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颅骨骨折为几级伤残?
单纯的颅骨骨折,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为十级伤残。
2、颅脑损伤如何处理
识。 !!!!!!!!!!!!!!!!!!!!!!!!1
主要表现 病人处于无意识的躯体过度活动状态:坐起、四肢乱动,伴有呓语、呼叫、不合作行为。
护理措施:
加床栏,以防坠床,严加守护。
不可对其言行过度约束,以免增加能量消耗,使颅内压进一步增高。
适当约束时,约束带不可约束过紧及缠绕肢体,以免造成末梢血液回流障碍,以约束后能容纳一个手指为宜。
遵医嘱适当使用镇静剂,并观察用药效果。
妥善固定、保护各种管道,防止管道扭曲、脱出、折叠。
加强皮肤护理:大小便后及时更换污染、渗湿的衣被;保持床单位平整清洁、无渣屑、防止擦伤。
修剪病人指甲,必要时给病人戴手套,防止抓伤。
消除造成病人躁动的诱因:(1)积极处理脑水肿和颅内高压。(2)及时翻身,防止肢体受压,使病人体位舒适,并注意保暖。(3)尿潴留病人,用手掌环形按摩下腹部、开塞露塞肛等物理刺激使其排尿,必要时可采用导尿术解除尿潴留。
一、防止恐惧
主要表现:
1 主诉心神不安、恐慌、头痛加重。
2 哭泣、躲避、挑衅行为。
3 失眠、恶梦、肌张力增高、拒绝配合治疗和护理。
护理目标:
1 病人能说出引起恐惧的原因。
2 病人能正确采取减轻恐惧的方法。
3 病人的恐惧感减轻。
护理措施:
1 鼓励病人表达并耐心倾听其恐惧的原因,评估其程度。
2 理解病人恐惧的感受,经常和病人交谈。
3 向病人介绍治愈病例,使其树立信心。
4 减少和消除引起恐惧的医源性因素,如治疗、护理前耐心解释其目的,指导病人如何配合。
5 避免病人直接接触抢救病人和病人死亡等场面,使用屏风遮挡视野。
6 适当安排探视,小儿适当安排陪伴。
7 及时肯定和鼓励病人的进步,使病人树立信心、战胜恐惧感。
二、躯体移动障碍
相关因素:
1 因意识障碍,不能有目的移动躯体。
2 因疼痛和不适,不愿移动躯体。
3 因肢体瘫痪,躯体移动受限。
4 卧床限制活动。
主要表现:
1 躯体活动范围减少。
2 不能活动或不愿活动。
3 被动体位,使用约束带。
护理目标:
1 病人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2 病人未发生褥疮、血栓性静脉炎、肺不张等并发症。
护理措施:
1 保持病人舒适体位。
2 翻身拍背,每2小时1次。
3 做好生活护理。口腔护理每天2次;抹澡夏季每天2次,冬季每天1次;定时喂饮食;大小便后及时清洁肛周及会阴。
4 躁动、意识障碍病人,使用床栏、约束带,以防坠床。
5 保持肢体功能位置,并行肢体按摩,每天3次。
6 补充足够的水分,多食纤维素丰富的食物,以预防便秘。
三、自理缺陷
相关因素:
1 意识、精神、视力障碍。
2 瘫痪。
3 卧床,活动限制。
4 耐力下降,使活动能力下降。
5 舒适状态改变:头痛。
主要表现:
1 病人不能独立完成进餐、洗漱、沐浴、大小便等日常生活。
2 病人不能有目的地完成翻身动作。
护理目标:
1 病人卧床期间的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2 病人舒适,无口腔炎、褥疮、坠床等发生。
护理措施:
1 做好病人日常生活护理,如口腔护理每天2次;抹澡夏季每天2次,冬季每天1次;定时喂饮食。
2 大小便后及时清洁肛周及会阴,随时更换尿湿、污染的衣被。
3 协助病人翻身、拍背,每2小时1次。
4 随时清除口、鼻分泌物、呕吐物,保持呼吸道通畅。
5 意识、精神障碍病人,使用床栏、约束带,必要时专人守护。
6 严格掌握热水袋、冰袋使用指征,防止烫伤或冻伤。
四、语言沟通障碍
相关因素:
1 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不能发音。
