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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軟組織

發布時間:2020-08-02 19:29:48

1、右手大拇指軟組織挫傷算不算輕傷

右手大拇指軟組織挫傷不算輕傷。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規定:
5.10.4 輕傷二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個指節離斷或者缺失。
c)兩節指骨線性骨折或者一節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節)。
d)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2、軟組織損傷能憑得上傷殘等級嗎

軟組織損傷不構成傷殘等級。
軟組織損傷,不存在器官缺損,沒有醫療依賴,不構成傷殘等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50px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並伴神經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6)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25px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積>1250px2,並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積>l02;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6)雙眼矯正視力≤0.8;
17)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I度~Ⅱ度(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2)晶狀體部分脫位;
23)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5)外傷性瞳孔放大;
26)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7)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
28)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29鉻鼻病(無症狀者);
30)嗅覺喪失;
31)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2)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3)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4)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5)鼻中隔穿孔;
36)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8)腹腔臟器挫裂傷保守治療後;
39)乳腺修補術後;
40)放射性損傷導致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1)慢性輕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輕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減壓性骨壞死I期;
45)一度牙酸蝕病;
46)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3、胸口正中間軟組織處有硬塊,人坐著一手能把它抓起,有點疼。

目前的這種情況考慮是局部的脂肪組織改變,有可能是局部脂肪瘤,就是脂肪堆積形成的脂肪塊,這本身沒有什麼問題,沒必要採取治療措施,可以正常觀察。

4、手腕軟組織挫傷;

【copy手腕軟組織損傷怎麼辦】
手腕常見的軟組織損傷為腕背部腱鞘囊腫、橈骨莖突狹窄性腱鞘炎、腕尺側副韌帶勞損、屈指肌腱炎等,多見於手工勞動者和家庭婦女。長時間的手工勞動造成肌腱之間、肌腱與腱鞘之間相互摩擦百和韌帶牽拉過度,產生無菌性炎症。常用防治方法有:
1、急性期要停止手工勞動和減少家務活動,禁用冷水洗手,注意手腕部保暖,調理使用養生.骨活力。
2、按摩手法患者前臂放於旋前位,手背向上,醫者兩手握患者掌部,右手在橈側,左手在尺側,兩拇指平放於腕關節的背側,以拇指端按入腕關節背側間隙內。然後,手腕在拇指按壓下背伸至最大限度,度隨即屈曲並左右各旋轉手腕3~5次。
【手腕軟組織損傷怎麼辦】
3、保健體操可採用叉指轉腕運動:兩腳分開站立,兩臂自然下垂。兩手指對叉輕扣,兩腕關節依次屈伸,再做腕關節旋轉運動,各50次左右,各動作的持問續時間和幅度可隨患者症狀的改善而逐漸增加。也可採用兩手握木棒擰轉運動,約100次。亦可在日常生活中採用掌中滾球運動:站、坐位或行走答間,一手或兩手握2~3個保健球,利用五指依次屈伸撥動小球。開始練習最好單手掌持兩個小球活動。本運動對腕指的肌群靈活性的鍛煉效果好。

5、手腕軟組織損傷怎麼辦

【手腕軟組織損傷怎麼辦】
手腕常見的軟組織損傷為腕背部腱鞘囊腫、橈骨莖突狹窄性腱鞘炎、腕尺側副韌帶勞損、屈指肌腱炎等,多見於手工勞動者和家庭婦女。長時間的手工勞動造成肌腱之間、肌腱與腱鞘之間相互摩擦和韌帶牽拉過度,產生無菌性炎症。常用防治方法有:
1、急性期要停止手工勞動和減少家務活動,禁用冷水洗手,注意手腕部保暖,調理使用養生.骨活力。
2、按摩手法患者前臂放於旋前位,手背向上,醫者兩手握患者掌部,右手在橈側,左手在尺側,兩拇指平放於腕關節的背側,以拇指端按入腕關節背側間隙內。然後,手腕在拇指按壓下背伸至最大限度,隨即屈曲並左右各旋轉手腕3~5次。
【手腕軟組織損傷怎麼辦】
3、保健體操可採用叉指轉腕運動:兩腳分開站立,兩臂自然下垂。兩手指對叉輕扣,兩腕關節依次屈伸,再做腕關節旋轉運動,各50次左右,各動作的持續時間和幅度可隨患者症狀的改善而逐漸增加。也可採用兩手握木棒擰轉運動,約100次。亦可在日常生活中採用掌中滾球運動:站、坐位或行走間,一手或兩手握2~3個保健球,利用五指依次屈伸撥動小球。開始練習最好單手掌持兩個小球活動。本運動對腕指的肌群靈活性的鍛煉效果好。

