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災害造成的原因是什麼
人類違反自然規律的一切活動和行為都將是造成自然災害的根本原因!反之,則是消滅自然災害的最有效的辦法!
2、軟組織損傷的症狀
軟組織損傷以腫脹、疼痛為主要表現。急性期,局部滲血、水腫,疼痛劇烈。晚期可能出現肌肉、肌腱的粘連、缺血性攣縮,關節周圍炎,甚至引起關節僵直。
軟組織損傷一般可以使用華氏古方貼處理,是目前最好的方法。平時注意護理,不要受涼,不要吃辛辣刺激食物。
3、怎樣才能減少自然災害造成的危害
當前,人類尚無法制止一些自然災害的發生,但卻還是有些措施可以避免或減輕它的危害回。比如答,可以充分利用台風和赤潮預報網路的訊息,來預先採取防範措施。海上養殖應在台風到來之前,檢查浮架與吊繩的安全,並把浮架沉入水面下以減少阻力;陸上養殖應充分貯水備用,在台風期間少換水或不換水,增加充氣量(注意:因台風引起水質惡化,往往是出現在台風之後的暴雨期間)。如海水鹽度低於鮑正常生活所能忍受的范圍,而又不能繼續停止供水的情況下,也可緩慢地加低鹽度海水入池,使池水中鹽度以緩慢的方式下降,鮑的應激反應也不至於因鹽度急劇的變化而加重,導致死亡。在必要時,也可加入清潔的漁業用鹽來調節。
至於赤潮,它的動向與海流、風速、風向關系密切。赤潮有預報網路,當赤潮發生後應密切注意其動向,在其到來前採取預防措施,如加長海上養殖箱籠吊繩。當赤潮已經覆蓋當地海面時,嚴禁將箱籠提出水面觀察,此時應停止餵食與停止任何操作,以免攪動表層赤潮水。陸上養殖場用水,應在高潮時抽水、或者是抽水管口原來就設於深水處,這樣就可避免抽入赤潮水。
4、災害源性疾病概念和分類
災害源性疾病概念:自然災害引發的一系列疾病被稱為災害源性疾病。
災害源性疾病的分類:按照災害源性疾病的病因、特點等可將其分為災害創傷性疾病、災害感染性疾病和災害應激性疾病三類。1.災害創傷性疾病:由外界物理因素如氣流、水流、灰塵、泥沙、輻射等對人體造成的包括死亡在內的各種創傷性疾病,如顱腦損傷、創傷出血性休克、骨折、胸部損傷、軟組織損傷及擠壓綜合征等。2.災害感染性疾病:災害感染性疾病按照其發生原因可分為原發性感染和繼發性感染兩類疾病。原發感染性疾病,主要指由生物病原引起的傳染病暴發與流行,如鼠疫、霍亂、傷寒、鉤端螺旋體病等。繼發感染性疾病,主要指繼發於非生物性災害,如地震、洪澇、泥石流等發生時各類創傷後的感染,如創傷性感染、膿毒血症、敗血症等,或由於在受災過程中人們的飲水、攝食難以達到衛生要求而發生的腸道感染性疾病。3.災害應激性疾病:由於災害給人們造成的惡劣影響及恐怖情景而導致生理心理失衡而誘發的疾病稱為災害應激性疾病,包括心理應激性疾病、生理應激性疾病及心理生理雙重應激性疾病三類。心理應激性疾病主要包括心理障礙、神情錯亂、恐懼症、焦慮症、絕望症、精神分裂症等;生理應激性疾病主要包括中暑、凍傷、營養不良、臟器功能不良與衰竭等;心理生理雙重應激性疾病主要有急性創傷後應激性疾病、慢性創傷後應激性疾病、消化性潰瘍、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
5、旅遊途中出現意外,組織旅遊方賠償嗎
旅遊意外傷害賠償,根據旅遊安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賠償處理標准、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條件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遊者和隨團提供服務的旅行社雇員,均可以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一、意外保障
(一)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突發急性病身故或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按以下規定給付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突發急性病身故或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致殘疾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多項身體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對應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保險人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燒傷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該項燒傷所對應的比例給付燒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多項燒傷時,保險人給付對應各項燒傷保險金之和。
4、本保險意外殘疾及燒傷保險金給付互不沖減。
(二)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上述各項保險責任終止。
(三)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突發急性病身故或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賠償處理標准》,在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5%的限額內對其實際支出的身故處理費用予以補償。
二、醫療保障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突發急性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發生的,符合本保險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直接用於治療的合理且必要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賠償處理標准》,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內予以補償。
2、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而住院醫療,至保險期滿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人繼續承擔醫療保險金給付責任,最長可至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止。對突發急性病搶救醫療費用保險人承擔醫療保險金給付責任最長至搶救開始之日起2周止。
(二)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的醫療保險金給付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三、醫療補充保障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突發急性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治療而發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費、誤工費,近親屬探望交通費、食宿費,隨行未成年人或長者的送返費用,旅行社人員和醫護人員前往處理的交通、食宿費用,行程延遲需支出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賠償處理標准》,在意外傷害醫療補充保險金額內予以補償。
(二)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的醫療補充保險金給付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醫療補充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醫療補充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傷害;
