的更深一层形成以颞区为中心的巨大颅内血肿。由于出血部位较深,因此,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3、太阳穴处的颞骨动脉沟和骨管构成了一个明显的薄弱带

由于脑膜中动脉紧贴颅骨下行走,因此在颞骨鳞部形成了非常特殊的解剖特点。太阳穴深层组织中的脑膜中动脉,在颞骨鳞部内面的骨板上形成了一条较深的骨沟——颞骨动脉沟。这条骨沟在本身就很薄的骨板上,构成了一条明显的薄弱带。打击太阳穴,往往首先容易在这条骨沟上造成骨折,而颞骨动脉沟处的骨折,又多容易累及骨沟内的脑膜中动脉损伤,引起颅内血肿。

脑膜中动脉前支则完全穿过骨板,在颞骨内面形成了一条长2厘米左右的骨管。由于骨管的存在,使脑膜中动脉前支的一段被完全固定。当太阳穴遭外力打击时,脑膜中动脉前支极易在骨管处撕裂。同时,颞骨骨折也很容易在骨管处形成.当骨折线横跨骨管时,对血管造成的损伤以及由此而引起的颅内血肿,往往更为严重。

因此,在头部两侧的太阳穴,实际上构成了一个致命的危险区,即以颅骨颞鳞部为中心的颅骨骨折多发区和以大脑颞叶为中心的颅内血肿多发区。

4、为什么打击太阳穴容易破坏人的平衡机能

太阳穴深层脑组织是大脑颞叶。颞叶是大脑皮层的位听中枢。位听中枢支配着人的位听神经,可以通过中耳感受听觉、感受外界音响的变化。同时,还可以通过内耳“前庭装置”感受体位在空间的变化,并由此来调节全身肌肉的紧张度,维持身体平衡。因此,大脑皮层的这一区域除感受听觉,还控制着人的平衡感觉。

此外,太阳穴皮下又是“三叉神经”和“睫状神经节”的汇集之处。三叉神经传导头面部感觉,是对痛觉最为敏感的脑神经。睫状神经节是调节视力活动的重要神经节。

太阳穴一旦受到暴力打击,首先会震动大脑颞叶的位听中枢,使位听神经受到强烈刺激.造成暂时性的平衡感觉丧失,全身肌紧张调节紊乱。同时,也会刺激太阳穴皮下的神经,使人头晕、目眩、两服发黑,平衡不能维持。因而,以一般暴力打击太阳穴虽不至于造成颅脑损伤,但很容易将人击倒。我图民间武术中过去就有“一法打太阳,拳中倒地下”的记载。

四、人体要害详解——耳

耳是听觉器官,同时又是位觉器官。除了感受听觉,它还有感受人体空间体位变化,维持身体平衡的功能。耳根部即耳垂后根部,在耳垂后,下颌角以上,颞骨乳突以下的凹陷处。民间又称之为“撅阴穴”或“耳后穴”

耳分为内耳、中耳和外耳。外耳包托耳廓、外耳道、鼓膜三个部分。声波传入耳道,首先要经过耳膜。中耳位于内、外耳之间,起着传导声波的作用。内耳由骨迷路和膜迷路构成,分为感受听觉的部分和感受空间体位变化的部分。其感受空间体位变化的部分又称为“内耳前庭分析器”,包括一个椭圆囊、一个球囊和三个不同方位的膜性半规管。在椭圆囊和球囊的囊壁和三个半规管的壶腹嵴上,生有大量纤毛细胞,其毛束插入一种叫作“耳石”的固体颗粒。在正常情况下,耳石给纤毛细脑一种均匀的压力,使人有一种习惯的平衡感。此外,在三个半规管内充满淋巴液。当人正常体位改变时,半规管中的淋巴液必然流动,从而引起耳石倾斜,纤毛弯曲,对周围的末梢神经产生一种新异刺激。末梢神经接受刺激后,将兴奋传至大脑位觉中枢,使人由此感受到空间体位的变化,同时,又会使全身肌肉紧张度发生重新调节,以适应身体姿势的变化,维持身体平衡。前庭器官“过敏”的人,在较大的体位改变时,会引起过强的反应,出现头晕、恶心、甚至呕吐、虚汗等症状,称为“晕动症”。