2 意识、精神障碍不能言语或语言有错误。
主要表现:
1 说话或发音困难、含糊不清。
2 不说话或不能言语。
3 用词不当或表达不清。
护理目标:
1 病人主动表达自己的感受和需要。
2 病人表达需要的要求得到理解。
护理措施:
1 主动关心和询问病人的感受及需要。
2 耐心倾听病人的言语,鼓励病人表达清楚。
3 病人发音不清时,鼓励并教会其使用手语,利于病人表达自己的需要。
4 对不能理解医务人员语言的病人,尽量帮助解释。
六、意识障碍
相关因素:
1 脑水肿致脑组织发生功能和结构上的损害。
2 脑缺氧致脑细胞代谢障碍。
3 颅内压升高致脑血循环障碍。
主要表现:
1 嗜睡。为早期较轻微的意识障碍,病人处于睡眠状态,给予轻微刺激即可清醒,唤醒后能回答问题。
2 朦胧。病人对人、物、时间、地点的意识能力均有障碍,反应迟钝,回答问题不正确。
3 浅昏迷。意识大部分丧失,仅存在吞咽、咳嗽、角膜和睫毛反射,对疼痛刺激有痛苦表情和防御反射。
4 深昏迷。意识完全丧失,对外界刺激毫无反应,一切反射消失。
5 GCS计分<13分。
护理目标:
1 病人意识障碍程度减轻。
2 病人无继发性损伤。
护理措施:
1 监测神志,并以GCS评分标准记录病人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每0.5-1小时1次。
2 保持病人本位舒适,并予以翻身拍背,每2小时1次。
3 保持呼吸道通畅。
4 预防继发性损伤。
(1)以床栏、约束带保护病人,防止坠床。
(2)吞咽、咳嗽反射障碍时不可经口喂饮食,以免引起吸入性肺炎、窒息。
(3)病人眼睑闭合不全者,以氯霉素眼药水滴眼每天3次,四环素眼膏涂眼每晚1次,并以眼垫覆盖患眼,以免发生暴露性角膜炎。
5 做好生理护理。
(1)参照本病"躯体移动障碍"中的相关内容。
(2)随时更换尿湿、渗湿的床单、床裤。
(3)翻身时注意保持肢体功能位置。
七、清理呼吸道低效
相关因素:
1 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或呼吸机的作用,使咳嗽、排痰受到限制。
2 因意识障碍而不能自行排痰。
3 后组颅神经损伤致咳嗽反射障碍。
4 卧床使痰液淤积。
主要表现:
1 清醒病人诉胸闷、呼吸不畅或不敢咳嗽。
2 病人喉部痰鸣音、面色紫绀、呼吸困难或鼾声呼吸。
3 病人行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或呼吸机辅助呼吸。
护理目标:
1 病人无喉部痰鸣音。
2 病人无呼吸道堵塞及窒息发生。
护理措施:
1 鼓励并指导清醒病人咳嗽、排痰。
2 保持病室清洁、维持室温18-22度、湿度50%-60%,避免空气干燥。
3 密切观察病人呼吸、面色、意识、瞳孔变化每0.5-1小时1次。
4 监测体温每4小时1次。
5 保持呼吸道通畅,防止脑缺氧。
(1)随时清除呼吸道分泌物、呕吐物。
(2)翻身时予以拍背,以使呼吸道痰痂松脱,便于引流。
(3)吸痰前先吸入纯氧或过度通气,每次吸痰时间<15秒,防止脑缺氧。
(4)痰液粘稠时,遵医嘱气管内滴药每小时1次,气道湿化或雾化吸入每4-8小时1次,必要时行气道冲洗,以湿化痰液。
(5)意识障碍、吞咽咳嗽反向障碍者,备气管切开包于床旁。
(6)气管切开者,注意无菌操作,做好气管切开术后护理。
(7)给鼻饲流汁病人喂饮食时抬高床头,进食1小时内不搬动病人,防止食物反流入气道。
八、中枢性高热
相关因素:
丘脑下部、脑干、上颈髓损害或病变,导致中枢性体温调节失常。
主要表现:
1 高热,体温>39℃。多出现于术后48小时内,病人主诉发热、不适。
2 常伴有意识障碍、瞳孔散大、呼吸增速及脉搏增快等。
护理目标:
1 病人体温在正常范围。
2 病人未发生并发症。
护理措施:
1 监测病人体温,每1-4小时1次。
2 体温>38℃以上,即采取降温措施。
(1)体温38-39℃时,予以温水擦浴。