二、被保險人違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葯品的影響;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工具或助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
七、被保險人精神錯亂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險人因檢查、麻醉、手術治療、葯物治療而導致的醫療意外;
九、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葯物;
十、未經保險人審核同意,被保險人進行潛水、跳傘、滑雪、滑水、滑翔、狩獵、攀岩、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賽車、蹦極等高風險運動和活動;
十一、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戰爭、軍事行動、恐怖行為、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四、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十五、用於矯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詢、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配鏡、假眼、假牙等)的費用;
十六、被保險人體檢、療養、康復治療;
十七、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醫葯費用中依法應由第三者賠償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無賠償能力的除外。
如發生以上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不退還保險費。
第五條 特殊旅遊項目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參加本合同第四條第十款所指高風險運動和活動的,應於投保時書面告知保險人;保險人審核同意並收取相應保險費後,對被保險人參加高風險運動和活動期間發生的意外傷害按本合同第三條的有關規定承擔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保險期間由合同雙方約定,保險人收到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後,保險期間自約定的開始日零時起,至約定的終止日二十四時止。
第七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合同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意外傷害醫療補充保險金額均由合同當事雙方約定,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二、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一次繳納全部保險費。
第八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有權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或受益份額。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本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二、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予以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三、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受益人放棄(依法喪失)受益權的:
(一)若保險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處理;
(二)若保險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給付保險金:
1、受益方式為順位的,保險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順序在前的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2、受益方式為均分或比例的,保險人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受益份額向其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已身故受益人、放棄(依法喪失)受益權受益人名下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本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四、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中身故,無法確定兩者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五、除身故保險金外,其餘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一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三)公安等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四)如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須提供公安部門、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及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五)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及自然災害宣告死亡,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六)如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殘疾,須提供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七)如被保險人因突發急性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須提供由該醫療機構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檢查、化驗檢查、血液檢驗及其它診斷報告的診斷證明書、病歷、住院證明、出院小結、醫療費用原始發票等;
(八)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如受益人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三、保險人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保險人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二條 醫療費用收據
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並提出索賠申請後,應向保險人提交相關病歷記錄及醫療費用收據原件。當賠付金額未達實際支出醫療費用的全額時,索賠申請人可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申請發還收據原件。保險人在加蓋印戳並註明已賠付金額後發還收據原件。
第十三條 醫療費用保險補償原則
