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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後對方軟組織損傷不出院

發布時間:2021-05-13 22:57:00

1、跟人打架了。造成軟組織挫傷,對方不出院,我該怎麼辦?

把住院當旅館 想住就住,真笨!小傷做大傷治療,這樣做就已經違反相關法律
讓對方找你來協商,你不要給她付葯費,其要求賠償時候,應當就賠償的數額與損害有因果關系,否則不予賠償。
如果警察處理好你們的事情,下次看見 再打
如果她敢上門來要錢 直接拒絕 不用怕 這種事情派出所心裡也很清楚 又不是刑事案 他們不會管太多 你們心裡素質放硬些 別太拿她當回事
對方只有去法醫鑒定,這都是很輕的商了。如果要法院起訴,這樣的皮外傷也是不可能的。軟組織挫傷不構成犯罪,法院判決不會接受誤工費,住院費,伙食費等等補助。
若需進一步探討 請給我留言

2、對方軟組織損傷,住了十幾天了,就是賴在醫院不出院,怎麼辦?

男組織傷了住了幾天,就是賴在醫院不出院,這個你要跟他商量,他可能是要跟你要錢是吧?

3、出了交通事故,對方只是軟組織挫傷因賠償問題,協商不好,對方不肯出院怎麼辦

根本不必著急,最好也不要再主動去協商了,讓對方起訴到法院是最好的辦法。在交通賠償訴訟中,你與保險公司都是被告。而賠償費用,根據法律規定,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事實上,訴訟時,保險公司的律師對這類業務太熟悉了,它只會賠償合理的費用,如果是不必要的費用只能由傷者自己承擔。某種意義上講,你什麼也不需要做。當然,如果能協商解決最好,解決不了的,就讓法律來解決。千萬不要怕打官司,更要相信保險公司的「能力」。


法條鏈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4、交通事故中我是全責,對方只是軟組織損傷卻要求住院,我應該怎麼辦?

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自行賠償;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後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4)事故後對方軟組織損傷不出院擴展資料:

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要求規定:

1、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2、對肇事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3、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交通警察、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5、交通事故,我全責,對方連軟組織損傷都算不上,就是皮下淤青,賴在醫院不出來,她在醫院的費用我負責嗎?

交通事故互負全責,對方連軟組織損傷都沒有,算不算就是皮下淤青?那在醫院不肯出院?
如果他的身體沒有什麼毛病,醫院的醫生非叫他出院的,不可能賴在醫院。

6、交通事故造成軟組織損傷,沒有住院

你沒有多大勝算,首先你自己沒有住院就意味著你棄權很多對自己有利的地方。再說軟組織損傷還不好定性大小。對方全險全責是對方的事,你沒有做到維權那就是你自己放棄了很多追償權益。哪怕實際情況你沒有住院,最起碼你都要辦理住院手續,要康復為止再辦理出院手續,起碼你自己有一手資料和證據。包括醫生建議用葯住院費用清單等等。

7、交通事故傷者賴著不出院怎麼辦,像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處理。

據你所述,你是一個十分有責任心,有同情心,有良心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作為一個長期的交通參與者,發生車禍傷人傷車,在當今車滿為患的道路上是在所難免的。關鍵是作為責任方,在處理善後事宜時的態度是我們作人的最起碼的道德品質。所以,我認為你對傷者是作得是十分到位的。
確實,你發生的這起事故還是給對方造成的傷害還是滿大的哈。我想你是很想迅速地給對方一個了斷,所以心中非常焦急。說實話,車損好說,他是相對來講是固態的,該怎麼修復,一目瞭然。經過定損,很快就可搞定。可是你現在遇上的是一個傷者,就不是那麼一回事了。
現在,傷者得到了比較及時的治療,恢復也不錯,通過三番五次的檢查,也證實了對方一天一天在朝著健康的方向邁進。因此,你現在就沒有什麼可要著急的了,況且,你現在再著急也沒有用哈。你越是著急,他給你提出的條件和要求就越多。
你現在就做一件事情,等他來找你。他要繼續住院,就讓他住下去,待他自己願意出院,自己覺得康復了,拿到出院的手續找你時再說。因為人在沒有痊癒的前提下,交警和保險公司都是沒法給你結案的。
我自己就發生過一個事故,對方只僅僅是一個軟組織挫傷,一天院都沒有住過,開初我是積極主動墊費用,去探望。可是在他已經康復後,我去找對方一次,他就給你加一次碼,總認為保險公司是唐僧肉,要價是四萬多元。我就讓他去告我和保險公司,上了法庭,法院判了二萬多。今年二月份發生的事故,一直到十二月份才解決完畢。你說你這個事兒比我撞傷的人還要嚴重得多,你著的什麼急呀!
你的事兒,走的是正規程序,沒有什麼可要擔憂的。它不會影響你行車,也不會影響你車輛的年審。你的對方可能還要作傷殘鑒定呢,不是一天兩天就可了結的。僅供你參考哈!
最後,我想說的是,要守法,要安全第一,要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出了事故真的使人郁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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