(2)体温>39℃时,以30%-50%酒精200-300mL擦浴,置冰袋于大血管处,头部置冰帽。
(3)夏季可用电扇、空调降低环境温度,必要时撤除棉被。
(4)降温毯持续降温。
4 经上述处理,体温仍不下降者,可用冬眠低温疗法降低体温:
(1)用药前注意观察病人生命体征,如有脉搏过快、呼吸减慢、血压偏低,应报告医生更换药物。
(2)用药半小时后配合使用物理降温。
(3)降温速度不宜过快。
(4)定时测体温并观察全身情况,降温有肛温32-34℃为宜,以免发生并发症。
(5)病人出现寒颤、鸡皮疙瘩、肌紧张时,应暂时撤除冰袋,待加用镇静剂后再用。
(6)由于机体代谢率降低,胃肠功能减弱,一般不从胃肠进食,液体输入每天不宜>1500mL。
(7)冬眠低温治疗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为3-5天,以防肺部感染、冻伤、褥疮等并发症发生。
(8)停止冬眠治疗时,应先停物理降温,并为病人盖上被褥,使体温自然回升,必要时以热水袋复温或遵医嘱使用激素等药物。
5 降温过程中应注意:
(1)醇浴时禁擦前胸、后颈及腹部,以免反射性心跳减慢;酒精过敏者,不可醇浴。
(2)醇浴时头部置冰袋,足部置热水袋。
(3)热水袋,冰袋应以双层棉布或双层布套包裹,每半小时更换1次部位,防止烫伤、冻伤。
(4)随时更换汗湿的衣被,保持床单干燥,防止病人受凉。
6 鼓励病人多饮水,进食清淡、易消化、高热量饮食,以补充机体消耗的热量和水分。
7 加强口腔护理,及时翻身。
九、有体液不足的危险
相关因素:
1 高热、呕吐、腹泻、消化道出血。
2 尿崩症造成水、盐丢失。
3 高渗利尿剂使用。
4 脑脊液外漏。
5 神经原性糖尿病,产生渗透性利尿。
主要表现:
1 体温持续升高、出汗、呕吐、腹泻、黑便、脑脊液耳漏或鼻漏。
2 胃内抽出咖啡色液体,尿多(>200mL/h),尿糖阳性。
3 脑水肿使用脱水利尿药物。
护理目标:
1 病人体液丢失减轻或控制。
2 病人水、电解质维持平衡。
护理措施:
1 准确记录24小时出入水量,出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
2 高热、尿多时,鼓励病人喝盐开水,以补充丢失的水分或盐。
3 高热时及时采取降温措施。
4 呕吐、腹泻、便血时暂禁食,以免加重胃肠负担、加重腹泻、便血及呕吐。
5 遵医嘱合理使用止呕、止泻、止血药物。如胃出血时以冰盐水300mL加去甲肾上腺素。1mg洗胃。
6 尿多(尿量>4000mL/d或>200mL/h)、尿糖阳性时,遵医嘱使用抗利尿及降糖药物,如长效尿崩停、胰岛素。
7 严格掌握高渗利尿剂使用指征,并注意观察利尿效果。
8 脑脊液外漏时,准确记录漏液量。
十、有受伤的危险
相关因素:
1 意识障碍。
2 精神障碍。
3 癫痫发作。
4 感觉障碍。
5 肢体活动障碍。
主要表现:
1 意识障碍,精神异常,癫痫发作,感觉迟钝或消失,肢体瘫痪。
2 翻身、热敷、冰敷、保护措施等操作方法不当。
护理目标:
病人不发生意外损伤。
护理措施:
1 卧床病人使用气垫床。
2 协助病人体位时动作轻稳、方法正确。
3 对躁动、精神兴奋、幻觉等病人约束四肢时,不可环形缠绕肢体,松紧以约束后能容纳一个手指为宜,防止造成肢端血液回流障碍、肢体远端缺血坏死。
4 对躁动、精神障碍病人派专人守护,必要时遵医嘱给予镇静剂。
5 癫痫发作时,正确使用牙垫,勿强行按压肢体,以免造成舌咬伤及骨折。
6 做好日常生活护理。
7 严格掌握热水袋、冰袋使用指征,使用方法正确,防止烫伤及冻伤。
十一、有营养不良的可能
相关因素:
1 因意识障碍或吞咽障碍而不能进食。
2 呕吐、腹泻、消化道出血。
3 高热,代谢增加。
4 机体修复,需要量增加。
主要表现:
1 持续发热,体温>37.2℃,反复呕吐、腹泻、消化道出血。
2 意识障碍、吞咽反射障碍。
护理目标:
1 病人的营养需要得到满足。
