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來養生事業的發展方向會怎麼樣?
是很好的行業,在生活水平越來越高的今天,人們對養生的重視也越來越提高到一個階段。其實做什麼不重要,重要的是理解職業的規劃。你是技術型人才還是銷售類人才。技術類人才是靠職稱,熬工齡,越老越吃香的。如專果是銷售類的人才,是吃年輕飯,並且在銷售中增長自己的管理能力。銷售類人才重要的屬是情商的高低。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
2、養生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適應自然
人是自然界的生物之一,時刻都離不開自然環境,古代醫者通過長期生活和醫療實踐逐步認識到,人類生存於自然界之中,與自然環境有著密切關系。自然界存在著人類賴以生存的種種必要條件。這些條件的異常變化一旦超出人體的適應能力,就會使人患病。《內經》把人與自然的關系稱方為「人與天地相應」。《素問》雲:「天復地載,萬物悉備,莫貴於人;人以天地之氣生,四時之法成。」這「天」和「地」代表的是自然界,自然界的一切生物都要依賴天地之氣而生存,都要受四時氣候變遷的制約。人也如此。比如春夏季,氣候溫熱,人體陽氣行於體表;秋冬季,氣候寒涼,人體陽氣內斂閉藏。由於人體能適應自然界的氣候變化,方能在生理上進行正常的新陳代謝活動,從而促進機體的成長和發育。祖國醫學認為,人體五臟的生理功能,和自然界的生、長、化、收、藏的自然規律,也是密切相關的。張景岳說:「春應肝而養生,夏應心而養長,夏應脾而養化,秋應肺而養收,冬應腎而養藏」。可見人的生命活動,時時受著大自然的影響,因此,研究養生長壽之方,首先要研究人與自然的關系。
所謂氣候變化對人體的影響,是指四時六氣而言。四時,就是春、夏、秋、冬,這四個季節的氣候特點是:春溫、夏熱、秋涼、冬寒。這四種不同的氣候,按其性質來分,可歸結為二類:溫與熱是一類,涼與寒是一類。用陰陽來說,前一類屬陽,後一類屬陰;亦即春夏為陽,秋冬為陰。四時變化是一切生物在其正常生命活動中所必經的過程,所以古人總結出一條規律就是生→長→化→收→藏。《素問》雲:「故陰陽四時者,萬物之終始也,死生之本也,逆之則災害生,從之則苛疾不起。」說的就是這條規律的重要性。
寒熱溫涼,僅僅是四季氣候的簡單變化。其實自然界中還存在著其他各種復雜的氣候變化,古人通過長期觀察,又歸納出風、寒、暑、濕、燥、火六種氣候變化因素,或稱「六氣」。當這六種氣候變化因素處於正常狀態時,就為生物的生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例如春三月溫暖、多風,夏三月由暖而熱、多暑濕等,這都是在某一固定時期出現的氣候變化。但這種變化要有一定的限度,既不太過,亦無不及。一切生物都能適應四時的轉移和六氣的變化而發展成長,這是一種正常的規律。
一切事物有常必有變,有順必有逆。氣候變化也不例外。一般來說,反常的氣候變化會給生物帶來不利的影響。所謂反常變化,是指氣候的太過和不及而言。比如,春天已到,氣候應溫而反寒,秋天已到,氣候應涼而反熱,這是不及;夏天應熱而反涼,冬天應寒而反溫,這是太過。太過與不及都是反常氣候。上述的六氣——風、寒、暑、濕、燥、火,——處於反常氣候中就會對一切生物的生長發展不利,所以中醫又把反常氣候中的「六氣」稱為「六淫」。
除了天時變化外,地土方宜也是對人體有影響的,中國人口眾多,土地廣闊,因此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水土環境,人民也有不同的生活習性。比如西北地區,氣候寒冷,地高多燥;東南地區,氣候溫和,地卑多濕。由於自然環境的差異,人體的生理變化,也有顯著的不同。由此不難理解,「人與天地相應」的理論在祖國醫學領域里已成為中醫整個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的攝生預防,其特點之一,就是認識到人類的生存,與氣候變化、存在有密切關系。因此,人的生活起居和思想活動,都應隨時適應四時生、長、化、收、藏的規律,以保持內外協調,做到養生、養長、養收、養藏。這種攝生防病的思想,就是建立在人與自然為統一整體的思想基礎之上的。
(2)協調陰陽
祖國醫學認為,世界萬事萬物都具有既對立又統一的陰與陽兩個屬性。例如天為陽,地為陰;晝為陽,夜為陰;男為陽,女為陰;氣為陽,味為陰等等,陰與陽是同時存在的。如果有陰無陽,或有陽無陰,勢必造成「孤陰不生,獨陽不長」,則一切都歸於靜止寂滅了。
陰陽的關系,並不是靜止不變,而是相互頡頏,相互作用,不斷出現此消彼長、此進彼退的運動變化過程。正常情況下,由於陰陽之間相互制約,因此雙方都不會偏盛偏衰。由於陽得陰濟,就不致過分偏亢;陰得陽和,也不致過分衰沉,所以陰陽雖有消長變化,卻又不會越出一定常度,總是維持在相對平衡的狀態中。比如,春溫、夏熱、秋涼、冬寒的四時遞變,就是陰陽消長的一種形式。同樣,人體在進行各種機能活動的時候,必然會消耗一定數量的體液或營養,這就是陽長陰消的過程;在化生各營養成分時,又必須消耗一定能量,這就是陰長陽消的過程。顯而易見,這種消長變化,正是推動人體不斷發展變化的必要條件,同時又是維持人體生理平衡的必然過程。
人與自然密切相關,人體內的陰陽,往往會受到自然界的影響而起變化,因此要保持體內的陰陽平衡,必須做到與自然界的陰陽變化相適應。《素問》中說:「和於陰陽,調於四時。」又說:「夫四時陰陽者,萬物之根本也。所以聖人春夏養陽,秋冬養陰,以從其根,故與萬物沉浮於生長之門;逆其根,則伐其本,壞其真矣。」所有這些都說明適應自然界的陰陽變化,維持內外環境的統一,不使陰陽偏盛偏衰,是養生防病的關鍵問題。如果不善養生,不能適應四時陰陽的變易,那就會破壞陰陽的平衡,容易受外邪的侵襲,終而生病,甚至危及生命。所以《內經》明確指出:「陰平陽秘,精神乃治;陰陽離決,精氣乃絕」。
此外,除了陰陽四時的外部因素可以影響人體陰陽的變化外,人體內在因素,同樣會導致人體陰陽的不平衡而引起病變。《內經》中說:「暴怒傷陰,暴喜傷陽」就是一個例子。也就是說,要保持人體陰陽的平衡,還必須注意調節情志方面的活動。
(3)形神合一
「形神合一」學說,是中醫心理攝生的理論依據。中醫學將各種心理活動統稱為「神」。認為神的活動是人體臟腑活動的表現,也就是說,把五臟看成是精神所賴以產生的器官。《內經》中說:「形者神之質」,「無形則神無以生」;又說:「五臟:心藏神,肺藏魄,肝藏魂,脾藏意,腎藏志」;「心者,五臟六腑之大主也,精神之舍也,邪弗能容之,容之則心傷,心傷則神去,神去則死矣屍五臟主藏精氣、血液、津液,是人體生命的核心,而人的精神產生於精氣津血,所以五臟與精神活動密切相關。五臟氣血充盛則精神正常,形神統一,精神聰慧。《內經》中說:「血氣已和,營衛已通,五臟已成,神氣舍心,魂魄畢具,乃成為人」,「人之氣血精神者,所以奉於生而周於性命者也」。反之,五臟氣血虧虛則精神疲憊,神志恍惚,甚至死亡。《靈樞》中說:「百歲,五臟皆虛,神氣皆去,形骸獨居而終矣。」這里所說「神氣皆去」不見得專指百歲老人,任何年齡組的人,如果不注意調養,傷害了五臟的藏精功能,久而久之,都會招致同樣後果。
祖國醫學的形神觀,在認識神對形體的依賴關系的同時,還認識到神對物質的反作用;認為精神對臟腑氣血有統攝和主宰作用,人的心理活動制約著人的生理活動,這是祖國醫學形神觀的特點之一。神對形體活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神能協調臟腑、氣血、陰陽,維持人體內環境的平衡;二是神能調節臟腑陰陽,使之主動適應自然界的變化,緩沖由外部因素而引起的情志刺激,從而維持人體與外環境的平衡。所以《內經》特別重視養神的重要性,認為「失神者死,得神者生也」。
總之,神依附於形體,無形則神無法存在;而精神反過來又能主宰和支配形體的一切活動,沒有神的形體無異行屍走肉。因此,祖國醫學在養生方面特別重視心理攝生,即通過人的自覺的心理修養,注意心理衛生,達到心理健康,利用積極的心理活動去影響生理活動,以達到神形共旺,身心同健,以終其天年,歷百歲而不衰。這一點也得到現代醫學的重視。比如,英格蘭普通感冒研究小組的研究人員,為健康的自願受試者做了心理方面的測試。把受試者的心理壓力分成等級,然後向體內注射感冒病毒。結果,心理壓力大的一組及性格內向的一組比心理壓力小的一組及外向性格的一組患病的程度嚴重。這說明心理不平衡和性格內向的人,經不住感冒病毒的打擊。這也充分說明心理衛生,在維持人體內外環境平衡方面的重要性。
神與精氣、津液、血存在著內在關系。精、氣、神三者,古人稱為三寶。精是後天水谷之精微所化生的物質,是人體各種活動的物質基礎;氣是由精而化生,是產生機體一切生理功能的主要物質;神是精氣共同作用的表現,是人體一切生理心理活動的概括。由此可見,它們三者之間的關系非常密切,氣產生於精,精的化生又有賴於氣,精氣共同作用而形成神。因此,精氣充足的人,神一定也很旺。反之,神不旺盛的人,其精氣必然不足。如過度耗損了精,便會減弱了氣的產生;過度耗傷了氣,也會降低了精的產生和化生,精損氣虧就會使神表現出不足。反之,如因精神活動過度損傷了神,神有不足也會影響精與氣的生理功能,使人形體衰弱。這就是精氣神三者在人體中的辨證關系,也即形神合一觀。
津液、血也都來源於水谷之精微,中醫常提到精、氣、津、液、血、脈等名稱,實際上它們不但同源,而且是相互資生,相互作用。所以當津液耗損時,氣血也同樣虧虛;而氣血的不足,也會導致津液的虧損。《內經》里說的「奪血者無汗,奪汗者無血」,就是這個道理。因為汗為津液所化生,津液不足的自然少汗或無汗;反之,汗出太多,也會損傷津液。因此,保持津血的正常生理功能,也就是養神。
(4)預防疾病
未病先防的思想是祖國醫學的重要理論之一。《內經》雲:「聖人不治已病,治未病,……夫病已成而後葯之,……不亦晚乎?!」這說明早在兩千年前的戰國時期人們對治病以預防為主的戰略思想就有了深刻認識;西漢《淮南子》中也提到:「良醫者常治無病之病,故無病。」古代對預防醫學評價很高,有句名言說:「上工治未病」,就是把善於防病的醫生看成一流醫生。在預防醫學的影響下數千年來我國人民普遍養成許多良好的衛生習慣。
相傳笤帚、簸箕的發明者生於夏朝。傳說雖不足信,但「帚」字見於甲骨文確是事實。陝西出土的商周青銅器上就有「子持帚作灑掃形」銘文,說明當時就已用掃帚掃塵了。《禮記》中有「凡內外,雞初鳴……灑掃室堂及庭」的記事,說明兩千年前我們的祖先已沿用合乎衛生學要求的濕式掃塵法了。