打击耳部轻则可以击穿耳膜、损害平衡机能,重则使人昏迷或造成脑脊液耳漏,使人毙命。

1、耳膜破裂和内耳迷路震荡

以拳面或手掌击打耳部,可以因外力震荡和气浪的冲击造成中耳鼓膜破裂,引起耳内出血、疼痛、耳鸣和听力丧失。有时还会伴有头晕、恶心、休克等症状。

打击严重时,空气在狭小的耳道中形成强大的压力,可以造成内耳迷路震荡,致使内耳迷路出血,出现晕眩、恶心或短暂的昏迷,并使前庭器官的平衡机能遭到破坏,出现感觉偏差、站立不稳、无故摔倒。内耳迷路震荡所造成的昏迷,不同于脑震荡。不仅意识容易恢复,而且前庭器官的机能也易于得到代偿。因此,内耳迷路震荡后的昏迷只是暂时的、一过性的。

2、为什么重击耳部会造成脑脊液外漏

重力打击外耳部,不仅可以损坏耳膜、造成内耳迷路震荡,而且常常造成脑脊液外漏,脑脊技外漏是颞骨骨折的直接后果。颞骨骨折后,外漏的脑脊液就会自骨折裂缝进人耳道,从耳道内流出。颞骨骨折同时又是颅脑外伤的一部分,因此,出现脑脊液外漏时,还常常会出现昏迷、面瘫等脑震荡和脑损伤的症状,严重时还可以使人毙命。

3、掐拿耳根可使人晕厥

在耳根部皮下,有耳大神经、枕小神经等多条神经分支重叠分布。因此,耳根是一个极为敏感的部位,掐拿耳根部会产生剧烈的酸疼感,用力掐拿可以使人晕厥。

4、重击耳根可使人立即毙命

耳根在颞骨乳突下靠近颅腔底部及颅底与脊柱的连接部位。在耳根深层的颅腔内,是脑干与脊髓的连接部位。称为延髓。耳根部皮下缺少皮下组织,肌内、皮肤极薄。耳根恰恰是从头侧面的薄弱部位上接近颅底和延髓。因此,民间传统点穴理论中有“耳筋通达于脑府,而相距又极近”的描述。

延髓是人的生命中枢,延髓的机能活动控制着人的心跳、血压、呼吸等所有基本的生命活动。

打击耳根部,很容易使颅底受到震荡。颅底震荡必然会波及延髓,使脑干受到展荡、牵拉或发生侧向移位,引起心跳突然减弱、减慢、血压下降、呼吸短促、困难,造成生命垂危。甚至可以出现严重的昏迷或心跳、呼吸骤停使人立即毙命。严重的颅底震荡有时会造成颅底骨折,颅底骨折一般都出现昏迷并有脑脊液自耳道中漏出。

五、人体要害详解——颏部

颏部又称为颌下三角区。颏部是下颌底部的下颌骨下缘与下颌支前缘及上部颈根之间围成的一个三角区。颏部向下与颈部相联,向上通过下颌头与颅腔底部相连。下鄂两侧的下颌头与颅底部的颞骨下颌窝共同组成下颌关节。由于下颌关节的存在使得颌下角与颅腔底部在骨结构上形成了紧密的联系。

在颌下三角区正中,有一个重要的经络穴位,即任脉的廉泉穴。自古民间就将其视为要害穴位,有“击打廉泉穴,气绝一命休”的描绘。由于打击廉泉穴常常因为头部的摆动和震荡使人跌倒,因此民间又有人将它给俗称为“跌倒穴”。

打击颏部可直接形成颅底部损伤。整个颏部处于下颌底部,通常只能以拳或掌根由下向上打击才能伤及。单纯的颏部损伤并不十分重要,真正能够对生命构成严重威胁的,是由打击颏部引起的颅底损伤。

