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腰椎間盤突出症算不算工傷或者職業病
1.
腰椎間盤突出症不算工傷也不是職業病;
2.
腰椎間盤突出症與工作關系不大,是身體退化的表現
2、椎間盤突出算不算工傷還是職業病
建議申請職業病鑒定。
3、腰椎間盤突出是否是職業病
一、根據GBZ/T157-2002《職業病診斷名詞術語》
3.1.1 職業病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疾病。
3.1.2 法定職業病
各個國家根據其社會制度、經濟條件和診斷技術水平,以法規形式規定的職業病,稱為法定職業病。
3.1.3 職業病診斷標准
具有法規意義的職業病診斷技術標准。
各標准概括該種疾病的主要臨床表現和有關檢查及其分級標准和處理原則等,作為職業病科和有關臨床醫師診斷及處理職業病的依據。
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腰椎間盤突出是否是職業病?
因此,「腰椎間盤突出是否是職業病」?首先不屬於法定職業病,第二沒有診斷標准,所以要認定為職業病,目前還是困難的。
但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如果是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還是可以作為工傷鑒定的。
4、腰椎間盤突出是否屬於職業病
腰椎間盤突出不屬於職業病。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關於職業病的定義,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腰椎間盤突出的病因不同於上述因素,屬非接觸性病因,因此,不在職業病范圍。腰椎間盤在脊柱的負荷與運動中承受強大的壓應力,大約在20歲以後,椎間盤開始退變,構成腰椎間盤突出症的基本病因。
5、我在工作中造成腰椎間盤突出症,可以算工傷嗎?
在工作中造成腰椎間盤突出症不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職業病患者的悲哀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5)職業病椎間盤突出症擴展資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