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腰椎間盤突出醫療期多久
?
2、勞動法規定員工腰椎盤突出慢性病病假給多長時間?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3、腰椎間盤突出醫療期滿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回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答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4、大家好 我是在職工人 因腰椎間盤突出需休息 領導不準休病假 符合勞動法嗎?
唉!我要是你,連續請假,不被批……突然一天就在工作時間躺倒不能動了,非得公司送醫院折騰他個工傷不可,醫院的所有費用你都不出,就看醫院怎麼和公司處理,家人也不要出面,你就躺著不動彈,除了疼痛什麼都不說……
5、我因有腰椎間盤突出,不能上班了,連續請病假,公司如果要解除我,有賠償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由此可見,如果你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補償金。
6、腰椎間盤突出休假,交了一個月的病假條休完一個月被叫去上班,恐嚇要辭退我,但家裡還有沒有交的病假條。
出院時醫生給我開了醫囑休息兩個月,但沒開病假條,我休息了一個月就做了工傷鑒定是可以的。
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後,應在24小時內告知經辦機構,工傷認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從告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按法定程序處理勞動關系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並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7、有工傷證明腰椎間盤突出怎麼息病假
有工傷證明腰椎間盤突出的病假,可以讓醫院出具休病假的證明的,然後申請休病假,病假期間,可以依法享受病假工資的。相關規定如下: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
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8、我想問下 在單位工作期間得腰間盤突出算不算工傷
腰間盤突出一般是不能夠認定為工傷的,因為如果是因為自己久坐不運動也能夠構成腰間盤突出,並不只是因為工作才導致的生病,職業病規定中也沒有腰椎間盤突出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8)腰椎間盤突出的規定醫療期擴展資料:
詳解腰間盤突出不屬於職業病的緣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於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在生產勞動中,接觸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霧,異常的氣象條件,高低氣壓,雜訊,振動,微波,X射線,γ射線,細菌,黴菌;長期強迫體位操作,局部組織器官持續受壓等,均可引起職業病,一般將這類職業病稱為廣義的職業病。
對其中某些危害性較大,診斷標准明確,結合國情,由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公布的職業病,稱為狹義的職業病,或稱法定(規定)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