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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背軟組織撕脫傷屬於幾級

發布時間:2020-12-23 04:54:55

1、什麼算是輕傷,達到什麼程度

2、右手食指遠節指骨粗隆及其周圍軟組織部分缺失能評工傷幾級?

1:私人所做工傷評級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只有專門機構進行的評級才具有法律效力。
2:工傷等級標准:

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1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 }imal/L(8 mg/dL)。
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
18)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領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領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領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 cm2(註:2是平方);
22)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並短腸綜合症;
26)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30)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塵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註:PO2中2是下標)
34)塵肺Ⅲ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 μmol/L,
(5 mg/dL);
41)職業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
三級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癲癇;
4)偏癱肌力3級;
5)截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並有中度毀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3)一側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
15)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者;
16)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7)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 %(半徑≤10°) ;
20)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1)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2)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喉源性);
2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5)一側上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註:2為平方);
26)一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註:同上);
27)舌缺損>全舌的2/3;
2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9)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側全肺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
31)一側全肺切除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2)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3)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5)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7)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8)膀胱全切除;
39)塵肺Ⅲ期;
40)塵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塵肺II期合並活動性肺結核;
4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細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礙性貧血;
45)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註: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膚癌;
49)放射性皮膚癌。
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單肢癱肌力≤2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3)一側膝以上缺失;
14)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5)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 %(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註:2為平方);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 cm2(註:2為平方)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 cm2(註:2為平方);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術後;
29)肺葉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後;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後;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39)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瘺;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 mL;
49)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0) 雙側腎上腺缺損;
51)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2)塵肺II期;
53)塵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塵肺Ⅰ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5)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6)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7)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五級
1癲痛中度;
2四肢癱肌力4級;
3單肢癱肌力3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7完全運動性失語;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准之一項;
12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
13一側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5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8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0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葯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 2~0. 25;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27雙眼視野≤40% (或半徑≤25°) ;
28一側眼球摘除者;
29雙耳聽力損失≥81 dB;
30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1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2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2,伴軟組織缺損>10 cm2(註:2為平方),但<20 cm2(註:2為平方);
34下頜骨缺損長4 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註:2為平方);
35舌缺損>1/3,但<2/3;
36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7雙肺葉切除術;
38肺葉切除術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9隆凸切除成形術;
40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41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2食管胸膜瘺;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腸憩室化;
45小腸切除2/3,包括回腸大部;
46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50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1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2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3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
54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5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陰莖全缺損;
57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9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0 陰道閉鎖;
61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62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損傷;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66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 × 1010(註:1010為10的10次方)/L)並有出血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註:109為10的9次方)/L(<3 000/mm3(註::3為立方))或粒細胞含量<1.5×109(註:109為10的9次方)/L(1 500/mm3(註:3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5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損傷致睾丸萎縮;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動病。
六級
1輕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三肢癱肌力4級;
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5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9不完全性失語;
10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積≥40%;
13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15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9一側踝以下缺失;
20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24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0°者;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4;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3;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2;
30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1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復視的;
32雙耳聽力損失≥71dB;
3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34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
35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
36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伴發涎瘺;
37舌缺損>1/3,但<1/2;
38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9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咬合關系改變,經手術治療者;
40一側完全性面癱;
41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2肺葉切除並支氣管成形術後;
43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瘺;
44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門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1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膀胱部分切除合並輕度排尿障礙;
58兩側睾丸創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0陰莖部分缺損;
61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2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63塵肺Ⅰ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6白血病完全緩解;
67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6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0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1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動病;
73工業性氟病Ⅲ期。
七級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符合重度毀容標准之二項者;
9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 cm2 ,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 cm2 ;
10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
11全身瘢痕面積≥30%;
12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兩側乳房部分缺損;
14骨盆骨折後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
16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0肩、肘、腕關節之一損傷後活動度未達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長期反復積液;
26下肢傷後短縮>2cm,但<3cm者;
27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後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30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31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32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3單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葯物維持眼壓者;
34雙耳聽力損失≥56dB;
35咽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
36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個及以上;
37一側顴骨並顴弓骨折;
38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9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功能障礙者;
40單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1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2肺葉切除術;
43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44氣管部分切除術;
45肺功能輕度損傷;
46食管重建術後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腸切除1/2;
50結腸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側腎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輕度排尿障礙;
58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0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1陰道狹窄;
62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3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65輕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級;
67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68白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2×109/L(2000/ mm3)〕;
70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71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蝕病。
八級
1人格改變;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2全身瘢痕面積≥20%;
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23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24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6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手眼壓控制正常者;
32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4發聲及言語困難;
35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
36舌缺損<舌的1/3;
37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3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
39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有功能障礙者;
40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1肺段切除術;
42支氣管成形術;
43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補術後,伴膈神經麻痹;
45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6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7食管重建術後,進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腸帶蒂腸片修補術;
50小腸部分切除;
51結腸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膽道修補術;
54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8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59輸尿管修補術;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性功能障礙;
64一側腎上腺缺損;
65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6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67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業性氟病Ⅱ期;
72減壓性骨壞死Ⅱ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九級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2或三處以上≥1 cm2的瘢痕;
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24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25第Ⅴ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著>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35肺修補術;
36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7膈肌修補術;
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
39食管修補術;
40胃修補術後;
41十二指腸修補術;
42小腸修補術後;
43結腸修補術後;
44肝修補術後;
45膽囊切除;
46開腹探查術後;
47脾修補術後;
48胰修補術後;
49腎修補術後;
50膀胱修補術後;
51子宮修補術後;
5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5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54乳腺成形術後;

