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腰椎間盤做過手術人員可以被拘留嗎?
按規定,只有患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才不被拘留。
可讓家屬會見時帶有關病歷,管教會關照的。
2、腰椎間盤手術做錯屬於幾級醫療事故
吃葯沒什麼用的,要貼膏葯,睡硬板床的,,還去醫院打針的(具體什麼針不懂)。
一般症狀輕者可通過做理療、葯物、針灸等治療,症狀重者可做推拿、牽引、封閉等治療有些可以手術有些不行的,建議去醫院看,葯不能亂吃的,拍個CT確診一下是什麼類型啊
(剛開始不要買貴的膏葯貼從便宜的開始用,還是一分錢一分貨,葯物滲透強,像腰椎骨草正金貼。
靠日常保養,理療、針灸、推拿什麼的,也可以吃點什麼(食療不知道)
3、我現在患有腰椎間盤特別嚴重,醫生建議手術.老公一直出軌要起訴給我離婚.怎麼辦
您好,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有重大疾病並不是法定不予判離的情形,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例如一方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屢教不改,或者有婚外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即使身患絕症,如果對方起訴離婚,且有證據證明上述情形,法院也會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但是會考慮到患病方特殊情況,在共同財產分割和困難補助上,給予適當的照顧。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4、腰椎間盤手術可評幾級傷殘
你好!
如果腰部扭傷做的手術是椎間盤切除術的話,依據GB/T 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15)椎間盤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你的手術如果是切除術的話,可能評定為九級傷殘(具體以鑒定為准)。
希望能幫助你
5、腰椎間盤突出手術 我無奈呢
★朋友你也別太煩了,辦法都是靠想出來的。腰椎間盤突出是指由於椎間盤的變性,纖維環破裂和髓核的突出,刺激和壓迫神經根和馬尾神經,引起的一系列的症狀,以腰疼,下腰部向臀部,大腿後側,小腿外側至足部的放射痛。不要乾重體力勞動和劇烈運動。不要睡彈簧床墊,一定要避免長期保持一個姿勢工作和學習,尤其是長期彎腰工作學習,每1小時左右要休息10分鍾左右。可以牽引,理療,紅外線,推拿按摩冶療。嚴重的可能需要手術冶療。腰椎間盤突出的冶療方法:1常規開放性手術(包括:半椎板切除全椎板切除經腹椎間盤手術)2椎間盤鏡微創手術3經皮穿刺切吸術4人工腰椎間盤置換。你的情況建議到正規的醫垸詳細檢查選擇冶療方法。我知道是最新的科研產品,日本疏鋖漮總體的話有效率高達九成之多,是研究人員的智慧結晶,卻有一點,很費鈔票。
6、腰椎突出術後下肢癱瘓醫療事故怎樣處理?
核心提示:
醫療糾紛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和難點問題,醫患關系緊張已成為當今中國主要矛盾之一。雖然人們為緩解醫患矛盾進行了各種努力,但醫患關系並未按照人們的努力和期望方向發展。不僅在我國,即使在科學技術非常發達的國家,近些年來的醫療糾紛也是呈日益增長的勢頭。本期,江蘇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主任蔣士浩通過典型案例的分析和點評,讓醫患雙方從不同的角度認識醫療事故,從而最大限度地化解醫患矛盾 ,共建和諧醫患關系。
[案例1]不該切除的闌尾
案情:某女,21歲。因「停經38周」,下腹墜脹4小時余」入住某衛生院。因胎位異常為臀位,在持續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宮產術,術中加行闌尾切除術。術後第2日起,病人持續發熱,術後第11天,病情無好轉,轉某市級醫院,確診為結腸子宮陰道瘺。術後14天在全麻下行闌尾殘端修補術、腸粘連松解術、部分腸切除術、子宮瘺修補術。術後18天好轉出院。半年後因「腹痛6小時」入住某市級醫院,診斷為粘連性腸梗阻。
最終鑒定:醫方在剖宮產手術過程中同時行闌尾切除術,未得到家屬同意簽字,違反了醫療常規;且手術粗糙,闌尾殘端未能處理好,術後造成盆腔感染、腸粘連、結腸子宮 陰道瘺而導致須二次行闌尾殘端修補術、腸粘連松解術、部分回腸切除術及子宮瘺修補術 ,損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上述後果和醫方的醫療操作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構成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負全部責任。