2 造成营养不良的因素减少或被控制。
护理措施:
1 术后6小时病人清醒、无呕吐及吞咽障碍者,予以少量流质饮食。
2 意识障碍、吞咽障碍病人术后24小时鼻饲流质。
3 病人出现腹胀、呕吐、腹泻、胃肠道出血症状,及时报告医师处理,症状解除后以少量流质试喂,若无异常,即逐渐增加饮食次数及量,并逐渐过渡到高蛋白饮食。
4 保证胃肠营养的热卡供给。流质饮食6-8次/d,每次200mL;软食4-5次/d;高蛋白饮食3次/d;以使每天热量供给在1.25-1.67MJ(3000-4000kcal)。
5 保持输液及静脉营养的通畅。遵医嘱每日输入20%脂肪乳剂200-500mL,20%白蛋白50mL等。
十二、有皮肤受损的可能
相关因素:
1 病人因意识障碍、肢体瘫痪、伤口疼痛而不能自行改变体位,致局部长时间受压。
2 限制体位。
3 全身营养不良。
4 局部物理、化学刺激。
主要表现:
1 意识障碍、肢体瘫痪、伤口疼痛。
2 术后限制体位,尿液、汗液刺激。
3 老年;全身消瘦、水肿;皮肤瘙痒。
护理目标:
病人无皮肤损伤。
护理措施:
1 评估病人全身营养状况、皮肤情况。
2 定时协助病人改变体位,并按摩骨隆突部。限制体位者,受压部位轮流减压。
3 及时更换汗湿、尿湿、渗湿的衣被,并及时抹洗局部。
4 为病人抹澡时,使用中性肥皂,水温在50℃左右,避免用力擦、搓,受压部位扑爽身粉。
5 病人皮肤瘙痒,应适当约束双手,以免抓破皮肤。
6 勤剪指甲,防止自伤。
7 加强饮食护理,改善全身营养状况,增强机体抵抗力。
十三、有引流异常的可能
相关因素:
1 术后留置脑室引流、创腔引流、脓腔引流、硬膜下引流。
2 引流袋位置过高、过低,引流管脱出、扭曲。
主要表现:
1 引流量过多或不畅。
2 引流液颜色由淡变深。
3 病人出现头痛、呕吐、意识障碍、瞳孔散大等颅内压增高表现。
护理措施:
1 术后病人,立即接引流袋于床头。
2 保持引流通畅,引流管不可受压、扭曲、折叠。
3 适当制动头部,翻身及护理操作时避免牵拉引流管。
4 每天更换引流袋,准确记录引流量、色。
5 引流袋一般放置3-4天即拔管,以免逆行感染。
加强引流管的护理:
(1)脑室引流的护理:①引流袋悬挂于距侧脑室10-15cm高度,以维持正常颅内压。②早期禁忌引流过快,以免导致硬脑膜外或硬脑膜下血肿、瘤卒中(脑瘤内出血)、脑疝形成。③必要时适当挂高引流袋,以减慢引流速度。④控制脑脊液引流量,引流量多时,遵医嘱补充水、电解质。⑤术后1-2天脑脊液略带黄色,若为血性,或术后血性脑脊液颜色加深,提示有脑室内出血,应报告医生急行手术止血。⑥拔管前1天夹闭引流管并密切观察,如病人出现头痛、呕吐等症状,立即报告医生开放引流管。⑦拔管后,如切口处有脑脊液漏,应通知医生缝合,以免引起颅内感染。
(2)创腔引流的护理:①术后48小时内,引流袋置于头部创腔一致的位置,以保持创腔内一定的液体压力,避免脑组织移位。②术后48小时后,逐渐放低引流袋,使创腔内液体较快引流,以消灭局部死腔、防止颅内压增高。③与脑室相通的创腔,应适当抬高引流袋,以免引流量过多。
(3)脓腔引流的护理:①引流袋低于脓腔30cm以上,病人卧位时脓腔位于高位,以期较快地引流脓液。②术后24小时后方可行囊内冲洗,以免引起颅内弥散性感染。③冲洗时,每次冲洗量约10-20mL,缓慢注入,再轻轻抽出,不可过分加压。④冲洗后注药液并夹闭引流管2-4小时,以维持药效。⑤引流管逐渐向外退出,直至拔管。
(4)硬膜下引流的护理:①病人平卧或头低脚高位,以利体位引流。②引流袋低于创腔30cm。③术后不使用脱水剂,不限制水分摄入,以免颅内低压使硬膜下腔隙不易闭合。
十四、潜在并发症--颅内出血
相关因素:
1 颅内压改变,使止血处再次出血。
2 术中止血不够彻底。
3 凝血功能障碍。
主要表现:
1 意识改变。病人意识清楚后逐渐由嗜睡进入昏迷状态。
2 一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迟钝;晚期出现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
