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老人摔骨折,无过错路人被判赔2万,你怎么看?
这个时间的重点是路人究竟是不是无辜的,我们看到本案中老人本身是在人行路上的,其本身并没有任何的过错,而自行车的主人在主观意识上也没有过错,只是由于意外导致两人相撞,并造成老人受伤,属于过失伤人,鉴于双方都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法院对于事件的审判还是公平公正的。
大家对这这个时间争论的热点就是自行车主有无过错,这个我们暂且不做讨论,我们先看看同类型的交通事故,再汽车的行使过程中,路人突然冲出马路,被车撞到受伤(高速公路除外),这个时候无论车主的车速有多快,还是红绿灯的状态,车主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对受伤的行人进行赔偿,那么你会觉得车主无辜吗?大多数人都不会觉得车主不应该赔偿。
案件的性质略有不同,但是他法院判罚的依据都是差不多的,自行车虽然不是机动车俩,但是在行使过程中亦应该注意避让行人,出现事故理应承担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事件中老人也有责任,所以法院没有支持老人的诉求,而是将赔偿标准定为2万元,责任由双方承担。
如果把事件中的自行车换成汽车,大家想必有没有这个疑虑了,大多数人都会支持法院的判罚,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大家主观意识都是人为汽车车主属于有钱人,一种带有仇富的心理促使大家作出判断,而本事件的当事人的交通工具是自行车,大家又理所当然的人为他是穷人,内心的怜悯和包容让我们觉得他是无辜的。
我们判断善恶的标准都是倾向于弱势一方,但是这种思维不适合法律,法律是要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的,不能够因为弱势方可怜就改变法律的判罚标准,否则将会给法律的执行蒙上不公平的阴影。
我们在看待问题的时候也不要一味的凭主观判断去分析事情,需要抓住事情的本质,在感情上我也觉得自行车主糟的是无妄之灾,他并没有错,但是他有过失,这是两个层级的事情,舆论对于社会的影响非常大,你在不经过考量的言论中,可能会对很多人造成错误的诱导。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不要滥用你的善良,用错了地方你比恶人还要邪恶,披着善良的外衣,站在道德的之高点上,让很多受害者只能忍气吞声。
尊重事实,尊重法律,这是每一个人都应该有的行为准则。
2、买菜时候一个老人在我身边摔倒了,去医院是轻微骨折,他当时没有报警并说不追究过后还能追究我责任吗
建议您报警,虽然“当时就说不追究他们不讹人”,但目前“打电话让我去”,说明对方并不是放过你,因此尽快解决是明智的。建议及时报警,警方可保全相关证据,如相关录像等,证明您的无过错。
类似案件,无过错不赔偿。
另外,退一万步说,如您确实碰撞了老人,则仅是一跌倒不至于造成重大损害,这也于老人个人体质有关,不能全部由你担责。
3、如何看待“老人摔倒无人扶”现象
如何看待“老人摔倒无人扶”现象
日前,笔者作为嘉宾应邀参加了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法律恳谈所”的一期直播节目,对社会上争论激烈的“老人摔倒该不该扶”问题进行了讨论。本人认为这个话题不但具有现实意义,对将来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愿意把自己的观点发表在这里,以期抛砖引玉。
一、相关案例
杭州八旬老翁案:2010年1月8日下午,一位85岁的老爷子在杭州鼓楼南宋御街上不慎跌倒。老人在地上躺了近20分钟,临街商铺和街上众多围观者,无一人主动上前扶起,很多人表示怕负责任赔钱。最终,赶来的110民警把老人带走。
南京彭宇案:2006 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寿兰老太太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见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边,并且在其亲属 到来以后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还垫付了200元医药费。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法院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太40%经济损失 计45876.36元。
郑州李凯强案:2008年8月21日下午,郑州小伙李凯强骑着电动车,和一位骑着自行车的老太太宋某发生碰撞。宋老太摔倒在地后,李凯强上前将其扶起。然而,宋老太却说自己的腰被他撞伤了,要他赔医药费。协商未果后,宋老太将李凯强告上了法院。
郑州二七区法院判决:由于事故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老太太的过错造成的,所以根据公平原则,由李凯强承担老太太的“损失合理部分”的50%,判决李凯强在15日内支付给老太太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
二、法律层面的问题
“见危不扶”、“见死不救”从法律层面讲,并不违法。
一般而言,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去做(法律术语叫“不作为”)才构成违法或犯罪:一是法律规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 务,公民有纳税义务等;二是合同约定,如保姆对小孩有看护义务;三是先前行为,如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去游泳,如果未成年人遇到危险成年人有义务救助。
三、道德层面的问题
中华民族具有“扶危济困”、“乐善好施”、“见义勇为”等优良传统,所以“见危不扶”、“见死不救”显然是违背社会道德的。