3、交通事故造成軟組織損傷行能受限能做上鑒定嗎?

交通事故造成軟組織損傷進行法醫鑒定,一般達不到輕傷程度。

法醫鑒定是司法程序中有關技術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運用醫學、生物學、人類學及物理、化學等方面的知識對與人身有關的活體、屍體及生物物證等的檢驗鑒定工作,從而取得死亡原因、傷害程度、凶器種類、血型分析、事實確認等結論性意見。法醫鑒定結論是三大訴訟法的重要證據種類,由於其與人身密切相關,決定了法醫鑒定在訴訟和非訴訟活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體表標准:
5.11.1 重傷二級
a)挫傷面積累計達體表面積30%。
b)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0cm以上。
5.11.2 輕傷一級
a)挫傷面積累計達體表面積10%。
b)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0cm以上。
c)撕脫傷面積100.0cm2以上。
d)皮膚缺損30.0cm2以上。
5.11.3 輕傷二級
a)挫傷面積達體表面積6%。
b)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cm以上。
c)撕脫傷面積50.0cm2以上。
d)皮膚缺損6.0cm2以上。
5.11.4 輕微傷
a)擦傷面積20.0cm2以上或者挫傷面積15.0cm2以上。
b)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c)咬傷致皮膚破損。

4、我左手有兩處刀傷分別是15-12厘米,肘部韌帶斷裂傷及臨側骨頭,法醫鑒定為輕傷,請問傷殘鑒定能評定幾級?

沒有達到傷殘標准來。
最低是十級源,十級的標準是:
1.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
2.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
3.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5、輕傷,軟組織6%是多少

以下是我查到的希望對你有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印發《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發[199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現將《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印發給你們,作為評定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傷關於鑒定標准,在法醫檢案中參照執行。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按系統反映,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 、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 ,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中央法規)
你再看看吧.要注意啊!

6、老頭讓人給推倒在地腰部軟組織損傷是夠成輕微傷還是輕傷

不構成輕傷,應屬於輕微傷,具體以法·醫鑒定為准,僅供參考。

相關規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體表
5.11.3 輕傷二級
a)挫傷面積達體表面積6%。
b)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cm以上。
c)撕脫傷面積50.0cm以上。
d)皮膚缺損6.0cm以上。
5.11.4 輕微傷
a)擦傷面積20.0cm以上或者挫傷面積15.0cm以上。
b)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c)咬傷致皮膚破損。

7、頭部多處軟組織挫傷算輕傷嗎

軟組織損傷絕大多數都是輕微傷。
致人輕微傷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涉及到量刑的問題,但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應受治安處罰。 應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與足背軟組織撕脫傷屬於幾級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