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捐献骨髓,为什么捐献者有没有权利反悔?
有权利反悔。保证捐献的“自愿”一直都是造血干细胞移植遵循的原则。对于捐献者是否有权拒绝捐献,以及什么时候可以拒绝的问题,美国国家骨髓捐献计划在其网页上如此回答:你有权在任何时候决定你是否捐献,骨髓捐献永远是自愿的。世界骨髓捐献组织也称“捐献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退出”;“捐献者在被告知需要进行再次(多次)捐献时,患者有权拒绝捐献而不受到外部影响”。
不过,由于干细胞移植的特殊性——“清髓”之后受捐者的免疫造血系统被摧毁,因此如果捐献者在患者清髓后选择拒捐,必然会给患者带来巨大打击,使其“雪上加霜”。
(1)骨髓捐献恩仇记的道德问题扩展资料:
目前,临床应用最广泛的骨髓移植手术是“清髓性骨髓移植”。顾名思义,在移植之前,受捐者要接受大剂量化疗和/或放疗及免疫抑制预处理,清除体内的肿瘤细胞、异常克隆细胞,阻断发病机制(将“坏”细胞扫地出门),然后才能把捐献者的造血干细胞移植给受捐者(将“好”细胞请进门),重建正常造血和免疫系统。
此方法对受捐者的健康打击是非常大的——在原有造血系统、免疫系统被摧毁而新的系统尚未建立时,患者对外界抵抗力极弱,稍有不慎就可能因为一次小小的感染而丧命,所以在这期间他们要住在无菌病房,依靠医疗干预来维持生命。如果捐献者在此时突然反悔,受捐者确实面临致命的危险。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有其他备选的捐献者,医院会在最短的时间内联系备选捐献者,争取其同意并尽快进行移植手术以挽救病人生命。如果没有备选的捐献者,患者只能住在无菌病房,在对症治疗(抗感染、补充相应血液成分等)的基础上,应用各类造血生长因子、细胞集落因子等促进造血、免疫功能的恢复。同时医院会继续寻找捐献者。只是对本身已患重病的受捐者而言,能否熬过这一关,是要打一个巨大的问号的。
参考链接:骨髓捐献-网络
2、关于器官捐献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器官捐献来,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源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器官捐献主要程序。
红十字会提供:
《致遗体捐献志愿者的一封信》
《遗体捐献登记表》(一式两份)
《志愿者基本情况登记表》
受理志愿者填写完毕的登记表格,告知填写不完整或不恰当的地方
为填写合格的志愿者办理:
市民在填写器官捐献协议
《致遗体捐献者的一封信》《登记复函》
《遗体捐献登记表》(一份)
《荣誉证书》
3、请问“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为什么在两年内不能与受捐献者直接见面?
因为,供患者双方见面所牵涉到的问题很多,涉及法律、道德、社会伦理等诸多因素。骨专髓配对属成功后,造血干细胞移植的供患者双方在欣喜之余,常常希望能够与对方见面,媒体出于宣传炒作的需要,也无孔不入地挖掘着新闻点。然而,看似简单的见面却有可能为供患双方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3)骨髓捐献恩仇记的道德问题扩展资料:
中华骨髓库管理中心业务介绍:
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内设 4 个处级部门:办公室、医疗服务部、技术服务部、组织教育部。负责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开展宣传、募捐活动;
领导、管理和监督各分库的业务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的 HLA 分型资料,面向全国及国(境)外开展检索;负责组织专家审定组织配型实验室、高分辨实验室、造血干细胞移植医院及采集中心的相关工作;负责造血干细胞采集、移植等相关服务工作。
4、医生帮助双胞胎男子进行生殖器移植,由此产生的伦理道德问题都有哪些?