3 高热,抽搐,生命体征紊乱等。
护理目标:
1 警惕颅内出血先兆,一旦出现颅内出血,及时配合医师采取手术止血准备,以抢救病人生命。
2 避免护理不当导致颅内压升高。
护理措施:
1 监测意识、瞳孔、生命体征,出现异常,及时报告医师。
2避免颅内压升高。
(1)遵医嘱及时准确使用脱水药物。
(2)翻身时动作轻稳,避免头部扭曲使呼吸不畅。
(3)保持呼吸道通畅;高流量输氧。
(4)保暖,防止因感冒发热而增加脑耗氧量。
(5)保持病人大便通畅,嘱病人勿用力排便。
(6)控制或减少癫痫发作。
(7)正确护理各种引流管。
3 一旦发现颅内出血征象,立即报告医师,并遵医嘱处理。
(1)准确应用脱水药物,观察脱水效果。
(2)配合做好CT检查以确定出血部位及出血量。
(3)配合做好再次手术准备。
十五、潜在并发症--尿崩症
相关因素:
1 蝶鞍区附近病变或损伤造成视上核到垂体后叶的纤维束损伤。
2 手术创伤。
主要表现:
1 口渴、多饮、多尿,尿量>4000mL/d,甚至可达10000mL/d,尿比重<1.005,尿糖阳性。
2 神志淡漠,精神差或意识障碍加重,皮肤粘膜干燥、弹性差。
3 低钠(Na+<130mmol/L)血症、低氯(Cl-<95mmol/L)血症。
护理目标:尿崩症减轻或控制。
护理措施:
1 对行蝶鞍附近手术所病人监测尿量、尿糖、尿比重,每0.5-1小时1次,准确记录24小时出入水量。
2 密切观察神志、瞳孔、生命体征,每1-2小时1次。
3 当尿量>200mL/h、尿比重<1.005、尿糖阳性时:
(1)及时报告医师,遵医嘱应用抗利尿药物(垂体后叶素或长效崩停)及胰岛素,并观察用药效果。
(2)鼓励并指导病人喝盐开水、以补充丢失的水分和盐。
(3)禁止摄入含糖食物、药物,以免血糖升高,产生渗透性利尿,使尿量增加。
(4)监测血糖每2-8小时1次。
(5)遵医嘱抽血查E4A(K+、Na+、Cl-、CO2CP)并及时追查化验结果,以指导治疗。
4 随时更换尿湿、渗湿的衣被。
十六、潜在并发症--癫痫
相关因素:
1 外伤致大脑皮层激惹或损伤。
2 颅内占位、脑血管疾病。
3 脑缺氧。
主要表现:
1 癫痫大发作:意识突然丧失,全身痉挛性抽搐,多持续数分钟。
2 癫痫小发作:短暂意识丧失或局部肌肉抽动。
3 局限性发作:局部肌肉抽搐或感觉异常。
4 精神运动性发作:以精神症状为主,出现多种幻觉、错觉、自动症等。
护理目标:
1 清醒病人能述说发作先兆与诱因。
2 癫痫发作减少或得以控制。
3 病人无继发性损伤。
护理措施:
1 病人卧床休息,减少体力消耗,使代谢率降低。
2 高流量输氧,保持呼吸道通畅,以防止脑缺氧。
3 遵医嘱及时给予镇静、抗癫痫药物,如大仑丁、鲁米那,预防癫痫发作。
4 消除或减少发病诱因。
(1)病人睡眠充足,非治疗需要不打扰病人睡眠。
(2)关心体贴病人,避免病人情绪激动。
(3)按时用药,勿骤停、骤减、骤换药物。
(4)保暖,防止感冒。
(5)禁辛辣、刺激、兴奋性食物和药物。
5 加强癫痫发作时的护理:
(1)专人守护。
(2)大发作时上、下臼齿之间置牙垫,防止舌咬伤。
(3)不强行按压病人肢体,防止关节脱臼或骨折发生。
(4)有假牙者迅速取出,及时解开衣服、衣扣、裤带,头偏向一侧,防止呼吸道堵塞及限制呼吸。
(5)高流量输氧,以改善脑缺氧。
(6)发作停止时,病人意识未完全恢复,不可喂水,以免引起饮水呛咳,甚至窒息。
(7)详细记录发作时间、性质、持续时间,以协助治疗。
6 短期内频繁大发作、间歇期意识不清者(癫痫持续状态),遵医嘱控制发作和纠正内环境失衡。
十七、潜在并发症--消化道出血
相关因素:
1 丘脑下部损伤、脑干损伤。
2 鞍区、三脑室、四脑室、脑干附近手术。
主要表现:
1 病人呕出或从胃内抽吸咖啡色、暗红色液体,伴有呃逆、腹胀、黑便或便血。
2 贫血、休克。
护理目标:
1 减轻或控制消化道出血。