当颏部遭拳、掌打击时,暴力可以经过受力面,沿下颌骨向上传导至颅底,使下颌关节头猛烈地撞击颅中窝,造成颅底骨折。

打击颏部造成的颅底骨折比起其它原因引起的颅底骨折都更为严重。因为颅腔底部构造特殊,骨面有较多的骨粗隆和骨嵴,各处的抵抗力强弱不一,所以,打击颏部使颅中窝受到撞击后,常常可以在颅底形成很长的骨折线。其骨折线绕过坚硬的骨粗隆和骨嵴,由颅中窝延伸至颅底的薄弱区。

打击颏部,引起颅底骨折,往往会发生没有直接损伤的口、鼻出血,并有脑脊液耳漏或脑液鼻漏。脑脊液外漏多与血液混合在一起,所以耳、鼻中异物一般呈乳黄或粉红色。严重的颅底骨折常常合并较重的脑挫伤,因此会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和程度不同的昏迷。由于颅底骨折很难探查,所以,凡严重的颅底骨折大多迅速死亡。

六、人体要害详解——喉

喉部的要害主要为咽喉和喉结。

在颈部前面,两锁骨内侧、胸骨柄上缘有一个凹陷,凹陷内有下行的无名静脉、气管、食管以及膈神经和迷走神经分支。气管位于皮下最表层。这一凹陷部位通常被俗称为咽喉,在中医经络学上,又被称为“天突穴”。“天灾穴”自古被视为要害部位,少林拳法中还传有“二捅天突穴,锁喉致昏哑”的技击歌诀。

以手指用力直戳天突穴,可以猛烈地压迫气管,刺激迷走神经和膈神经,引起反射性的呼吸困难和剧烈咳嗽,甚至引起窒息。肺部的迷走神经直接分布于气管及肺内的支气管树,支配着肺脏的呼吸,而膈神经则直接分布于人体最主要的呼吸肌——膈肌的中央,支配着膈肌的运动。膈神经遭强烈刺激必然造成膈肌痉挛,引起剧烈咳嗽和呼吸困难,迷走神经遇强烈刺檄则会通过延髓的迷走神经中枢使肺的呼吸功能受到反射性的抑制,其结果,很容易导致窒息。

以手指持续用力掐拿天突穴,可以使气管、无名静脉、迷走神经和膈神经同时受到压迫,并可因呼吸受阻、静脉回流受阻、脑缺氧和神经反射作用,引起窒息或昏迷。

打击或掐拿天突穴,一般不会造成致命的后果,但如果咽喉被刺破,则会造成严重的血胸和纵膈气肿,使大量血液流入胸腔,并使纵膈和颈部皮下发生气肿。血胸和纵膈气肿会压迫肺脏和心脏,都可以在短时间使人死亡。

喉结在颈部正中,突出于皮下,成年男子尤为显著。喉结上通咽和口、鼻腔,下连气管,是肺脏与外界进行气体交换的通气要道。喉由软骨构成支架,其中甲状软骨为最大的一块,甲状软骨在颈的突出的部份即为喉结。

喉结通常被人们视为要害部位。打击喉结、扼喉、勒颈、以及锐器切颈常常被当作致命的杀伤手段。据法医临案统计,很多自杀或杀人者都习惯于在喉结上下切颈。无论自杀或他杀,切颈者多误认为切断气管或喉管便可以轻易致死。但事实上,切断气管仅仅缩短了呼吸道,并不能构成真正的死因。而徒手以拳、掌打击喉结或勒颈、扼喉、压迫喉结,却都能致人于死地。

1、持续压迫喉结可使呼吸、循环受阻

锁喉、扼喉、勒颈、以掌指持续地压迫喉结一般并不能使人立即致死,多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死亡速度比较缓慢。压迫喉结致死,主要是由于阻断了呼吸和阻断了脑循环血流引起的。

以掌指压迫喉结,一般都不能使呼吸道完全阻塞。呼吸道完全被阻塞的可能性极小,只有以较细的绳索勒压在甲状软骨与舌骨之间时才会发生。由于扼喉时呼吸受阻是不完全的,因而造成的窒息也是不完全的。在这种情况下致死过程就需要持续一段时间。

