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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髓增生四级

发布时间:2020-08-27 17:14:21

1、骨髓增生lll级是什么意思,有多严重?

骨髓图片细胞学检查结果当中根据有核细胞的比例,把骨髓的增生程度,进行了不同的分级有核细胞的比例越多,说明骨髓细胞增生的程度会越高,那骨髓增生的程度我们可以把它分成五级,分别是骨髓增生极度活跃也就是一级,骨髓增生明显活跃叫做二级,增生活跃是三级,增生减低是四级,增生极度减低是五级,而我们健康人的骨髓多数都是增生活跃的,儿童可以是明显活跃的,那老年人可以是轻度减低的。

2、我这个伤能评上伤残等级吗?

不够标准
标准如下:(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双前足缺失;

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5.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

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33.舌缺损>全舌1/3;

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气管食管瘘;

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级;

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瘘不能修复;

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碍;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2.难治性强迫症;

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

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6.面部瘢痕>20%;

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

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36.一侧完全性面瘫;

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

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

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42.支气管胸膜瘘;

43.心房纤颤;

44.冠心病伴心绞痛;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9.胰腺切除≥1/2;

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5.肾损伤致高血压;

56.一侧肾切除;

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

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

65.高血压2级;

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68.肝硬化;

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

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淋巴瘤完全缓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

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

77.中度尿崩症;

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8.肢体短缩>4cm;

19.鼻缺损>1/5;

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面部瘢痕>15%;

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6.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0.4;

27.双眼矫正视力≤ 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

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

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

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

37.小肠切除≥1/2;

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

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脾切除;

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阴道狭窄;

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

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

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m2;

7.脑叶切除术后;

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

15.下肢短缩>2cm;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0.5;

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外伤性青光眼;

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发声及构音困难;

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

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

30.肺叶切除术后;

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一侧肾上腺缺损;

48.单侧输卵管切除;

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m2;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双眼矫正视力≤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支气管成形术后;

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34.肾部分切除术后;

35.脾部分切除术后;

36.子宫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3、4级伤残军人每月生活费标准是多少啊?

下面是国防部的文件,你参考实际情况对比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52360
因公
50700
因病
49040
二级
因战
47380
因公
44890
因病
43210
三级
因战
41570
因公
39070
因病
36590
四级
因战
34070
因公
30760
因病
28260
五级
因战
26620
因公
23270
因病
21610
六级
因战
20800
因公
19680
因病
16630
七级
因战
15800
因公
14140
八级
因战
9970
因公
9130
九级
因战
8290
因公
6650
十级
因战
5820
因公
498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6630
14270
13430
农村
11160
10650
1021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36300
36300
16380
国家, 西路军, 退伍军人, 民政部, 优抚对象
国家, 西路军, 退伍军人, 民政部, 优抚对象
来自:《中国军网,国防部网站》

4、紧急求救啊!这种伤残应该判定为几级残废?赔付金额大概是多少?

新工伤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a)一级

5、三级伤残和四级伤残军人的区别

我的战友、你怎么会推出这么庞大的问题的?
如果一句话:那么就是三级残疾军人伤残程度明显高于四级残疾军人战友的。
如果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那么对于三级残疾军人就有43个评定标准条款,对于四级残疾军人就有59个评定标准条款;在百度知道页面上完全放不下。

6、4级伤残军人评定标准和待遇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伤残军人医疗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10.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伤残军人,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11.因战致残的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庭丧葬补助费。

最新规定指出,经区政府同意,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革命伤残军人,属企业和在乡的,纳入我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按原渠道解决。在企业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企业负责缴交。如企业无法承担,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交。原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负责按月拨给区民政局负责缴交。从2004年1月起,新增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镇财政负责缴交。

