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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生酒代理合同

發布時間:2020-11-10 08:28:06

1、本人想代理一個保健酒品牌需要哪些流程

1,搞定貨源的供給問題,。2,選好自己的門面,也就是開店的地理位置。zd3,搞清楚當地的對保健品版牌酒的需求問題。4,做好宣傳,上面的店鋪做好後就需要你發動朋友,海報什麼的進行推廣。5,最重要的還是你得掌握基本的保健酒的權一些知識,以便給客人推薦和介紹。祝你好運~

2、我是養生酒廠家和經銷商怎樣合作?

我是養生酒廠家和經銷商,怎樣合作?具體怎樣合作?還是跟商家進行協調?

3、養生酒銷售有限制嗎

只要是正規廠家生產的酒,都可以在市場上公開銷售,而且不受限制。
不過,現在養生酒最多的是一種概念,只是百為了迎合某些特定消費人群的消費需要,而不是大眾消費的酒。
最讓我們熟悉的是商界奇人史玉柱主導的黃金酒,其實只是一度款配製酒,並沒有取得「小藍帽」,而所謂的養生酒,市場需要非常有限。這也是黃金酒最後以失敗而告終的主要原因。
需要著重提醒您的是,只要酒質優良,不管是白回酒,葡萄酒還是配製酒,只要適量飲用,對健康、養生都有一定的幫助。而一旦過量飲用,即是千元以上的茅台酒,也一樣對身答體健康不利。

4、代理方如何寫保健酒的銷售代理合同,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5、求酒水、食品地區總代理合同範本

給你一份酒水代理合同的範本,你自己改改吧。
酒水代理合同
供方: 合同編號:
需方: 簽定地點:
為確保供需雙方的利益,特製定如下銷售政策:
一、瓶裝啤酒的產品名稱、規格、價格、數量:
1、產品名稱:
2、產品規格:瓶裝啤酒有精裝塑包(1*9)和彩箱包裝(1*12)。
3、產品價格:普通型暫定8度塑包型小環標9.90元/包;塑包大環標10.60元/包,精製大環標12.80元/包,普通彩箱16.00元/箱,高檔彩箱18.00元/箱。根據原材料及饈物的市場價格浮動,由供方給需方價格,如有價格變動,供方需要3日內通知需方。
4、銷售數量:需方全年銷售普通型啤酒30萬/瓶一組,按月計劃銷售供貨,三個月完不成計劃,供方有權解除合同。
單位:萬瓶
月份 1月份2月份3月份4月份5月份6月份7月份8月份9月份10月份11月份12月份

數量
5、12月底完成任務將保證金退還給需方,如完不成任務供不付保證金,超額完成達到100萬瓶送長安之星麵包車一輛,完成200萬瓶送桑塔納一輛。
二、產品:
系列啤酒產品質量符合國標,保持期內符合產品運輸,避光常溫0-25度以下儲存及正常銷售條件下,如出現質量問題,由供方負責,但需方發現批量產品存有質量問題,必須在貨到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供方,否則,需方即確認本產品合格,出現任何問題概不負責。
三、交(提)貨方式:
供方指定倉庫,當場提貨,當場驗收。因商標造成本合同條款不能履行(包裝外觀、文字的修改)時,乙方同意給予諒解和支持。
4、運輸方式及費用:
供方代辦運輸,所有產生費用由需方承擔,或需方自提均可,汽車造成的損失由乙方直接向承運方索賠,鐵路運輸失盜或造成損失向保險保價部門索賠。
五、銷售范圍:
系列啤酒指定 (市、區)一家總代理,未經供方許可,需方不得自行轉讓買賣合同,否則則視合同無效。需方在合同約定的縣、市、地區內銷售,不得沖擊其它縣、市市場。在所銷售區域內銷售價格必須統一,不得降價銷售,否則供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或採取懲罰措施,扣留全年返利和保證金。
六、返利結算:
銷售供方啤酒按銷量不定期執行返利政策、不重復返利辦法;需方銷售20萬瓶,每瓶返利2分;銷售40萬瓶,每瓶返利5分;銷售60萬瓶,每瓶返利8分;返利金額只能按現行價格提灑,可頂下年銷售任務額。
七、空瓶加收及驗收標准:
供方回收本標的空瓶,普瓶0.45元/個,600異型瓶0.45元/個計算,只頂酒款,不付現金。
八、結算方式:
現金(匯票)結算,款到發貨。
九、違約責任:
雙方按照合同法承擔責任,需方違約不退保證金,供方違約雙倍退還保證金。
十、解決合同糾紛方式:
雙方如有糾紛,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受理。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自雙方簽定之日需方向供方交合同保證金 元後方可生效。
本合同最終解釋權歸本系列產品公司所有。
合同編號:簽定地點:供方:需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銀行帳號:銀行帳號:

6、酒水合作協議合同範本

甲方: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為促進甲乙雙方的商務合作,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授權乙方代理銷售甲方生產的所有 酒系列廣東省區域總代理商事宜,現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義務、區域和代理期限、許可權:

(1)總代理區域:甲方授權乙方為廣東省區域及經甲方許可的其他區域總代理商,負責甲方的 酒系列該區域的所有業務。在乙方遵守本協議各項條款並完成相應銷售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在該區域設立同類或類似的總代理商,甲方已設立的經銷商移交乙方統一管理。

(2)甲方授權乙方代理甲方的產品:本合同書列明的甲方所生產的 酒系列及甲方今後所生產的所有酒類產品。

(3)乙方代理銷售的時效期限:從合同簽定之日內 年內,即2008年 月 日起到年 月 日止。

(4)乙方總代理銷售的區域:

A、在該區域內發展分銷商或服務商,或自行建立銷售網路;

B、銷售甲方規定的 酒系列及甲方今後所生產的所有酒類產品。

(5)乙方有權對甲方的工作(銷售、市場、廣告、服務、質量等)作出評價和投訴。

(6) 甲方及時向乙方提供乙方銷售區域內的終端意向客戶的詢價等重要信息,並保證不遺漏、不報價、及時轉告乙方。

(7)甲方嚴格控制跨區域竄貨,維護乙方代理商的利益.

(8)須按實際情況填寫《代理商注冊登記表》,表中內容發生變更時須書面通知甲方備案;

(9)乙方積極開拓甲方產品在當地的市場,並逐步提高甲方產品在該地區的市場佔有率。

(10)乙方在經營活動中應保障雙方的長期利益,共同維護代理產品在當地的聲譽。

(11)乙方應及時同甲方結清貨款,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及時供貨給乙方,並保質保量。

(12)乙方不得跨區竄貨,甲方會及時通告乙方區域范圍的代理商情況,避免竄貨。

(13)為樹立雙方的良好形象和維護乙方及終端用戶的利益,乙方應逐步建立系統的商務體系,並對下級經銷商給予技術支持及逐步提供完整的培訓體系。

(14)在開展業務過程中,乙方應忠實於甲方提供的各種資料,保證各種宣傳准確無誤,不得任意誇大和捏造,不得損害甲方的利益和市場形象,否則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6)養生酒代理合同擴展資料:

合同的含義

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於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此類合同是產生債的一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范圍。合同有時也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又稱契約。如買賣合同、師徒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與車間訂立的承包合同等。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即對已經成立的合同內容的部分修改、補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補充合同某些條款或解除合同關系時,必須徵得對方同意。

亦即以雙方達成的新協議,變更或解除原來的舊協議。變更、解除合同的新協議,仍按原合同的形式辦理。

在法律或合同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而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如由於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由於行政命令企業必須關閉、停產或轉產,由於不可抗力以及由於一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無必要時,允許當事人一方及時通知他方變更或解除合同。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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