医生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就是应该对这样的事情进行保密,也要积极的宣传移植器官的价值以及意义,同时也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严格的按照器官移植的制度和操作规范来对待,还要按照制度保守秘密,不能参与器官买卖的活动,要拥有人道主义医学观,要对每条生命负责,医患的健康利益高于一切,救死扶伤是本责。
其实这过程中不仅仅只涉及了医生的伦理道德问题,还有关于捐献者以及接受者的一个道德问题,毕竟这样的事情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虽然之前美国的一位教授肯宁汉他在探讨器官移植这个道德问题的时候认为是可以允许的。
但毕竟面临的问题比较多,器官移植涉及的风险也比较的大,在这个难题上也是不容易的克服,而且对于提供者的自身健康也是不利的,所以说一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很确切的说法是允许或者是不允许。
不过根据目前医学上的进步,免疫的药物出现了,面临器官转移排斥的问题也正在逐步解决,毕竟器官的移植也是分为很多种,比如说从自己身体上某一个部位移植到另一个部位,又或者说是同种移植以及异种移植。
每一个人身上的器官都是相对应的,没有多出来的,也没有备用的,都是刚刚好,也就是这样的一个原因,所以说想要进行移植器官的手术,除了捐献者需要作出自我牺牲以及承担风险的准备,也要对接受者的自身健康不造成伤害做好准备,因为每个人身体的构造是不相同的。
5、关于遗体捐助的细节问题。
很简单.身份证户口本到医院的"遗体捐助"科室,填表登记就行了.当然最好和你的亲属一起去,事先也要作好家属的工作. 有人自己同意了.可到时候家属-不通知捐献单位,也是白纸一张.甚至有的家属不承认,闹事. 器官移植与抗生素的发现被公认为20世纪的两大医学进步,而器官移植则更被誉为“21世纪医学之巅”。然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供体器官来源严重不足而需要接受移植的患者又人数众多,器官移植经常处于“有力无处使”的尴尬境地,未能较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医疗作用。当前,随着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飞速发展及人们思想觉悟的日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已开始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或遗体用于器官移植。这对于弘扬我国社会主义互帮互助的道德风尚,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救助更多人的生命,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器官(或遗体)捐献是一种极其特殊的民事行为,在捐赠者捐献自己身体器官或遗体时也经常会有其近亲属出面阻挠的情况,甚至捐献者本人也会在签订器官(或遗体)捐献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反悔,从而在相关当事人之间引发一些纠纷。这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基于此,本文拟就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特点、性质及其变更加以探究。 一、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特点与性质 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即捐献者签订的表示愿意将其身体器官或遗体捐献给有关医疗单位以救助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协议。从性质上来说,捐献者捐献自己身体器官或遗体的行为是行使自己身体权、支配自己身体的行为,这是一种显然的民事行为。因此,捐献者为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或遗体而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器官或遗体捐献协议是一种民事协议。然而,与一般的民事协议相比,这种协议又具有一些特殊的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具有很强的伦理性 伦理性是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协议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捐赠协议的客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物,而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则不同,它的客体不是物,而是具有人格性的人体器官或遗体。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人体器官(包括遗体[2])不是法律上的物,因为法律上的物首先具有非人格性,而人格权法中规定,身体器官(包括遗体[3])作为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人格权的客体。[4]就是说,人的身体器官和遗体是寄寓人格尊严的一种实体,人对其器官及遗体的支配是不适用物权法的原则。