《通知》规定,在2004年5月20日前,由各单位负责到区社会保险基金局办理本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需携带《革命伤残军人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2张),缴交医疗保险费后领取医保证件,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职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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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小板的概念
血小板(blood platelet)是哺乳动物血液中的有形成分之一。形状不规则,比红细胞和白细胞小得多,无细胞核,成年人血液中血小板数量为100~300×1000000000个/L,它有质膜,没有细胞核结构,一般呈圆形,体积小于红细胞和白细胞。血小板在长期内被看作是血液中的无功能的细胞碎片。直到1882年意大利医师J.B.比佐泽罗发现它们在血管损伤后的止血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才首次提出血小板的命名。
血小板具有特定的形态结构和生化组成,在正常血液中有较恒定的数量(如人的血小板数为每立方毫米10~30万),在止血、伤口愈合、炎症反应、血栓形成及器官移植排斥等生理和病理过程中有重要作用。
血小板只存在于哺乳动物血液中。低等脊椎动物圆口纲有纺锤细胞起凝血作用,鱼纲开始有特定的血栓细胞。两栖、爬行和鸟纲动物血液中都有血栓细胞,血栓细胞是有细胞核的梭形成椭圆形细胞,功能与血小板相似。无脊椎动物没有专一的血栓细胞,如软体动物的变形细胞兼有防御和创伤治愈作用。甲壳动物只有一种血细胞,兼有凝血作用。
血小板为圆盘形,直径1~4微米到7一8微米不等,且个体差异很大(5~12立方微米)。血小板因能运动和变形,故用一般方法观察时表现为多形态。血小板结构复杂,简言之,由外向内为3层结构,即由外膜、单元膜及膜下微丝结构组成的外围为第1层;第2层为凝胶层,电镜下见到与周围平行的微丝及微管构造;第3层为微器官层,有线粒体、致密小体、残核等结构。
血小板正常值:(100到300)*10^9/L.
[编辑本段]血小板的生成
由骨髓造血组织中的巨核细胞产生。多功能造血干细胞在造血组织中经过定向分化形成原始的巨核细胞,又进一步成为成熟的巨核细胞。 成熟的巨核 细胞膜表面形成许多凹陷,伸入胞质之中,相邻的凹陷细胞膜在凹陷深部相互融合,使巨核细胞部分胞质与母体分开。最后这些被细胞膜包围的与巨核细胞胞质分离开的成分脱离巨核细胞,经过骨髓造血组织中的血窦进入血液循环成为血小板。新生成的血小板先通过脾脏,约有1/3在此贮存。贮存的血小板可与进入循环血中的血小板自由交换,以维持血中的正常量。每个巨核细胞产生血小板的数量每立方毫米大约200~8000,一般认为血小板的生成受血液中的血小板生成素调节,但其详细过程和机制尚不清楚。血小板寿命约7~14天,每天约更新总量的1/10,衰老的血小板大多在脾脏中被清除。
血小板的功能
血小板的功能主要是促进止血和加速凝血,同时血小板还有维护毛细血管壁完整性的功能。 血小板在止血和凝血过程中,具有形成血栓,堵塞创口,释放与凝血有关的各种因子等功能。在小血管破裂处,血小板聚集成血小板栓,堵住破裂口,并释放肾上腺素, 5-羟色胺等具有收缩血管作用的物质,是促进血液凝固的重要因子之一。 血小板还有营养和支持毛细血管内皮细胞的作用,使毛细血管的脆性减少。
血小板数量、质量异常可引起出血性疾病。数量减少见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脾功能亢进,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等症。数量增多见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等病症。质量异常可见于血小板无力症。
20世纪60年代以来已确证血小板有吞噬病毒、细菌和其他颗粒物的功能。血小板因能吞噬病毒而引人注目,在血小板内没有核遗传物质,被血小板吞噬的病毒将失去增殖的可能。临床上也见到患病毒性疾病时总出现血小板减少症。因此血小板有可能与皮肤, 粘膜和白细胞一样是构成机体对抗病毒的一道防线。
[编辑本段]形态及其结构
血小板描述:细胞碎片,体积很小,形状不规则,常成群分布在红细胞之间。