而以掌指压迫喉结时,一般也不能完全阻断头、颈部的循环血流。向头部供血的颈动脉因为有胸锁乳突肌的覆盖,不易被完全阻断,深层的椎动脉受颈椎的保护,根本压迫不到,仍能保持畅通。所以,颈部受压时动脉供血受阻也是不完全的。只有颈静脉回流受阻通常比较严重。然而颈静脉回流受阻也不能在喉结受压后立即形成。因此,由动脉供血不足,静脉回流受阻引起的头部淤血、颅内压升高和脑缺氧也需要持续一定的时间才能真正形成。

无论压迫了呼吸道使肺通气受阻,还是压迫了动、静脉血管使脑循环血流受阻,都会由于脑血流中二氧化碳浓度不断升高,氧分压逐渐下降,引起大脑缺氧而导致死亡。在脑缺氧形成以后,脑组织仍有一定的耐受时间,一般脑缺氧1—3分钟可使人陷入昏迷, 5—6分钟才能使人完全死亡。脑缺氧形成以后,还会刺激颈动脉中的“化学感受装置”,使人产生强烈的深呼吸欲望,继而会产生窒息的恐惧心理和垂死的反抗和挣扎。在抵抗力量较大的情况下,死亡速度通常比较缓慢,一般都需要几分钟时间。

2、打击喉结可以立即致死

以拳、掌打击喉结可以立即致人于死地。这主要是由于喉结上的喉上神经和食管上的迷走神经丛受到强力刺激,致使心跳、呼吸产生反射性抑制的结果。

喉上神经是迷走神经的一个分支,也是颈部皮下一个重要的感觉神经末稍。食管迷走神经丛在紧靠气管后壁的食管上,由左右迷走神经相互交错而成。迷走神经联系着延髓迷走神经中枢,对心跳、呼吸有强烈的抑制作用。强力打击喉结,会刺激喉上神经和食管迷走神经丛产生强烈兴奋,传入延髓,引起反射性闭气、突然窒息、心率锐减、血压下降,甚至引起呼吸、心跳骤停而立即导致昏迷或死亡。

七、人体要害详解——面部

面部要害主要为鼻和三角区。

外鼻位于颜面中央,是由骨和软骨构成的骨性结构。面三角区是指面部鼻根以下,鼻尖以上,鼻两侧至嘴角外的三角区域。打击鼻、面三角区,不仅可以直接损伤鼻骨,而且常常潜在着生命危险。

1、鼻骨损伤的直接后果

外鼻和鼻腔都是由骨和软骨作为支架,直接覆盖皮肤而构成的。 由于鼻软骨的存在,使鼻部的骨性结构变得脆弱。同时,鼻表面和鼻腔内都缺乏皮下组织,既没有丰富的肌肉,也没有脂肪。外鼻孔内,皮肤与软骨膜直接相连。深层鼻腔内,鼻粘膜直接覆盖鼻骨和鼻软骨。因此,鼻损伤发生时,疼痛十分剧烈。此外,鼻骨两侧有两块很小的泪骨。泪骨簿而脆,压迫泪骨,可致使鼻翼酸疼,泪流不止。鼻部遭钝性暴力打击,如拳击或钝器打击鼻梁,可将鼻骨击碎,造成鼻梁塌陷。暴力作用在鼻梁上方时,造成鼻梁正面塌陷,出现鞍状畸形。暴力作用于鼻梁一侧时,则出现打击面同侧鼻梁塌陷,对侧隆起,鼻梁歪斜。有时暴力打击鼻梁一侧,除鼻骨被击碎外,还可以累及下眼眶骨折。鼻骨被击碎,可使鼻内大量出血,疼痛异常,并使两眼泪流不止,造成暂时视力障碍。

