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天快走两小时真的对股骨头有害吗?
没有害,快走有益健康快走不是一个有着固定速度作为判断标准的运动每天快走30分钟预防中风的效果与慢跑、打网球、骑脚踏车等较激烈的快节奏运动是相同的。另外,对预防糖尿病、心脏病、骨质疏松症以及某些癌症,都具有良好的效果。报告指出,所谓快走是在12分钟内走完1公里的距离,如果每天快走45分钟到1个小时,那么患中风的概率可以进一步降低到40%;而没有运动习惯的人,只要从现在开始每天快走30分钟,也能达到强身健体的良好效果
2、我今年59岁,四年前左股骨骨折,安装钢针至今未取,不取对身体有害吗?
在临床上,骨折愈合后,即可拆除钢板等内固定系统,但是对于一些年纪较大的患者,没有什么并发症的话,避免第二次手术,也可以不取,对身体没有什么影响。
3、酒精刺激导致股骨头坏死如何食疗或者说用什么药物治疗,谢谢??
股骨头坏死治疗得好坏,直接关系到下来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治得不好会残,不可等闲视之。建议到医院接受专家指导治疗。如你的病情尚属早期发现,中西药治则都是围绕祛瘀活血、补肾补骨,促进侧支循环再生,病情如拖延出现股骨头发生塌陷,只能手术治疗。
4、酒精刺激导致股骨头坏死怎么治疗
根据你说的情况来看是有酗酒引起的股骨头坏死,这种情况股骨头坏死一般服用激素,酗酒及外伤有关系啊,这种情况如果是一二期坏死可以通过拄拐,用点活血化瘀药物及高压氧治疗一下,如果是三四期就得建议行人工全髋置换术了。
5、治疗股骨头坏死病权威医院
股骨头坏死,又称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为常见的骨关节病之一。该疾病会给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也给患者的家庭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要及时治疗,那么,股骨头坏死怎样治疗比较正确呢?下面就来看看专家的详细介绍。
股骨头坏死的治疗方法:
一、介入疗法
介入疗法,主要就是将药物注入患者的动脉血管,就是通过药物对栓塞的溶解,以达疗效,当然也是有很多的弊端的。
二、钻孔减压的治疗方法
钻孔减压的治疗方法,这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治疗方法,对患者的身体也没有什么副作用,现在都普遍使用这种治疗方法,一般适用于早期的塌陷的患者,有人将骨坏死称之为骨内高压症,于是便有了钻孔减压的疗法。
三、带血管的移植治理方法
带血管的移植的治疗方法,主要就是将患者的附近的血管束切取后再植入坏死区,一般临床都是只有术前的造影,对这种治疗方法很少使用。
四、电刺激治疗方法
电刺激可作为股骨头坏死的独立治疗方法或手术辅助治疗。但针对缺血坏死的股骨头其疗效不确定。电刺激有成骨作用,能促进骨折愈合。
五、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方法
中医治疗股骨头坏死有一定效果,特别是在止痛和改善功能方面有一定效果,但是不能阻止病程的发展,其效果与西医的髓芯减压有些相近。经验证明活血化淤对于消除水肿、淤血是非常有效的,去除水肿、血肿即可减低股骨头骨髓腔内压力,所以能缓解疼痛。
上述给您介绍了三种比较常见的治疗股骨头坏死的方法,您可以根据自身病症选择正确的治疗方式,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您就可以摆脱病魔的困扰。想了解更多关于股骨头坏死的疾病知识,请咨询医院的专家。
6、我老公在有毒有害工作岗位干了25年,现在因股骨头坏死在家休病假,45
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三)项、第四十条(一)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劳动者因病不能工作,在法定医疗期内,除非本人具有第三十九条(二)至(六)项规定的法定过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并应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