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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检测股骨头骨折的死亡原因

发布时间:2021-02-09 07:29:47

1、如何查询死人死亡原因

我第一个问题 你想干嘛?翻案?
墓地安葬应该写明死亡原因 如公安局备案 证明身份亲属或二代亲属 可以查看底档(大概不是免费的)

2、如果在人死后20年之后 化验尸骨 能不能化验出死亡原因。

应该不可以,除非特定的一些非正常死亡!

3、医疗事故案例 一个很健康的人,左股骨骨折开刀,术后第十天为什么会突然死亡?

只能说节哀顺便。本来逝者是没有必要动手术就可以治好骨折的。但现在的医疗环境就是这样的。

4、调查死因……

1。小便只能小出一丁点,膀胱部肿起,积水,说明尿液仍在产生,但下排受阻,肾衰竭专的可属能性很小。
2。不知道是那里骨折,骨折后猝死有可能是脂肪梗塞或内出血,但前19天的话内出血死亡可能不大,个人考虑梗塞
3。单纯尿路梗阻不大可能造成死亡
4。需要确定建议尸检,如需进一步帮助请发生前情况和尸体情况

5、哪位懂法医鉴定的帮我鉴定下这具尸体的死亡原因啊

“胸腹部:左侧第8、9、10肋骨于腋前线至腋中线之间骨折,其中第10肋于肩胛线处又见一骨折,第版11肋骨近脊柱权旁骨折,上述骨折处伴肋间肌出血。左肺与胸壁广泛性粘连,胸腔未见积液,腹腔见积血及暗红色凝血块约2800mL”+“脾:重311g,大小16.5cm×11cm×3.5cm。体积略增大,色苍白,膈面见一处3cm×1.5cm包膜下出血,器官面见星芒状不规则破裂口,深达实质,伴局部凝血块附着。切面红、白髓结构尚清,实质见出血灶”。基本可以认定为巨大暴力致脾脏破裂,出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你的补充问题太多了,都写下来就是一个完整报告了,估计不会有人写。

6、死亡原因的死因的分类

(一)根本死因(primary cause of death)就是引起死亡的初始的原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因素。在自燃性疾病致死案例中,其主要死因与主要疾病一致,如晚期恶性肿瘤致死,冠心病心肌梗死致死,动脉粥样硬化脑动脉突发破裂出血致死,心脏动脉瘤破裂急性心包填塞致死,空洞型肺结核病致死等。在暴力性死亡中如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雷电击伤、高低温损伤、外源性毒物中毒等引起的死亡,根本死因是指该项暴力,它可以通过某种机制或通过损伤后继发性病症致死,如扼颈可立即因窒息而死,也可当时不死而引起喉头水肿或继发肺水肿、肺炎而死,则扼颈为根本死因。
(二)直接死因(direct cause of death)是指直接因其死亡的原因。如果根本死因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引起死亡,则此死因既是根本死因,又是直接死因,也是唯一死因。根本死因没有立即致死,而因它的继发后果或合并症致死,则候着为直接死因。在法医学中常见的直接死因有:
1、感染
2、出血
3、栓塞
4、中毒
5、全身衰竭
(三)辅助死因(contritutory cause of death)是主要死因之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损伤,它们本身不会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例如严重脂肪肝患者因酒精中毒死亡,则酒精中毒为主要死因,而脂肪肝为辅助死因。巨大动脉瘤患者被人拳击后动脉瘤破裂死亡,动脉瘤是主要死因而拳击是辅助死因。
(四)诱因(incing cause of death)即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各种精神情绪因素、劳累过度、吸烟、外伤、大量饮酒、性交、过度饱食、饥饿、寒冷等。这些因素对健康人一般不会致命,但对某些重要器官有潜在性病变的人,却能诱发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
(五)联合死因(combined cause of death)又称合并死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难以区分主次的死因在同一案例中联合在一起引起死亡而共同构成死因。包括:
1、病与病联合致死
2、病与暴力联合致死
3、暴力与暴力联合致死

7、如何根据尸体判断什么死亡原因

应对尸体进行法医鉴定判断死亡的原因。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内项重要内容。是容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
法医鉴定程序: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8、法医鉴定死亡原因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复核鉴定程序:

复核鉴定的申请、决定和委托同初次鉴定基本相同。鉴定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交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专家鉴定小组的成员应是固定的,是经过审查并获得委 员会颁发的专家资格证书者。

每一案件(一个专门性问题)中参与鉴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成员过少,一则缺乏代表性,二则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 性。同时,曾参加过该案鉴定的专家必须。专家小组的鉴定活动,必须在鉴定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进行,由组长主持。

要绝对保证鉴定活动独立进行。任何人不得 干预,不得对鉴定结果提出任何要求或提供任何暗示。专家小组内部要严格鉴定活动独立的原则。鉴定结论一致的,参加鉴定的每个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

鉴定 结论不能取得一致的,可参照各国立法的惯例,在鉴定文书上分别写明不同意见的依据及其人数,或分别出具鉴定文书。决不能采取投票方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 鉴定结论,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备查。委托机关、人大、政协可派代表旁听鉴定小组的讨论活动。

专家小组的鉴定结果,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文书,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加盖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的内容与一般鉴定文书相同。如是协调鉴定分歧的鉴定,在前言部分要写明历次鉴定的经过及其结果。

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对于裁判机关没有约束力。根据部分省市地方立法的规定,它对于解决鉴定分歧、终止本裁判程序的鉴定具有决定意 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集体一致的结论)是该诉讼程序或同一审级的最终鉴定结论。

如果鉴定分歧出现在阶段,根据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起诉机关即 可结束起诉阶段的鉴定;如鉴定分歧出现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即可根据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终结本审级的鉴定。

(8)死因检测股骨头骨折的死亡原因扩展资料:

法医鉴定步骤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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