我們祖先十分重視個人衛生,甲骨文中就有「沐浴」二字。「沐」字形如散發洗面,「浴」字狀似人在盆中洗澡。我國古代文物中有一種叫「虢季子白盤」的,就是現存最古的浴器,距今已有兩千六百多年了。大約從宋朝開始我國就有了城市浴室設施和專業理發師。古人早就認識到隨地吐痰是壞習慣,唐孫思邈曾明確指出「常習不唾地」。他在所著《千金方》中還提到口腔衛生,說:「凡食畢漱口數過;令人固齒。」植毛牙刷發明於公元七世紀的遼代,較西方早600多年。元朝《飲膳正要》中還說:「凡清旦刷牙,不如夜刷牙,齒疾不生。」我們應當繼承和發揚古人留下的這些良好的衛生傳統。
古人對飲食衛生非常重視,據《周禮》記載,周朝就有專管飲食衛生和營養的「食醫」,《論語》中特別指出:「食不厭精,膾不厭細。魚餒而肉敗不食,沽酒市脯不食,色惡不食,臭惡不食。」《千金方》更明確指出:「勿食生肉傷胃,一切肉惟須煮爛。」人以胃氣為本,並借水谷之精氣而生長,如果飲食不加節制,縱情口腹,脾胃受傷,便影響運化功能,產生疾病。過食厚味會生濕、生熱、生痰;過食不潔食物,可得腹瀉痢疾。過食生冷,腸胃陽氣受損,會引起腹痛、腹脹。我國自漢代起就提倡喝開水,至晉代更養成了飲茶習慣。公元前二世紀我們祖先為保護水源,以防污染,就已經開始「鑿井而飲」了。這些習慣無不有助於防止腸道傳染病的發生。
我國古代也很重視環境衛生。早在戰國時代就已經有了陶質陰溝,考古工作者從當時燕國下都所在地(今河北省易縣)掘出的陰溝管從構造上看具有相當高的水平。甲骨文表明我國商朝就有清掃垃圾的勞務,南宋時的臨安(杭州)每天還有清掃工維持清潔衛生。漢代的「都廁」則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共廁所。
勞動是人類的本能,是生活組成的重要部分,體育鍛煉也是來源於勞動。早在原始時代,就出現體育活動的萌芽。夏商周時代頻繁的戰爭推進了體育事業的發展,推廣了軍事上的騎術與騎射等。春秋戰國時期的游水、操舟、投石、擊劍、拳術,秦漢三國時期的導引、吐納,華佗五禽戲以及民間流行的鞦韆、投壺、象棋等,都是體育鍛煉防病的好手段。古語說:「戶樞不蠹,流水不腐」,華佗弟子吳普堅持五禽之戲而活了90多歲。現在的「八段錦」、「太極拳」就是從「五禽戲」演變而來。只要堅持體育活動,就可暢通血脈,有利於健康,但是,過猶不及,如運動過度,勞倦太甚,反倒對健康不利。《內經》指出:「久視傷血,久立傷骨,久行傷筋」,「勞則氣耗」。這些都說明勞力過度,會耗傷人體氣血和筋骨,而致疾病。
此外,「節房室」也是古人養生的重要內容之一。所謂「節房室」,是指色慾不宜過度。祖國醫學認為,色慾過度,會損傷腎中所藏的真氣,《內經》說:「若入房過度,……則傷腎。」人體以腎為藏精之所,是先天之根本。若精氣充沛,身強力壯,內則五臟調和,外則肌膚潤澤,容顏光彩,耳目聰明。如果一味縱欲貪色,則腎陰、腎陽因此虧損,形成精氣不足,身弱體衰,容易受病邪侵襲,長期難愈,甚至早夭。泱泱中華,歷史悠久,養生之道,源遠流長。
3、為中醫營養養生事業的發展提出建設性意見?
為什麼要匿名呢?
我也從事中醫營養事業,很想看看相關人士的觀點,有機會的話,可以一起探討!
4、我國關於養生領域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盡量比較新的
保健食品管理法規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下稱《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部)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審批
第四條 保健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 經必要的動物和/或人群功能試驗,證明其具有明確、穩定的保健作用;
(二) 各種原料及其產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 配方的組成及用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具有明確的功效成分。如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應確定與保健功能有關的主要原料名稱;
(四) 標簽、說明書及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
第五條 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確認。研製者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後,報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批准文號為「衛食健字()第 號」。獲得《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食品准許使用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標志圖案見附件)。
第六條 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 保健食品申請表;
(二) 保健食品的配方、生產工藝及質量標准;
(三) 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
(四) 保健功能評價報告;
(五)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單,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檢驗方法、穩定性試驗報告。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提交食品中與保健功能相關的主要原料名單;
(六) 產品的樣品及其衛生學檢驗報告;
(七) 標簽及說明書(送審樣);
(八) 國內外有關資料;
(九) 根據有關規定或產品特性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分別成立評審委員會承擔技術評審工作,委員會應由食品衛生、營養、毒理、醫學及其它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第八條 衛生部評審委員會每年舉行四次評審會,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後一個月召開。經初審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底前寄到衛生部。衛生部根據評審意見,在評審後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衛生部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的保健食品認為有必要復驗的,由衛生部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復驗費用由保健食品申請者承擔。
第九條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請同一保健食品時,《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共同署名,但證書只發給所有合作者共同確定的負責者。申請時,除提交本辦法所列各項資料外,還應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簽章的負責者推薦書。
第十條 《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持有者可憑此證書轉讓技術或與他方共同合作生產。轉讓時,應與受讓方共同向衛生部申領《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副本。申領時,應持《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並提供有效的技術轉讓合同書。《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副本發放給受讓方,受讓方無權再進行技術轉讓。
第十一條 已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生產經營的葯品,不得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第十二條 進口保健食品時,進口商或代理人必須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除提供第六條所需的材料外,還要提供出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有關標准,以及生產、銷售國(地區)有關衛生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或銷售的證明。
第十三條 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進口保健食品發放《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取得《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產品必須在包裝上標注批准文號和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
