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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椎間盤

發布時間:2020-04-02 08:18:16

1、車禍引起外傷性椎間盤突出,肇事方怎麼負責,就是肇事方負全責,還是雙方共同承擔

這要看具體情況,需要交警勘察現場後,才能做出責任認定,不一定是肇事方負全責,或是雙方共同承擔。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2、我媽於6月19日在醫院做了關於椎間盤突出,椎弓崩裂,滑脫,椎管減壓等手術,術後有漏腦脊液,醫生採取...

這個不是醫院的責任,是醫生的責任,也不能怪誰,因為病情隨時會發生變化,不是誰都能預料的到的。要是遇到一個有責任心的醫生她就會細心點,要是遇到沒有責任心的醫生他就會大意。這個說不清楚到底怪誰,對醫生好點,讓他幫你處理病情才是最重要的,其他的就不要想那麼多了,照顧好你的媽媽,希望她能早日康復!

3、申請低保的28種疾病

低保申領條件並不是以疾病為審核標準的。

低保申領條件是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扶養人的居民。申請低保的靠的主要理由是困難,不是病,如果富有,不管得了什麼疾病都沒有低保。不過因病往往致使貧窮,故申請低保時需要病歷等材料來證明是有病致使貧窮了,沒有吃飯錢,特來申請低保保命。

凡是中國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直白的解釋則是:「低保」等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城市低保」)加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農村低保」)。

意思就是說,只要自己達到申請低保的條件都可以申請低保。

(3)責任椎間盤擴展資料:

農村低保制度建設

我國對農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實際上還早於城市。只不過受傳統農村集體福利思維定式的束縛和農村稅費改革的影響,此項制度建設一直進展緩慢。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後,民政部開始重新部署農村低保制度的建設工作。

其中一項重要舉措是,在全面摸清農村特困戶底數的基礎上,決定在未開展農村低保制度的地區建立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由此在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形成了農村低保制度和農村特困戶救助度「雙軌並行」的局面。也正是因為這一創新性的制度安排,為順利實現「全民低保」目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黨的十六大以來,尤其是確立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兩大戰略目標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普遍被調動起來,農村低保制度的建設步伐明顯加快。2004年以前,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僅有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和浙江、廣東2省,且維持了較長時間。

2004年以後,發展態勢有了明顯變化。當年,福建、遼寧、江蘇3省出台了相關文件,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縣(市、區)達到了1206個;2005年,新增了吉林、四川、河北、陝西、海南5省,建立此項制度的縣(市、區)總數增加至1534個;

2006年前11個月,又有內蒙古、黑龍江、山西、河南、江西、甘肅、湖南、山東、重慶9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入了「已建」行列,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縣(市、區)數則達到了1791個。

目前,全國已有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了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文件,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數達1262餘萬人,月人均保障標准70餘元,1至9月份人均補助差額41元,1至10月份農村低保支出達到28.5億元。

4、兒子在部隊上得了腰椎間盤突出4級,部隊上有責任嗎

這個需要認定一下,一般入伍之前體檢都比較嚴格的。說明你兒子的腰椎間盤突出症是在服役期間患上的,部隊應該負責治療的。

5、退伍軍人退伍後有腰椎間盤突出有部隊的責任嗎?

退伍都會有檢查 現在才說有問題有點晚但是還是可以打電話回單位問問 我原來衛生隊有一個四期的辦理傷殘的 一個月200多,錢不多但領一輩子如果你不缺錢還是別麻煩部隊了

6、我是公司員工,現患了腰椎間盤突出,請問公司需要負責任嗎?這屬於工傷

公司員工患腰椎間盤突出症不是工傷,按因病待遇辦理。

腰椎間盤突出症是較為常見的疾患之一,主要是因為腰椎間盤各部分(髓核、纖維環及軟骨板),尤其是髓核,有不同程度的退行性改變後,在外力因素的作用下,椎間盤的纖維環破裂,髓核組織從破裂之處突出(或脫出)於後方或椎管內,導致相鄰脊神經根遭受刺激或壓迫,從而產生腰部疼痛,一側下肢或雙下肢麻木、疼痛等一系列臨床症狀。

腰間盤突出症並非國家規定的職業病,不能按職業病認定為工傷。公司員工患腰椎間盤突出症,並非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致腰間盤突出,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不能認定為工傷。

公司員工患腰椎間盤突出症,是患病,應按因病待遇辦理,治療費用按醫療保險規定辦理,停工治療期間有公司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80%支付病假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部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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