这样一来,作为其客体为人体器官这种特殊实体的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势必就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无论是对于捐赠者来说,还是对于受赠者而言,都更多地受到生命伦理的约束,而不是法律的制约。 首先,从捐赠人的角度来说,在器官移植不会造成其健康损害而其身体器官或遗体器官又适合移植给器官移植受体的情况下,捐赠者负有捐献自己身体器官或遗体器官以救助他人的伦理义务,但这种义务仅仅是一种伦理义务,它不具有强制性,不是法律上的义务。即便是在捐赠者签订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情况下,他也不负有绝对必须履行这种协议的捐赠义务。 其次,从受赠人的角度来说,受赠人作为医疗单位,并不是器官捐献或遗体捐献的受益人,但由于它是掌握器官移植技术和具备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条件并具体接受受赠器官或遗体的单位,因此,它负有接受捐赠者自愿捐献的身体器官或遗体的伦理义务。就是说,对于捐赠者自愿捐献自己身体器官或遗体的行为,除非根据法律规定或医学标准有不应当接受的情形,否则,受赠人(即有关医疗单位)有义务接受。但这种接受义务并非来自法律的规定,而是来自传统医学伦理所强加于医疗单位的救助义务。[1]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受赠人只具有接受受赠物的权利而不具有接受受赠物的义务。因此,依据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医疗单位并不具有必须接受捐赠器官或遗体的法定义务,其对捐赠器官或遗体的接受并不是来自法律的规定。而另一方面,医疗单位却负有救死扶伤的医学伦理义务,在其掌握着器官移植技术并能够通过这一技术来治病救人的情况下,拒绝器官或遗体捐赠者所捐献的器官或遗体实际上就意味着对那些身体器官发生功能障碍、衰竭或病变的患者生命的无视,是为其所从事的医疗行业伦理所不容的。因此,从医学伦理上来说,医疗单位负有接受捐赠者捐赠的器官或遗体的义务。 (二)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具有无偿性 传统的医学伦理不仅赋予了器官或遗体捐赠者捐献其身体器官或遗体的伦理义务,也赋予了这种伦理义务的无偿性。根据传统医学伦理,捐赠者捐献器官或遗体的行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这种行为是以不要求经济回报或物质补偿为特征的。传统医学伦理所要求的这种器官或遗体捐献的无偿性决定了器官(或遗体)捐献协议必然也具有无偿性的特点。通常,捐赠者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或遗体都是为了救治病人,而不是为了谋取经济上的收益;而作为受赠人的医疗单位接受器官或遗体的目的也只是为了用于器官移植以救助病人,而不是为了用于贩卖。传统的医学伦理否认人体器官的商业化,反对人体器官买卖。而现代民法理论也认可了传统医学伦理的这一做法, 对人体器官的买卖持否定态度。因此,依据现代民法理论,人体器官买卖作为一种器官或遗体的有偿捐献形式,是依法应当被禁止的。这实际上是从法律上剥夺了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有偿性的条件,使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在现代法治社会下只能够以一种无偿的形式出现,成为一种地地道道的无偿的民事协议。 (三)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具有可撤销性 除以上两点之外,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还具有可撤销性。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可撤销性主要是由以下三点决定的: 首先,捐赠者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为此,他有拒绝从事任何有风险性的活动的权利,因为这些有风险性的活动可能会导致其生命死亡或健康状况受损,抑或使其身体的完整性受到损害。器官移植是一种具有高风险性的医疗行为,医疗风险的不确定性使得医疗单位依据器官捐赠协议从捐赠者身体内摘取所捐赠的器官用于移植的过程中,随时可能会发生侵害捐赠者生命健康权或身体权的情形。而在医学伦理不允许器官或遗体捐赠者有偿捐献器官的情况下,作为在器官移植中纯粹处于奉献方的捐赠者,其合法权益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特殊的严格保护。为此,客观上需要赋予捐赠者得到随时撤销自己签订的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权利,这也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 其次,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可撤销性也与这种协议的伦理性有着显然的联系。如前所述,器官或遗体捐赠者依据捐赠协议并不具有捐献自己身体器官或遗体的法定义务。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即使在捐赠者签订了器官(或遗体)捐献协议的情况下,他也并不因此就承担了必须捐献自己器官或遗体的绝对义务,其捐献器官或遗体与否取决于其依据医学伦理所肩负的伦理义务。