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关节功能完整,一般活动无障碍。
Ⅱ级:有关节不适或障碍,但尚能完成一般活动。
Ⅲ级:功能活动明显受限,但大部分生活可自理。
Ⅳ级:生活不能自理或卧床。
2、中国人寿2000版康宁保险所含疾病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
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
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
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 版)利益条款 (第二页)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
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
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
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
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
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
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
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
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
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
可逆(注4)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 版)利益条款 (第三页)
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
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
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
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
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
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
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
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
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
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
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
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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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
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 网织红细胞<1%;
(3)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
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心肌病:指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性
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 级,须满足永久不可逆(注4)性体
力活动能力受限、无法从事任何体力活动的条件。
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
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
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
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
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
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 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 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
弱持续三个月以上,须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
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
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
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注4)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
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
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 诊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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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
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二、终末期肺病: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的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三十三、严重克隆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
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实
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
经毒素造成大脑或脑干严重损害,并导致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
功能的疾病状态,且植物人状态须已持续30天以上。
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经
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证实,且已经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
天以上;须至少满足下列一个条件:
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三十七、严重冠心病: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
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
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动脉,不包括前降支、左旋支及右
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
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
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为治疗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因输血而感染;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
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
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
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注4)性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
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 版)利益条款 (第六页)
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
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3、类风湿性关节炎的严重程度分级是怎么分的啊?
秋冬又是一个多事的季节。很多的类风湿性关节患者又在为自己的久治不愈的类风湿性关节疾病而担心,作为一种高发病率,高复发率的疾病,人们对于类风湿性关节的治疗非常关注。 专家指出,因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类风湿性关节的初期认识并不明显,因此很多人在进行治疗的时候,已经恶化到了晚期,这些患者因丧失了关节功能,不得不进行人工关节置换,当然,人工关节置换作为现代医学的科技结晶,可以有效的改善类风湿性关节给患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影响,而且可以很大程度上恢复和改善关节功能。但是,关节炎严重到要换人工关节那就治疗的太晚了。 据统计,我国的关节炎患者有3600万人,其中需要做外科手术治疗的有200万人。发病常见的是骨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其中骨性关节炎发病率最高达到3%,65岁以上的老人几乎都有这种疾病。而类风湿性关节炎是一种严重致残关节疾病。发病率占0.3%,多发于女性。强直性脊柱炎则多发生于青年男性,发病率占0.4%。目前,在医学上对多种关节炎还没有彻底根治的方法。因此,只有采取多种治疗方法,根据疾病不同程度有药物、物理和手术来改善症状。 采访到这些人的说法,实际上也是其他患者的共同观点。在治疗过程中过分依靠药物治疗,还对手术有着恐惧心理,针对大家的这种认识,还是请专家从关节病变机理上,来了解外科手术治疗的必要性。 专家不仅说明了外科治疗的道理,更重要的是要把握住早期手术治疗的时机,也就是说,只有早期手术才不至于把自身的关节换成人工的。 类风湿性关节炎早期采用滑膜切除手术,延缓关节软骨破坏的效果也很明显。强直性脊柱炎要在准确诊断的基础上,有一个实施早期手术的原则。 如果早期手术治疗的患者,不仅创伤小、疗效好、少受疾病折磨。而且要比晚期的人工关节置换所花的经费少得多。因此,我们在这里再次告诉您,当您需要做手术时,千万不要错过治疗时机。 对于类风湿性关节的治疗,虽然手术治疗可以一时的改善这一问题。专家提醒人们,为了有效的预防类风湿性关节给身体健康带来的影响。需要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采用少林十三灸来进行治疗。 少林十三灸是如今的一种非常理想的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的药贴,而且这种药贴还有神奇的针灸的功效。可以帮助人们安全有效的预防这种疾病给人们身体健康带来的影响。
4、类风湿性关节炎可以分为几类?
临床分类
分为三型:渗出型破坏型和强直型
(1)渗出型:关节肿胀积液,后期骨质疏松
(2)破坏型:滑膜炎症未及时恢复,滑膜血管伸向软骨形成血管翳,最后导致软骨破坏,关节腔变窄,骨质疏松和骨质破坏,亦可出现继发性骨关节炎
(3)强直型:软骨破坏后,关节形成纤维性强直或骨性强直,此期关节活动受限
5、中国人寿健康保险中的〈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中的35种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
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
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 (第二页)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
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
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
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
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
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
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
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
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
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 (第三页)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
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
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
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
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
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
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
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
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
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
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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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
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
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
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
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
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
/L ;
(2) 网织红细胞<1%;
(3) 血小板绝对值≤20×109
/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
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心肌病:指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 4)
性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须满足永久不可逆(注 4)
性体力活动能力受限、无法从事任何体力活动的条件。
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
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
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
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
史。
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
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
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
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 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 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二十九、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
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
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
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注 4)性关节功能障碍,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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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三十、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
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
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 WHO
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
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一、终末期肺病: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的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三十二、严重克隆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三、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
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
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三十四、持续植物人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
神经毒素造成大脑或脑干严重损害,并导致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
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且植物人状态须已持续30天以上。
三十五、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
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证实,且已经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天以上;须至少满足下列一个条件:
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注:
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
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
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
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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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
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
浴或盆浴。
4.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
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七条 特定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
手术,共计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指经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
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
虽然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
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
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但尚未达到脑中
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一项或两
项。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
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
10%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但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
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
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指被保险人年满 3 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
不可逆(注 2)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年龄双目失明”的给付
标准,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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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
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严重头部外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
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
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 在遭受外伤180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
Ⅲ级。
注: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
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
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
浴或盆浴。
2.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
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6、类风湿分类标准是?
您好!1987 年美国风湿病协会修订的类风湿关节炎的分类标准是:
1. 关节及关节周围的晨僵至少 1 小时(≥ 6 周)。
2. 3 个或者 3 个以上关节区的关节肿(≥ 6 周)。
3. 腕关节、掌指关节或者近端指间关节至少有一个关节区关节肿(≥ 6 周)。
4. 对称性关节炎(≥ 6 周)。
5. 类风湿结节伸肌表面或近关节区域的皮下结节。
6. 类风湿因子阳性(正常人群中阳性率<5% )。
7. 手 X 线像改变后前位手、腕关节 X 线显示骨侵袭或明确骨质脱钙的典型的类风湿关节炎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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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病变关节分级方法是什么?
您好!O级:无疼痛、无压痛、无肿胀、无晨僵。
I级:不活动时无,活动时有轻度疼痛;压迫时病人诉有疼痛;关节肿胀,但尚未超过关节附近骨突出部;晨僵时间在1小时之内。
II级:不活动时亦疼痛,活动时疼痛加重;压迫时不仅诉痛,尚有畏惧表情或缩回该关节;肿胀明显与骨突出部相平,软组织凹陷消失;晨僵时间在1-2小时之内。
III级:疼痛剧烈,关节活动因疼痛而明显受限;病人拒绝医生作压痛检查;关节高度肿胀并高出附近的骨突出部;晨僵时间大于2小时。
合肥黄山路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