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憑《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進行檢驗,合格後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 在生產保健食品前,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並在申請者的衛生許可證上加註「????保健食品」的許可項目後方可進行生產。
第十五條 申請生產保健食品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 有直接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有效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
(二) 《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正本或副本;
(三) 生產企業制訂的保健食品企業標准、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及制訂說明;
(四) 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應提交與《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持有者簽定的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有效合同書;
(五) 生產條件、生產技術人員、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介紹;
(六) 三批產品的質量與衛生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未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不得生產保健食品。
第十七條 保健食品生產者必須按照批準的內容組織生產,不得改變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企業產品質量標准以及產品名稱、標簽、說明書等。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生產過程、生產條件必須符合相應的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或其它有關衛生要求。選用的工藝應能保持產品的功效成分的穩定性。加工過程中功效成分不損失,不破壞,不轉化和不產生有害的中間體。
第十九條 應採用定型包裝。直接與保健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或容器必須符合有關衛生標准或衛生要求。包裝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裝方式應有利於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穩定。
第二十條 保健食品經營者采購保健食品時,必須索取衛生部發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
采購進口保健食品應索取《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復印件及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
第四章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要求,並標明下列內容:
(一) 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群;
(二) 食用方法和適宜的食用量;
(三) 貯藏方法;
(四) 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標明與保健功能有關的原料名稱;
(五) 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六) 保健食品標志;
(七) 有關標准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簽內容。
第二十二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應當准確、科學,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誇大或容易誤解的名稱,不得使用產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稱。
第二十三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質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癒的宣傳。
第二十四條 嚴禁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第二十五條 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宣傳。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根據《食品衛生法》以及衛生部有關規章和標准,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監督、監測及管理。衛生部對已經批准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並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衛生部可根據以下情況確定對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進行重新審查:
(一) 科學發展後,對原來審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認識上的改變;
(二) 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變的質疑;
(三) 保健食品監督監測工作需要。
經審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審查者,由衛生部撤銷其《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合格者,原證書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一般衛生監督管理,按照《食品衛生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 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
(二) 未按保健食品批准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
(三) 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准內容使用的。
第三十條 保健食品廣告中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衛生部《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食品衛生法》或其它有關衛生要求的,依照相應規定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保健食品標准和功能評價方法由衛生部制訂並批准頒布。
第三十三條 保健食品的功能評價和檢測、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由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實施,其它衛生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規范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行為,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12號令)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指導和監督保健食品廣告審查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發布情況進行監測。
第三條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申請人必須是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其他法人、經濟組織或公民作為保健食品廣告的代辦人。
第四條國產保健食品廣告的發布申請,應當向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進口保健食品廣告的發布申請,應當由該產品境外生產企業駐中國境內辦事機構或者該企業委託的代理機構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第五條申請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附表1);
