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車禍,是對方的全責,傷好以後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可以。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中沒有對精神損失費的要求,但是如果你受傷之後對精神造成一定困擾可以追溯精神損失費。
交通事故當中賠償義務人(肇事者、保險公司)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2、交通事故一定要傷殘以上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1;不是什麼達到什麼傷殘標准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而是你的確精神有損害才可以要求。
2:
中國於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和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賠償解釋》)中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如下: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4、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被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5、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在交通事故中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 條、7 條規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損害,這種損害對受害人及其近親屬造成了事實上的精神痛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但這種創傷並不止於身體的傷痛,尤其死亡給受害人家屬帶來的精神上的痛苦是難以彌補的。所以在交通事故的索賠中,他們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取得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是完全合理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 條規定,在交通事故索賠中,當事人應該在提出人身侵權賠償的同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否則,人身侵害訴訟結束後,不能就同一交通事故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 條規定,受害人本人、死亡人的近親屬即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的賠償。如果死亡人沒有配偶、父母及子女的,其他近親屬方可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4、車禍賠償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嗎?
車禍同樣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一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因此,你媽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但是否會得到支持,還要視你媽的傷情而定,這就要看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了.看你媽受傷達到什麼樣的程度,後果怎樣,對照一下下面的規定,看是否能夠達到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5、交通事故中軟組織挫傷 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合理嗎?
1、根據事故責任的大小及傷殘等級來賠償,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2、根據事故責任和傷殘等級來定,還要看是依照城鎮標准還是農村標准。
3、根據療機構的意見賠償。
6、請問,交通事故受傷者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保險公司可能賠嗎?
能賠,車禍賠償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l條、第7條規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損害,這種損害對受害人及其近親屬造成了事實上的精神痛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但這種創傷並不止於身體的傷痛,尤其死亡給受害人家屬帶來的精神上的痛苦是難以彌補的。所以在交通事故的索賠中,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取得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是完全合理的。因此保險公司需要賠償精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