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膝關節軟組織挫傷,有少量積液,門診病歷怎麼寫
門診病歷的書寫規范是科別,日期,現病史,查體,診斷,處理意見。最後書寫簽名。
2、腰部軟組織損傷門診病歷模板泰安市
軟組織損傷,肌肉疼痛腫脹,用治療骨傷軟組織損傷的接骨散外敷治療,它舒筋活絡活血散瘀消腫止痛,解決問題,療效顯著。
3、病歷書寫規范,多長時間記一次病程記錄?
首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入院8小時內完成。對病危患者應當根據病情變化隨時書寫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書寫住院病歷的上級醫師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礎上,對住院病歷認真修改、簽字以示負責後,可不必再寫入院記錄,但必須認真書寫首次病程錄。住院醫師書寫的入院記錄由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者修改。上級醫師修改住院病歷或入院記錄最遲在病人入後72小時內完成。
實習醫師、進修醫師或低年資(1~2年)住院醫師書寫住院病歷,高年資住院醫師(或以上醫師)書寫入院記錄,一般應在病人入院後24小時內完成。危重搶救病人要求及時書寫首次病程錄,待情況許可時即刻完成住院病歷或入院記錄。
《病歷書寫規范》中要求病歷書寫應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病歷必須用藍黑墨水鋼筆書寫(指定用其他顏色筆填寫者除外),內容記述一律用漢字(計量單位、符號以及處方術語的拉丁詞縮寫等除外)。
(2)各項記錄必須按規定認真書寫,要求內容完整、真實,語句簡練,重點突出,層次分明,字跡清楚,字不出格、跨行,不得隨意刪劃和貼補。
(3)簡化字應按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總表》的規定書寫,不得杜撰,避免錯別字。
(4)疾病診斷及手術名稱編碼依照《國際疾病分類(ICD——9)》書寫。譯名應以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英漢醫學詞彙》為准;疾病名稱等個別名詞尚無適當譯名者,可寫外文原名。葯物名稱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學分子式。
(5)各項記錄必須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順序填寫(如1991.11.27)。必要時應加註時間,按照「小時分/上、下午」方式書寫,或用Am代表上午,Pm代表下午,中午12時為12N,午夜12時為12MN。
(6)各項記錄結束時必須簽全名或蓋規定印章,並做到清楚易認。
(7)度量單位必須用法定計量單位。
(8)實習醫師、進修醫師和住院醫師書寫的各項記錄,必須經其上級醫師審閱,做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並簽名。修改和簽名一律用紅墨水筆。修改過多(每頁5處以上)應及時重抄。
(3)軟組織損傷入院病歷書寫擴展資料病歷是醫護人員在診斷工作中的一份全面記錄和總結。它既是確定診斷及制定治療和預防措施的依據,也是總結醫療經驗、充實教學內容和進行科研的重要資料;有時還為政法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素材。完整的病歷還可深刻體現出醫療質量和學術水平的高低。因此,為了提高病歷質量,醫護人員必須以極端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嚴肅、認真地書寫病歷。
受中華醫院管理學會委託,在全國病歷管理專業委員會的支持下,全國病歷質量監控委員會,組織制定全國統一的《病歷書寫規范》及評扣分標准(試行稿),《病歷書寫規范》的主要特徵就在於它所講述的病歷書寫注意事項, 可以使得醫生能很規范的記載病人的病歷,將來對醫學的研究有很大的貢獻作用。
《病歷書寫規范》(試行稿),作為對全國各個有醫、教、研任務的醫院,為培養青年醫師、為醫院評審和評優,可作為對上述醫院病歷書寫的規范要求。各省市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參照上述內容基礎上訂出本省市更切合本地區的具體要求。
參考資料網路-病歷書寫規范
4、如果去醫院左腳踝關節處軟組織損傷的病歷該如何寫?
?
5、我被人打了,縣醫院病歷結果是軟組織損傷,可以作為法院民事訴訟,輕微傷害的依據嗎
目前不可以了。2014年 1月1日出台了新的人身損害規定,提高了輕微傷的認定標准
但是如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治安案件中的毆打他人處罰,不依賴於輕微傷的傷情鑒定,有毆打情節即可處罰!
6、病歷書寫規范 多長時間記一次病程記錄
以下是病程記錄基本時間要求:
1、首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入院8小時內完成。
2、日常病程記錄:對病危患者應當根據病情變化隨時書寫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3、主治醫師首次查房記錄應當於患者入院48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補充的病史和體征、診斷依據與鑒別診斷的分析及診療計劃等。
4、(副)主任醫師首次查房記錄應當於患者入院72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
5、交班記錄應當在交班前由交班醫師書寫完成;接班記錄應當由接班醫師於接班後24小時內完成。
6、轉出記錄由轉出科室醫師在患者轉出科室前書寫完成(緊急情況除外);轉入記錄由轉入科室醫師於患者轉入後24小時內完成。
7、階段小結是指患者住院時間較長,由經治醫師每月所作病情及診療情況總結。要求每月至少一次。
8、搶救記錄是指患者病情危重,採取搶救措施時作的記錄。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9、有創診療操作記錄是指在臨床診療活動過程中進行的各種診斷、治療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記錄。應當在操作完成後即刻書寫。
10、常規會診意見記錄應當由會診醫師在會診申請發出後48小時內完成,急會診時會診醫師應當在會診申請發出後10分鍾內到場,並在會診結束後即刻完成會診記錄。
11、手術記錄是指手術者書寫的反映手術一般情況、手術經過、術中發現及處理等情況的特殊記錄,應當在術後24小時內完成。
12、手術清點記錄是指巡迴護士對手術患者術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記錄,應當在手術結束後即時完成。
13、術後首次病程記錄是指參加手術的醫師在患者術後即時完成的病程記錄。
14、出院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患者此次住院期間診療情況的總結,應當在患者出院後24小時內完成。
15、死亡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死亡患者住院期間診療和搶救經過的記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24小時內完成。
16、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