(二)與發布內容一致的樣稿(樣片、樣帶)和電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人和廣告代辦人的《營業執照》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如有委託關系,應提交相關的委託書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質量標准、說明書、標簽和實際使用的包裝;
(七)保健食品廣告出現商標、專利等內容的,必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八)其他用以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有關文件;
(九)宣稱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真實性的聲明。
提交本條規定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的簽章。
第六條保健食品廣告發布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其廣告申請不予受理。國務院有關部門清理整頓已經取消的保健功能,該功能的產品廣告申請不予受理。
第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中有關保健功能、產品功效成份/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傳,應當以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內容為准,不得任意改變。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引導消費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出現下列情形和內容:
(一)含有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含有使用該產品能夠獲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過渲染、誇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或者通過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產生擔憂、恐懼,誤解不使用廣告宣傳的保健食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導致身體健康狀況惡化;
(四)用公眾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神秘化語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語言等描述該產品的作用特徵和機理;
(五)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
(六)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科學或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
(七)誇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擴大適宜人群范圍,明示或者暗示適合所有症狀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與葯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或者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療的作用。
(九)與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葯品、醫療器械等產品進行對比,貶低其它產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
(十一)宣稱產品為祖傳秘方;
(十二)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內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等承諾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製法等絕對化的用語和表述的;
(十五)聲稱或者暗示保健食品為正常生活或者治療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癒率、評比、獲獎等綜合評價內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條不得以新聞報道等形式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第十條保健食品廣告必須標明保健食品產品名稱、保健食品批准文號、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保健食品標識、保健食品不適宜人群。
第十一條保健食品廣告中必須說明或者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的忠告語;電視廣告中保健食品標識和忠告語必須始終出現。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廣告內容進行審查,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的決定。
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廣告申請,發給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同時將《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抄送同級廣告監督機關備案。
對審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廣告申請,應當將審查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為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與法定要求不符的,應當責令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有效期為一年。
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有效期屆滿,申請人需要繼續發布廣告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重新提出發布申請。
第十五條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需要改變其內容的,應向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重新審查。
保健食品的說明書、質量標准等廣告審查依據發生變化的,廣告主應當立即停止發布,並向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重新審查。
第十六條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調回復審:
(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為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建議進行復審的。
第十七條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
(一)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被撤銷的;
(二)保健食品被國家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的;
(三)廣告復審不合格的。
第十八條擅自變更或者篡改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申請人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收回該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
第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申請人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的,由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撤銷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的決定,應當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並抄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查,同時向社會公告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有違法發布保健食品廣告行為的,應當填寫《違法保健食品廣告移送通知書》(附表2),移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查處。