2、鼻损伤的潜在危险

鼻腔周围有很多含气的骨性腔窦,称为鼻窦。鼻窦包括上颌窦、筛窦、额窦和蝶窦。这些鼻窦外通鼻腔,并与颅腔相连。鼻骨损伤常常累及鼻窦。鼻窦损伤一般都比鼻骨损伤更为严重。额窦、筛窦、蝶窦损伤,常常形成颅底骨折,使脑脊液从鼻腔外漏。上颌窦项壁的裂伤,可造成眼球内陷,出现复视。筛窦损伤,可以因视神经受到压迫而造成视力障碍,甚至失明。

脑脊液自鼻腔外漏,是鼻窦损伤和颅底骨折的有力证据。鼻骨损伤后,脑脊液外漏常常和大量的鼻出血混合在一起,从鼻腔里流出,很难一目了然地辩认。判断是否有脑脊液外流可以把鼻腔中流出的颜色浅谈的液体滴在纱布或吸水纸上,初果血迹周围很快出现一圈被水湿润的环行红晕,脑脊液外漏即可确定无疑。

脑脊液外漏的真正危险在于逆行性颅内感染,导致脑膜发炎,鼻窦裂伤使颅底骨折与鼻腔相连通,外界细菌随时可以逆行侵入大脑,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生命危险。因此,脑脊液鼻漏发生的,应任其自流,切不可以为止血或阻止脑脊液外漏而冲洗或填塞鼻腔,以免危及性命。

3、鼻腔出血的潜在危险

鼻梁遭暴力打击后,鼻腔大量出血,这在平时非常多见。鼻部血运丰富,有鼻背动脉、额内动脉、内眦动脉及筛前动脉等四条动脉分布。而且鼻粘膜血管又极容易破裂。因此,不论鼻损伤轻重,鼻出血都很容易发生。

鼻腔出血的危害并不在于失血本身。其真正的危险是在鼻内出血,流经咽喉引起误吸。在鼻腔后部,由于鼻咽相通,因此鼻腔后部的出血或鼻窦出血很容易误入呼吸道,阻断呼吸,引起呛咳或造成窒息,而危及生命。有人习惯于鼻腔出血后,将头部后仰,试图以此来止血。实际上,这种作法更容易使血液流入呼吸道,是很危险的。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将头前屈,以口代鼻进行呼吸,以避免误吸。

4、面三角区破损的潜在危险

面三角区又校称为面部危险区。暴力打击面三角区,只要不发生表皮组织破损一般危害不大,但面三角区表皮破损,却可以造成致命的后果。

在面三角区内,神经、血管分布极为丰富,尤以静脉血管的分布较多。面部静脉结构特殊,都没有静脉瓣,因此容易造成血液逆行。而面部静脉血液的回流,多要经过面深静脉及眼内眦静脉进入颅内海绵窦。因而,面三角区破损,外界细菌极易通过面部静脉,向整个头、面部扩散,并沿面部静脉上行侵入颅内,引起颅内感染,诱发脑膜发炎,导致生命危险。为此,面三角区外伤无论出血多少,都不可以直接用手挤压或用不洁物捂按,以防细菌感染,侵人大脑。

八、人体要害详解——颈部

颈部的要害主要为颈后和颈侧,由于后脑枕部紧邻颈后,故划分为颈部要害

3、眼眶骨折的疾病诊断

眼眶骨折除了要检查明确是否存在眼眶骨折所造成的功能和外观缺陷外,还应进行基本的眼科检查,包括视力、眼球运动、瞳孔反射、视野和眼底检查。 (1)骨折急性期表现:可有眶内出血、眶周水肿、眶周瘀斑、结膜下出血以及皮下气肿等。
(2)眼球内陷畸形:骨折常造成眶腔扩大,出现眼球向下和向后移位。早期可能不明显或眼球突出,等57天后肿胀消退,眼球内陷即可显露出来。
(3)眼球运动障碍:可由眼外肌移位牵拉或嵌顿而致。
(4)复视 眼球下陷/内陷、眼外肌损伤和眼运动神经损伤均可产生复视。
(5)视力障碍:早期多因角膜外伤、眼球穿透伤、视神经管骨折、视神经挫
伤或视网膜病变等引起。后期可由青光眼、角膜白斑、白内障及视神经萎缩引起。
(6)眶周麻木:多因眶下神经或眶上神经损伤所致。 (1)平片:华氏片可以显示眶顶和眶底。通过该片位可以观察到骨折的间接征象,例如泪滴样表现或者气液平面。平片对眶内壁骨折显示不好,对异物无法定位。
(2)CT:轴位和冠状位和三维重建CT图像相结合,可以明确眶缘和眶壁骨折以及软组织损伤的具体情况,选择手术适应征,指导制定手术方案。
(3)MRI:MRI可以用来评估眼眶创伤中软组织损伤的情况。

