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打架造成軟組織損傷,另一方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打人違法,夫妻關系也不例外,如果被打一方報案,警方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zd,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內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容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出了交通事故,對方只是軟組織挫傷因賠償問題,協商不好,對方不肯出院怎麼辦
根本不必著急,最好也不要再主動去協商了,讓對方起訴到法院是最好的辦法。在交通賠償訴訟中,你與保險公司都是被告。而賠償費用,根據法律規定,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事實上,訴訟時,保險公司的律師對這類業務太熟悉了,它只會賠償合理的費用,如果是不必要的費用只能由傷者自己承擔。某種意義上講,你什麼也不需要做。當然,如果能協商解決最好,解決不了的,就讓法律來解決。千萬不要怕打官司,更要相信保險公司的「能力」。法條鏈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關於交通事故賠償問題,我方負全部責任,對方多處軟組織挫傷,要求賠償12000。
1.最好把保單復印給對方,對方是要告你的投保公司,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就讓他告,這樣對你很有利的;
2.當然要出庭,這是法律賦予你對對方訴訟請求抗辯的機會,即對對方不合理的要求予以辯駁不賠的機會,不過最好找個律師或懂的人或者先咨詢讓別人告訴你這么說,不然話說不到點,沒有多大意義。這種案件主要是兩個核心問題:1.對方要求賠償的項目和數額合不合法合不合理?2.誰來賠償這個損失?對於第一個問題,你可以說都不認可,請法院認定,這樣法院就會依法認定;第二個問題,你就要求保險公司全部賠償即可。
3.在舉證期限你要遞交證據,主要是已經賠付憑據;開庭帶證據原件和身份證原件即可。
4、我在北京做保姆被東家給打了,醫院檢查報告軟組織損傷,東家要負啥責任啊?
拿出事實證據,向公安部門舉報。根據盛傷情鑒定後…東家要付法律責任及你的傷情和經濟賠償!
5、軟組織損傷法醫怎麼鑒定的
?
6、,還出手打人致臉部軟組織挫傷,對方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1、問題所涉情形,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次是行政違法,甚至犯罪責任。
打人分為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因矛盾糾紛所致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導致受害人輕傷二級或以上損害後果,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一方,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前款事由,導致受害人輕微傷或不足輕微傷,追究打人者的行政違法責任。
如果行為人以主觀上發泄情緒、尋求刺激、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的隨意毆打他人,導致一名受害人輕傷或兩名受害人輕微傷、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多次隨意毆打他人、隨意毆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未成年人、城市流浪人員並導致惡劣社會影響、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要道上隨意毆打他人並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除第一款情形受受害人傷情後果輕重影響,其餘的不受受害人傷情後果影響,只要符合,一概構成尋釁滋事罪,追究尋釁滋事犯罪的刑事責任。
對於實施尋釁滋事未構成犯罪的,追究行政違法責任。
故,問題所涉的情形,需要結合具體案情予以確定,對方究竟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但是,民事賠償責任是一成不變的,受害人的合理的、必要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費用,打人者作為賠償義務人應依法給付。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34條、293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6條、43條
司法依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7、中學生被老師打的軟組織損傷該不該負法律責任
教師應該承擔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
見: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