在廣告審批地以外發布擅自變更或者篡改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的,廣告發布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填寫《違法保健食品廣告處理通知書》(附表3),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制度,定期發布《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並上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定期對《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進行匯總。《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應當同時抄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的,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保健食品廣告審查過程中,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為「X食健廣審(X1)第X2號」。其中「X」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X1」代表視、聲、文;「X2」由十位數字組成,前六位代表審查的年月,後4位代表廣告批準的序號。
5、目前國家有哪些法律法規來規范養生功能食品
保健食品管理法規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下稱《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部)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審批
第四條 保健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 經必要的動物和/或人群功能試驗,證明其具有明確、穩定的保健作用;
(二) 各種原料及其產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 配方的組成及用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具有明確的功效成分。如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應確定與保健功能有關的主要原料名稱;
(四) 標簽、說明書及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
第五條 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確認。研製者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後,報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批准文號為「衛食健字()第 號」。獲得《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食品准許使用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標志圖案見附件)
第六條 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 保健食品申請表;
(二) 保健食品的配方、生產工藝及質量標准;
(三) 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
(四) 保健功能評價報告;
(五)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單,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檢驗方法、穩定性試驗報告。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提交食品中與保健功能相關的主要原料名單;
(六) 產品的樣品及其衛生學檢驗報告;
(七) 標簽及說明書(送審樣);
(八) 國內外有關資料;
(九) 根據有關規定或產品特性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分別成立評審委員會承擔技術評審工作,委員會應由食品衛生、營養、毒理、醫學及其它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第八條 衛生部評審委員會每年舉行四次評審會,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後一個月召開。經初審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底前寄到衛生部。衛生部根據評審意見,在評審後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衛生部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的保健食品認為有必要復驗的,由衛生部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復驗費用由保健食品申請者承擔。
第九條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請同一保健食品時,《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共同署名,但證書只發給所有合作者共同確定的負責者。申請時,除提交本辦法所列各項資料外,還應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簽章的負責者推薦書。
第十條 《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持有者可憑此證書轉讓技術或與他方共同合作生產。轉讓時,應與受讓方共同向衛生部申領《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副本。申領時,應持《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並提供有效的技術轉讓合同書。《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副本發放給受讓方,受讓方無權再進行技術轉讓。
第十一條 已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生產經營的葯品,不得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第十二條 進口保健食品時,進口商或代理人必須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除提供第六條所需的材料外,還要提供出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有關標准,以及生產、銷售國(地區)有關衛生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或銷售的證明。
第十三條 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進口保健食品發放《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取得《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產品必須在包裝上標注批准文號和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
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憑《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進行檢驗,合格後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 在生產保健食品前,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並在申請者的衛生許可證上加註「????保健食品」的許可項目後方可進行生產。
第十五條 申請生產保健食品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 有直接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有效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
(二) 《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正本或副本;
(三) 生產企業制訂的保健食品企業標准、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及制訂說明;
(四) 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應提交與《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持有者簽定的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有效合同書;