4、眼球挫伤 左眼黄斑钝挫伤。创伤性虹膜睫状休炎。瞳孔散大左眼创伤性。额窦,筛窦积液 左眼眼眶内侧壁骨折

眼屈光系统可以看作是一组透镜的复杂。由到达视网膜之前进入眼球的外部光的光学效果,必须在这一系列的折射透镜的材料,在物理的中间,以使设置在感光层的视网膜屈折光一起构成清晰的图像,然后通过,作为道和视觉分析产生视觉。眼的屈光系统包括:角膜,房水,晶状体和玻璃体。
俗称黑眼的角膜。它位于眼球的前沿,是眼睛纤维膜的整个前壁的1/6是完全透明的无血管组织。角膜是非常敏感的,还有位于角膜上皮细胞和皮下组织无数的感觉神经末梢。从角膜的前面看呈圆形或椭圆形,12毫米,11毫米,约7.8毫米曲率半径前方垂直直径的平均直径。占地面积约80 mm2时,其中心圆形区域的1/3被称为光学区,是最全面的网站折光效果,向四周逐渐扁平形状。面积最薄,约0.5至0.8毫米,周边厚,约10mm角膜的中心部分。整个角膜球面型,其折光1.37。如果每个都不一样经线的角膜表面的曲率,它会引起一系列折射率变化,主要引起散光。
房水由睫状体分泌是完全透明的淋巴液,它充满房间四周空间眼睛。是指在空间前面的角膜和虹膜后面的所谓的前房,原界蠢蠢欲动。的深度为约2mm中央前房中,约0.3ml前房容量。房间从虹膜,睫状体和晶状体赤道前包围后面的后通信与通过透镜虹膜之间的间隙的前房房水。水性的主要成分是水,占98.1%,除了少量的蛋白质,糖,尿酸,组胺,乳黄素和无机盐。水供应的房子养分循环过程中的组织眼内,完成新城代谢。房水的折射率为1.33。
镜片是双凸扁柔性透明体,直径为约9毫米,厚度为约4毫米,0.2重量克位于虹膜,玻前。通过链接的悬韧带和睫状体睫状突包围固定其位置。前透镜赤道交界后面。透镜本身没有血管,表面光滑,弹性称为晶状体囊强膜的外层。其中填充有透明性强纤维的弹性,并且因此在透镜的弹性和可塑性。随着折射镜片的变化和位置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已经发生。凸透镜随着向前屈光度增加的程度,看近物明显震感。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倾斜,使得透镜错位,可能有散光的程度高。由透镜,其被配置成主要是水和蛋白质,少量的盐,脂肪,碳水化合物,以及维生素C.镜片的透明性,折射光焦度,大约1.42的折射率的睫状体供给养分。
玻璃体是无色透明的凝胶状体,它位于所述透镜和视网膜的后面之间,眼球后部4/5填充空腔,以使包致密玻璃体的透明膜的外侧。玻璃体内无血管,没有神经,从中心的残余玻璃体动脉,为不透明组织甚至可见的,但不会造成视力障碍。它含有98.5%的水和少量的蛋白质,脂肪,盐和透明质酸,约4.6毫升的体积,房水的折射率相同,也1.33。
整个屈光系统平均58至60屈光度。折射屈光力系统可以直接影响眼睛的屈光状态的强度。

5、眼周的穴位详图

印堂,攒竹,鱼腰,丝竹空,太阳穴,承泣,四白,晴明。

这是包围眼睛一周的穴道。

6、眼眶内壁骨折属于法医鉴定的什么伤害

眼眶单纯性骨折在伤情里面 能定轻伤,在伤残里面要看右没右 影像视力,在后期治疗费用里要看骨折部位有没有塌陷,需不需要手术!