2 病人不发生窒息,无肛周糜烂。
护理措施:
1 密切观察病人有无呃逆、腹胀、呕吐、呕血、便血等。
2 病人出现消化道出血时暂禁食,以免加重胃肠负担。
3 消化道出血的护理措施:
(1)安慰清醒病人、家属,嘱勿紧张,配合护理。
(2)意识障碍及呕吐病人头偏向一侧,防止误吸、窒息发生。
(3)遵医嘱立即经胃管抽吸胃内残余液后,以冰盐水300mL加去甲肾上腺素1mg反复洗胃,然后注入氢氧化铝凝胶30-50mL以止血,保护胃粘膜。
(4)遵医嘱静脉或肌内注射止血药。
(5)出血停止后,试喂少量牛奶,以后逐渐增加饮食量。
4 密切观察生命体征、止血效果,及时记录出血时间、次数及量。
5 多次反复出血者,遵医嘱输血。
6 便血病人,随时清理床单,清洁肛周,抹洗会阴及臀部,必要时用抗菌素油膏保护会阴、肛周,防止肛周溃烂。
十八、潜在并发症--感染
相关因素:
1 外伤致皮肤破损。
2 气管切开后呼吸道与外界相通。
3 脑脊液外漏。
4 有创颅内压监护。
5 留置引流管:脑室引流、留置导尿等。
主要表现:
1 局部红肿、渗液、溃烂。
2 呼吸道分泌物增加,肺部有干湿啰音,呼吸困难。
3 意识改变或意识障碍加重。
4 引流量、色异常,如脑室引流液混浊,絮状物、引流量增加。
5 体温升高>37.5℃、ICP>2kPa(15mmHg)。
护理目标:
1 病人不发生感染。
2 病人感染征象被及时发现,得以控制。
护理措施:
1 控制探视,减少外源性感染因素。
2 鼓励并协助病人进食营养丰富的食物,以增强机体抵抗力。
3 正确护理气管切开及其他管道:
(1)气管内导管消毒,每4-6小时1次;伤口换药,每4-6小时1次;吸痰时注意无菌操作。
(2)引流袋不可抬高,防止逆行感染。
(3)每天(冬季隔日)更换引流袋。
(4)对留置导尿管病人每天尿道口清洁、消毒2次;女病人月经期保持会阴部清洁。
6 如有皮肤破损,及时换药,防止受压。
7 做好脑脊液外漏的护理(参照"颅脑损伤病人标准护理计划"中的相关内容)。
8 监测体温,每4-8小时1次。
十九、预感性悲哀
相关因素:
1 肢体瘫痪。
2 面神经损伤:面瘫、眼睑闭合不全。
3 社会角色改变:男性乳房发育,女性长胡须,幼年体型等。
4 生活方式改变:卧床、轮椅、跛行、性欲减退等。
主要表现:
1 悲伤,流泪,叹气,自责或责备他人,易怒,甚至有自伤或伤人行为。
2 不愿与外界接触,拒食,对生活丧失信心。
3 生活方式、自身形象改变。
护理目标
1 病人能正视现实,接受生活方式、自身形象的改变。
2 积极乐观地生活。
护理措施:
1 术前向病人讲述和解释手术的必要性,使病人了解术后可能出现形象改变和生活方式改变。
2 对于后遗症病人加强心理护理,鼓励病人正视现实,积极配合治疗,使后遗症减轻。
(1)对面瘫病人,随时清除其口角分泌物,行面部按摩每天3次;每次30分钟以上。
(2)眼睑闭合不全者,用氯霉素眼药水滴眼,每天3次;四环素眼膏涂眼,每晚1次;戴眼罩,防止暴露性角膜炎。
(3)肢体瘫痪者,坚持肌肉训练。
3 出院的生活:
(1)对生活自理能力丧失者,协助其日常生活,不随意责备病人。
(2)随时和病人交谈,沟通思想,允许病人适当发泄悲哀、哭泣,同情病人的感受。
(3)了解病人心理状态,有自伤、伤人倾向时,避免让病人独处,不让其接触能伤人的物品。
(4)让病人参与健康有益的活动,如残疾人联谊会,使病人感受到人生的乐趣。
4 为病人提供修饰的技巧:
(1)男性乳房发育病人衣着宽松。
(2)女性长胡须病人避免化浓妆,必要时使用脱毛剂,如亮肤霜。
(3)骨瓣缺损病人,宜留长发、戴帽,并防止硬物碰伤。较大骨瓣缺损者,术后半年行骨瓣修补术。
5 教会病人重新设计自我形象,适应病后生活方式。
(1)轮椅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2)拐杖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3)卧床生活注意事项。