据此,即便是捐赠者撤销了自己先前与有关医疗单位所签订的器官(或遗体)捐献协议,也不构成对其法定义务的违反,而只构成对其伦理义务的一种违背。再次,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并不是一种赠与合同,它仅仅是一种协议书。我们知道,协议书与合同是不同的,“协议书可能只是一种意向书,并不涉及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2]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作为一种协议书,就仅仅具有表明捐赠者要捐献器官或遗体的作用。它通常也不涉及作为协议双方的捐赠者与受赠者之间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因此,捐赠者依据捐赠协议并不负有绝对应捐献其器官或遗体的义务,而受赠人依据捐赠协议也不享有要求捐赠者依约履行捐赠协议的权利。既然如此,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显然可以被捐赠者所撤销。 综上,笔者以为,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协议。这种协议既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协议,也不同于赠与合同。它具有较强的伦理性、无偿性和可撤销性。对于这种协议,现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配设适宜机制来加以规范,而《合同法》上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也对其不完全适用。因此,笔者以为,对该种协议,应由专门的立法来加以规范。这既是这种协议自身性质的内在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客观要求。 各地的器官捐赠者可先向当地红十字会咨询后提出申请,但由于各种原因,并非每个自愿捐献者都能成功捐献。目前常见的捐献有:血液、角膜、肾、骨髓、皮肤、骨格、遗体等。中国红十字会根据各地医院规模、专业等设不同的器官库,比如:骨格库、骨髓库、角膜库等。 一,加入中华骨髓库的条件: 1,年龄为18-45周岁的中国公民. 2,身体状况良好,无可经血液传播的传染病: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等。 3,在捐献地常住的.(志愿者异地报名可联系当地的红十字会) 4,亲人配偶不反对的.(避免配对成功后捐献者无法顺利捐献) 二,报名方式 1,电话报名:播打各地捐献热线,通过电话报上自己的姓名,地址,出生年月等. 2,邮寄资料:电话报名后,当地的捐献处会按照你所报的地址给你邮寄一份关于如何捐献造血干细胞以及如何去捐献的方法和地址. 3,去通知的地点做捐献:骨髓库会安排您在恰当的时间验血(5毫升),并将化验后的HLA(人类白细胞抗原)分型储存在电脑资料库中,供患者寻找配对。 此处要说明的是:加入中华骨髓库只是做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登记,并不代表马上就要捐献.直到有匹配的患者,才需要做下一步准备. 如何捐献骨髓 1.骨髓库会安排您在恰当的时间验血(5毫升),并将化验后的HLA(人类白细胞抗原)分型储存在电脑资料库中,供患者寻找配对。 2.初步配型,即供者和受者的HLA—AB相同后,骨髓库将通知您作进一步的验血检测,即HLA—DR的分析检测。 3.如果供者、受者的HLA配型完全相同,工作人员会向您详细介绍捐献过程,并安排作全身检查,供者健康检查合格者,将进行捐献。 4.捐献前每日注射一次生长因子,连续4-5天。由于注射了生长因子,造血干细胞将大量繁殖,生长因子使骨髓释放出大量造血干细胞进入血液循环中; 5.造血干细胞通过血细胞单采技术获得,这与从血液中采集血小板的方法完全相同。血液从一个手臂静脉中流出,通过导管流入单采机中分离出造血干细胞,其它血液成分将通过导管和采血针流回另一手臂静脉,整个采集过程在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时间约3-4小时。 捐献时,您完全处于清醒状态,从您的手臂静脉中采集造血干细胞(总量为50毫升),通过血细胞分离机提取,将其余的血细胞回输体内。 6.您将很快恢复正常,由于不使用麻醉,您无需住院,在造血干细胞采集后1-2天,副作用(如:发热、过敏反应、骨骼轻度疼痛)将完全消失。 造血干细胞具有自我复制功能,捐赠造血干细胞后人体将在短时间内恢复原有的造血细胞数量。所以,人不会感到任何不适,对供者很安全。造血干细胞的供给者通常只要请半天假就能完成整个手术,不用作任何额外的休息和调养。 捐献骨髓=献血!就那么简单!献出你的爱心,重新点燃血液病患者生命之光!
6、我很纠结,听说患者和骨髓捐献者不要见面,可是我是患者,就是一年内和捐献者做了朋友,会不会有啥后果?
患者和骨髓捐献者不见面可能是基于希望双方的关系比较单纯,在患者一方虽有感恩的心,可是因为不知道是谁捐给自己的骨髓,把这份感激之情变成自己尽快恢复健康战胜疾病的信心,激励自己回报社会,传递爱心和正能量。捐献者也是一样,不管捐给谁都是在做好事和善事,捐完了知道结果不错,也就放心了,不会那么牵挂。不见面让双方都没有负担,现在双方见面了再怎么相处,要有好的心态,主要是接受一方也不要一味想着怎么报答,既然对方当初无偿捐献就说明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比较高,也没想图什么,自己能恢复健康就是对对方最好的的回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把这份无私的爱传递下去。
7、为什么骨髓资助者和受捐人一年都内不能见面也不能知道对方身份和姓名?
