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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髓炎的定义

发布时间:2020-09-10 11:54:00

1、缺陷型细胞的定义是什么?

细菌细胞壁缺陷型(细菌L型) 细菌细胞壁的肽聚糖结构受到理化或生物因素的直接破坏或合成被抑制,这种细胞壁受损的细菌一般在普通环境中不能耐受菌体内的高渗透压而胀裂死亡。但在高渗环境下,它们仍可存活。 革兰阳性菌细胞壁缺失后, 原生质仅被一层细胞膜包住,称为原生质体(protoplast);革兰阴性菌肽聚糖层受损后尚有外膜保护,称为原生质球(spheroplast)。这种细胞壁受损的细菌能够生长和分裂者称为细菌细胞壁缺陷型或细菌L型(L form), 因其1935年首先在Lister研究院发现而得名。
细菌L型在体内或体外、人工诱导或自然情况下均可形成,诱发因素很多,如溶菌酶(lysozyme)、溶葡萄球菌素(lysostaphin)、青霉素、胆汁、抗体、补体等。其中溶菌酶和溶葡萄球菌素能裂解肽聚糖中N-乙酰葡糖胺和N-乙酰胞壁酸之间的β-1,4糖苷键,破坏聚糖骨架。青霉素能与细菌竞争合成肽聚糖过程中所需的转肽酶, 抑制四肽侧链上D-丙氨酸与五肽桥之间的联结,使细菌不能合成完整的肽聚糖。人与动物细胞无细胞壁,也无肽聚糖结构,故溶菌酶和青霉素对人体细胞无破坏作用。
细菌L型的形态因缺失细胞壁呈高度多形性,大小不一,有球形、杆状和丝状等。着色不匀,无论其原为革兰阳性或阴性菌,形成L型大多染成革兰阴性。细菌L型难以培养,其营养要求基本与原菌相似,但需在高渗低琼脂含血清的培养基中生长。细菌L型生长繁殖较原菌缓慢,一般培养2~7天后在软琼脂平板上形成中间较厚、四周较薄的荷包蛋样细小菌落,也有的长成颗粒状或丝状菌落。L型在液体培养基中生长后呈较疏松的絮状颗粒,沉于管底,培养液则澄清。去除诱发因素后,有些L型可回复为原菌,有些则不能回复,其决定因素为L型是否含有残存的肽聚糖作为自身再合成的引物。
某些L型仍有一定的致病力,通常引起慢性感染,如尿路感染、骨髓炎、心内膜炎等,并常在使用作用于细胞壁的抗菌药物(β-内酰胺类抗生素等)治疗过程中发生。临床上遇有症状明显而标本常规细菌培养阴性者,应考虑细菌L型感染的可能性,宜作L型的专门分离培养,并更换抗菌药物。

2、压疮的定义

压疮又称压力性溃疡、褥疮,是由于局部组织长期受压,发生持续缺血、缺氧、营养不良而致组织溃烂坏死。皮肤压疮在康复治疗、护理中是一个普通性的问题。据有关文献报道,每年约有6万人死于压疮合并征。同时,根据具体的症状、浸润部位又有不同的分级。

压疮多发生在受压和缺乏脂肪组织保护、无肌肉包裹或肌层较薄骨隆突处。避免同一部位长期受压和减压是基础预防措施。卧床患者应每2~3小时翻身一次,左、右侧卧位或平卧位交替,用软枕、气枕、水枕、海绵圈等垫在骨突出部位,注意保护足跟。

(2)骨髓炎的定义扩展资料

压疮的危害:

1、难愈合

一旦形成压疮以后,治疗就更加的耗时、耗力,因为它的神经功能差的情况下,本身就不容易愈合。

2、易感染

一旦形成压疮之后皮肤的部位隔离的功能就没有了,身体环境中的细菌就可以通过压疮的部位直接进入到我们身体内的血液,很容易感染,进而引发其他疾病。

3、手术禁忌

形成压疮之后,如果其他部位做手术,细菌很容易从压疮部位到达伤口, 在伤口周围形成脓肿,这也是手术禁忌症。

3、甲硝唑<灭滴灵>用于骨髓炎有何定义?

甲硝唑对厌氧菌有抑制作用,可用于骨髓炎。当然,还要用别的消炎药。

4、骨髓炎定义

骨髓炎是一种骨的感染性疾病。可发生在婴幼儿、儿童及成人。多数骨髓炎患者对抗生素及镇痛药物有效。
发病原因
细菌通过血液扩散到骨:最常见的是身体其他部位的感染,如肺炎或泌尿系感染通过血液循环传播到骨。
开放性伤口骨外露:外周血管、神经疾病,或糖尿病,开放性骨折
骨周围的近期手术或注射
合并其他疾病或服用药物:如癌症,长期服用激素等

5、重伤轻伤的定义

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中文名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外文名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eavy injury of human body

