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腰間盤突出不能上班了,得治療,辭職廠里還要扣錢合理嗎
急辭工用人單位工資照發,但急辭工解除合同違法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所謂急辭工,指即使解除勞動合同。腰間盤突出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特殊待遇,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他情形,不能急辭工。
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但用人單位對經濟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工資是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無論勞動者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用人單位均應按出勤結清工資。
結清工資與賠償損失應當分別計算,合並結算。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
18.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職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進廠兩個月,有腰間盤突出,已在家休息三個月未康復不能上班,廠方能辭退嗎
合理醫療期後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3、因為腰間盤突出暫時不能上班,公司有理由開除我嗎?我24歲在這里上班2年,今年檢查出得了腰間盤突出,
根據勞動法規定,單位開除員工的行為是違法的,同時員工根據工作年限享有病假期及病假工資,依法繳納社保費用等.協商不成,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維權的方式維權。
4、因腰間盤突出休假兩年場子有權利開除嗎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最長治療期為24個月。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節選)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附錄2、《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節選)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治療期:
附錄3、《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節選)
一、關於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1.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2. 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二、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5、患有腰椎間盤突出的員工被強行安排到不能勝任的崗位工作該怎麼辦?
憑醫院證明,向單位提出要求,不滿意,到勞動部門投訴,電話12333。
6、因工作導致腰椎盤突出,用人單位能不能解僱合同
認定為工傷前構成傷殘等級的,非本人法定過錯不可以解除合同。
職工因為工作導致腰椎間盤突出症,如果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腰間盤突出症不可能達到六級以上傷殘,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非本人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過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期滿,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不構成傷殘等級的,停工留薪期內不可以解除合同,停工留薪期滿解除合同的條件與普通勞動者無異。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7、我因有腰椎間盤突出,不能上班了,連續請病假,公司如果要解除我,有賠償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由此可見,如果你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補償金。
8、體力勞動中得了腰椎間盤突出不能工作了用工單位需要承擔責任嗎?
這個用工單位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除非你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腰椎間盤突出與你的工作有關。用工單位要承擔責任的一個是工傷一個就是職業病,腰椎間盤突出既不是工傷也不職業病,也沒有證據顯示這個病與體力勞動有關,這個病久坐,缺泛運動或坐姿不正確都會得,所以單位不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