循环血中正常状态的血小板呈两面微凹、椭圆形或圆盘形,叫做循环型血小板。人的血小板平均直径约2~4微米,厚0.5~1.5微米,平均体积7立方微米。血小板虽无细胞核,但有细胞器,此外,内部还有散在分布的颗粒成分。血小板一旦与创伤面或玻璃等非血管内膜表面接触,即迅速扩展,颗粒向中央集中,并伸出多个伪足,变成树突型血小板,大部分颗粒随即释放,血小板之间融合,成为粘性变形血小板。树突型血小板如及时消除其刺激因素还能变成循环型血小板,粘性变形的血小板则为不可逆转的改变。血小板有复杂的结构和组成。血小板膜是附着或镶嵌有蛋白质双分子层的脂膜,膜中含有多种糖蛋白,已知糖蛋白Ⅰb与粘附作用有关,糖蛋白Ⅱb/Ⅲa与聚集作用有关,糖蛋白Ⅴ是凝血酶的受体。血小板膜外附有由血浆蛋白、凝血因子和与纤维蛋白溶解系统有关分子组成的血浆层(血小板的外覆被)。血小板胞浆中有两种管道系统:与表面相连的开放管道系统和致密管系统。前者是血小板膜内陷在胞浆中形成的错综分布的管道系统,管道的膜与血小板膜相连续,管道膜内表面也有与血小板膜一样的外覆层,通过此管道系统,血浆可以进入血小板内部,从而扩大了血小板与血浆的接触面积,由于存在这套与表面相连的发达的管道系统,使血小板形成与海绵相似的结构;后者即致密管系统的管道细而短,与外界不通,相当内质网。血小板周缘的血小板膜下有十几层平行作环状排列的微管,近血小板膜处还有较密的微丝(肌动蛋白)和肌球蛋白,它们与血小板的形态的维持及变形运动有关。血小板内散在着两种颗粒:α颗粒和致密颗粒。α颗粒内容物是中等电子密度,有的颗粒中央还有电子密度较高的芯。α颗粒中含纤维蛋白原、血小板第4因子、组织蛋白酶A、组织蛋白酶D、酸性水解酶等。致密颗粒内容物电子密度极高,含有5-羟色胺、ADP、ATP、钙离子、肾上腺素、抗血纤维蛋白酶、焦磷酸等。另外,在血小板中还存在有线粒体、糖原颗粒等。
[编辑本段]血小板与生理功能
血栓形成和溶解当血管破损时,血小板受到损伤部位激活因素刺激出现血小板的聚集,成为血小板凝块,起到初级止血作用,接着血小板又经过复杂的变化产生凝血酶,使邻近血浆中的纤维蛋白原变为纤维蛋白,互相交织的纤维蛋白使血小板凝块与血细胞缠结成血凝块,即血栓(见凝血因子)。同时血小板的突起伸入纤维蛋白网内,随着血小板微丝(肌动蛋白)和肌球蛋白的收缩,使血凝块收缩,血栓变得更坚实,能更有效地起止血作用,这是二级的止血作用。伴随着血栓的形成,血小板释放血栓烷A2;致密颗粒和α颗粒通过与表面相连管道系统释放ADP、5-羟色胺、血小板第4因子、β血栓球蛋白、凝血酶敏感蛋白、细胞生长因子、血液凝固因子Ⅴ、Ⅶ、Ⅻ和血管通透因子等多种活性物质,这些活性物质通过激活周围血小板,促进血管收缩,促纤维蛋白形成等多种方式加强止血而有些效果。物质则可加强损伤部位的炎症和免疫反应。
当血管损伤部位血栓形成,血液停止流失以后需要防止血栓的无限增大,避免由此而产生的血管阻塞。此时,由血小板所产生的5-羟色胺等对血管内皮细胞起作用,使其释放纤维蛋白溶酶原激活因子,促使纤维蛋白溶酶形成,进而使血栓中的纤维蛋白溶解。血小板本身也有纤维蛋白溶酶原激活因子与纤维蛋白溶酶原,产生纤维蛋白溶酶参与血栓中纤维蛋白的再溶解。
[编辑本段]血小板与血管内皮细胞
血液在血管中迅速流动有时会损伤血管壁,血小板可从流动状态转而附在内皮细胞表面,两者之间的细胞膜消失,细胞质相互融合,从而使内皮细胞得到修复。
血小板粘附、释放及聚集的机制 血小板表面有许多不同受体,这些受体与相应的配体结合,即被激活。当血管内皮细胞受损时,内皮下组织中的Ⅰ型和Ⅲ型胶原暴露,两者中有一9肽结构的活性部位。从这一活性部位通过VWF因子与血小板膜上的受体糖蛋白1b连接,实现了血小板与损伤部位的粘附。血小板激活后,环状的微管向内凹曲。血小板出现放射状的突起,其中出现与其长轴一致的微丝、微管。颗粒向血小板中心部集中,并靠近与表面相连的管道系统。血小板由循环型变为树突型。在光学显微镜下血涂片上所见的血小板,如分为中央的颗粒区与周缘的透明区,就是处于这一阶段的特征。
粘附的血小板开始释放其内容物,随着血小板形态的变化,血小板细胞膜的脂质双分子层的磷脂分子中的花生四烯酸游离出来,进而受血小板膜上酶的作用,形成血栓素A2等。血小板颗粒内含物的释放不是同时进行的。由致密颗粒释放ADP、5-羟色胺的反应出现得快。α颗粒则随其内含物不同,释放迟早不同;含血小板第4因子、β血栓球蛋白等成分的α颗粒先释放,含酸性水解酶的颗粒(相当于溶酶体)后释放。释放是需能过程。膜上的钙泵将Ca2+泵入血小板内,激活ATP酶,最后引起血小板收缩,导致血小板内颗粒的释放。
血小板之间的相互粘附叫做聚集。ADP、肾上腺素、凝血酶和胶原等都是血小板的致聚剂。不同的致聚剂引起的聚集过程表现有所不同。如加入ADP可直接引起血小板聚集,而聚集的血小板释放的ADP可以再次引起新的血小板聚集。从而可以出现两个聚集波。胶原本身不能直接引起血小板聚集,只能在诱导血小板释放ADP后引起。聚集发生的机制至今已知有花生四烯酸途径,致密颗粒途径和血小板激活因子途径,已知不少因素如Ca2+和纤维蛋白原都与血小板的聚集有关。激活的血小板中,血小板膜里的花生四烯酸游离出来,最后在不同酶的作用下,形成血栓烷A2(TXA2)。血栓烷A2是迄今已知的最强的致聚剂,而内皮细胞释放的前列腺素I2(PGI2)可通过激活腺苷酸环化酶使环腺苷酸(cAMP)水平升高,抑制血小板聚集。
哺乳动物血小板存在着种属间的差异。如兔血小板致密颗粒中,除5-羟色胺外还含有组胺,人的血小板对致聚剂ADP、凝血酶等均无反应。兔、大鼠、小鼠、猪、羊、马对肾上腺素无反应。在5-羟色胺含量、对聚集抑制剂的反应性等方面也有种属差异。
随着生物和医学的发展,细胞的粘附成为细胞生物学中的重要课题之一。研究血小板粘附、聚集可望使这一课题取得新进展,血小板也是理想的神经药理学的模型。血小板的收缩与松弛和骨骼肌的活动有类似之处。
[编辑本段]血小板的功效