3、颅骨骨折算不算重伤害了
不构成。
1.伤害的程度要看医院的鉴定,现在说不清楚;2.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必须负全部责任;3.他必须承担刑事责任;4.刑拘两年是不可能的;5.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刑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公安部)
司法〔1990〕0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受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 丧失听觉〔4〕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5〕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推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有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
行)》。
1990年3月29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国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r)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 力 障 碍
级别
低 视 力 及 盲 目 分 极 标 准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最 好 视 力 低 于
最 低 视 力 等 于 或 优 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 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 光 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4、车祸致使颅脑凹陷型骨折属于几级伤残
交通事故伤害鉴定,必须以指定医疗机构鉴定结论为准。任何推测既不科学也不准确,并对当事人可能误导。
5、颅脑骨折能评残多少级
工伤的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 保险的去投保公司要求的鉴定部门; 涉及司法诉讼的在地市级公安局。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6、颅脑骨折珠网膜下腔出血多久能过性生活
你这个情况主要是看你脑部积血吸收的情况,要是吸收干净,没有在出血情况先,在休养几天可以进行性生活
7、颅脑损伤颅脑骨折属于几级残伤
没有后遗症的,至少可以定为九级伤残。
相关法条:
一、《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二、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打架造成的颅脑骨折会定为轻伤吗
打架造成的颅脑骨折构成为轻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9、颅脑骨折后已过三个多月,今天早上做ct检查,恢复很好,不知怎的回
指导意见:
您的情况还是没事的,您还是不用担心的,注意正常的饮食和生活习惯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