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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上肢軟組織感染醫患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2021-04-20 13:27:39

1、有哪些醫患糾紛讓人感到很心酸?

現在社會的醫患關系十分緊張,經常有病人殺害醫生的新聞出現。有些案例讓人看了之後感到十分心酸。

新聞上的案例大家覺得有一些不真實的成分,那我就給大家講述一個真實的故事吧。我有一個高中同學,他的父母都是醫生。

當時同學的爸爸當時剛畢業,成為了一名外科醫生。有一天來了一個癌症病人,要做手術,可是家裡沒有錢。年輕的醫生都是對這個職業抱有崇高敬意的,而且他們還沒有體驗到社會的險惡。朋友的父親說,不能見死不救,我先簽字擔保,治病要緊。

家屬以回家湊錢為理由,回老家了。患者手術很成功,但由於是癌症晚期,只延長了幾個月的壽命。病人家屬認為,人都死了還交什麼醫療費。朋友的父親無奈只能帶著一家三口上門要錢。*到了病人的家裡,確實很窮。家裡有一位老人很將道理,他把家裡唯一值錢的東西——一頭老黃牛牽了過來,說,醫生,家裡就只有這一樣值錢的東西了,您牽走吧。朋友的父親嘆了口氣,什麼都沒有帶走。

而那一萬元的醫療費就從朋友父親的工資里扣,當時他每月的工資不到一百元。實際上在這個故事裡誰都沒有錯。同學的父親可謂是醫者仁心,而那家人確實是太窮了,實在是沒有辦法交上這一萬塊錢才出此下策。

還是希望隨著我們國家的發展壯大,這樣的事情越來越少吧。

2、醫療糾紛案例論文2000字左右

也許能在(法學)這類的文獻上參考學習下,都是免費查閱的

3、求醫患關系案例

案情簡介

1998年4月20日患者段某無誘因出現腹疼,到某市中醫院打針後緩解。4月21日早晨患者再次出現腹疼,伴惡心、嘔吐、發熱,於當日由其親屬陪同到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就診,經值班大夫檢查後,診斷為急性闌尾炎?並告知患者家屬「可能是闌尾炎,已經有腹膜炎,可能會穿孔,需馬上手術。」4月21日上午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對患者段某實施手術。第二日,患者體溫降至正常,腹痛減輕;第三日及其後腹痛逐漸減輕。至5月1日,患者出院,其出院時體溫正常,無任何不適,復查血象正常,痊癒出院。在患者出院前,被告某市人民醫院所做病理報告認為「闌尾乳頭狀胰腺癌待排除」,並建議其到上級醫院會診。

出院後,患者家屬將病理切片及組織蠟塊到上級某軍隊醫院(本案第二被告)會診,某軍隊醫院對該切片的報告為「闌尾高分化乳頭胰癌並急性炎症」,患者姨夫孫某某(本案第四被告,某軍隊醫院腫瘤科副主任醫師)將此結果向其同事某軍隊醫院普外科主任醫師王某某(本案第三被告)進行了通報,結論認為應就近治療。

同年5月7日,經孫某某聯系,邀請某軍醫院外科主任醫師王某某主刀,在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內行硬膜外麻醉下「右半結腸切除術」。術中見「盲腸及闌尾無異常」,闌尾呈盆位,長約8CM,直徑0.5CM,右輸卵管缺如,其殘端貼子宮角表面有一結扎線,(右)卵巢及韌帶無異常。左輸卵管正常,(左)卵巢有一直徑約4CM大小囊腫。因原切除組織病理報告為「高分化乳頭狀腺癌」,但術中發現闌尾完整存在,術者經與在手術室內觀看手術的孫某某商量,決定修改術前制定的手術方案,將切除「右半結腸」改為切除「包括右子宮角少部分(漿肌層)連同輸卵管殘端,卵巢及部分韌帶組織」,並行左側卵巢囊腫開窗術及闌尾切除術。術後病理檢驗報告為「(右側卵巢)卵巢白體形成,可見卵泡;(右側宮角)子宮內膜呈增殖期改變,周圍平滑肌組織未見特殊,間質可見炎細胞浸潤,合並出血;(闌尾)闌尾組織未見特殊」。

後經多方檢驗,患者第一次入某市人民醫院手術後的病理切片診斷報告為「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其第二次手術後的病理切片診斷報告為「卵巢組織;血管、脂肪、平滑肌組織;慢性闌尾炎」。
原告訴請