(五) 生產條件、生產技術人員、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介紹;
(六) 三批產品的質量與衛生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未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不得生產保健食品。
第十七條 保健食品生產者必須按照批準的內容組織生產,不得改變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企業產品質量標准以及產品名稱、標簽、說明書等。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生產過程、生產條件必須符合相應的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或其它有關衛生要求。選用的工藝應能保持產品的功效成分的穩定性。加工過程中功效成分不損失,不破壞,不轉化和不產生有害的中間體。
第十九條 應採用定型包裝。直接與保健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或容器必須符合有關衛生標准或衛生要求。包裝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裝方式應有利於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穩定。
第二十條 保健食品經營者采購保健食品時,必須索取衛生部發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
采購進口保健食品應索取《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復印件及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
第四章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要求,並標明下列內容:
(一) 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群;
(二) 食用方法和適宜的食用量;
(三) 貯藏方法;
(四) 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標明與保健功能有關的原料名稱;
(五) 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六) 保健食品標志;
(七) 有關標准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簽內容。
第二十二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應當准確、科學,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誇大或容易誤解的名稱,不得使用產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稱。
第二十三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質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癒的宣傳。
第二十四條 嚴禁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第二十五條 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宣傳。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根據《食品衛生法》以及衛生部有關規章和標准,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監督、監測及管理。衛生部對已經批准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並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衛生部可根據以下情況確定對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進行重新審查:
(一) 科學發展後,對原來審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認識上的改變;
(二) 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變的質疑;
(三) 保健食品監督監測工作需要。
經審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審查者,由衛生部撤銷其《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合格者,原證書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一般衛生監督管理,按照《食品衛生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 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
(二) 未按保健食品批准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
(三) 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准內容使用的。
第三十條 保健食品廣告中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衛生部《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食品衛生法》或其它有關衛生要求的,依照相應規定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保健食品標准和功能評價方法由衛生部制訂並批准頒布。
第三十三條 保健食品的功能評價和檢測、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由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實施,其它衛生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規范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行為,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12號令)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指導和監督保健食品廣告審查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發布情況進行監測。
第三條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申請人必須是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其他法人、經濟組織或公民作為保健食品廣告的代辦人。
第四條國產保健食品廣告的發布申請,應當向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進口保健食品廣告的發布申請,應當由該產品境外生產企業駐中國境內辦事機構或者該企業委託的代理機構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第五條申請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附表1);
(二)與發布內容一致的樣稿(樣片、樣帶)和電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人和廣告代辦人的《營業執照》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如有委託關系,應提交相關的委託書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質量標准、說明書、標簽和實際使用的包裝;
(七)保健食品廣告出現商標、專利等內容的,必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八)其他用以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有關文件;
(九)宣稱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真實性的聲明。
提交本條規定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的簽章。
第六條保健食品廣告發布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其廣告申請不予受理。國務院有關部門清理整頓已經取消的保健功能,該功能的產品廣告申請不予受理。
第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中有關保健功能、產品功效成份/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傳,應當以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內容為准,不得任意改變。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引導消費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出現下列情形和內容:
(一)含有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含有使用該產品能夠獲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過渲染、誇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或者通過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產生擔憂、恐懼,誤解不使用廣告宣傳的保健食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導致身體健康狀況惡化;
(四)用公眾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神秘化語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語言等描述該產品的作用特徵和機理;
(五)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
(六)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科學或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
(七)誇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擴大適宜人群范圍,明示或者暗示適合所有症狀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與葯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或者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療的作用。
(九)與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葯品、醫療器械等產品進行對比,貶低其它產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
(十一)宣稱產品為祖傳秘方;
(十二)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內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等承諾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製法等絕對化的用語和表述的;
(十五)聲稱或者暗示保健食品為正常生活或者治療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癒率、評比、獲獎等綜合評價內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條不得以新聞報道等形式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第十條保健食品廣告必須標明保健食品產品名稱、保健食品批准文號、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保健食品標識、保健食品不適宜人群。
第十一條保健食品廣告中必須說明或者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的忠告語;電視廣告中保健食品標識和忠告語必須始終出現。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廣告內容進行審查,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的決定。
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廣告申請,發給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同時將《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抄送同級廣告監督機關備案。
對審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廣告申請,應當將審查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為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與法定要求不符的,應當責令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有效期為一年。
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有效期屆滿,申請人需要繼續發布廣告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重新提出發布申請。
第十五條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需要改變其內容的,應向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重新審查。
保健食品的說明書、質量標准等廣告審查依據發生變化的,廣告主應當立即停止發布,並向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重新審查。
第十六條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調回復審:
(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為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建議進行復審的。
第十七條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
(一)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被撤銷的;
(二)保健食品被國家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的;
(三)廣告復審不合格的。
第十八條擅自變更或者篡改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申請人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收回該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
第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申請人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的,由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撤銷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的決定,應當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並抄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查,同時向社會公告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有違法發布保健食品廣告行為的,應當填寫《違法保健食品廣告移送通知書》(附表2),移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查處。
在廣告審批地以外發布擅自變更或者篡改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的,廣告發布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填寫《違法保健食品廣告處理通知書》(附表3),原審批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制度,定期發布《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並上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定期對《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進行匯總。《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應當同時抄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的,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保健食品廣告審查過程中,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為「X食健廣審(X1)第X2號」。其中「X」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X1」代表視、聲、文:「X2」由十位數字組成,前六位代表審查的年月,後4位代表廣告批準的序號。
6、養生要做到幾個「要」?