孟子说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意思是说孝敬、赡养自己的老人从而推及到别人的老人,抚养、教育自己的孩子从而推及到别人的孩子(当 然有人连“老吾老”都做不到,那就无法跟他谈论这个问题了)。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摔倒的是自己的老人,你去不去扶呢?如果家人不在现场,你希望不希望别人 给予帮助呢?或者再设想一下,假如自己遇到危险或者困难,在孤立无助的时候,你是否希望周围能够伸出一双温暖的大手呢?常言说“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我 们每个人都是在以自己的一点一滴的行动营造社会风气,营造什么样的社会风气自己就会得到什么样的回报。正像《爱的奉献》歌词所写,“如果人人都献出一点 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营造一个和谐友爱、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我们每个人都将是受益者;相反,如果每个人都自私冷漠,对他人的危难视若无睹,甘当 “看客”,那世界该是何等冰冷!
四、如何面对摔倒的老人
我认为,遇到摔倒的老人应当伸出援助之手。不过这里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如果情况危急,应当“不假思索”,奋力救助。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并非情况危急, 则完全可以“三思而行”,首先考虑是否为不宜挪动的疾病比如骨折、脑溢血等,以免好心办坏事;其次最好有些法律意识,跟周围人打个招呼或留下联系方式或者 采用将来万一遇到麻烦能够洗清自己的其他方法,以免好人被诬陷。一般而言,绝大部分人都是乐于助人的,但是没有人愿意做“被狗咬”的吕洞宾。而且那样也有 失正义和公平。
五、对相关判决的看法
南京彭宇案,法院判决彭宇承担4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推理能够认定徐老太太是被彭宇撞倒的;郑州李凯强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由于笔者没有参加庭审,也没有看卷,所以无法评论法院判决的对与错,这里只是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是被他人撞倒的,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法院就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具体到这两个案件, 事实上老太太有可能是被小伙子撞倒了,但法官不是神仙,也不是目击者(即使法官是目击者也不能根据自己所见作出判决),他不知道事实真相,所以不能根据客 观事实进行裁判,只能根据法律事实,即由法定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进行裁判。
由此可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根据推理判决彭宇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可能是缺少法律依据的;而郑州二七区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李凯强承担50%的赔偿责任更 是值得商榷。因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共有三个: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责任,比如患者去医院就诊,在治疗过程中病情加重或者死 亡,这时只有医护人员有过错医院才承担责任,否则医院不承担责任。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按照法律规定,不问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就需要承担责任,比如甲和乙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乙由于丙的原因延期供货,乙本身并无过错,但仍需向甲承担违约责任。三是公平原则,指当事人对所造成 的损害都无过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比如两人打篮球时相撞,其中一人受重伤,法院判令另一人给予适当补 偿。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受害人有严重的直接财产损失的发生;三是不由 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由此可见,南京彭宇案和郑州李凯强案都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适用“公平原则”无异于有人说你借过他1万元钱,你说没有借过,法院在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判决你返还他5000元钱。
六、造成负面影响的原因
几起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尤其是负面影响像狂风暴雨一般铺天盖地而来。造成负面影响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法院的判决,二是媒体的 报道(包括网上的文章)。关于法院判决的问题这里不用多说了,只说媒体报道的问题。我们知道,无论是南京彭宇案还是郑州李凯强案,事实真相至今还是个谜, 可是媒体绝大部分文章都认定是老太太自己摔倒小伙子去搀扶被反咬了一口,这就必然得出 “好人不得好报”的结论。可事实上还有另一种可能,那就是老太太确实是被小伙子撞倒的。如果是第二种可能,只让小伙子承担40%或50%的责任老太太还觉 得吃亏呢。
所以,相关报道如果不是按照常理推测出来的“事实”进行评述,可能就不会出现这种好人被讹诈的负面影响了。
综上所述,“扶危济困”、“乐善好施”、“见义勇为”应当得到大力倡导,只是做好事时要注意保护自己,如同抢救落水者不要让落水者抱住你的手脚使你无法活动;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4、监狱里的脑梗病人有摔成了骨折监狱里有责任吗?