6、雙手部受傷,這樣算是幾級殘

工傷傷殘等級的判斷是非常專業的,按規定沒有相應的鑒定資格是無權作出認定的。工傷的賠償數額,主要根據你的工傷傷殘等級鑒定和你的戶口性質(城鎮還是農村,在鄉鎮的廠里有固定工作,可以按城鎮算)計算。以下是我在網上得到的資料供你參考。 國家新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准
a)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
19)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1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μmol/L(8 mg/dL)。

b)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8)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頜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
22)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瘺或空腸造瘺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並短腸綜合症;
26)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30)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塵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
34)塵肺Ⅲ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μmol/L(5 mg/dL);
41)職業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

c)三級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癲癇;
4)偏癱肌力3級;
5)截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並有中度毀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3)一側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
15)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0°者;
16)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7)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 %(半徑≤10°);
20)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1)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2)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喉源性);
2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5)一側上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2;
26)一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2;
27)舌缺損>全舌的2/3;
2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9)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側全肺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
31)一側全肺切除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2)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3)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5)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7)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8)膀胱全切除;
39)塵肺Ⅲ期;
40)塵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塵肺II期合並活動性肺結核;
4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細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礙性貧血;
45)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8)砷性皮膚癌;
49)放射性皮膚癌。

d)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單肢癱肌力≤2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3)一側膝以上缺失;
14)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5)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 %(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2;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30cm2;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術後;
29)肺葉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後;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後;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39)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瘺;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 mL;
49)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0) 雙側腎上腺缺損;
51)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2)塵肺II期;
53)塵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塵肺Ⅰ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5)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6)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7)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e)五級
1)癲痛中度;
2)四肢癱肌力4級;
3)單肢癱肌力3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7)完全運動性失語;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准之一項;
12)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
13)一側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5)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8)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0)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葯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0.25;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27)雙眼視野≤40% (或半徑≤25°);
28)一側眼球摘除者;
29)雙耳聽力損失≥81 dB;
30)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1)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2)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2,伴軟組織缺損>10cm2,但<20cm2;
34)下頜骨缺損長4 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
35)舌缺損>1/3,但<2/3;
36)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7)雙肺葉切除術;
38)肺葉切除術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9)隆凸切除成形術;
40)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41)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2)食管胸膜瘺;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腸憩室化;
45)小腸切除2/3,包括回腸大部;
46)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50)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1)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2)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3)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
54)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5)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陰莖全缺損;
57)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9)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0) 陰道閉鎖;
61)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62)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損傷;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66)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1010?/L)並有出血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L(<3 000/mm3)或粒細胞含量<1.5×109/L(1 500/mm3);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5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177μmol/L(>2mg/dL);
71)放射性損傷致睾丸萎縮;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動病。

f)六級
1)輕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三肢癱肌力4級;
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5)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9)不完全性失語;
10)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積≥40%;
13)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15)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9)一側踝以下缺失;
20)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24)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0°者;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4;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3;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2;
30)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1)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復視的;
32)雙耳聽力損失≥71dB;
3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34)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
35)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
36)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伴發涎瘺;
37)舌缺損>1/3,但<1/2;
38)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9)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咬合關系改變,經手術治療者;
40)一側完全性面癱;
41)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2)肺葉切除並支氣管成形術後;
43)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瘺;
44)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門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1)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膀胱部分切除合並輕度排尿障礙;
58)兩側睾丸創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0)陰莖部分缺損;
61)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2)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63)塵肺Ⅰ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6)白血病完全緩解;
67)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6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0)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1)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動病;
73)工業性氟病Ⅲ期。

7、掌骨拇指側韌帶軟組織損傷怎麼治

葯酒大部分的功效是活血,而你們平時的軟組織損傷時多為
閉合性軟組織損傷
Ø 急性閉合性軟組織損傷是而由於某一刻的受力或非生理性運用而導致的局部軟組織損傷,皮膚及粘膜保持完整,,傷處與外界沒有相通。
Ø 處理原則:
ü 早期:傷後24—48小時內,局部組織缺血,急性無菌性反應劇烈,大量組織滲出水腫為主要病理改變。處理原則主要是制動、止血、防腫、鎮痛和緩解炎症反應。損傷後即刻採用制動、冷敷、加壓包紮和抬高患肢等一系列處理。嚴禁嚴傷處按摩和熱療。
ü 中期:損傷24—48後,出血停止,急性炎症消退,局部淤血,肉芽組織正在形成,組織正在修復。此期可持續1—2周。處理原則是改善局部血液循環,促進組織的新陳代謝。可採用熱療、按摩、葯物及傳統中醫葯方法等多種方法交替進行,同時安排小運動量的功能康復練習。
ü 後期:損傷基本恢復,腫脹、壓痛等局部徵象已經基本消失,但局部肉芽組織攣縮形成的瘢痕組織的強度和彈性均低於正常組織水平,組織粘連仍然存在,再生的新組織也仍未達到正常組織的物理特性水平。處理原則是增強肌肉力量,恢復關節活動度,松解粘連。通常以功能鍛煉為主,治療可採用理療、按摩及其他中醫葯方法。

