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轉讓自有住房,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第版六款規定:「個權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四條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2、私人土地買賣應該注意些什麼?
一、土地是不能買賣的,買賣土地是違法的。你說的私人土地買賣,應該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二、簽訂土地轉讓合同時,買家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2、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①、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
②、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3、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4、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①、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必須關注的重點。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採取司法限制。
②、鑒於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5、有關稅費
轉讓合同簽訂之時,雙方應對有關應繳納的稅費項目、標准及數額進行咨詢,並對稅費負擔問題進行明確。
6、土地用途及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
①、國有土地轉讓往往涉及土地用途變更問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尤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②、轉讓前的土地大多是工業用地、辦公用地等,轉讓後多為商業或住宅開發用地,不僅要經規劃部門變更土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且須繳納相關配套費用。
7、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屬問題
①、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②、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無約定的,推定包含。國有出讓土地未達到規定開發程度不得轉讓,劃撥國有土地無地上建築物不得轉讓。
③、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8、權屬變更程序與支付轉讓價款問題
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合同簽訂、國土部門審批、補辦相關手續、登記辦證等多個環節,有時還涉及抵押權解除等程序,故轉讓費的支付應採用分期付款方式。
9、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的轉讓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並非不能轉讓。可通過與抵押權人協商,以其他擔保方式置換或以轉讓費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實現轉讓目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②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③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④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西鄉塘個人養生管轉讓或出租擴展資料
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材料:
1、原土地證或土地證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讓合同
3、上繳稅務局的土地增值稅證明材料
4、土地評估報告
5、圖件資料
6、土地轉讓專項審計報告
7、營業稅上繳證明材料
3、三個人合夥開養生館,現在兩個人不想做了,另外一個不同意轉讓也不肯接股份怎麼
?
4、轉讓計程車,購入價30萬,轉讓40萬,讓交差價的20%或者轉讓價的3%個人所得稅,不交有什麼後果?
個人所得稅率是由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根據個人的收入計算。
繳納版個人所得稅是收入達權到繳納標準的公民應盡的義務。
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款項時,會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
如果沒代扣,或者無法代扣,應自己申報繳納。
不繳以後被查到,是要補稅、滯納金、罰款。
數額大,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你可以協商低於買價賣給對方啊。
5、「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土地管理法》)」在1998年以前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回地管理法》,第六答十三條、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
6、私人土地可以買賣嗎?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可以並處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西鄉塘個人養生管轉讓或出租擴展資料:
土地作為商品進行交易的活動,是土地所有者將土地所有權出讓給他人的行為。
在氏族土地所有制中,氏族或村社范圍內的土地,均為該村社佔有和使用,不存在土地買賣活動。
到了奴隸社會,雖然奴隸主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的國家、地區和時間,往往有不同的形式,但土地一般也不得買賣、轉讓。
資本主義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私有制中最完整的、最典型的形式,即土地可以相對地自由買賣、出租或自行經營。
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過程中,一方面,出現農場兩極分化,有的農場在競爭破產,被迫出賣土地,在競爭中獲勝的農場則通過購買土地而得到擴大;另一方面,土地投機者,非農業公司也在做土地生意。
在資本主義社會,土地已成為市場中的重要商品。
中國奴隸社會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隸主所有制,土地佔有者只有使用權,可以買賣、出租、抵押、贈送、自行經營等。
中國封建社會土地買賣內容復雜,形式多樣,有「活賣」與「絕賣」之分。
「活賣」是指賣主保留回贖的權利,但回贖權力保留有一定的期限。
過期不贖,即成「絕賣」。「典田」即為「活賣」。
農民想保留土地回贖權,常通過典田取得現金和實物。
典田在不贖而絕賣時所得的補價為數很少。
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買賣,一般是建立在封建自然經濟基礎上,並不表明商品經濟發達,而只是地主、富農兼並農民土地的一種手段。
在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建立之後,土地買賣活動受到了嚴格限制。
7、私人可以買賣土地嗎
按照法律規定農村土地私人不能買賣,土地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兩種形式。
(7)西鄉塘個人養生管轉讓或出租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8、哈爾濱計程車個體手續多少錢
55萬多現在價錢已經到底了想買的可以出手了
9、培訓學校轉讓或出租,本人有多個培訓學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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