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腿摔傷了怎麼辦
腿摔傷了首先會導致受傷部位軟組織的損傷,嚴重了會導致骨折。醫生讓你拍片主要是為了排除骨折,因zd為骨折不經過正規治療的話,後果會比專較嚴重。
指導意見:
為了診斷疾病拍幾次片子,對身體是不會有明顯的傷害的,這點你不必無謂擔心。建議拍個片子排除骨折的情況。屬然後肯定好充分休息和進行針對性的治療。謝謝。
2、小腿軟組織受傷一般多久能好
你好,小腿軟組織受傷一般需要最少一個禮拜才可以能好轉的,需要根據情況的。
3、左腿軟組織受傷
關節部位的損傷,最好少活動,七葉皂甙鈉凝膠外用,內服雲南白葯,好得內很快
補充問題回答:你的容損傷較輕,還可以走路,那麼按照以上治療一般都沒有後遺症,後遺症的的出現都是由於治療不當,不及時,創傷早期過多活動!導致水腫或者瘀腫不消退!
其他引起後遺症的,較重的關節損傷,有骨折情況的(X光片你肯定拍過),損傷引起關節腔積液、半月板損傷、韌帶附著點的創傷性炎症(多為無菌的)或者撕裂的!如果超過5日,關節仍然活動受限,就要考慮以上情況,可以做磁共振排除
後遺症主要為治療不當引起「創傷性關節炎」,這個資料網上很多,我也就不細說了!
切忌,治療得當,你根本不用考慮後遺症問題
4、在工作時摔傷,小腿軟組織損傷,要一年才能恢復,怎麼要求工傷賠償
在工作時摔傷,小腿軟組織損傷,要一年才能恢復,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需要停工治療和休息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受傷前的工資標准,按月支付工資的。要求工傷賠償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無法協商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處理的。
1、《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仲裁的主要步驟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請仲裁的日期。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