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骨头坏死可以认定几级工伤
1、股骨头坏死,在工伤伤残鉴定的依据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伤残鉴定的依据来说,在九级或者十级的,建议去申请伤残鉴定,让专业鉴定人员重新确定。
2、伤残鉴定的依据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2、股骨头软骨损伤怎么检查最清楚?
股骨头软骨病是一种对人体危害较大的疾病,而且发病率较高。广大朋友一旦发现自己体内的股骨头出现了坏死的现象,那么就要及时的到正规的医院接受治疗,否则随着病情的不断恶化,会给患者带来更大的伤害。这是股骨头坏死会使患者彻底丧失了劳动能力,从而引发髋关节功能障碍,最后可导致瘫痪残疾。一定要争取早治疗,早康复。
股骨头软骨病的检查方法有:
1.X线检查 。
这是临床诊断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的主要手段和依据,定期投照双髋关节正位和蛙位X线片,可动态观察病变全过程中股骨头的形态变化,且每一阶段的X线片均能反映出病理改变。
(1)滑膜炎期:X线片上主要表现关节周围软组织肿胀,同时股骨头向外侧轻度移位,但一般不超过2~3mm,这些非特征性改变可持续数周,此间应进行X线片追踪观察。
(2)股骨头骨骺受累早期:即坏死前期的X线片征象,主要是骺核比正常者小,连续观察6个月不见增长,说明软骨内化骨暂时性停止,关节间隙增宽,股骨颈上缘呈现圆形凸起(Gage征),正位X线片显示股骨头向外侧移位2~5mm,随后出现部分骨骺或整个骨骺密度增加,其原因:
①与骨骺相邻的股骨颈失用性骨质疏松脱钙,导致股骨头骨骺密度增高;
②坏死的骨小梁被压缩;
③早期坏死骨骺的再血管化,在坏死的骨小梁表面有新骨形成,产生真正的密度增加,有作者指出“新月征”(crescent sign)可能是骨坏死首先出现的X线征象,在蛙位片上,可见股骨头的前外侧软骨下出现一个界限清楚的条形密度减低区,Salter认为“新月征”系关节软骨下骨折,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它不仅是确定诊断的主要依据,而且有助于推测股骨头的坏死范围,判断病变的严重程度和估计预后。
(3)坏死期:X线特点是股骨头前外侧坏死,在正位X线片上观察出现不均匀的密度增高影像,如投照蛙位X线片,可见致密区位于股骨头的前外侧,此种情形多需追踪观察1年,方可明确是部分坏死还是全部坏死,如系全部坏死,骨骺往往呈扁平状畸形,但关节造影可见股骨头骨骺仍保留其圆形轮廓。
(4)碎裂期:X线片上显示出硬化区和稀疏区相间分布,硬化区是坏死骨小梁被压缩和新骨形成的结果,而稀疏区则是尚未骨化的富有血管的成骨组织的影像,股骨颈变短并增宽,坏死股骨头相对应的干骺端出现病变,轻者表现骨质疏松,重者出现囊性改变,可能是由于再生骨骺板软骨细胞和血管组织侵入所致。
(5)愈合期或后遗症期:此期病变已稳定,骨质疏松区由正常的骨小梁填充,因此骨化的密度趋向均匀一致,但股骨头骨骺明显增大和变形,X线片上可见股骨头呈卵圆形,扁平状或蘑菇形,并向外侧移位或半脱位,髋臼也出现代偿性扩大,内侧关节间隙增宽。
2.核素检查。
既能测定骨组织的供血情况,又可反映骨细胞的代谢状态,对早期诊断,早期确定股骨头坏死范围以及鉴别诊断均具有重要意义,临床上多采用静脉注射99TC,然后进行γ闪烁照相,早期表现为坏死区的放射性稀疏或缺损,再生期可见局部放射性浓聚,Crenshaw等认为患侧与健侧对比如股骨头坏死区的放射性核素稀疏程度低于50%为早期病变,相当于Catterall的Ⅰ或Ⅱ型,或Salter的A型,否则则为晚期,相当于Catterall的Ⅲ或Ⅳ型,或Salter的B型,与X线检查比较,核素检查可以提前6~9个月确定坏死范围,提早3~6个月显示坏死区的血管再生。
3.关节造影 。
一般不作为常规检查,但有作者认为关节造影能够早期发现股骨头增大,有助于观察关节软骨的大体形态变化,并且可明确早期股骨头覆盖不良的原因,在愈合阶段作关节造影,更能真实地显示关节变形程度,对选择治疗方法具有参考意义,但这是一项介入性检查,有些不能配合检查的患儿还需给予麻醉,故关节造影检查不应列入必查项目。
近年来随着磁共振成像技术的应用,有些医院对Perthes病也进行该项检查,实践证明,该项检查对诊断骨缺血性改变有重要价值,可以早期作出诊断,缺血区表现为低信号区,并能清楚显示股骨头髋臼缘的软骨区域及其厚度,磁共振成像的髋关节如同关节造影所见,可以明确显示股骨头的形态是否正常,磁共振成像对判定缺血性病变先于X线检查,且无放射性损伤,但目前还不能普遍应用。
以上的检查方法仅供患者参考,如果要有效检查这种病症,还是应该到医院咨询一下医生,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检查治疗。而广大朋友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饮食均衡,适当进行运动,避免酗酒,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3、如何判断骨折属于轻伤还是重伤?
轻伤的认定需要做法医鉴定,具体的标准可以看看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般轻伤的认定是骨折的情况比较严重,不严重的只能构成轻微伤。
程度分级
5.9.1 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 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3)股骨头损伤怎么认定扩展资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4、不小心摔伤导致右股骨头断能鉴定伤残吗?
1.根据所描述的伤情,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相关规定,伤残等级大约在9-10级左右吧,具体的结果要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的鉴定结论了;
2.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进而获得伤残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5、股骨头受伤
应该不是股骨头受伤,股骨头是在屁股的位置,股骨头受伤是不能坐的,如果有骨裂的话需要平躺半年来养伤的。
6、股骨头被打断算轻伤还是算重伤
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9.3 轻伤一级
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
7、股骨头换置手术伤残该怎样评几级伤残?
工伤职工股骨头置换手术属于几级伤残,需要由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受伤程度和受伤部位以及经过治疗之后的情况进行综合的评定,以最终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准。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先向人力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的30内申请。工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工伤认定并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不同。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
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8、左腿换股骨头属于几级伤残鉴定
做完换股骨头·的手术后,也得在3个月以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就是劳动能力鉴定,这有个劳动能力恢复期。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构成9级伤残,双下肢长度要相差4cm以上;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构成10级伤残,一肢丧失功能10%,双下肢相差2厘米。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
十级伤残: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8)股骨头损伤怎么认定扩展资料: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一、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第21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三、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9、原先是股骨头坏死,但是在工作中摔坏了,算不算工伤
原先是股骨头坏死,但是在工作中摔坏了,属于在工作的时间内,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是算工伤的。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