在相关法律上这叫“互盲”,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的明文规定,非血缘造血干细胞捐献中的供患者双方一年内不能见面,即使一年之后,他们想要见面,也必须在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国家管理中心即总库的安排下,才能谨慎地让双方接触。这是不能随意打破的原则。具体而言,就是避免在媒体上同时刊登供者和患者的照片,避免向供者或患者透露对方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等。
有很多志愿者和患者对此提出了疑问:“我们既然在茫茫人海中有缘配型成功,为什么却不让我们见面呢?”这是因为,供患者双方见面所牵涉到的问题很多,涉及法律、道德、社会伦理等诸多因素。骨髓配对成功后,造血干细胞移植的供患者双方在欣喜之余,常常希望能够与对方见面,媒体出于宣传炒作的需要,也无孔不入地挖掘着新闻点。然而,看似简单的见面却有可能为供患双方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在我国,曾有极个别患者家属在第一次移植失败后,追踪至原供者的家中,希望供者能够再次捐献。甚至到供者的工作单位下跪恳求,严重影响了供者的正常生活。而且,医学报告显示,再次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的临床意义不大。也有过极个别的供者,在得知患者的详细情况后,竟然和患者家属讨价还价,将无价的造血干细胞当成商品,开口索要高额报酬。这里只是举几个简单例子,实际的情况还要复杂得多。所以说,国际上认可供患者之间不见面的原则不是没有道理的。我们理解供者想见到患者的心情,但是,对捐献骨髓者最大的鼓励和褒奖,恰恰在于充分保护他们应有的合法权益。供患者双方不得见面这一原则的确立,是为了保护供患者双方的隐私和权益,更是避免对供者的正常生活工作招致不必要的麻烦。
何况,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并不是一旦移植便万事大吉。目前,我国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成功率不到70%,术后,患者还要过免疫排斥和各种移植并发症关。一般而言,只有在术后一年到一年半之后基本情况稳定,相关检查正常,才能说患者已经脱离了危险,渡过了难关。因此,国际上设立了一年的限制时间,这也是为了等待患者病情相对稳定,且在供患双方对见面都无异议的情况下,双方才有机会被安排相见。
8、母亲让儿子给自己捐骨髓遭拒绝,儿子为什么会这么做?
儿子之所以会拒绝给母亲捐献骨髓,主要的原因是当时这位母亲抛弃了自己的丈夫和孩子,跟另外一个男人跑了,父亲含辛茹苦的把儿子带大,而母亲在这么多年并没有联系他们,也没有尽到抚养儿子的义务,现在因为身体的原因需要捐骨髓了,并且母亲还发了一个视频,在视频中说到,自己的身体已经不行了,是需要骨髓移植的,现在正在做着化疗维持,很希望儿子能来救他。单纯从这个视频我们还以为儿子很不孝,母亲生病了,为什么会拒绝去捐献骨髓,但是经过深入了解才知道,母亲通过发视频的这种方式明明就是在道德绑架儿子,而且把儿子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面。所以儿子才会不耐烦的说,她就是在打感情牌,然后把儿子说成一个不孝的孩子,把自己说成了受害者。说实话,人心都是肉长的,如果父母对孩子真心的好,我相信没有人不愿意去帮助父母捐献骨髓。
儿子有这样的表现,只能说明这个母亲做的很失败,并且她也确实是在打感情牌。这么多年了,她没有照顾过孩子,所以她怕孩子不给他捐献骨髓,就采取这样的方式逼迫儿子,她根本不爱这个孩子,如果爱,她不可能这么多年都不联系,现在生病了,没有办法了,才会想到自己还有一个儿子。
而这么多年过去了,他并没有和儿子道歉,而是用网络的压力给孩子施压。在这里我想说的是拒绝一切的道德绑架,这样的母亲,做的真的很失败,你除了赋予这个孩子生命以外,在孩子的眼里,你完全就是一个陌生人,甚至你连陌生人都不如,因为在孩子小的时候,你给他带来的伤害是没有办法用任何事情来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