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2、受伤要达到什么样才能评残
见《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伤残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秋冬又是一个多事的季节。很多的类风湿性关节患者又在为自己的久治不愈的类风湿性关节疾病而担心,作为一种高发病率,高复发率的疾病,人们对于类风湿性关节的治疗非常关注。 专家指出,因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类风湿性关节的初期认识并不明显,因此很多人在进行治疗的时候,已经恶化到了晚期,这些患者因丧失了关节功能,不得不进行人工关节置换,当然,人工关节置换作为现代医学的科技结晶,可以有效的改善类风湿性关节给患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影响,而且可以很大程度上恢复和改善关节功能。但是,关节炎严重到要换人工关节那就治疗的太晚了。 据统计,我国的关节炎患者有3600万人,其中需要做外科手术治疗的有200万人。发病常见的是骨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其中骨性关节炎发病率最高达到3%,65岁以上的老人几乎都有这种疾病。而类风湿性关节炎是一种严重致残关节疾病。发病率占0.3%,多发于女性。强直性脊柱炎则多发生于青年男性,发病率占0.4%。目前,在医学上对多种关节炎还没有彻底根治的方法。因此,只有采取多种治疗方法,根据疾病不同程度有药物、物理和手术来改善症状。 采访到这些人的说法,实际上也是其他患者的共同观点。在治疗过程中过分依靠药物治疗,还对手术有着恐惧心理,针对大家的这种认识,还是请专家从关节病变机理上,来了解外科手术治疗的必要性。 专家不仅说明了外科治疗的道理,更重要的是要把握住早期手术治疗的时机,也就是说,只有早期手术才不至于把自身的关节换成人工的。 类风湿性关节炎早期采用滑膜切除手术,延缓关节软骨破坏的效果也很明显。强直性脊柱炎要在准确诊断的基础上,有一个实施早期手术的原则。 如果早期手术治疗的患者,不仅创伤小、疗效好、少受疾病折磨。而且要比晚期的人工关节置换所花的经费少得多。因此,我们在这里再次告诉您,当您需要做手术时,千万不要错过治疗时机。 对于类风湿性关节的治疗,虽然手术治疗可以一时的改善这一问题。专家提醒人们,为了有效的预防类风湿性关节给身体健康带来的影响。需要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采用少林十三灸来进行治疗。 少林十三灸是如今的一种非常理想的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的药贴,而且这种药贴还有神奇的针灸的功效。可以帮助人们安全有效的预防这种疾病给人们身体健康带来的影响。
5、伤残级别认定
需要经来过鉴定才能确定等自级。
人身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6、伤残鉴定标准的九级评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九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九级
1)癫痫轻度;
2)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或三处以上≥1cm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三、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双眼矫正视力≤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支气管成形术后;
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34.肾部分切除术后;
35.脾部分切除术后;
36.子宫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7、工伤评级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 GB / T16180 一1996)a )一级l )极重度智能减退;2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Z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 )四肢瘫肌力3 级或三肢瘫肌力2 级;5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 〕小肠切除90 %以上;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 〕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b) 二级1 )重度智能减退;2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 (或半径《5° ) ; 4 )双侧上须骨完全性缺损;5 )双侧下领骨完全性缺损;6 )一侧上领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 7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 )三肢瘫肌力3 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 级;9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 )双下肢高位缺失;11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 )双膝双躁僵直于非功能位;13 )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 )双膝、躁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 )四肢大关节(肩、髓、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 )心功能不全三级;18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 级;19 )肺功能重度损伤;20 )呼吸困难4 级或PaO2 4. l 一8kPa 或PaC027.9 一6kPa ;21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 级;22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 级;23 )肝切除3 / 4 ,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 一chiari 综合症;25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 )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27 )全胰切除;28 )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 )急性白血病;30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 、Ⅱ型);31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痪者;32 )小肠切除>3 / 4 ,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C )三级l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 )面部重度毁容;3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感《0.05 或视野《16 % (半径≤10) ; 4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 (或半径≤10°) ; 5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荆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6 )同侧上、下领骨完全性缺损;7 )一侧上颔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至织缺损>30cm2 ; 8 )一侧下颔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 ; 9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10 )截瘫肌力3 级;11 )偏瘫肌力3 级;12 )双手全肌瘫肌力3 级;13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14 )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5 )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6 )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 )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8 )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9 )双髓、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20 )一侧髓、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 )非同侧腕上、躁上缺失;22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2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25 )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26 )尘肺Ⅲ期;27 )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8 )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29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30 )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1 )粒细胞缺乏症;32 )全胃切除;33 )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4 )一侧肾切除,寻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5 )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7 )膀胱全切除;d )四级1 )中度智能减退;2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 )癫痫重度;4 )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5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6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7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8 )双耳听力损失≥91dB HL;9 )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11 )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13 )舌缺损>全舌的2 / 3;14 )双侧完全性面瘫;15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6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7 )单肢瘫肌力2 级;18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 级;19 )双足全肌瘫肌力2 级;20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2 )利手前臂缺失;23 )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4 )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5 )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6 )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27 )一侧跺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28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9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0 )瓣膜置换术后;31 )心功能不全二级;32 )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4 )肺功能中度损害;35 )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6 )尘肺Ⅱ期;37 )尘肺I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8 )呼吸困难3 级;39 )肝切除2 / 3 ; 40 )肝切除1 / 2,肝功能轻度损害;41 )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2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43 )再生障碍性贫血;44 )慢性白血病;45 )小肠切除3 / 4 ,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6 )小肠切除2 / 3 ,包括回盲部切除;47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8 )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49 ) ‘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0 )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1 )永久性膀胧造瘘;52 )重度排尿障碍;53 )神经原性膀胧,残余尿≥50mL ; 54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5 )双侧肾上腺缺损;56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37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8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e )五级1 )完全运动性失语;2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 )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 )面部轻度毁容;5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簇≤40 % (或半径≤25) 6 )一眼矫正视力<0.05 ,另眼矫正视力<0.2 ; 7 )一眼矫正视力<0 . 