原告向法院起訴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包括兩次住院、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通訊費、復印費、殘疾生活補助費、間接受害人撫養費、精神損失費、律師代理費、繼續治療費、三次鑒定費、訴訟費共計739050.41元人民幣。

被告辯稱

患者與我院分別建立了兩次不同的合同關系——第一次為急診手術,此次手術治療,解除了患者痛苦,達到了治療目的,我院對患者不構成侵權;第二次手術中,無論是依院外的診斷要求其到我院就近治療,並自請外院大夫手術,還是手術操作都不是我院進行的,因此,我院不應承擔責任。

鑒定結論

本案經過三次醫療事故鑒定,分別是縣級市的醫療事故鑒定、市級醫療事故鑒定、省級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論分別為:

縣級市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為:此例不構成醫療事故。

市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為:第一,第一次手術把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誤認為急性化膿性闌尾炎切除,是術者對病變組織的辯認錯誤。但化膿性輸卵管炎有手術適應症,治療符合原則,達到了治療目的,而第二次手術切除切下的闌尾病理證實無明顯急性炎症;第二,第二次按照「癌症」實施手術是錯誤的病理診斷造成,給患者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但卵巢系雙側器官,切除一側,保留另一側卵巢不會導致功能障礙。因此,本例不構成醫療事故。

省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為:第一,根據患者病史、症狀、體征、輔助檢查及術後病理報告結果,診斷: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並發腹膜炎。應予手術治療。患者右下腹部疼痛、惡心、嘔吐,全腹壓痛、反跳痛,血常規檢查白細胞升高,診斷「急性化膿性闌尾炎」是可以的,具有手術治療指征。手術切除了已化膿的右側輸卵管,達到了治療目的;第二,某市人民醫院在對患者第一次手術時,術者違反操作規程,沒有按操作常規探查病變器官與周圍組織器官的關系,將病變的右側輸卵管誤認為闌尾切除。術者和送檢人員堅持認為手術切除的是「闌尾」,對錯誤的病理診斷起到了誤導作用;第三,闌尾和輸卵管的組織形態在顯微鏡下是容易區分的,某市人民醫院和某軍隊醫院對第一次的病理切片分別作出的「闌尾乳頭狀腺癌待排除」和「闌尾高分化乳頭狀腺癌伴急性炎症」的病理診斷是錯誤的;第四,第二次手術方案是依據錯誤的病理診斷制定的,錯誤的診斷導致了不正確的治療方案,是患者病情所不需要的。當術中所見與術前診斷不符合並涉及婦產科專業領域時,術者未請婦產科醫生會診,而與從事腫瘤內科工作的孫某某醫師商量治療方案,錯誤的切除了患者正常的組織器官右側子宮角和右側卵巢及部分韌帶組織。因此,本例醫療糾紛屬於三級乙等醫療事故。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查明後認為:原告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入住某市人民醫院,即與該院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原告因患有「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並發腹膜炎」而右下腹疼痛、惡心、嘔吐等,被某市人民醫院當時診斷為「急性化膿性闌尾炎」是可以的,具有手術治療指征,手術切除了原告已化膿的右側輸卵管,達到了治療目的,所以原告第一次手術切除部分輸卵管而構成九級傷殘要求的傷殘者生活補助費、間接受害人的撫養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在對患者第一次手術時,違反手術操作規程,沒有按操作常規探查病變器官與周圍組織器官的關系,將病變的右側輸卵管誤認為闌尾切除,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存在過錯,應適當賠償原告第一手術支出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原告再次到某市人民醫院就診,即與某市人民醫院第二次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被告王某某、被告孫某某到某市人民醫院為原告實施二次手術是經某市人民醫院的許可,其二人行為應視為某市人民醫院的行為,由於某市人民醫院在對原告進行第一次手術後,術者和送檢人員堅持認為手術切除的是「闌尾」,對錯誤的病理診斷起到了誤導作用;某市人民醫院和某軍隊醫院對第一次切片所作出的病理診斷是錯誤的;第二次手術方案是依據錯誤的病理診斷制定的,是原告病情不需要的,並且在實施手術的過程中,因涉及婦產科專業領域時,術者未請婦產科醫生會診,而與從事腫瘤工作的孫某某商量治療方案,錯誤地切除了原告的組織器官,所以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對二次手術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某軍隊醫院由於所做的病理診斷是錯誤的,其行為和原告所受損害的後果有關聯,所以應承擔第二次手術給原告所造成的損失的次要責任,被告孫某某和王某某對原告實施手術代表的是某市人民醫院。所以被告孫某某、王某某不應承擔責任。

