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頭部裂傷,縫合十一針,按法律程序定什麼傷
傷情不是按縫針中國算的。 按你說的十一針,沒有其他傷勢的話,按道理應該是構不成的。 因為頭皮創口的傷情,要8厘米以上才構成輕傷以上的傷情。十一針應該沒8厘米吧
2、腦震盪,血管破裂、頭皮裂傷縫針5厘米、牙冠折、枕部頭皮血腫,全身大面積軟組織挫傷,
哪裡的血管破裂?顱內的么?如果是顱內的話就表示你顱內有血腫,專會有顱內高壓三聯征和屬瞳孔改變以及椎體束病理征等等。那是需要急症治療的。既然全身大面積戳傷,我想顱內損傷也要必須有。當然單純腦震盪也會導致意識以及惡心等,並可能繼發腦水腫,但是並不如顱內血腫那麼急。其它的頭皮裂傷頭皮血腫神馬的倒是皮外傷,別感染以及失血過多就行
3、頭部縫針3.5厘米構成什麼傷
要經過工傷部門鑒定,看具體情況,具體鑒定如下:
傷殘等級
4.1 Ⅰ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植物狀態;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致:
a) 雙側眼球缺失;
b)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體損傷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 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4.2 Ⅱ級傷殘
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語;
c) 雙眼盲目5級;
d)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 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4.2.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礙障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2.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4.3 Ⅲ級傷殘
4.3.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嚴重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d) 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 雙眼盲目4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e)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4枚以上;
f)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4.3.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b) 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3.7 盆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8會陰部損傷致雙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4.3.9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4.4 Ⅳ級傷殘
4.4.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
c)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 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4.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盲目3級以上;
c) 雙眼盲目3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e)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f)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4.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b) 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4.7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4.4.8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閉鎖。
4.4.9 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4.4.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2%以上。
4.5 Ⅴ級傷殘
4.5.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嚴重失用或失認症;
d) 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e)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2級以下);
f) 單癱(肌力2級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 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於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
f.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0枚以上;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 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5.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影響呼吸功能。
4.5.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5.7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閉鎖;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4.5.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4.5.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4%以上。
4.6 Ⅵ級傷殘
4.6.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嚴重失讀伴失寫症;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
c.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3級以下);
d. 單癱(肌力3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4.6.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1級;
d. 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e. 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
f.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
g.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
4.6.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4.6.4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4.6.5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6.6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b. 子宮全切。
4.6.7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6.8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4.6.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b. 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4.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6%以上。
4.7 Ⅶ級傷殘
4.7.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症;
d. 嚴重構音障礙;
e.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f. 單癱(肌力4級);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4.7.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
d.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6枚以上;
e.
4、軟組織挫傷是屬於輕微傷還是輕傷
不能簡單靠是不是軟組織損傷來認定是不是輕傷。輕傷指的是那些輕微損傷,通常是不伴有器官損傷或者即使伴有器官損傷也對生命均無危險,勞動能力降低不超過三分之一的那種傷害。而軟組織損傷,這是說人體的軟組織受到了傷害,並沒有表明傷害的程度,像軟組織損傷這個許多可以列為輕傷,比如皮膚受點損傷,也可能是輕微傷,比如擦傷面積在20cm以上,軀干皮下血腫是輕微傷。
5、頭部縫七針是屬於輕傷還是輕微傷??急!急!急!
法醫鑒定依據的是傷口長度,不是縫針數,具體查閱《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相關規定。
6、頭部縫針六針,肋骨一根折了 屬於什麼傷
空口無憑,需要醫學鑒定
法醫傷情鑒定程序、工作時限等(各地有差別,僅供參考):
http://www.fjsn.gov.cn/snga/showart.asp?id=85&caidan=YC_zxjj
傷殘鑒定標准
http://ke.baidu.com/view/3911883.htm
=========================================
問題補充:
1、一般來說,不管有無道理,打人都是不對的,打傷人更是不對的。
2、「110來了之後,把雙方都帶派出所」,看來,公安局已經介入,因為對方應該基本屬於輕傷(法醫鑒定為准),實際上不管如何對你們不利,輕傷應該屬於刑事案件了。
3、建議盡可能接受調解,適當賠償對方,私了為好。
7、頭部外傷只破皮一點不縫針身體多處軟組織挫傷在法律上算輕傷還是輕微傷
一、頭部外傷只破皮一點不縫針身體多處軟組織挫傷在法律上算輕傷還是輕微傷要視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二、《人體輕傷鑒定標准》第二十條規定,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百分之六以上,屬於輕傷。
三、《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規定以下情形為輕微傷:
1.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干皮下血腫。
2. 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m2以上。
3. 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
8、頭部左前額軟組織挫裂傷
不可以碰水,6天拆線
9、頭部軟組織挫裂傷屬於什麼性質。
軟組織挫裂傷屬於局部組織損害。
是否傷及顱內,需要顱腦CT的檢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