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2、马鞍山每年缴纳30元的医保是怎么个报销制度?
看看《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规定》和《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规定》,说的很清楚了
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工作,根据《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辖区内非农业户口的以下居民,都应当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居民;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症残疾人。
上款学生包括本市市辖区内非农业户口、在异地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在校学生;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年龄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
(一)个人缴纳标准:
1、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40元;
2、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80元;
3、其他城镇非职工居民每人每年200元。
(二)财政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40元,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 参保人员中,凡属本市城镇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其个人应缴的参保费用由市财政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补助20元/人年(个人实交20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补助50元/人年(个人实交30元);
(三)其他人员补助140元/人年(个人实交60元)。
参保人员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其个人应缴的参保费用,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报销。
第五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实行一次性预缴费制,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此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的个人参保费用。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不予补办。
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区别、缴费标准类别等基本信息与数据。对符合部分免缴个人参保费用的,须详细注明相关事项。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并负责个人参保费用的代收代缴;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组织参保登记和个人参保费用的收缴。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在登记参保和缴纳费用时,须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学校、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代办部门(以下称代办部门)审核确认后,登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数据,收取个人参保费用,提供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首次参保的,核发《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和基本医疗保险IC卡。
对本市城镇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需提供《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残联出具的重症残疾证明,经代办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免缴部分个人参保费用。
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设立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市财政设立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征缴机构核算收入)。各代办部门代收的个人参保费用须于11月5日前集中划缴到收入户,征缴机构于11月30日前将其从收入户统一转入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应由市财政承担的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的个人参保费用补助,由市、区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划入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各代办部门应于11月5日前将登记参保缴费人员的基本信息数据,用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分类造册,并附各类参保人员汇总表,统一报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会同市、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应由市、区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和应由市财政承担的个人参保费用补助,根据各代办部门报送的参保名册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对各代办部门报送的参保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在认真核对参保人数与对应的个人缴纳费额准确无误后,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缴费记录,并做好社会保险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负责核查代办部门报送的参保人员名册、户籍资料等各种相关材料,各代办部门和参保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征缴机构在接到有关参保缴费方面举报后,应当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认真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经办此项参保和征缴业务经费、专用收款票据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另外,征缴机构每年从当年征收基金总额中提取3%的代办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学校、区劳动保障机构代办手续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步配套实施。
附件2:
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根据《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马政[2006]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就医定点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二条 参保人员患病,必须携带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统一发放的《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以下简称证历)和IC卡,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三条 定点单位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认真查对人、证历和IC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和医疗保险政策的各项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单位记帐,定点单位按规定与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章 门诊规定病种管理
第五条 门诊规定病种的范围: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免疫抑制剂;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心力衰竭[三级以上心功能(含三级)];Ⅱ期以上的高血压病(含Ⅱ期);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精神病维持治疗期;肾病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再生障性贫血;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阻塞性肺病;炎性肠病;活动性结核病。
第六条 参保人员患有第五条所列病种,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申请表》,经本市专科或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相关专业医师鉴定,并附相关病历资料和检查化验报告单原、复印件及1张1寸照片,报经办机构审核,符合《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暂行)》的,发给《规定病种门诊证历》。参保人员对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有异议的,可申请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再次审核确认。
第七条 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持《规定病种门诊证历》、复式处方和IC卡,固定在其选定的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年度内确需更换定点单位的,须携带已经审核确认的《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申请表》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住院管理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可选择本市任何一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入院通知单、证历和IC卡到入院部办理入院手续。急诊抢救可先入院,入院后24小时内(正常工作日)补办入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查对人、证历和IC卡,严防冒名住院,并实时将参保人员住院信息录入医保计算机网络。参保人员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预收参保人员一定的预付金,但一般不得超过该参保人员预计住院总医疗费用的60%,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疾病入院指征和出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入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入院,不得任意延长参保人员的住院时间,更不得强制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出院。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记载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并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或建立医疗费用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参保人员因病确需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机构必须履行告之义务并签定《马鞍山市医疗保险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知情同意书》。参保人员出院时,其住院期间医疗总费用明细帐或费用清单须经参保人员(或代理人)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探亲、旅游等在外地期间突发急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直接与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费用自理。