4、醫患糾紛典型案例評析的目錄

第一章 醫療糾紛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案例1 何玉國訴某醫院案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民法通則的關系
案例2 蔣某訴嘉興市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案
——醫院誤診引發的繼續治療費用應否賠償
案例3 林某某訴深圳市某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醫療單位延誤診斷的侵權賠償責任
案例4湯亞輝訴達川地區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案
——是否可以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患者權益
案例5 劉亞芳因輸血傳染丙肝醫療糾紛案
——在輸血醫療糾紛中可否適用產品侵權責任
案例6 毛某與無證游醫吳某醫療損害糾紛案
——無證游醫由於過錯造成患者損害不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案例7 孫某某訴某市計生指導站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應如何適用法律確定損害賠償
案例8 劉某某訴李某某及天津市某醫院將硝酸銀當麻醉劑滴入耳內造成鼓膜和面部灼傷賠償案
——退休醫生的非職務行為不能構成醫療事故
案例9 張某訴南京某醫院醫療廣告欺詐案
——醫院利用虛假廣告欺騙患者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10 王某訴江某醫療損害賠償案
——醫生使用私配葯物須擔「雙責」
第二章 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與歸責原則
第三章 醫院耒盡注意義務的醫療糾紛
第四章 未構成醫療事故的責任
第五章 醫療糾紛中的鑒定問題
第六章 醫療糾紛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第七章 醫療糾紛中侵權行為的認定
第八章 人身損害賠償
第九章 美容引起的醫療糾紛
第十章 醫療合同引發的醫療糾紛
第十一章 醫療損害賠償的范圍和計算
第十二章 醫療糾紛中的刑事責任

5、上班引起腳腫軟組織感染算工傷嗎?

如果確實是工作原因造成的,
那麼該算職業病,
工傷是工作中意外受傷。
如果因為自己造成的,
比如不注意清潔衛生,
那肯定既不能算工傷也不能算職業病。

6、醫學倫理學案例分析

這個是家屬的責任了。首先家屬是未經醫生同意就給病人服葯,導致病人當場昏迷,而且,醫院及時的實行搶救措施。不能總把病人的死都怪在醫院頭上,以後人死不都要在醫院死啊,還能想著訛筆錢,那世界就亂了,也沒有人當醫生了。從案例上講,醫院是沒有明顯的責任的。

7、典型醫療事故案例及分析!(要求有具體的案例及分,最好是當今的熱點醫療糾紛)

腦癱患兒訴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賠償案案件簡介原告張某之母於2006年10月4日(雙胞胎待產)急診入院,凌晨3:45醫生告知B超單檢查顯示胎兒的胎心和胎動並未異常後,被安排在產房待產區。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長達6個多小時,被告(醫院)未採取任何具體治療及檢查措施。原告於同日上午9:30出生,醫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兒科病房的暖箱中搶救有所改變出院,但於2008年原告查出腦癱,原告家人於2009年2月將在被告處的病例調出後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將被告上海某醫院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解析作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師,自接受委託後,我們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進行調查取證,就該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實與證據,從專業知識角度以分析,並做出相應的方案,在該案件中主要爭議有:一、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我們認為被告對此法律概念和適用存在理解錯誤,依據《民法通則》和《意見》等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即應從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9年2月在被告處調出病例,確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時開始計算。二、被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被告對原告在出生過程中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一直持否定態度。在審理過程中,我們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委託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就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醫療行為與現狀有無因果關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鑒定結論為不構醫療事故。面對這樣的鑒定結論,無疑是一個沉痛的打擊。本案要想取得賠償,這個鑒定結論是關鍵,律師和原告都不服這樣的鑒定結論。我們重新申請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請,並委託上海市醫學會就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醫療行為與現狀有無因果關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與被告的醫療爭議構成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本病例構成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判決結論 原告訴被告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楊浦區人民法院認定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判決如下:一、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5090.40元;二、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280元;三、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陪護費人民幣1515.50元;四、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護理費人民幣201,600元;五、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用具費人民幣280元;六、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交通費人民幣210元;七、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4,441.48元;八、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生活補助費人民幣244,414.80元;九、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律師費人民幣3500元。 法律依據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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