外用葯酒,主要用於運動系統的損傷治療。使用時,先將葯酒塗擦患處,然後在患處及其周圍反復按、揉、撫摩,並配合捏壓、彈撥、捋順、旋轉等輔助手法,以提高療效。

塗擦時以溫擦為宜,這樣有利於葯酒滲透到皮下組織,發揮葯物活血化瘀、消炎止痛功效。按摩時間每次約15—20分鍾,每日1次或隔日1次,一般每5次為一療程。

外用葯酒時應注意:

1.外用葯酒多數為活血化瘀、行血止痛類葯物,因而切忌內服,以免引起中毒反應;

2.按摩手法宜先輕後重,臨近結束時再逐漸減輕;

3.軟組織損傷在2天內出現局部出血、紅腫,如果在患處用力按摩,會使症狀加重,故不宜使用;

4.用葯酒按摩握拿組織時,注意不要直接按擦骨凸部,以免損傷骨面的軟組織和骨膜組織而加重病情;5.葯酒按摩方法不宜用於新鮮的骨折、關節脫位、表皮破損,對心、肝、肺、腎有嚴重疾患者也應禁止用該法治療;

6.對有骨腫瘤、骨結核、軟組織化膿性感染等,只可在疼痛較重處作表面塗抹,不要推拉重壓,以免病灶擴散。

小腿由脛骨和腓骨組成,在前而粗者為脛骨,在後而細者為腓骨,腳的足弓頂部有一塊骨頭叫距骨。踝關節就是由脛骨、腓骨下端夾騎於距骨之上形成的,俗稱「腳脖子」。脛骨下端向內突出的部分被稱為內踝,腓骨下端向外突出的部分被稱為外踝。踝關節囊前後較松,兩側較緊。踝關節的四周有韌帶加強,內側有三角韌帶,外側有三個獨立的韌帶。由於外側的韌帶較內側的韌帶弱,加上內踝較短,所以易發生足內翻(腳心朝內側)而損傷外側副韌帶。踝關節背屈時,距骨無活動餘地,但在跖屈(提起腳跟)時,距骨可向兩側輕微活動,所以踝關節往往在跖屈位發生內翻位扭傷。
青少年踝關節扭傷的發生率較高,因為學生參加體育活動較多。若活動前准備不充分,活動時易發生扭傷;姑娘們穿著高跟鞋走在高低不平的路上,或下台階時思想不集中,易發生跖屈內翻,這時外側副韌帶突然過度牽拉,可引起踝部扭傷。踝部扭傷輕者韌帶拉松或部分撕裂;重者則完全斷裂,並有踝關節半脫位,或並發骨折脫位。踝關節扭傷後,病人外跟前下方或下方有疼痛、腫脹,急性期可有瘀斑。這時做足內翻的動作會加重疼痛,做足外翻則可無疼痛。
那麼,踝關節扭傷後應該怎麼辦呢?韌帶部分撕裂、損傷者,內翻角度增加,伴有劇痛。急性期24小時內可將踝部浸入冷水中,或用冷毛巾敷於患處,每次10-20分鍾,6小時一次,可收縮血管,消腫止痛。24小時之後則需熱敷,以促使局部血液循環加快,組織間隙的滲出液盡快吸收,從而減輕疼痛。如果韌帶損傷較重,疼痛劇烈,可用4厘米寬的三條膠布敷貼踝部,自小腿內側下1/3處,三條膠條互相重疊,重疊部位的寬度約為每條膠布的一半,再圍繞小腿貼三團膠布,起固定作用,但要防止粘貼過緊,阻礙血行。外用綳帶包紮,固定2-3周。韌帶完全斷裂者,足內翻角度明顯增加,半脫位時,足處於極度內翻位,這時可在外踝下摸到空隙。此類損傷需請醫生手法復位後,用管形石膏固定傷足於90度位和外翻位4-6周。反復扭傷者多由於早期處理不當而發生關節脫位。關節脫位患者可穿包幫鞋保護踝部,並將鞋外側加高1-1.5厘米,使足保持外翻位,防止足內翻。此外,處於青春期的中學生盡量不要穿高跟鞋,平時不要追跑打鬧,體育活動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備,以預防踝關節扭傷。

踝關節扭傷怎麼辦?

8、手臂軟組織裂傷多少夠輕傷

手臂軟組織裂傷不夠輕傷。
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輕傷二級的標准: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個指節離斷或者缺失。
c)兩節指骨線性骨折或者一節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節)。
d)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9、醫療事故共分幾級?每級各分幾級?

醫療事故分為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1、一級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1)、一級甲等

死亡。

(2)、一級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級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1)、二級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級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級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級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3、三級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1)、三級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2)、三級乙等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3)、三級丙等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4)、三級丁等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5)、三級戊等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4、四級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醫療事故。

(9)一手軟組織擴展資料: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醫療事故

網路-醫療事故分級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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