类    别

标准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地    区

中国

目录

1 标准

2 总则

3 肢体残废

4 容貌毁损

5 丧失听觉

6 丧失视觉

7 功能丧失

8 其他损伤

▪ 颅脑损伤

▪ 颈部损伤

▪ 胸部损伤

▪ 腹部损伤

▪ 骨盆部损伤

▪ 其他损伤

▪ 其他损伤

▪ 附则

标准

编辑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司发[1990]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司法厅(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试行以来,在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各地司法机关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现将司法部根据各地司法机关的意见修改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法医评定重伤的标准,正式施行。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1990年3月29日

总则

编辑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第九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肢体残废

编辑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容貌毁损

编辑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丧失听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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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丧失视觉

编辑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功能丧失

编辑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其他损伤

编辑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推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其他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附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有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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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链格孢的基本概念

链格孢
人碰到的机会比较少。个人预防的话就是有长霉(霉菌即真菌感染)的东西不要碰就好了!!
链格孢属(Alternaria Nees)是全球分布最广,经济上重要的半知菌类真菌之一。95%以上的种类兼性寄生于植物上,引起多种植物病害,造成全球性的田间和产后巨大的经济损失,链格孢还会引起水果腐霉病。有几个链格孢小孢子种可侵染人和动物,引起皮癣、甲癣、颚骨髓炎等疾病。链格孢产生的某些真菌毒素是重要的致癌因素。另一方面,链格孢也是有应用潜力的生物资源,某些链格孢种高产纤维素酶或可开发为生防制剂,作为植物内生菌的一些链格孢可产生长春碱、紫杉醇等抗癌药物。由于链格孢属真菌中绝大多数种类有性世代的不明或缺失,造成鉴定和分类的困难。传统的分类主要是以分生孢子和产孢结构的形态为根据的,而形态特征受营养基质和温、湿、光、pH等条件的影响,变异幅度大,难于准确鉴定到种,因而导致了大量的模糊种名和该属真菌分类的混乱状况。

7、生物膜的定义是什么

生物膜是科技进步给消毒灭菌行业带来的最新一系列挑战之一。紧密黏附于(复用医疗器械表面)并且难以去除的,细菌团块与细胞外基质的复合体。
通俗地说,生物膜是由细菌在其分泌的粘液(粘多糖)内形成的结构。包裹着细菌的生物膜为细菌提供了保护,使得后者很难被清除。生物膜并不是新鲜事物,长期以来它们一直存在于人们身边。
最为人们熟悉的就是恼人的牙菌斑,,通常每半年就需要牙医进行清除。除此之外,其他众多场合都能发现生物膜:快餐店里的制冰机、花瓶内部的粘液、城市输水管道内部以及垃圾处理系统都能看到它们的踪迹。
医疗视角
在医疗领域,只要是存在非灭菌水的场所都有可能形成生物膜。那些有非灭菌水附着的表面,包括外来器械的缝隙、内镜的管腔以及各种植入物都是生物膜滋生的场所。生物膜很长时间内一直是齿科关注的对象。牙菌斑就是生物膜的一种形式,而生物膜也在齿科所用的水管与吸引器内存在。
根据APIC(感染控制与流行病学专业协会)的研究,生物膜起先被认为与以下的六种疾病相关:1)中耳炎,2)牙周疾病,3) 自体性心脏瓣膜炎,4)囊性纤维化,5)前列腺炎,6)植入型医疗器械感染。如今这份名单又包括了:7)鼻窦炎,8)坏死性筋膜炎,9)骨髓炎,10) 感染性肾结石,以及11)胆道感染。
清洗视角
从清洗的视角来看,生物膜像芽孢一样对常规的杀菌清洗去除机制有着顽强的抗性。生物膜的出现使慎重选择清洗剂以抑制生物膜的滋生显得更加重要。

8、蕨类植物的定义

蕨类植物门(学名:Pteridophyta)是高等植物的一大类群。同时也是高等植物中较低级的一类。常为高大木本植物,成为大森林,盛繁于晚古生代,至现代多为草本。蕨类可分四纲:裸蕨纲、石松纲、节蕨纲、真蕨纲。其中裸蕨孢子体无根、茎、叶的分化。
植物体已有真正的根、茎、叶和维管组织的分化。已属维管植物的范畴。木质部只有管胞、韧皮部只有筛管或筛胞,没有伴胞,不开花、不产生种子,主要靠孢子进行繁殖,仍属孢子植物。生活史中有明显的世代交替现象,孢子体世代占优势。
配子体弱小,生活期较短,称原叶体。孢子体和配子体均为独立生活的植物体。习见植物体为孢子体,一般为多年生草本,少数种类为高大的乔木,如生活在热带的树蕨,高可达20米。根通常为须状不定根。
茎多为地下横卧的根状茎,少数种类具有地上直立或匍匐的气生茎。叶有单叶和复叶之分,叶形变化很大。有些蕨类植物,同一植物体上的叶可区分为形态和功能各异的孢子叶和营养叶(即异形叶)。孢子叶背面,边缘或叶腋内可产生孢子囊,在孢子囊内形成孢子,以此进行繁殖,故又称能育叶。营养叶仅有光合作用功能,不产生孢子囊和孢子,故又称不育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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