1 ,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 8 )双眼视野≤40 % (或半径≤25°) ;9 )一侧眼球摘除者;10 )双耳听力损失)8ldB HL ;11 )鼻缺损1 / 3 以上;12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 )一侧上领骨缺损1 / 4 ,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14 )下领骨缺损长4 cm 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15 )上或下唇缺损>1 / 2 ;16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 ;17 )舌缺损<2 / 3 、>1 / 3 ; 18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19 )四肢瘫肌力4 级;20 )单肢瘫肌力3 级;21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 级;22 )利手全肌瘫肌力3 级;23 )双足全肌瘫肌力3 级;24 )非利手前臂缺失;25 )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6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7 )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29 )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0 )一髓(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1 )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32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33 )双肺叶切除;34 )肺功能中度损伤;35 )呼吸困难3 级或Pa02 > 8~l0.7kPa ; 36 )肝切除1 / 2 ; 37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38 )青年脾摘除;39 )胰切除2 / 3 ; 40 )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 L ) ; 41 )胃切除3 / 4 ; 42 )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43 )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痿;44 )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5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6 )慢性中毒性肾病;47 )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 )膀胧部分切除;49 )尿道痿不能修复者;50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1 )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2 )阻茎缺损; 53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4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5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6 )阴道闭锁;57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8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f )六级1 )轻度智能减退;2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 )癫痫中度;4 )不完全性失语;5 )一侧完全性面瘫;6 )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 )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瘾痕面积达60 %一69 % ; 8 )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1 )一眼矫正视力≤005 ,另眼矫正视力≤0 . 3 ; 12 )一眼矫正视力≤0 . 1 ,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 13 )双眼矫正视力≤0.2 或视野≤48 % (或半径≤30°) ; 14 )双耳听力损失≥7ldB 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6 )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17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18 )双侧颞下领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19 )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 ,伴发涎痿;20 )鼻缺损<l / 3 、>l / 5 ; 21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 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 )三肢瘫肌力4 级;23 )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 级;24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 级;25 )单足全肌瘫肌力2 级;26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 )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 )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 )一拇指缺失;32 )一侧踝以下缺失;33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4 )一肢骨折成角畸形>15 °,并有肢体短缩4 cm 以上者;35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36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 ~5 趾畸形,功能丧失;37 )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8 )一髓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39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1 )尘肺I 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2 )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3 ) 肝切除l / 3 ; 44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45 )胰切除l / 2 ; 46 )白血病完全缓解;47 )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 / 4 ; 48 )胃切除2/3 ; 49 )小肠切除1 / 2 ,包括回盲部;50 )肾损伤性高血压;51 )一侧肾切除;52 )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3 )生殖功能轻度损伤;54 )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5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g )七级l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2 )第Ⅲ、Ⅵ对脑神经麻痹;3 )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 )电烧伤颅骨切除>3 cm2 ,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5 )颈须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6 )全身瘫痕面积50 %~59 % ; 7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 8 )一眼矫正视力≤0.05 ,另眼矫正视力≥0.6 ; 9 )一眼矫正视力≤0.1 ,另眼矫正视正≥0.4;10 )双眼矫正视力≤0.3 或视野(64 % (或半径≤40°); 11 )双耳听力损失≥56dB HL ; 12 )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13 )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14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 / 3 以上;15 )耳槽骨损伤长>8 cm ,牙齿脱落10 个以上;16 )截瘫或偏瘫肌力4 级;17 )双手全肌瘫肌力4 级;18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 级;19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 级;20 )单足全肌瘫肌力3 级;21 )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 )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24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25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6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一3 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27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一3 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8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29 )一足除拇趾外,4 趾缺失;30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瘫痕畸形,功能丧失;31 )一前足缺失;32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33 )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34 )下肢伤后短缩<3 cm 、>2cm 者;35 )肺叶切除;36 )肺功能轻度损害;37 )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38 )尘肺I 期,肺功能正常;39 )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40 )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1 )肝切除l / 4 ;42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43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44 )成人脾摘除;45 )胰切除l / 3 ; 46 )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47 )白细胞减少症;48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49 )血小板减少(< 8 ×10 10/ L ) ; 50 )胃切除1 / 2 ; 51 )小肠切除l / 2 ; 52 )结肠大部分切除;53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4 )轻度排尿障碍;55 )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 )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 )已育妇女双则输卵管切除;58 )阴道狭窄;59 )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h )八级1 )边缘智能;2 )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3 )颅骨外露;4 )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5 )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的增生性痿痕;6 )一侧双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7 )全身疲痕面积40 %~49 % ; 8 )一眼矫正视力落≤0.2 ,另眼矫正视力≥50° ; 9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 10 )双眼视野≤80 % (或半径≤50° ) ; 11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12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l / 3 者;13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14 )外伤性青光眼;15 )双耳听力损失≥4ldBHL或一耳≥gldB HL ; 16 )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7 )发声及言语困难;15 )一耳或双耳缺损>l / 3 、<2 / 3 ; 19 )耳槽骨损伤长≥6 cm ,牙齿脱8 个以上;20 )舌缺损小于舌的l / 3 ; 21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2 )双侧颖下领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23 )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24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5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6 )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 / 2 以上者;27 )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28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 级;29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 级;30 )双足全肌瘫肌力4 级;31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 级;32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33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34 )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35 )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36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37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瘫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8 )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39 )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40 )心功能不全一级;41 )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42 )肺段切除;43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44 )肝部分切除;45 )胆道修补术后;46 )脾部分切除;47 )胰部分切除;45 )腹壁缺损1 0 cm 左右;49 )胃部分切除;50 )小肠部分切除;51 )一侧肾上腺缺损;52 )输尿管修补术后;53 )尿道修补术后;54 )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55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 )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 )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58 )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59 )性功能障碍;60 )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能;61 )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i )九级1 )癫痫轻度;2 )颅骨缺损≥25cm2 ,无功能障碍;3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4 )第V 对脑神经眼支及第VI 对脑神经麻痹;5 )发际边缘瘫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6 )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7 )颈部瘢痕畸形;8 )全身瘢痕面积30 %一39 % ; 9 )鼻再造术后;10 )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11 )一眼矫正视力≤0.3 ,另眼矫正视力>0.6 ; 12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 5 ; 13 )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 期(或重度); 14 )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15 )双耳听力损失≥31 dB HL 或一耳损失≥ 71dB HL ; 16 )发声及言语不畅;17 )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18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l / 5 , < l / 3 ; 19 )铬鼻病有医疗依赖;20 )牙槽骨损伤长>4 cm ,牙脱落4 个以上;21 )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22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23 )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 / 2 者;24 )一拇指末节部分1 / 2 缺失;25 )一手食指两节缺失;26 )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27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8 )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29 )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30 )遮骨或附骨骨折影响足弓者;31 )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32 )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33 )心脏、大血管修补术;34 )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5 )肺修补术;36 )支气管成形术;37 )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8 )乳腺成形术后;39 )月高肌修补术后;40 )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41 )子宫修补术后;42 )一侧卵巢部分切除;43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j )十级1 )颅骨缺损9 ~24cm2,无功能障碍;2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 )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4 )全身瘢痕面积<30 % ; 5 )一眼矫正视力≤0.5 , 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8;6 )双眼矫正视力≤08 ; 7 )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8 )晶体脱位;9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10 )球内异物未取出者;11 )外伤性瞳孔放大;12 )双耳听力损失≥26dB HL 、或一耳≥56dB HL ; 13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4 )发声障碍;15 )一耳或双耳缺损>2cm2 ; 16 )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 )铬鼻病(无症状者); 18 )嗅觉丧失;19 )牙齿除8888以外,切牙脱落1 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 个以上;20 )一侧颞下颔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 度;21 )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22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23 )鼻中隔穿孔;24 )鼻或面部有>1 cmZ2的增生性瘢痕;25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 岁以下者;26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27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瘫痕1cm 以上);28 )手背植皮面积>50cm,并有明显瘢痕;29 )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30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 %者;31 )除拇指外,余3~ 4 指末节缺失;32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33 )足背植皮,面积>100cm 2; 34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35 )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36 )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7 )胸壁异物滞留;38 )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39 )肝修补术后;40 )脾修补术后;41 )胰修补术后;42 )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43 )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44 )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45 )肾修补术后;46 )膀胧修补术后;47 )卵巢修补术后;48 )输卵管修补术后;49 )乳腺修补术后;50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51 )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8、一到十级伤残等级
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8)道标创伤性关节炎怎么评级扩展资料: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9、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及伤残鉴定分哪些等级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备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未正式颁发[3] ,各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法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4]
【具体规定】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级评定
编辑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5]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九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2]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九级
1)癫痫轻度;
2)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或三处以上≥1cm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三、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6]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双眼矫正视力≤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支气管成形术后;
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34.肾部分切除术后;
35.脾部分切除术后;
36.子宫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10、伤残的七级是什么等级
工伤七级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七级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七级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宜昌市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750px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250px2;
12)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50px,但<100px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跟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跟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200px,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双侧乳房部分缺损;
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6)轻度低氧血症;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mm3)];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mm3)]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3)三度牙酸蚀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