點評:醫生治療病人,首先該病人得有疾病的存在。如果病人沒有病,去給病人施行手術,切除了某一個好像沒用的器官,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事情,這種事情居然就發生了。 詳細閱讀整份病歷,均沒有記載病人曾有過急性闌尾炎的表現及診斷,這個手術做得一點理由也沒有。手術審批單形同虛設,就是家屬要求切除闌尾,根據病人臨床表現,醫方也不應該同意,而且手術是由具有助產士資格的人員作為術者,違反了「執業醫師法」,醫方存在著明顯的過失行為。術後出現下腹感染,逐漸形成腹腔膿腫、結腸子宮瘺、腸粘連 ,是醫方施行闌尾切除術時操作不當造成的術後並發症,不僅給病人帶來痛苦,還造成結腸部分切除的後果。一次毫無道理的手術,帶來的沉痛教訓,值得深思。
[案例2]病情加重並非醫方責任
案情:某男,56歲。因「雙下肢乏力伴行走不穩2月余」住入某醫院神經外科。診斷: 頸椎病;頸2-3、4-5、5-6椎間盤突出;胸12-腰1椎間盤突出;腰1-2椎間盤突出。在全麻下行頸前路切開、減壓、植骨+鎖定鋼板內固定術。病理診斷:(頸3-4椎體)髓核組織變性。術後兩周出院。出院後患者訴病情未見緩解,且症狀加重,先後到多家醫院就診。行高壓氧等治療,症狀稍有改善但不明顯。
最終鑒定:醫方診斷正確,有手術指征,手術方法正確,術後處理符合醫療原則。患者術後症狀加重,四肢部分功能障礙系原發疾病脊髓變性所致。與醫方手術無因果關系。 本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
點評:分析本案,應該說醫方的檢查是比較全面的,診斷是准確的,由於手術指征明確,醫方所選擇的頸前路減壓、植骨及內固定的手術方案是符合常規規范要求的,這一手術方案是國內外目前治療頸椎病最常用的方法,手術過程無違規及失誤,並未對頸髓造成直接損傷。因此,認為醫方的診療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分析該病人手術後效果不滿意的原因,主要是由於頸髓長期遭受突出的頸椎間盤的壓迫,已發生不可逆性損傷,這種損傷一旦進入快速發展期,短短數月之後病人即可能出現癱瘓,對於這種損傷, 手術治療的目的是希望對頸髓解除壓迫後,病人的症狀和體征能夠得到改善,病情的發展 能夠得到延緩或停止。由於受目前的醫學技術水平的限制,術前還不能准確判斷脊髓受損的程度,因此手術效果如何在術前也是無法准確判斷的,所以就出現有的病人術後效果很滿意,而有的病人術後不僅沒有效果,反而會比術前更差。
本案中醫患雙方術前交流不夠,特別是醫方對病人術前的疾病狀況及手術目的、術後可能出現的問題向病人解釋不夠,致使病人對手術效果期望值過高,而對手術風險的心理准備不足。
[案例3]沒有金剛鑽 別攬瓷器活
案情:某男,40歲,因「腰痛伴右下肢痛麻5年,加重9天」收住某鄉鎮醫院。診斷: 腰椎間盤突出症。入院後次日在持續硬膜外麻醉下行腰4-5、腰5-骶1椎間盤突出髓核摘除術,兩周後出院。兩個月後因「腰椎間盤突出髓核摘除術後,右側腰腿痛2月余」住入某市級醫院。予脫水及神經營養治療。三個月後行MRI檢查報告示:腰椎骨質輕度增生,腰4-5 、腰5-骶1椎間盤信號減低,腰5-骶1椎間盤術後,右側椎板部分缺如,其間盤右後緣可見局限影,對硬膜囊有壓迫,脊髓及椎管內未見異常信號影。四個月後住入某市中心醫院, 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髓核摘除+椎管探查術,術後予抗炎治療。
最終鑒定:1、醫方在診治過程中,診斷正確,有手術適應症,行腰5骶1髓核摘除方法正確,但同時行腰4-5椎間盤膨隆髓核摘除指征掌握不嚴。2、醫方屬一級醫療機構,行腰 椎間盤突出症手術,屬超范圍行醫。3、醫方對患者手術中取出的標本未作病理檢查。4、目前患者右足功能障礙與醫方醫療行為有一定因果關系。定為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點評:在本案例中,醫方診斷是明確的,腰5-骶1椎間盤突出明顯,有手術指征,術中 行腰5-骶1椎間盤髓核摘除無可非議,但腰4-5椎間盤僅為輕度膨隆,無手術必要,醫方亦 行髓核摘除屬指征掌握不嚴。醫方為鄉鎮醫院,屬一級醫療機構,根據《江蘇省醫院手術 分級管理規定(暫行)》規定,一級醫院是不應該開展腰椎間盤突出症的手術治療的,該院 的行為屬超范圍行醫,存在違規行為。腰椎間盤髓核摘除術是在脊髓和神經根周圍開展手術,具有一定的難度和需要一定的手術技巧,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雖然目前能夠開展此類手術的醫院已相當普及,但作為鄉鎮一級醫院,其技術水平及設備條 件尚不具備開展此類手術的能力。由於目前醫療體制方面的原因,鄉鎮醫院生存困難是個不爭的事實,但不能為此而忽視病人的醫療安全,盲目冒險的做法是絕對不可取的。目前 鄉鎮醫院因超范圍行醫而引發的醫療糾紛,有逐漸上升的趨勢,應引起鄉鎮醫院領導及醫 務人員必要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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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腰椎間盤突出術後還不如手術前是醫療事故嗎
醫療事故不是隨便說說的。如果你對治療有異議要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可以向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申請組織鑒定,根據鑒定結論來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