本合同中的醫療保險為醫療費用保險,適用補償原則,即被保險人通過任何途徑(包括本保險)所獲得的醫療費用補償金額總和以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符合本保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醫療費用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醫療注意事項
一、被保險人須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但經急救病情穩定之後,必須轉入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被保險人因醫療條件限制,確需轉院治療,必須有轉出醫院主治醫師以上級別人員簽署的會診報告及轉院證明,並經保險人同意後方可轉院治療。
第十五條 合同內容變更
本合同成立後中途不得變更合同內容。
第十六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後中途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時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單簽發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員會仲裁,適用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單簽發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釋義
保 險 人: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突發急性病:指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突然發生不及時救治將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
突發急性病身故: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突發急性病,並自發病之日起七日內或在保險期間內因該疾病或該疾病並發症身故。如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結束後身故,保險期間結束後的治療應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單位進行,治療時間應連續不間斷直至被保險人身故。
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給付比例:指中國人民銀行《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規定的保險金給付比例。
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岩: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指馬術、雜技、訓獸等特殊技能。
管制葯品: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被列為特殊管理的葯品,包括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及放射性葯品。
燒傷: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的機體軟組織的燒傷,燒傷程度達到Ⅲ度,Ⅲ度燒傷的標准為皮膚(表皮、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累及肌肉、骨骼、軟組織壞死、結痂、最後脫離。燒傷的程度及燒傷面積的計算均以臨床鑒定標准《新九分法》的評定為准。
艾 滋 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的簡稱。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簡稱,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准,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住院: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入住醫院之正式病房進行治療,並正式辦理入出院手續,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掛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保險金額: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6、運動損傷中常見的開放性軟組織損傷有哪些
開放性軟組織損傷中最常見的有擦傷、切傷、刺傷和撕裂傷等。
1.擦傷
概念:機體表面與粗糙的物體相互摩擦而引起的皮膚表層損傷。
徵象:A.傷口淺,面積大,邊緣不整。B.表皮脫落,點狀出血,組織液滲出。C.無感染時,傷口易乾燥結痂而癒合。D.傷口感染後易化膿,有較稠的滲出液。
處理:A.創口淺、面積小的擦傷:用生理鹽水清洗後直接外塗2%的碘酊. 無須包紮讓其暴露在空氣中即可。B.創口內有異物的擦傷:用生理鹽水或自來水沖洗創口,創口用雙氧水、創口周圍用75%的酒精消毒,然後消炎粉、無菌敷料處理。C.創口較深,污染嚴重的擦傷:除消毒、包紮等處理外,應注射破傷風抗毒血清(T.A.T) 。D.關節部位的擦傷:經消毒後,上消炎軟膏或抗菌素軟膏,並用無菌敷料覆蓋,一般不用暴露療法。
注意事項:面部/關節部位不宜使用龍膽紫。大面積傷口不宜使用碘酊。酒精、紅汞與碘酊不宜同時使用。感染傷口每日或隔日換葯
2. 裂傷
概念:指身體受鈍性暴力打擊引起的皮膚、皮下組織撕裂。
運動中頭部裂傷最多,約占整個裂傷的61%,其中額部和面部居多。如籃球運動中,眉弓被對方肘部碰撞即可引起眉際裂傷。
3.刺傷
概念:尖銳細物刺穿皮膚及皮下組織器官的損傷。
特點:傷口細小,但較深,可能傷及深部組織或器官,或者將異物帶入傷口深處,容易引起感染。例如田徑運動中鞋釘與標槍的刺傷。
4.切傷
概念:指銳器切入皮膚及皮下組織所致的損傷。
處理:注意檢查傷口,觀察污染情況,判斷有否神經、血管、肌腱等組織的損傷。
較淺、小、干凈傷口,可用碘酊或其它消毒,然後用創可貼或消毒紗布覆蓋。
較大、深、不潔傷口,應現場加壓包紮後送醫院進行清創、止血、縫合。
口服或注射抗菌素,常規注射破傷風抗毒素預防破傷風。
7、軟組織損傷和症狀表現有哪些
軟組織損傷早期症狀?軟組織損傷症狀有什麼表現?1.閉合性損傷
損傷部位無開放性創口,軟組織損傷的症狀有軟組織腫脹,皮下瘀血,並伴有不同程度的疼痛。程度不等的功能障礙,如開口困難。
2.開放性損傷
有明顯的開放性創口,創緣可因致傷原因不同而各異,如入口小而傷道深的刺傷;邊緣整齊的切割傷;創面大而不整齊的撕裂傷等。軟組織損傷的表現有不同程度的出血,可同時伴有面部神經、血管及涎腺導管的損傷。
詳細
軟組織損傷後,機體為維持自身環境穩定,可迅速產生局部和全身性的一系列防禦性反應。當創傷反應超過機體自身調節能力時,便可出現相應症狀。
局部表現
1.疼痛:軟組織損傷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疼痛感,2~3天後可逐漸緩解。若疼痛加重或出現持續性疼痛,表示有感染可能。伴有內臟損傷時,疼痛常定位不明確,故在確診前慎用止痛葯。
2.腫脹:因出血及創傷性炎症性滲出所致,常伴有局部瘀斑或血腫。腫脹嚴重時,可致使局部組織或遠端肢體出現壓迫性血供障礙,表現為皮溫降低、顏色蒼白等。
3.功能障礙:因解剖結構破壞、疼痛及炎性反應所致,但因創傷程度及部位不同,功能障礙的程度也會不一樣。
4.傷口或創面:是軟組織開放性創傷特有的徵象,一般可分為清潔傷口、污染傷口和感染性傷口3類。
全身表現
1.發熱:創傷出血或組織壞死分解產物吸收,可導致體溫升高,一般在38℃左右。若合並感染時,可出現高熱。
2.生命體征的變化:創傷後釋放炎症介質、出血、疼痛及精神緊張等因素,均可引起脈搏和心率增快、血壓稍高或下降、呼吸深快等表現。
3.其他:因失血、失液,患者可有口渴、尿少、疲倦及失眠等症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