7、被打眼眶骨折派出所一般怎么处理

先报警,再由处警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处理。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构成轻伤。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 前期处置
第十条 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组织救治伤员;
(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
(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 勘验、检查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
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十六条 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第五章 鉴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
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第二十六条 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
(一)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
(二)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
(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
办案单位应当将证据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完善证据保管制度,建立证据保管室,妥善保管证据,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损毁、污染、丢失或者消磁,影响刑事诉讼和案件处理。
第七章 案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
(三)行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
第三十五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
第三十七条 调解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
第三十八条
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三十九条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 卷宗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
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受案、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现场、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审批手续、处理意见等。
第四十一条 卷宗应当整齐规范,字迹工整。
第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卷(正卷)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卷(副卷)由公安机关保存。
侦查卷(正卷)内容应包括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各种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侦查工作卷(副卷)内容应包括各种呈请报告书、审批表,侦查、调查计划,对案件分析意见,起诉意见书草稿等文书材料。
第四十三条 伤害案件未办结的,卷宗由办案单位保存。
第四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结案后卷宗交档案部门保存。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8、请问被打后医生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症,右眼眶骨折,脑电图显示轻中度异常,心电图显示心脏早愽,能否达到轻伤

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9、被打掉四颗牙齿,手臂骨折一处,面部骨折两处,鼻子骨折一处,请问下这算不算构成重伤,谢谢!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6年8月15日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试行以来,在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各地司法机关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现将司法部根据各地司法机关的意见修改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法医评定重伤的标准,正式施行。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并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俞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脸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脸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脸、鼻、口辱、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脸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 丧失听觉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嚼咀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种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淤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宗合征。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休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 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较好耳的斩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
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表格从略)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
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
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
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
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
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虽然这是复制进来的,但是希望这能对您有所帮助。

10、前两个月我的眼睛被打骨折,现在两个月过去了,眼睛就变成了黑眼圈,现在应该怎么办

一、形成原因
1、熬夜、休息不好。
2、肾病,各种肾病如肾炎、肾结石等,都有可能清晰地反映在黑眼圈上,也有可能因高血压、糖尿病等引起肾功能衰竭而导致患者出现黑眼圈。
3、心脏病:如果患者出现黑眼圈现象,并不时地感觉到呼吸困难、心脏部位有刺痛感,必须及时就医,并进行全面的心电图检查及化验。
4、肝脏疾病:约有五分之一的肝病患者会在面部和眼眶周围出现色素沉着,即出现黑眼圈。尤其是肝功能长期不正常、肝大者,黑眼圈往往也会长期存在。
5、月经不调:对女性而言,长期存在黑眼圈还有可能是痛经或月经不调所引起的。中医认为,这是因气滞气血瘀、寒凝血瘀引起的气血运行失常而致,黑眼圈正是气血运行失常在面部的表现。

二、解决黑眼圈办法:
1、肌肤的基础护理外:鸡蛋银戒指转眼,将蛋煮熟,去壳,用毛巾包住,再放入纯银戒指。闭上眼睛,在眼部四周转来转去,每边约10次。热力加按摩,可有效增加眼部的血液循环。加热鸡蛋及纯银的(神奇)作用,有散瘀的神奇功用。
2、 土豆片敷眼:刮土豆皮,然后清洗,切厚片约2厘米。躺卧,将土豆片敷在眼上,等约5分钟,再用清水洗净。
3、还要辅以一些食疗方法:苹果生鱼汤、枸杞猪肝汤、当归鸡汤粥、洋参猪血豆芽汤。此外,全麦面包除了含蛋白质、纤维素、钾及其他矿物质,也含有丰富的维生素B1,经常食用能消除黑眼圈,有助于保持精力充沛,皮肤细嫩光滑,眼睛明亮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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