①要心情舒暢
提倡三樂,即知足常樂,助人為樂,自尋快樂。有位國外醫學家說過:「健康的身體加上不好的記憶會使我們活得更快樂。」我的理解是不好的記憶是忘記憂愁和痛苦。「把快樂的香水噴灑到別人身上時總有幾滴濺在自己身上。」這又說明給人快樂,自己也會高興。美國密西根大學的一項研究報告認為:「孤獨會使健康受到損害。」現實生活中老人是最怕孤獨。
知足常樂,並不是說只滿足現狀,而是要承認現實,才能消除不必要的憂慮。有人說知足就是停滯不前,這種認識是片面的。我認為爭取進步與牢騷滿腹是兩種世界觀的表現,開朗樂觀是健身的要素。
老人在老少兩輩的矛盾中,應該明確承認兩代人間的鴻溝是客觀存在的,如果孩子對你不尊敬,也要責之於自己從小寵慣。婆媳之間的矛盾要看在兒子面上,不要逼兒子兩面夾攻,妨礙了他的事業,一般婆婆總認為自己的女兒比媳婦好,但是不想一想自己的女兒在做人家的媳婦,而自己的媳婦正是人家的女兒。要做到難得糊塗,不痴不聾不做阿家翁。
助人為樂,有力量幫助別人,自己也會感到快樂。給人快樂,自己也會感到高興。如醫生治好了病,病人很高興,醫生會更高興。
自尋快樂,快樂要自己去尋找,而不是自己去找麻煩。凡是自己認為好的就去做,從中尋找愉快,也可說是「樂在其中」,各人興趣不同,不必專門去學別人。
②要胸懷寬廣
氣量大一點,煩惱少一點。心情宜開不宜結,非原則性問題不計較。大人不計小人過,不斤斤於一時一事之得失。吃一塹長一智,吸取教訓。有時間走出門去旅遊一下,開闊視野,到大自然中去開敞胸懷,望長空,見大海,望高山,見流水,都會使人心胸寬廣。
③要有信心
不自卑,不自大,有一分力量發一分光。不倚老賣老,不要抱住老經驗,不做九斤老太,而要吸收新事物,對自己要有信心,相信自己是能做好工作的。一個人在一生中必有一個黃金時代,不為失去了黃金時代而惋惜,而是爭取能獲得第二個青春,有信心充實自己當前的狀況。
④要自病自得知
林則徐性情暴躁,他在壁上懸掛著「制怒」兩字,自己制約自己。有很多人把自己的缺點寫在本子上,把克服缺點的方法放在書桌上作為座右銘。
身體有病也要自己注意,如老人患冠心病的很多,不必為患病而擔心,而要積極治療,合理飲食,適當活動,勞逸結合,充分睡眠。如果知道自己患了潰瘍病,那必須食不過多,食不過飽,保暖,節勞,心情舒暢。
⑤要正確對待名利
努力工作的動力不是名與利,有了名,不戀名,要虛心。自己不努力,卻羨慕別人有名有利,作為鼓勵自己努力則可,切勿由羨生妒,由羨生怨,切勿不擇手段去抓名貪利。「名利皆空」是佛家的思想,其實是不切實際的,如果不擇手段去爭名奪利,得不到空悲切,得到了也不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