视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54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在押罪犯,如果有脑梗等疾病,监狱一般会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医疗和照顾,在劳动、生活上给于特殊安排,例如增加监护人员等。
如果监狱明知罪犯有病而不及时诊治,或者安排与其病情恢复不利的劳动,或者安排的监护人员有失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监狱是有责任的,否则就是无责任。也就是说,监狱有无责任关键在于在当事人摔成骨折这个问题上有无过错。
5、老人接触自行车后摔骨折,车主无过错也被判赔2万元合理吗
没啥不合理的哥们,我以前把车停在路边给人摩托车刮到,摔倒了我都赔了几千。
6、邻居60岁以上的老人和其妻围欧我母亲 但其妻不慎摔倒骨折 责任谁承担?
不会承担所有责任的。警方或者法院会根据
1、案件的起因,受害人是否有过错。
2、案件的过程,即受害人的伤害是否是由于嫌疑人实施的
3、案件的结果。伤害情况。
此案中,你的母亲要指认该老头和其妻子一起殴打你母亲,但是要有证据。老头的妻子自己摔倒,你母亲不负责任。反之,你的母亲要承担部分责任的。
7、有什么法律相关规定,不小心摔倒导致别人摔倒受伤,导致骨折
当然可以索赔。
这属于意外事件,也就是双方都无过错。
民法通则规定,双方都无过错责任的时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你可以索得赔偿,但是对你造成的损失,你只能和他一人50%承担
也就是说,你可以索取50%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手术治疗费。
8、给私人拆房子,四个人全部摔伤,骨折,脚断,责任应该是谁方的大? DA
你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赔偿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主张的请求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因伤致残的,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也可以请求赔偿。
责任主次,依具体情况而定。视四个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被帮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来衡量。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9、以摔倒老人该不该扶的辩论赛反方材料,急啊!
一是南京彭宇案,以及后来又发生的几起类似案件重庆的万鑫案、南京彭宇案、郑州李凯强案,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道德风气起到了一种负面作用。
2010年12月15日,深圳市老干部肖雨生在小区跌倒,无人上前搀扶,20多分钟后死亡。保安说不是冷漠,怕承担责任。跟帖中许多人都提及受彭宇案影响很大,怕好心没好报!该案正让全社会付出惨痛代价,每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
二是当前社会风气确实存在着正气不彰的歪风。“好人没好报”、“坏人横行”,投机者得利、助人者“流血又流泪”。大学生救人英勇献身,却遭到无良捞尸者“挟尸要价”……一个个极不健康的现实标本,让人与人之间充满隔阂和漠视。
三是“济危扶困”和见义勇为成为稀缺品,相对应的表象是道德的沦落,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公民契约理性力量薄弱导致的社会信任纽带断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