第四章 转院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条件所限,必须将参保人员转往其他医院治疗的,应遵循先市内后市外、逐级转院的原则。市内住院转院限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市外转院医疗仅限于本省及北京市、上海市、南京市三级甲等以上(含三甲)且为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住院医疗,应由经治医师填写《马鞍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审批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市内转院的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批准即可,市外转院由本市二级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院。如遇紧急情况可先转院,但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转院视同一次住院医疗的继续,市内转院所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别记帐,转出医疗机构按转院结算费用,转入医疗机构按正常结算费用。市外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
市外转院医疗时间最长为一个月,超出期限的,必须到经办机构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五章 费用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分配预算:在基金收入总量中,按5%预留调剂额度,按10%提取门诊规定病种费用,按20%提取异地就医、在校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门急诊医疗费用和致残致死补偿费用,余下65%作为当年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基金预算总额。年度结算时,基金预算分配项目之间可相互调剂余缺。
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费用结算或报销时,按以下程序进行计算:
(一)总费用中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项目(项目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等,下同)的费用和部分付费项目中应由个人先自付的费用等非基本医疗费用,余下部分为基本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费用中先扣除异地就医须由参保人员先自付的一定比例,再扣除起付线费用及起付线以上费用应由参保人员按比例负担的费用,余下部分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从患者预付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后再与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未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用的,跨年度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当年基金支付截止到12月31日,次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 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限定范围内治疗该病种必需的和必不可少辅助药品费用及相关的检验检查等),超出起付线的门诊费用,属于参保人员自付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后再与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未办理确认手续前和在非选定的定点单位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选定的定点单位发生的非规定病种限定范围内的费用,一律由参保人员自付。
第十九条 异地住院发生的费用出院后由参保人员或代理人携带证历、IC卡、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明细帐、出院小结、转院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下异地住院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须先按以下比例自付:
(一)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治疗或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技术设备条件所限转往确定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
(二)凡参保人员要求转院或转往确定范围外的医疗机构以及异地非急诊抢救住院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30%。
第二十一条 急诊抢救门诊留观72小时内死亡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急诊抢救门诊留观72小时内住院、住院后24小时内死亡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和在校学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诊治发生的费用,按《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其中,在校学生住院、规定病种门诊治疗,起付线以上基金支付比例比其他非职工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伤残的按伤残等级10-1级基金一次性相应支付400元至4000元;直接导致死亡的基金一次性支付5000元。
第二十四条 凡参保人员未按本管理规定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与《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步配套实施。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08月16日 (地方法规)
3、请问办理一个慢性病医疗卡都有什么补助?说详细点,谢谢!
慢性病医疗卡补助各地不同,以黄石2019年为例:
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规定,经专家评审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其费用补助标准在主病种的基础上,另增加附属病种补助限额50%的费用。同一名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病种总数不得超过3种。
享受慢性病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在慢性病病种补助限额范围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自付10%,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付10%—40%不等。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按月结算,居民医保部分病种按年结算,剩余部分不累计。参保单位和个人医疗保险欠费或参保人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待遇。
(3)当涂居民医保类风湿补助多少扩展资料
慢性病医疗卡办理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期满后,可于6月下旬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申报时选择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查询评审通过病种,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湖北省医疗机构门诊通用病历作为患者的慢性病专用病历。
在慢性病门诊病历中标识并加盖医疗机构(医保办)公章。参保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保卡以及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的慢性病专用病历到选定的医疗机构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待遇。
4、国家对类风湿病人有补贴吗
你好,补贴的是没有,但可以办特殊病种。办了特殊病种用药可以按比例了,报销大概是药价的75%吧,这也相当于有补贴吧。
5、居民医疗保险哪些病可以报销? 谢谢··· 请帮忙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1)报销范围:1、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2、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2)不属于报销范围: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E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二)治疗项目类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4、助听器等康复器具;5、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三)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四)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一、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5、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五)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其余未规定的皆不纳入报销范围。
6、国家对类风湿治疗有什么补助
你好
目前国家对类风湿病把它划到慢性重大疾病医保范畴,在治疗时可以享受医保。
具体细节我建议到你们当地劳动局咨询就可以了。
7、慢性病怎么申报补助?
参保人员患有当地医保所列慢性病种之一并符合诊断基本标准,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汇总上报医疗保险机构。失业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患重症慢性病,由个人或亲属直接向医疗保险机构申报。
办理程序:
1、受理。
2、费用审核:
(1)十二种慢性病门诊自负超过8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70%,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70岁以上自负超过6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80%,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3、办理所需携带资料到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办理,具体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和相关的影像学资料(如X光片、CT片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4、等待报销款发放。
8、国家医保补助的慢性病有哪些~
具体不太清楚,我也是从网上看到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慢性病患者可在当地社居委领取并如实填写《慢性病就诊卡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病历、化验及检查报告单等,经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确认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慢性病就诊卡》。参保居民自领取《慢性病就诊卡》之日起,凭该卡可享受规定的门诊补助待遇;未参保的城镇居民在当地社居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可一并领取并如实填写《慢性病就诊卡申请表》,最终也需经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确认。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般病种,一般人员支付比例为60%,城市困难人员支付比例为70%。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特大病种,一般人员支付比例为80%,城市困难人员支付比例为90%;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般病种,一般人员支付比例为50%,城市困难人员支付比例为60%。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特大病种,一般人员支付比例为70%,城市困难人员支付比例为80%。另外,慢性病的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一般病种为2000元,特大病种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