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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肌滑脫什麼是輕微傷標准

發布時間:2020-12-30 21:16:32

1、腰椎椎體滑脫算輕傷??

?

2、輕微傷鑒定標准及量刑

輕傷和輕微傷的鑒來定標准:根源據我國現有的人體損傷鑒定標准有《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構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損傷鑒定標准體系。《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輕微傷指的是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3、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

頭頸部
編輯
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2 頭皮創。
3.3 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3.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3.5 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3.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傷。
3.8 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3.9 眼部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3.10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3.11 耳廓創在lcm以上;耳廓缺損。
3.12 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3.14 涎腺其導管損傷。
3.15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3.16 外傷致使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三度松動1枚以上。
3.17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3.18 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lcm以上。
3.19 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m2以上。

軀干會陰
編輯
4.1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干皮下血腫。
4.2 軀干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4.3 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確證肋軟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4.5 外傷後血尿。
4.6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4.7 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
4.8 陰囊、陰莖挫傷。
4.9 脊柱韌帶損傷。
4.10 損傷致孕婦先兆流產的。

四肢損傷
編輯
5.1 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
5.2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l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5.3 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床體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傷致指(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其他損傷
編輯
6.1 燒燙傷
6.1.1 軀干、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2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2以上;深二度燒傷。
6.1.2 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6.1.3 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 2cm2。
6.1.4 燙傷達真皮層。
6.2 牙齒咬合致使皮膚破損。
6.3 損傷致異物存留體內。
6.4 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致的輕微損傷。參照相應條款。

4、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

頭頸部
編輯
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2
頭皮創。
3.3
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3.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3.5
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3.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傷。
3.8
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3.9
眼部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3.10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3.11
耳廓創在lcm以上;耳廓缺損。
3.12
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3.14
涎腺其導管損傷。
3.15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3.16
外傷致使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三度松動1枚以上。
3.17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3.18
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lcm以上。
3.19
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m2以上。
軀干會陰
編輯
4.1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干皮下血腫。
4.2
軀干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4.3
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確證肋軟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4.5
外傷後血尿。
4.6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4.7
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
4.8
陰囊、陰莖挫傷。
4.9
脊柱韌帶損傷。
4.10
損傷致孕婦先兆流產的。
四肢損傷
編輯
5.1
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
5.2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l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5.3
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床體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傷致指(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其他損傷
編輯
6.1
燒燙傷
6.1.1
軀干、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2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2以上;深二度燒傷。
6.1.2
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6.1.3
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
2cm2。
6.1.4
燙傷達真皮層。
6.2
牙齒咬合致使皮膚破損。
6.3
損傷致異物存留體內。
6.4
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致的輕微損傷。參照相應條款。

5、腰椎滑脫法醫鑒定是輕傷嗎

?

6、輕微傷的標準是什麼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人體輕微傷的評定的原則方法及內容。
本標准適用於各級公、檢、法、司及院校系統進行損傷評定。
本標准適用於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造成的輕微損害。
2 總則
2.1本標准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及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工作的實踐經驗,為鑒定輕微傷提供科學依據。 2.2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2.3 鑒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託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有權了解有關案情、現場勘查情況和調閱病歷檔案。有關部門必須給予協助。
2.4 鑒定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並結合損傷的預後作出綜合評定。
2.5 輕微傷的鑒定應在被鑒定者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
2.6 本標准為輕微傷的下限,上線與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3 頭頸部損傷
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2 頭皮創。
3.3 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3.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3.5 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3.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傷。
3.8 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3.9 眼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3.10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3.11 耳廓創在1cm以上;耳廓缺損。
3.12 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3.14 涎腺其導管損傷。
3.15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3.16 外傷致使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三度松動1枚以上。
3.17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3.18 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
3.19 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m2以上。
4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4.1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干皮下血腫。
4.2 軀干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4.3 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確證肋軟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4.5 外傷後血尿。
4.6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4.7 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
4.8 陰囊、陰莖挫傷。
4.9 脊柱韌帶損傷。
4.10 損傷致孕婦先兆流產的。
5 四肢損傷
5.1 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
5.2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5.3 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床體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傷致指(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損傷
6.1 燒燙傷
6.1.1 軀干、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2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2以上;深二度燒傷。
6.1.2 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6.1.3 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2cm2 。
6.1.4 燙傷達真皮層。
6.2 牙齒咬合致使皮膚破損。
6.3 損傷致異物存留體內。
6.4 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致的輕微損傷。參照相應條款。

7、法醫鑒定輕微傷標準是什麼?

輕傷和輕微傷的鑒定標准:根據我國現有的人體損傷鑒定標准有《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構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損傷鑒定標准體系。《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輕微傷指的是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8、人體輕微傷鑒定標准

一、不要聽非鑒定人員的亂說,他們說的不正確的。
二、不論什麼樣的鑒定,回是答傷情還是傷殘鑒定,必須是傷情穩定,不再有變化時方可出具鑒定。如果傷情不穩定,在治療期間或以後,有傷情反復或功能變化,鑒定是不能出具的。
三、傷勢輕微、很快就好轉的,如長骨骨折不在關節部位,以後對關節功能沒有直接影響的;身體上的創口、癒合以後的;臟器破裂,經手術治療以後沒有功能影響的,都可以在數天之內或病情穩定後的很短時間就可以出具鑒定的,如果傷情變化有一個過程,如功能恢復情況的,一般是最少三個月以後出具。你說的右手骨折,就是這個情況,要看右手功能情況,決定是輕傷或是重傷,所以短時間不能出具。
三、傷勢重、病情恢復緩慢的,如植物人等的傷殘鑒定,鑒定時間會更長,有的可以超過一年方可出具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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