血液受损伤流血时,发生止血和凝血效应的机制有多种,但大都与血小板的作用有关系, 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1、收缩血管,有助于暂时止血
血小板的止血作用,是通过其释放的血管收缩物质、血小板粘聚成团堵塞损伤的血管和促进凝血实现的。
血小板能释放5-羟色胺,儿茶酚按等血管收缩素,使受损伤血管不同程度地紧闭,同时管内血流量减少,防止血液流失。
·2、形成止血栓,堵塞血管破裂口
血小板容易粘附和沉积在受损血管所暴露出来的胶原纤维上, 聚集成团,形成止血栓;血栓直接堵塞在血管裂口处,除了起栓堵作用外,还可维护血管壁的完整性。
·3、释放促使血液凝固的物质,在血管破裂处加速形成凝血块
血小板的凝血作用:血小板3因子提供磷脂表面吸附大部分凝血因子,增加凝血反应速度。
受到损伤的血管或组织处于产生一些因子,启动内源性和外源性血凝系统,在血小板所释放的不同因子的综合作用下,数分钟内完成了一系列酶促生化连锁反应,最终导致血浆内可溶性的纤维蛋白原转变成不溶性的纤维蛋白。纤维蛋白原分子量约34万,电镜下观察数条肽链形成螺旋盘曲的四级结构,整体上看呈团状。纤维蛋白则是细长丝状,并相互交织成网,因而把血细胞网罗起来,形成冻胶状的血凝块。
·4、释放抗纤溶因子, 抑制纤溶系统的活动
血浆中的纤维蛋白在纤溶系统的作用下,容易降解。由于血小板含有抗纤溶因子、抑制了纤溶系统的活动, 使形成的血凝块不致于崩溃。
·5、营养和支持毛细血管内皮
·6、促进血液循环
血小板是血液中体积最小的血细胞,正常人血液中计数为100×109/升一300×109/升,占血液体积的0.3%,妇女在月经期可减少50%~75%,幼儿含量稍低。血小板约2/3在末梢血循环中,l/3在脾脏中,并在两者之间相互交换。
血小板减少症中药方中药处方(一)
【辨证】风火热毒,伤其血络,营血瘀滞,淫于腠。
【治法】清热凉血,滋阴解毒。
【方名】犀角地黄汤加味。
【组成】犀角3克,生地30克,丹皮10克,赤芍10克,白薇10克,紫草10克,知母10克,沙参10克,生槐花30克,大青叶10克,板蓝根15克。
【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日服2次。
【出处】谭家兴方。
中药处方(二)
【辨证】脾阴虚,血燥,阴虚生内热,热伤络脉则血外溢。
【治法】养阴益脾,润燥,佐以清热,化斑。
【方名】加味脾阴煎。
【组成】生地10克,生白芍30克,旱莲草15克,山药20克,莲米15克,连翘10克,赤小豆30克,黄连6克,淡竹叶10克,五味子10克,枣皮10克,大枣10个,炙甘草10克。
【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日服2次。
【出处】袁尊山方。
中药处方(三)
【辨证】血瘀于肌腠。
【治法】活血化瘀,佐以补脾滋肾。
【方名】加减紫癜方。
【组成】鸡血藤15克,丹皮15克,茜草15克,当归15克,大枣10克,茅根15克,旱莲草20克,三七粉5克(冲服),仙鹤草20克,山栀15克。
【用法】水煎服,每日1次,日服2次。
【出处】孙伟正方
[编辑本段]血小板减少
疾病简介
血小板疾病是由于血小板数量减少(血小板减少症)或功能减退(血小板功能不全)导致止血栓形成不良和出血而引起的. 血小板数低于正常范围14万~40万/μl. 血小板减少症可能源于血小板产生不足,脾脏对血小板的阻留,血小板破坏或利用增加以及被稀释(表133-1).无论何种原因所致的严重血小板减少,都可引起典型的出血:多发性瘀斑,最常见于小腿;或在受轻微外伤的部位出现小的散在性瘀斑;粘膜出血(鼻出血,胃肠道和泌尿生殖道和阴道出血);和手术后大量出血.胃肠道大量出血和中枢神经系统内出血可危及生命.然而血小板减少症不会像继发于凝血性疾病,那样表现出组织内出血(如深部内脏血肿或关节积血).
也可能因遗传导致.男性发病,女性携带.(WAS 综合征)
血小板减少与白血病的区别: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病的典型症状表现为出血,在发病前期,皮肤会出现针扎样红点,之后会发展成块状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紫癜的大小不等,小的如黄豆粒,大的能达到手掌那么大。
出现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部位一般在体表皮肤比较松弛的部位,如颈部、眼睛周围、下肢等,并伴有肿痛,严重的会在口腔黏膜部位出现紫斑。血液中正常血小板数量为30万/立方毫米,患病时可减少到4万~5万,当血小板数量降至2万时,患者就有可能出现消化道出血、颅内出血、血尿等,危及生命。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病跟白血病的一些症状相似,有些患者认为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病就是准白血病,心理压力很大,其实完全没有必要。专家解释,目前认为紫癜病是因为单纯的血小板减少使凝血功能出现异常,而血小板减少和凝血功能异常只是白血病的症状之一,白血病患者体内的白细胞、红细胞等都不正常,它们完全是两码事。
应该不要紧,在观察几天

8、关于伤残军人登记评定:

你现在还没有评残?你还在部队里吗?
1981年负伤手术治疗,差不多就和我是一起住院治疗的,只不过我在济南总院。说一句你不爱听的话,你错过了评残的最佳时机!
与我同室的伤友与你一样,切除腰部脊柱第四五节髓核(我是弹片伤嵌脊髓,坚决不动手术、保守治疗)在负伤三个月时,我们才能拄拐行走的,因为我已经转业单位定好了,所以就及早评残,伤友就与我一起评残(同一个评定小组),因为我们当时只能行走五十步之内,也没有仪器测定肌无力级别,就一起评到五级残疾(我是因战、他是因公)。
几十年过去了,我们也经常联系,得知他和我一样一天比一天好起来,现在行走爬山也不是问题的。就是两个人都能天气预报。
当时评残也没有像现在那么严密有具体的标准,更没有不能人为的仪器(肌无力测定),仅仅就是用钢锤测定反应神经而已。而且我们当时还是没有痊愈的评定等级肯定要高一点。
你现在主要的就是不在于腰部脊柱第四五节髓核德事,而关键是在于你的双腿有没有影响,肌无力的级别决定你的等级,.“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就是五级(四级以上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你不大可能评到的);“.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就是六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就是七级;“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就是八级。
要提醒你的是不要指望靠小恩小惠可以打到评残小组,他们和医院基本无关;
六级以上和七级以下不一样,不讲退役的发放费用多少,而是今后的医疗费用一个由国家保障,一个在单位的和职工一样,在农村的就和农民一样,最多民政局予以一些有限的补助。
评残时,绝对不能实事求是、老老实实,该表演就要表演一番,多少切忌过分露马脚!!!

9、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朋友你好!
根据你说明的受伤程度来看,保证可以评定到工伤伤残九级,至于想评定8级,需要看就医以后的恢复康复情况来确定!

与骨髓增生四级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